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礼教 知识单提纲 —2022高中统编历史一轮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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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第7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礼教 知识单提纲 —2022高中统编历史一轮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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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型 试卷
版本资源 统编版
科目 历史
更新时间 2022-01-25 09: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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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第7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礼教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夏商时期,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殄灭民命, “人殉”就是例证。
2、西周统治者建立起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3、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周王朝礼制社会秩序崩溃。诸侯国君们纷纷寻找治国新思想,而以儒家的德治思想与法家的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4、早期国家的法律:《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出现在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把刑法浇铸在金属器皿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并引发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5、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儒家认为人性善,主张徳治,代表人物是孔子和孟子。法家认为人性恶,主张法治,代表人物是商鞅与韩非。
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但并不适用于列强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相反,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正是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不断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
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商鞅在魏国李悝《法经》的基础上,“改法为律”。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
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秦汉朝廷还会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汉朝律令后来变得繁乱庞杂,条目字数都很多。
2、魏晋:
魏明帝减省律令,司马昭主政时对《魏律》又进一步减省。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是最重要的变化,主要是因为儒家知识分子主动参与法律解释,以经注律,并逐渐主导了律令修纂。魏明帝命令专用儒学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之后,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3、唐代:
律在唐初经过多次删繁就简。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后来,唐高宗又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以便于官吏使用,撰成《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继承了汉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是我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唐朝提倡礼治。732年,唐朝政府颁行了《大唐开元礼》。《大唐开元礼》分吉、宾、军、嘉、凶五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在社会层面,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4、宋元至明清:
(1)法律
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天圣令》)。
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
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2)教化
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家训之中。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明朝后期,乡约改而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族规、乡约处罚,甚至被递解官府治罪。
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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