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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古罗马的司法女神
法律?
教化?
相辅相成
教育感化
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防范与惩处
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BC509年
BC450年
BC27年
BC8世纪
罗马建城
罗马共和国
习惯法
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习惯规定来调整社会关系,具有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贵族垄断并随意曲解法律。
成文法
地位: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
目的:为了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公元前450年左右,罗马共和国颁布《十二铜表法》。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罗马法
1.《十二铜表法》
BC509年
BC27年
罗马共和国时期
476年
罗马帝国时期
公民法
用以调整罗马公民关系的法律,只适用于罗马公民。包括部分习惯法,《十二铜表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法律。
万民法
适用于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疆域扩大,民族矛盾,商品经济发展】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罗马法
BC3世纪中叶
BC450年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BC27年
476年
1453年
罗马帝国时期
东罗马帝国
《查士丁尼法典》
汇编罗马帝国仍生效的法律
《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历代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学说和解释
《查士丁尼新律》
535年后所颁布的法律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供当时学习法律之用的基本教材
《罗马民法大全》
地位:古罗马最高成就,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渊源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罗马法
2. 《罗马民法大全》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早期封建王国后所颁布的法律的总称。中古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在记载和整理日耳曼人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编撰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作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
1. 日耳曼法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1世纪
兴起
巴勒斯坦
4世纪
罗马帝国
国教
16世纪
宗教改革
新教
教权和王权长期对立,教会法和世俗法二元并存。
人人都是基督徒
中世纪教会是“西方第一个真正的国家”,教会法影响巨大。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
2. 教会法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12世纪,实现法律统一,取消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的束缚,实现人的权利平等、契约自由,成为新的社会经济环境的迫切要求,而当时西欧各国现有法律都不能适应这种客观需要。西欧由此兴起了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摘编自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
前5世纪
罗马共和国
成文法
3世纪
罗马帝国
完善
6世纪
东罗马帝国
民法大全
12世纪
罗马法复兴
3. 罗马法复兴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4.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①背景:11世纪,诺曼王朝
②形成:12世纪,普通法
③发展:13世纪,《大宪章》
④完善:光荣革命后
⑤扩展:美国等国家
5.大陆法系(民法系):
背景:
概况:
《法国民法典》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
13世纪后法国王权的加强;
启蒙思想和大革命的影响;
拿破仑法典的颁布。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结合教材P50的“历史纵横”,思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何异同?
区别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法律渊源
司法依据 (立法与司法关系)
法律文献
适用地区
受罗马法影响 程度 吸收的是罗马法的精神,只采纳罗马法部分原则 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罗马法很大一部分继承取得
判例法
《大宪章》
成文法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英、美、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遵循先例,可创立先例,法官地位突出,司法绝对中心地位
遵循制定法,不承认判例的效力,法官作用不突出;立法中心,司法从属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根据材料及教材第二目的内容,指出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材料一:在《论法的精神》里,孟德斯鸠延续英国先贤洛克的观念,归纳出“三权分立”的治理格局。其理论特点在于治理国家的三个权力部门形成一个稳定的“三角形”,似乎能够支撑起一个稳定的平面;立法、司法、行政之间恰似“石头,剪刀,布”一样,相生相克,分权制衡应该能够很好的治理一个社会(国家,或者国家之下的行政机构)。
——摘编自何志鹏《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
材料二:“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和公共需要的明显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
——法国《人权宣言》
材料三:陪审团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古代的日耳曼人也留有“同侪裁决”的遗风。11世纪,英国确立了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在法庭上聆听证据,就事实问题做出决定;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可以被引入审判。
——摘编自《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①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②法律由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
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
2、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①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
②保护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①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
②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评价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中世纪基督教的教化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宗教伦理——宗教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完整的道德修养体系,关乎人与神、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其社会作用是通过道德的感化而影响信众。
概念解析
(一)中世纪基督教的教化
公元1世纪,基督教发源于罗马帝国的巴勒斯坦省。
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联合李锡尼共同颁布《米兰赦令》,正式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公元392年,基督教正式成为罗马国教
西哥特
东哥特
法兰克
汪达尔
勃艮第
阿勒曼尼
摩尔人
苏维汇
东罗马帝国
盎格鲁人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日耳曼人逐渐接受基督教。
1.基督教的产生与发展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一)中世纪基督教的教化
2.基督教的社会教化
基督教影响了中古时期欧洲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教士们搜集和抄录经典宣讲教义,保存古典文化
教会开办宗教和世俗学校,以宗教为目的但发挥了教育作用
介入人们的婚丧嫁娶等社会生活,所有节日都与基督教有关
告诫人们各种行为规范
作用: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和教化作用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二)16世纪后新教的教化
(1)新教反对教皇权威,主张“因信称义”。
1517年,德意志马丁·路德张贴《九十五条论纲》,拉开了欧洲宗教改革的序幕。他提出了"信仰耶稣即可得救"的原则,认为只有上帝才能赦免罪人,信徒要得救上天堂,不靠教会或行善,更不靠赎罪券,全凭个人虔诚的信仰。
加尔文认为:财富不是万恶之源,而是上帝祝福的标志;强调不随便乱花一厘钱,财产越多越应感到有责任为上帝的荣耀而不使财产减少;财富意味着人履行了其职业责任,它不仅在道德上是正当的,而且是应该的、必须的。
——李会军,王罡 《加尔文的新教伦理及其启蒙意义》
(2)新教提倡积极入世,鼓励人们发财致富。
积极作用:新教伦理适应了原始积累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诉求,提出了一些新的主张。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二)16世纪后新教的教化
路德把人从外在的宗教笃诚解放出来,是因为他把宗教笃诚变成了人的内在世界......
——马克思
消极作用:
①坚持基督教基本教义,束缚人们的行为,麻醉人们的思想;
②排斥其他教派,引起多次宗教冲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损失;
③一些对教义持有不同意见的人被斥为“异端”,遭到迫害。
积极作用:新教伦理适应了原始积累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诉求,提出了一些新的主张。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渊源 发展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罗马法
近代资本主义法律
特征
评价
西方法律:
宗教伦理与教化:
基督教 新教
强化控制,社会教化
思想解放、推动资本主义发展;麻醉思想,迫害“异端”
西方法律有着自己的路径,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强调司法独立,保护个人权利;宗教在西方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