第7课 隋唐制度的变化与创新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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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第7课 隋唐制度的变化与创新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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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型 试卷
版本资源 统编版
科目 历史
更新时间 2021-09-06 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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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部编版
人教版高一历史必修1中外历史纲要上
第7课
隋唐制度的变化与创新
“昔日龌龊不足夸,今朝放荡思无涯。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这是唐朝诗人孟郊考中进士后,欣喜之际写的一首诗《登科后》。孟郊早年生活清贫,却不愿做官,独爱写诗。不惑之年后,他受母亲督促,赴京赶考,经过两次落榜,最终考中进士。诗作将孟郊登科后骑着快马在京城游街时那种志得意满的情景描述得酣畅淋漓。右图为1957年陕西西安鲜于庭海墓出土的唐代三彩文官俑。
选官制度
汉朝时期,国家建立了以察举为主的选官制度,由地方向中央推荐人才。

·世卿
·世禄
血缘
战国
军功爵制
军功

文法吏
明法
曹魏时,创立了新的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中央委任中正官为各地人才评定等级,共分九等,朝廷依此授以相应的官职。选官标准从初创时期的家世和才能并重,发展到西晋时期主要看重家世。这样,九品中正制逐渐成为维护士族特权的工具。随着士族的没落,九品中正制无法继续。
历史纵横
九品中正制产生的背景
汉末社会动荡,“人口流移,考详无地”,察举制所依赖的乡里清议失去了社会基础。那时,选官多操纵在地方大族名士手中。他们交结朋党,严重干扰了人才选拔。自曹操开始,尝试新的选人方法,曹丕继魏王后,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颁制九品中正制。这种选官制度既继承了两汉乡里评议人物的传统,又将评议权收归中央,在一定时期内加强了中央集权。
隋朝建立后,废除九品中正制,同时把察举制度中的考试因素加以强化,科举制度开始形成。
它的特点是自由报名,通过考试差额录取。因为有多种报名科目,“分科举人”,故称科举。
唐代科举最重要的科目是进士科,考试方式为命题写作诗、赋,录取不易,因此也最受重视。
科举制使一批出身社会中下层的读书人通过相对公平的考试参加政权,扩大了统治的基础,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加强了中央集权。
科举制意义
学思之窗
进士科始于隋大业中,盛于贞观、永徽之际。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其推重谓之“白衣公卿”,又曰“一品白衫”。其艰难谓之“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其有老死于文场者,亦无所恨。故有诗云:太依亲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王定保《唐掀言》
科举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延续了1300多年,直到清朝末年才被废除。有学者认为,科举制度是使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你是否赞同这一观点?说说你的理由。
科举制度是维护国家统一和巩固中央集权的制度保障,在程序上给所有考生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形成了相当大的社会阶层流动;以才学为依据,保证了政府官员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但是,科举选拔标准单一,压抑个性;用儒学作为考试内容,忽视科技;片面应试严重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不能与时俱进。
中央官制
汉承秦制,三公九卿在汉代得到继承,但也有所损益。
汉武帝时期,以尚书为主的中朝决策机构形成,三公逐渐被架空,具体事务分由六曹职掌。三公九卿逐渐演化为一般的执行机构,即“外朝”。
魏晋南北朝时期,尚书台改称尚书省,与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三省,它们共同执掌辅助决策和执行等权力。
隋唐三省六部制
皇帝
中书省
门下省
尚书省
提交上奏
封驳
同意后
交予审理
通过审议
起草政令
审议政令
执行政令






(六部)
隋文帝时,中央正式确立了三省六部制。隋唐时期,三省的职权分工明确,又彼此制约。
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核诏令,有不妥者驳回;尚书省负责执行。
三省长官共议国事,执宰相之职。唐太宗时常给品位较低的官员以宰相名号,扩大任用宰相的范围。宰相会议召开的地方称为中书门下,也叫政事堂。宰相会议的设立,在机构分工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三省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
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又设四司,共二十四司,分工处理各项具体政务。
九卿则演变为九寺、五监,负责执掌一些次要的事务性工作,受制于六部。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完备,是中国官制史上的重大变革。此后,历朝基本上沿袭这种制度。
(1)特点
分工明确
相互制约
(2)影响
提高效率
避免决策失误
削弱相权加强皇权
赋税制度
魏晋时期,开始实行租调制,按户征收粮和绢帛。北魏孝文帝改革,颁布均田令,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每年纳粟为租,
纳帛或布为调。
成年男子负担一定的徭役或兵役。
汉代的赋税有不同种类,田租比较轻,人口税和更赋很重。
均田制:在不触动原私有土地的基础上,国家将掌握的无主荒地授予农民。
是一种代役税。西汉规定、男子一生服兵役两年,另外每年在本郡服役1个月,不服役的,每月出2000钱。文景时,本郡服役由每年Ⅰ个月改为3年Ⅰ个月。
汉初人口税分为算赋和口赋。I5—56岁的成人每年纳120钱的算赋;7—14岁的儿童每年纳20钱的口赋。文景时期,算赋减为每人每年纳40钱。
唐初,将赋税征收对象定为21—59岁的成年男子。除租、调外,男子不去服徭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称为庸。如果朝廷因故加派徭役,就必须免除调、租的一部分乃至全部。租庸调制规定了农民负担的上限,以庸代役保证农民有较充分的生产时间,政府的赋税收入也有了保障。
目的
意义
2.隋至唐初:租庸调制
(2)作用:
①保障了政府的赋税收入。
②保证农民生产时间。
(1)内容
租是田租
调是户税
庸是纳绢代役
(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
(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
(交纳定量的绢或布)
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唐代怀集庸调银饼
这是广东怀集县百姓所纳庸调在上致朝廷时由地方官磨折纳的银饼,陕西西安何家村出土。
安史之乱后
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土地兼并空前盛行
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
政府已无地授田
税收减少
安史之乱后,在籍户口大幅减少,政府财政收入锐降。为了解决财政困难,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规定:由中央政府确定总的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户不分主户和客户,以当时的居住地,编入户籍;
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
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主户,指拥有田宅的上著户。客户,指逃亡他乡的客籍户。
两税法简化税收名目,扩大收税对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它“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学习聚焦
赋税制度的变化,反映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渐放松,直到两税法实行,征税的主要标准从人丁转为财产。
思考点
从汉到唐赋税制度的变化说明了什么?
汉到唐前期,赋税制度是以人丁为征税之本,而以人丁为征税之本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必须有相应的土地、资产。然而,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特别是安史之乱爆发,唐朝的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大批农民丧失土地沦为地主的佃户,唐朝政府控制的农户越来越少,赋税来源逐步枯竭,以均田制为基础、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已经无法实行,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两税法扩大了税源,简化了手续,增加了财政收入,挽救了唐朝中期以后的经济危机,稳定了唐朝政权的统治。更重要的是,它为赋税制度确立了一个新的合理的征收标准。从此以后,征税标准开始从人丁转移到土地、资产。
史料阅读
史书这样概括两税法的实行背景:
唐初赋敛之法曰租庸调……玄宗之末,版籍浸坏,多非其实。及至德兵起,所在赋敛,迫趣(cu)取办,无复常准。赋敛之司增数而莫和统摄,各随意增科,自立色目,新故相仍,不知纪极。民富者丁多,率为官为僧以免课役,而贫者丁多无所伏匿,故上户优而下户劳。吏因缘蚕食,句输月送,不胜困弊,率皆遹徙为浮户R,其土著百无四五。至是,炎建议作两税法。先计州县每岁所应费用及上供之数而赋于人R,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R,以贫富为差。为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使与居者均,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其租庸调、杂徭悉省。《资治通鉴》卷226
探究与拓展
问题探究
两税法推行后,有人批评说:每州各取大历中一年利率钱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此乃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
科率,征收。
诗人白居易则写出如下诗句:
国家定两税,本意在忧人。厥初防其淫,明救内外臣:税外加一物,皆以枉法论。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浚我以求宠,敛索无冬春。织绢未成匹,外丝未盈斤,里胥迫我纳,不许暂逡巡……昨日输残税,因窥官库门。缯帛如山积,丝絮似云屯,号为美余"物,随月献至尊。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进入琼林库3,岁久化为尘!
结合课文资料,谈谈你对两税法利弊的认识。
利:分夏秋两次征税,明确纳税时间;扩大纳税主体,扩大了纳税面,确保了封建王朝的税收,解决了唐朝政府财政危机;明确各阶层税率,推进税收公平,两税法是以财产征税,不再以丁户来征税,照顾了人民的负担能力,体现了合理负担原则,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两税法实施后,起到了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户税纳钱,地税交实物,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加速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否定了以“人丁”为基础的赋税创度,我国封建历史上以土地和财产为基本计税依据的先例。
弊:税外加征,税外又出台许多苛杂,人民负担逐渐加强;配赋不均,两税法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各州各道按照所掌握的旧有数额进行滩派,但由于战乱田亩数量变化很大,而当时仍然以旧额排派赋悦,显然是不合理的;折钱纳税,使得人们的负担随着币值的波动而波动,负担不稳定;两税法按照资产计税,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难以估算。
特点:①礼法并用、高度融合。自西汉以来,统治者不断积累治国经验,在总结法家“法治”“重刑”思想的基础上,重点吸收儒家怀柔策略,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经过几百年的努力,至唐律“一准乎礼”,以儒家的礼为法律取舍的唯一标准,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高度统一和有机融合,有效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律继承魏晋以来法律条文力求简约的立法原则,自制定《贞观律》时起,“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形成了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的立法特点,立法水平和技术都空前提高。
③酌量古今、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都是最为宽平的。人谓唐律“得古今之平”,并非溢美之辞。不仅死刑执行方式比较文明,而且适用于死刑的条款也大为减少,笞杖徒流刑罚的适用也相对较轻。
④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虽然仅有502条,但它法律内容丰富,法律逻辑严密,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不仅基本能调整当时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而且许多原则、标准比较周密,可操作性强。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等原则的确立,公罪与私罪、故意与过失等概念的明确,各种量刑标准的规定等。
地位与影响:①承前启后。唐律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杰出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它承袭秦汉以来的立法成果,吸取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完备性。唐律作为古代立法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为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立法提供了优秀的参照蓝本。
②泽被邻邦。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不仅直接影响了本国,而且还超越国界,对东亚各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宗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亚洲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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