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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壹
重要名词
敬天保民、铸刑书、《九章律》、律令儒家化、《唐律疏议》、《大唐开元礼》、《大明律》、《大清律例》、律例合编
贰
课程标准
①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②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
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法律: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着眼于防范与惩处。
教化:
指政教风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对社会和个人的约束力是相对软性的,
着眼于道德感召和自律。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1.三代时期
夏朝
商朝
西周
《禹刑》
《汤刑》
《九刑》
左传
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材料二: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习惯法
材料一: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行修言道,礼之质也。
——《礼记·曲礼上》
德治思想的渊源
法治思想的渊源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三辟之刑,皆叔世(乱世)也。
2.春秋战国时期
◎子产作刑书
子产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法治
叔向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德治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思考: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子产“铸刑书”引发了辩论,这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代表人物
1
人性
2
治国
3
德治与法治之争
儒家
法家
2.春秋战国时期
代表人物
1
人性
2
治国
3
孔子 孟子
商鞅、韩非
人性本善
人性本恶
为政以德、节用爱人
民本主义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实行法治、
专制主义、国家主义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儒:以孝治天下
君子治国、士人政治
重教化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法:
以文法吏治国
民弱国强,
民强国弱,
故有道之国,
务在弱民。
故以法治国,
举措而已矣。
法不阿贵,
绳不挠曲。
孟子与梁惠王
商鞅与秦孝公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王何必曰利
亦有仁义而已矣。
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
谨痒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
吾说君以帝王之道比三代,而君曰:“久远,吾不能待。……”故吾以彊(强)国之术说君。
子何以中吾君?
吾君之欢甚也。
王道
霸道
历史镜头一:相同的时代不同的道路
结合所学,思考:谁的主张会被接纳?为什么?
一、礼法之争——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儒家
法家
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在君主看来,儒家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法家思想更适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结合所学,思考:谁的主张会被接纳?为什么?
有积极意义
符合时代需要
孔子明王道,干七十余君,莫能用。
秦王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韩非子)与之游,死不恨矣!”
秦 朝
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二、礼法融合——封建王朝的法律
1.秦汉时期
◎ 把工作带进坟墓的秦简主人喜
◎《云梦睡虎地秦简》局部
汉 朝
沿袭秦律,
制《九章律》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思考:汉律承袭秦律,汉律的基本精神与秦律是否一贯?
汉家自有制度,
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 元帝纪》
再现案件窥探细节
材料一(案情回放)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材料二:董仲舒《决狱》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思考:根据材料二,指出董仲舒判案的依据。这表明汉代法律实践有何特点?
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称“引经决狱”。
律令儒家化的开始
二、礼法融合——封建王朝的法律
“原心定罪”
①汉朝:引经决狱——律令儒家化之始
“春秋决狱”:在审判案件时,如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却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则以儒家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②魏晋:以经注律——律令进一步儒家化
以经注律 私家注律兴盛
魏明帝在朝廷设律博士,规定郑玄的律注为权威性的法律解释。
思考点:汉代以后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1)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导致二世而亡,
后代吸取秦速亡教训,重新审视法家思想。
(2)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
此后皇帝下诏、大臣奏章无不据用儒家经典,
以儒家经义为最高指导思想。
(3)儒家知识分子参与法律解释,以经注律,主导律令修纂;
(4)为维护统治需要,
统治者采取外儒内法统治策略。
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 亲亲尊尊、纲常礼教、宽刑宥罪(德主刑辅)
原心定罪——根据行为人主观心理动机的善良与凶恶,
来断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并给予处罚的司法原则。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
五服制罪
“ 五服 ” 即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 五服制罪原则是: 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
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 “八议”自曹魏《新律》始正式载于律文。
“八议”制度的出现是礼法结合的产物,贵贱不同罚、
轻重各有异,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和你妈掉河里了,你先救谁”(古代版)
曹丕:“君、父各有笃疾,有药一丸,可救一人,当救君邪、父邪?”邴原:父邪!
现代观点:
对近亲属有法定救助义务。能救未救,构成不作为犯罪;只能择一而救,救谁都不构成犯罪。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偷)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第十三》
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罪殊死者,皆上请廷尉以闻!
汉宣帝
告奸免罪,知奸不告连坐!
秦·法家
律令儒家化之影响
积极: 1、解决了汉朝立法思想和法家体制之间的冲突
2、某种程度上解决了秦朝留下来的法制过于严酷的问题。
消极: 1、法律的权威被破坏
2、容易陷入主观臆断
3、儒家经义的理解不一致。
③唐朝:中华法系确立——律令儒家化完成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谋反”、“谋大逆”、“谋叛”、
“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纪晓岚《四库全书总目纲要》
影响: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
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特点: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2)提倡礼治
①标志性法典:732年,颁布《大唐开元礼》
②内容:分吉、宾、军、嘉、凶五礼
③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
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之作。
(3)社会层面: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材料一: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材料二:家法备,然后可以言养人。——《新唐书·柳公绰传》
◎(南北朝)颜之推
3.唐朝
二、礼法融合——封建王朝的法律
思考:宋以后的法律制定的什么特点?
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新体例
法律:“万世之常法”
条例:“一时之旨意”
【律】378: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
【例】378.02:偶然会聚,开场窝赌、及存留之人,抽头无多者,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
【例】378.07:凡民人造卖纸牌骰子,为首者发边远充军。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
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律例合编的体例。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
历代沿用——唐以后法律的发展变化
教化的演进
(1)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
①背景:理学从北宋周敦颐开始,到南宋朱熹集大成,
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
②传播方式:
◎朱熹
A.社会层面:通过控制教育与科举,
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B.乡里层面:乡约、族规、家训成为
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C.家庭层面:朱熹的《家礼》和《小学》
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教化的演进
(2)宋朝以后:
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有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基本延续明朝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圣谕广训
◎圣谕十六条
各州县做竖牌十面:凡不养父母时常忤逆者,牌书“不孝某人”。尊长无礼,牌书“不义某人”。偷鸡摸狗,牌书“做贼某人”。生事殴人,牌书“凶徒某人”。诡隐地粮,教唆词讼,牌书“奸民某人”。妄传诬告,牌书“诈伪某人”。诓骗财物,牌书“无耻某人”。各用大字钉于本犯门左,每会跪约听讲,街民不与往来。约长等劝令同约完成纳粮的任务,劝戒同约维护地方安定。
—山西巡抚、刑部侍郎吕坤《乡甲约》
乡甲会图(明乡约仪式)
——山西巡抚、刑部侍郎吕坤《乡甲约》
政府基层组织代表
天地神明纲纪法度
圣谕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思考:相比宋朝,明朝乡约出现了哪些变化?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
思考: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 说明了什么?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宋代《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诚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威,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变化:由宋道德教化——明清宣讲圣谕
由自发组织——政府推动,有一定强制力
说明:乡约已完全有教化手段沦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也是礼法合流的表现。
材料一: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从秦汉时开始形成。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
——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二: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到清末却始终未变。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商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无别的法律结构。所谓“往昔律书体裁虽专属刑事,而军事、民事、商事以及诉讼等项错综其间”,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
思考:结合材料分析,分析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
以皇权为法律的基本渊源,刑法、民法、行政诸法合一,司法行政不分。
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范围的司法官员。
以礼法并用的方式,把“天理、人情、国法”有机融合在一个法律体系之中。
材料一: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如果政府官员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会贤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当政府以道德的名义滥施暴政,人民很难判定什么是真正道德的。
——《潘维:什么是法治?—区分法治与法律,<宪法>与宪政》
材料二: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 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积极:
1、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2、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消极:
1、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也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2、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思考:如何看待关于“社会治理”和“国家统治”过程中“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