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课 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考核与监察
一、先秦至明清时期的官员选拔
1、西周至春秋:实行官位世袭的世官制,贵族世代垄断高官。
2、春秋战国时期,尚贤思想兴起,各国为争霸图强,鼓励荐举有才能的人为官, 或依据军功大小授予官职。但官员选拔缺少制度化的途径。
3、汉朝:汉武帝在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下诏,“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标志着察举制的形成。察举制是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为两汉国家选拔了大批人才。
4、三国:魏王曹丕推行九品中正制,在各州、郡设置大中正、中正,中正根据家世、道德和才能评定州、郡士人的资品。获得资品的士人,由吏部授官。九品中正制将选官权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
5、两晋南北朝:随着门阀士族势力的发展,中正选人只看家世,不看道德才能,逐渐形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用人局面。
6、隋唐:南北朝以来,寒门庶族地主势力上升,为适应这一变化,隋唐统治者将科举制作为官员选拔的新制度。科举以分科考试选拔人才为特点,分为制举和常举。制举是皇帝自设科目考试选人;常举每年举行,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等几十种,其中明经和进士两科最受社会重视。考试合格只是取得为官的资格,还需吏部铃选后方可正式任官。
7、两宋:科举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取士不问家世”,科举成为官员选拔的主要途径。
8、明清: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与殿试三级。参加考试的主要是国子监和府、州、县学的学生。考试从四书五经中命题。乡试每三年在各省省城举行,考中者称为举人。会试由礼部主持,于乡试次年春天举行,考中者称为贡士。殿试在会试后举行,由皇帝主持,通过者为进士。
二、秦汉至明清时期的官员管理
1、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
秦汉官员的考核办法主要是上计制,每年秋冬,各县、侯国将一年来的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等情况汇集到郡国,由郡国汇总,上报中央,称为“上计”。御史参与审核计簿,防止造假。上计考核的结果是官员赏罚的依据。
魏晋南北朝因门阀士族势力强大,战乱频仍,考核大都流于形式,但曹魏、西晋、北朝也制定了相应的考核法规。
秦汉建立了以御史大夫(西汉晚期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后,御史中丞逐渐成为最高监察官)为首的中央监察体系。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13个州(部),每州设刺史1人。刺史位卑权重,代表皇帝巡行郡国。
2、隋唐时期:
隋唐官员的考核归吏部。隋朝九品以上官员每年要考核,地方官年终要到中央汇报工作。唐朝考核官员, 以品德和才能为标准,分为九等,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官员的升迁、调整或罢免。
隋唐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其长官为御史大夫。唐太宗将全国分为十道监察区,委派监察官定期或不定期巡回监察。
3、宋代:
宋朝考核称为“磨勘”,由审官院考核京官, 考课院考核地方官。
宋朝御史台承唐制,地方则划分路作为监察区。宋朝监察制度的重要变化是台谏合一,以往只负责言谏的谏官与御史台官员一样拥有了监察的权力。
4、明清:
明清两朝官员考核制度严密。明朝考核有考满和考察。考核结果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 是决定官员正常升迁或降、调的依据。清朝的考课制度,包括三年一次的京察和大计,分别考察京官和外省文官。
明清两朝的监察机构,主要有都察院和六科。明朝, 都察院监察御史不仅负责纠察内外百官,还代皇帝巡按各省。六科给事中则负责皇帝制敕与大臣奏疏的封还驳正,兼有纠劾(hé)百官之权。御史和给事中秩(zhì)轻权重。清朝将六科并入都察院,停止了派御史巡按各省的做法,但都察院监察百官的职能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