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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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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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型 教案
版本资源 统编版
科目 历史
更新时间 2022-02-16 23: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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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和教化》教学设计
一、教科书内容分析
法律与教化是古今中外国家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而“礼法结合”则是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主要模式。所谓礼法结合,就是把伦理道德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实行“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方式。它区别于其它国家宗教与法律相结合的模式,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文明的重要贡献。本课分“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三个子目,以时间为顺序,阐述了“礼法结合”模式的起源、确立和发展的基本发展历程。
二、学情分析
本课内容涉及很多中国古代思想史内容,学生在初中以及高一阶段有一定的知识积累,这为本课学习提供了一定的知识基础。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的孝道、德治,现代政治中平等、法治的理念等都可以成为本课学生学习的有效资源。但由于本课涉及的历史概念较多,很多知识对学生来说几乎是一片空白,且比较抽象,因此需要教师充分调动学生已有知识,并借助具体的史实案例,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课堂的有效性。
三、教学目标
(一)教学目标:
1.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2.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并分析“礼法结合”形成的主要原因及其影响。
3.体会中华民族在探索国家和社会治理方法中所体现的智慧和精神,感悟历代思想家和政治家的家国责任意识。
四、教学重难点
重点:历代王朝在法律和教化方面的主要举措。
难点:“礼法结合”治理模式形成的原因及影响。
五、教学设计思路
本课将教材内容重新进行整合处理,基于“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这一论断,将本课教学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礼”与“法”的探索,主要讲述西周至秦朝时期古人对“礼治”与“法治”的探索与实践,并思考其失败的原因,为第二部分的学习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礼”与“法”的合流,其中包括三个阶段,分别是西汉的“以经决狱”、魏晋时期的“引经注律”以及唐代最终完成了“礼法合一”。第三部分为“礼”与“法”的新发展,主要讲述的是宋代至明清时期地方社会治理方面的发展。这种新发展主要体现在用“乡约”加强对地方的教化和治理,而乡约的发展历程也是“礼”与“法”相融合的过程。教学过程中引用古代法律案例、家训及乡约内容等素材,一方面加深学生对本课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学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识,树立传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意识。
六、教学过程
课堂导入
(展示故事:梁悦复仇杀人案)
史载,唐宪宗年间,京畿地区富平人梁悦为报父仇而杀人,然后到县衙投案自首。该案判决引起朝廷司法争议,唐宪宗为此事专门下诏让尚书省集议讨论,诏称:“在礼父仇不同天,而法杀人必死。礼、法,王教之大端也,二说异焉。下尚书省议。”朝臣们的讨论各执己端,宪宗最终采纳了韩愈等人的意见,决定对梁悦加以宽免,“特减死,宜决杖一百,配流循州”。
提问:唐宪宗为什么最终选择对梁悦加以宽免?
【设计意图】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同时,也让学生认识到“礼”与“法”是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主要工具,而“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主要模式。
课堂讲解
环节一 “礼治”与“法治”的探索
1、西周:“礼治”的探索
什么是“礼”?《说文解字》认为:“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也就是说,礼产生于祭祀,在祭祀过程中,仪式得到强化和系统化,随着阶级的分化,祭祀的仪式等级不同而不同,此时礼成为确定等级的标志。随着阶级划分,上层阶级演化为统治阶级,他们借助政治势力将礼上升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规范。至此,礼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法律的内涵。《左传》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不过,西周与夏商两朝的统治思想有所不同。夏商两朝主张“天命”“天罚”,即宣扬自己的统治是来源于“天命”,对不服从统治的人判处刑罚,被称为“天罚”,商朝最后连定罪量刑也要诉诸鬼神。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对人民过于残暴而被推翻的教训,提出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思想,认为“天”或“上帝”并不是哪一族的祖先神,而是天下共有之神,谁有“德”,天下就归谁。而这里的“德”主要指的是“保民”,因为“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周公也因此提出了“明德慎罚”的主张。“德”除了指“保民”之外,还包括“亲亲”“尊尊”等内涵。“亲亲父为首”,指的是“孝”;“尊尊君为首”,指的是“忠”。这两者又引申为宗法原则和等级原则,成为周礼的基本原则。相传,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整理补充,厘订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也开启了“礼治”的探索。
2、春秋战国至秦:“法治”的探索
(1)德治与法治之争
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这一方面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血缘关系的疏淡,导致宗法分封制逐渐解体,另一方面也因为战乱频繁、社会剧烈动荡,人们对于“天”的公正性产生严重怀疑。正如郑国子产所言:“天道远,人道弥,非所及也,何以知之?”子产是春秋时期的一位政治家,他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谓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子产)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自损,吾以救世也。”
——摘自《左传·昭公六年》
叔向反对子产“铸刑书”的理由有哪些?其根本目的是什么?
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根本目的是维护贵族的特权统治地位。
随后晋国大夫赵鞅“铸刑鼎”,郑国邓析做“竹刑”,成文法纷纷出现。
【设计意图】引导学生结合已学知识,分析这一争论背后的实质。
春秋战国时期,德治和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和法家之争。他们中的一些代表人物都曾游历各国,面见国君,希望能够将自己的政治主张付诸实施。
结合所学,思考:
(1)孟子和商鞅分别会提出怎样的治国主张?
(2)谁的主张会被接纳?为什么?
【设计意图】创设历史情境,让学生根据教材并运用已学的知识回答以上两个问题,学生通过思考和讨论,就能够理解两家学派主张的不同,以及法家思想普遍得到认可和实践的原因。
(2)秦:“法治”的实践
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令商鞅变法,国力逐渐增强。秦始皇继承了商鞅变法以来秦国“以法治国”的传统,“尊任法治”,终使秦跃居“七雄之首”,并最终于公元前221年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法治”思想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仅仅十四年之后,秦朝便“二世而亡”。
材料一 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则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也。
材料二 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
材料三 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也。”
材料四 今不知治者必曰:“得民之心。”……民智之不可用,犹婴儿之心也。
——以上材料均选自《韩非子》
秦朝的灭亡,标志着单纯“法治”治国模式的失败。请结合以上材料,分析其失败的原因。
对绝对君权的推崇、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忽视、轻罪重罚的思想、人性本恶以及愚民思想等等,都说明单纯的“法治”治国模式不可能取得成功。至此,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单纯的“礼治”或者“法治”,虽然都曾适应了当时的社会需要,但却无法适应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的需要。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仍然需要进一步探索。
【设计意图】引导学生思考“法治”模式最终失败的原因,有利于学生认识到随着历史环境的变化,国家和社会治理模式也要随之改变。任何模式都有一个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环节二 “礼治”与“法治”的合流
秦亡汉兴,汉朝成为中国第二个大一统的中央集权王朝。西汉初年,由于民生凋敝,西汉政府曾以黄老思想作为统治思想。汉武帝时,开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从此也开启了“礼治”与“法治”合流的历程。这一历程大体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西汉:引经决狱
所谓“引经决狱”,指的是引据儒家经典中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当中分析案情、认定罪责和适用刑罚的依据。其中以《春秋》为主,故又称“春秋决狱”。当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官员,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旗帜下,每当参与朝廷政议或处理疑狱时,都以“古法义”作为决断的根据。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
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董仲舒《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说明汉代法律实践有什么特色?
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是“原心定罪”,根据案情事实来探究当事人动机。用儒家思想解释律令,并用儒家伦理道德作为最终决断的依据。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
【设计意图】使学生认识到,西汉时期儒家思想已经影响到了法律的实践层面。
2、魏晋:引经注律
引经注律即依据儒家经典,注释和解说律令。这一现象起自东汉,魏晋尤其兴盛。魏明帝还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到了西晋,律学家张斐、杜预注解《晋律》,第一次将儒家的“服制”引入了律典。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准五服以制罪”的量刑原则是什么?其目的是什么?
原则是亲属之间的尊卑亲属关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伦理关系。
“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自西晋直至明清,“五服制罪”一直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晋律》也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3、唐代:礼法合一
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当属唐朝的《唐律疏议》。唐朝初年,唐太宗吸取隋亡的教训,对法律进行删繁就简,其制订的《贞观律》体现了“仁义为本、刑罚为末”的原则。唐高宗在此基础上修订颁布了《永徽律》,后来又命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疏律》,后人称之为《唐律疏议》。
(1)指导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名例》序
这句话糅合了儒法道三家思想,是整部法典的立法准则。“德礼”为儒家思想,“刑罚”为法家思想,“昏晓阳秋”为道家思想。其内部逻辑可以用下图加以理解:
从上述图示可见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哲学基础或者说法理依据是阴阳合一、阳主阴从的中华文化之道。
(2)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四种:律(定罪量刑的刑法典)、令(行政制度与规则)、格(相对律令而言的补充意义的法典)、式(关于实施律令的细则法规)。
(3)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共三十卷,全书按照《唐律》的篇目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十二篇,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囊括其中。
材料:唐代婚姻小知识
(一)结婚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
(二)离婚
《户婚律》规定:“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从以上唐代的婚姻规定中,可以看出《唐律疏议》的内容具有哪些特点?
【设计意图】选取唐律中关于婚姻的法律法规,一方面容易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学生从中归纳《唐律疏议》的特点,从而理解“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这一论断。
(4)影响
请根据教材46-47页的内容填充表格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日本文武天皇制定的《大宝律令》,其篇目、顺序与唐律一致,只是在内容上稍作删减,如“八议”改为“六议”,“十恶”改为“八虐”;朝鲜在高丽王朝统治时期制定的《高丽律》其实是在《唐律》的五百条里摘录了六十九条,从唐《狱官令》中摘录二条合并而成;越南先后颁布的《刑法》、《国朝刑律》、《鸿德刑律》大体都尊用唐律。
——何平《中华法系与唐律关系探究》
根据上述材料,简述《唐律疏议》的历史影响。
《唐律疏议》不仅成为后世各朝法律的蓝本,也对东亚地区很多国家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唐律疏议》也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唐朝除了编撰礼法合一的法律之外,还注重礼仪法典的编写。唐玄宗时期颁行的《大唐开元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作品。魏晋南北朝时期,家训兴起,颜之推所著的《颜氏家训》即是其代表作之一。唐朝政府也推广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不过,由于汉魏以来士族集团垄断了儒家经典知识,他们一直将礼义文化建设的重点放在庙堂政治和士族社会。唐宋变革以后,原本是由士族垄断的思想文化逐渐下移,儒家士大夫开始致力于向民间社会、庶民家族推广文化教育,使得宋代以后的社会生活、家族制度发生了许多引人瞩目的新变化。(朱汉国《宋代儒家经典与民间教化》)
环节三 “礼法结合”的新发展
1、宋朝:理学兴起与乡约出现
魏晋以来,儒学受到佛道思想的冲击,正统地位受到挑战。宋朝时期,以周敦颐、二程和朱熹为代表的一批儒家学者在抨击佛道的同时,又吸收了部分佛道思想,创立了“新儒学”,又称“理学”。这批儒学士人还积极投身基层教化,如书院讲学、编写教化作品等。比如,朱熹就曾在白鹿洞书院授徒讲学,他所编写的《家礼》,使“孝”从理念的、抽象的孝转化为世俗的“孝”,使之平民化。他所编写的《小学》是幼童启蒙读本,对中国传统启蒙教育乃至整个教育和学术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孔子以前,大学未有书,自孔子作之,而入德之门在是矣。朱子以前,小学未有书,自朱子述之,而做人样子在是矣。”
——清代理学家 张伯行
朱熹还推动了乡约的传播与发展。《吕氏乡约》中国最早的成文乡约,其编写者吕大钧兄弟是北宋理学家张载的学生。但由于北宋灭亡,《吕氏乡约》在关中推行没有多久,便昙花一现被人遗忘了。到了南宋,朱熹重新发现了这个乡约,并据此编写了《增损吕氏乡约》,使《吕氏乡约》在出世后的一百年,重又声名远播。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犯义之过,其罚五百,轻者或损至四百、三百。 不修之过,及犯约之过,其罚一百,重者或增至二百、三百。 凡轻过,规之而听,及能自举者,止书于籍,皆免罚。若再犯者,不免。其规之不听,听而复为,及过之大者,皆即罚之。
——《吕氏乡约》
概括《吕氏乡约》内容的特点。
是民间自发订立的规条;体现了儒家的仁爱互助思想;有一定的惩罚措施。
2、明清:乡约与法律的合流
明朝初年,明太祖朱元璋颁布了“六谕”,并命每乡里挑选一位老人每月六次巡回宣讲。到了明朝后期,“六谕”成为乡约的主要内容。到了清代初期,乡约的内容变成了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但“圣谕十六条”共十六句话,每句仅七字,宣讲可能因文句的简约而难以明白。因此,雍正对其进行阐释,写成万余言的《圣谕广训》,结集刊刻印行,并要求各地必须认真宣讲。
材料一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材料二 孝敬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材料三 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匪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根据以上材料,指出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
宋代,乡约由民间自行订,内容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时期,乡约逐渐发展为朝廷统一颁布的条规,其内也转变为皇帝的圣谕,并逐渐带有强制力。
材料一 万历十五年,知县俞士章申明约训……为约书,先圣谕,次条律,次《六歌》。
——《义乌县志》
材料二 康熙年间陈秉直编写的《上谕合律注解》,在康熙朝被推广使用,亦为以后诸帝沿袭。如乾隆元年(1736年)覆准“直省督抚,严饬各地方官”选择约正宣讲 《圣谕广训》,“并摘所犯律例刊布晓谕”。
材料三 《圣谕广训》中 “敦孝弟以重人伦”条语言比较表
原句 方言 摘句
笑则为之喜;至于成人,复为授家室 宁波话 弗晓得,也弗忖忖;若是笑兑大人就欢喜;到拉成人长大又替其娶一房家小
苏州话 弗晓得、也弗想想;若是笑末大人就欢喜;伊后来长大成人又替伊攀一家亲
根据以上材料,指出明清时期乡约宣讲的特点,并分析其积极意义。
明清时期,乡约的宣讲常常由政府组织,且与法律相结合。但由于宣讲对象大部分是社会下层民众,因此在宣讲时也会进行通俗化处理。除了编撰方言版宣讲内容外,还运用“看图说事”来吸引民众,如康熙年间的《圣谕像解》就是典型代表。
乡约制度的推行,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设计意图】乡约对学生来说是一个陌生的历史名词。通过对乡约发展历程、内容特征和积极影响的分析,可以深化学生对这一历史现象的理解。
课堂总结
鸦片战争之后,伴随着西方的侵略,中国的民族危机日益加深。清朝末年,推行新政,修律既是其重要内容之一。在修律的过程中,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继春秋战国以来的第二次“礼法之争”,自此之后,“法治”与“德治”日渐分离,中国开启了法律近代化的历程。
近代以来,我国法律的发展,基本上是与传统中华法系渐行渐远的过程,清末法律改革自觉不自觉地选择了全盘西化的途径。即经由日本、吸收了欧陆法律文明。但是随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外来法律与本国生活实际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不适应性,曾经被推崇备至的西方法律文化,其实也并不是最完备最理想的。一位富有中国文化涵养又久居海外的学者余英时观察到: “但是西方的基本文化内涵并不限于这两项( 指民主与科学) ,其中如过度发展的个人主义、漫无限制的利得精神、日益繁复的诉讼制度、轻老溺幼的社会风气、紧张冲突的心理状态之类,则不但未能一一适合于其他非西方的社会,而且已引起西方人自己的深切反省。在现实世界中我们找不到任何一个具体的西方现代生活十全十美、足
供借镜的( 例子) 。”可见,即使是西方本土,也发现自己文化中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因此,在我们睁眼看世界,借鉴吸收外来法律文化的同时,也需要回头看,检索中华民族宝库中的具有超越时空的法律文明要素。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张晋藩《解读中华法系的本土性》
结合本课所学,你认为中国古代的社会治理模式对当今社会具有怎样的借鉴价值?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大会上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德治与法治并举,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模式。这在立法方面也有所体现。2011年刑诉法修正案中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这一规定可以看做是对古代“亲亲得相首匿”的复原。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不孝”的行为也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模式,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很强的借鉴价值。
七、教学评价设计(略)
八、板书设计
九、参考文献
(一)学术专著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全十卷) 法律出版社
北京大学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 北京大学出版社
张惠芬主编《中国古代教化史》 山西教育出版社
(二)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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