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一)秦汉时期:
1、秦汉时代的赋税,大致包括了三部分:田赋、人头税(口赋、算赋)和徭役。
秦朝田赋税率极高,史称“取泰半之赋”。汉初统治者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田赋税率大大降低。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的税率,到汉景帝的时候改为三十税一。
2、秦朝向人民征索极重的口赋。汉朝人头税分口赋、算赋,商人和奴婢的算赋钱还要加倍。汉朝还征收财产税,甚至农民饲养六畜都要缴税。赋钱很重,农民创造的财富最终还是流入统治阶级的手中。
3、秦汉徭役有更卒、正卒、戍卒3种。秦朝男子17岁起役,后来汉昭帝改为23岁起役。
更卒徭役的法定服务期限是1个月,服役地点是在本郡或本县,承担修筑城垣、道路、河渠、宫室、陵寝,以及运输粮食等繁重劳动。正卒是指到郡国和京城服兵役,役期一般是2年。戍卒是指到边塞屯戍,役期一般是1年。
(二)隋唐时期:
隋朝废除了前代许多苛捐杂税,主要向民众征收“租调役”。这一制度为唐朝所继承,变成“租庸调”制,针对21 — 59岁之间的成年男子征收。缴纳一定的绢布来替代徭役,称为“庸”。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国家向成年男子授田的“均田制”。
唐朝中期,土地兼并导致均田制破坏。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废除租庸调,改行两税法,以国家财政支出确定赋税总额,然后将总额分解到各地,按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资产征收户税,分夏、秋两次征收。
(三)宋元时期:
1、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繁杂多变,往往超过正税数倍。宋朝除了征收类似唐朝的庸一样的代役金外,还经常再派发各种徭役,可谓役上加役、役外加役。
2、因为徭役扰民严重,北宋中期王安石提倡募役法,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3、元朝基本上沿袭唐朝的租庸调与两税法,分别施行于北方和南方,在北方叫“丁税”“地税”,在南方叫“夏税”“秋粮”。但是,元朝在税粮外又有前朝没有过的科差。
(四)明清时期:
1、明初赋税分夏税、秋粮两次征收,所征主要是米麦实物。正统年间,江南部分税粮折银征收送赴北京,称“金花银”。
2、随着明朝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白银流通量的增加,万历初年,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实行赋役合并、一概折银,即不但赋税折银征收,而且役也改由丁、田共同承担,折成银两,统一征收。一条鞭法上是中国赋役制度上的重大变革。
3、清朝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康熙帝规定以前一年的丁银作为定额,不再增加,称“盛世滋丁,永不加赋”。雍正帝即位后,将这笔丁银分摊到田赋中,称“摊丁入亩”。从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约2000年的人头税彻底废除,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束缚进一步减弱。
二、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一)关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海关代表国家,依据国家的关税政策、税法及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关境的物品征收的税,称为“关税”。
1、海关的诞生:
(1)中国的关税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当时货物通过边境的“关卡”就要被征税,这意味着关税的出现要远远早于海关机构的诞生。在关税出现后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里,存在着国内关税与国境关税并立的现象。
(2)废止国内关税,单一征收国境关税的历史只有数百年,是伴随近代国家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出现的。中国直到1937年才正式宣布废除国内关税,实行统一的国境关税。实际上,随着国内关税的逐渐衰亡,国境关税在近代中国的重要性日趋突显。
2、近代关税主权的丧失和争取关税主权的斗争
(1)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丧失关税自主权。
《南京条约》开了协定关税的恶例。此后的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等不平等条约进一步强化了西方列强的协定关税权,根据这些条约和片面最惠国待遇规定,中国失去了自主调整税率的权力。
不仅如此,掌管中国国境关税的海关大权也长期把持在列强手中。
(2)南京国民政府收回关税主权的努力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宣告关税自主,并公布国定《进口税暂行条例》。1928年,国民政府发表“改订新约”的对外宣言,关税自主为其两项主要内容之一。
国民政府与美国首先签订了《中美关税条约》,随后,又陆续同意大利、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缔结了 “友好通商条约”或新的关税条约。到1930年,日本也终于同意了《中日关税协议》。
国民政府通过这些“改订新约”的措施,在关税自主权上取得了进展,但仍不能完全自主地制定税率。
3、新中国的关税制度建设
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才真正收回关税自主权。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政务院就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实施条例。这个税则及其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独立的专门的海关税法, 统一了全国关税制度。这一制度实施了 30多年。
改革开放后,为适应新时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国务院于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强化了关税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据此重新修订发布了关税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关税的基本制度,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1、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起步于民国时期。
2、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了一个所得税条例,其中包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但并没有实施。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了一个所得税暂行条例,随之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3、新中国成立以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
4、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确立。
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数次修订完善,愈加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对调节个人收入和实现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