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古罗马时期:
罗马共和国时期,为了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公元前450年,颁布了《十二铜表法》。
罗马帝国时期,随着统治区域的扩大和人口的急增,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被后人称为“罗马法”,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二)中古时期:
1、中古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在记载和整理日耳曼人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成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教会也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11世纪以后,欧洲国家出现了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促进了罗马法的传播。
2、11世纪,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王室设立法院,并派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这就是普通法。
3、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它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4、13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法国法律的统一步伐加快,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此后,法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1804年, 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它与此后制定的4部法典一起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 继承了罗马法传统,融入了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成果, 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民法系,又称“大陆法系”。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了启蒙思想家们提岀的资产阶级思想,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从理论上看,包含着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
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旨法权。
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 “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所有被审判者在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
局限性:过于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同时,对个人权利的认定也有逐渐改进的进程,直到20世纪,黑人、土著居民和妇女还在为完全的公民权积极斗争。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一)宗教改革前
日耳曼人国家为了取得罗马人和教会的支持,逐渐都接受了基督教。基督教影响了中世纪欧洲人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教士们搜集和抄录经典,保存了一些宝贵的古典文化;
教士们宣讲教义,开办宗教学校和世俗学校,讲授宗教内容等。在教育和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教会时刻不忘告诫人们必须孝敬父母、不许偷盗、奸淫、杀人,忍受人间的痛苦等。
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和教化作用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
(二)宗教改革后
新教反对教皇权威,主张信徒自己阅读《圣经》,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学会读书认字,促进了文化的普及。
新教还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的态度。新教认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证明自己是不是上帝的选民,激发了人们追求发财致富的热情。
但是新教仍然是基督教,它对宗教的迷信束缚了人们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