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20张PPT)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选择性必修一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
第8课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和引导。两者相辅相成。
——《国家制度和社会治理》第三单元导语
礼法结合
礼法之辩
1.先秦时期关于法律、教化问题的实践和讨论
目录
2.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春秋战国
西周
时期
夏商
时期
君王及奴隶主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德治与法治之争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
先秦时期关于法律、教化问题的实践和讨论
德治的思想渊源
法治的思想渊源
子产“铸刑书”
(礼法分立)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谓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摘编自徐喜良:《中国通史》
思考: 叔向为何反对子产“铸刑书”?
理由: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不顾道德礼义,引发争端。
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先秦时期关于法律、教化问题的实践和讨论(第一次礼法之辩)
史料:子产与叔向之辩
(子产临终对后继者的遗言)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左传·昭公二十年》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记·曲礼》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左传·昭公六年》
思考1:西周时期的礼制有什么特点?
思考2:子产临终前舍宽取猛的态度转变说明了什么问题?
等级礼法森严,贵族拥有解释法律的特权。
子产舍宽取猛,变德治为法治,“铸刑书”一定程度上限制贵族特权,具有鲜明的改革色彩,在那个礼崩乐坏的时代,子产是为形势所迫,“救世”之需。
思考3:叔向反对子产“铸刑书”的实质?
实质: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
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
孟子见梁惠王
商鞅见秦孝公
结合所学,思考:
(1)孟子和商鞅分别会提出怎样的治国主张?
(2)谁的主张会被接纳?为什么?
第二次礼法之辩
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
学派 人性论 代表 政治主张
儒家 德治 人性善 叔向 (春秋晋国) 反对子产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孔子 (春秋鲁国) 提出,统治者要“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孟子 (战国邹国) 建议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民贵君轻”。
法家 法治 人性恶 子产 (春秋郑国) “铸刑书”,把刑法浇铸在金属器皿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商鞅 (战国卫国) 在秦国变法,颁行了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韩非 (战国韩国) 提倡君主不要谈礼义,而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君主赏罚分明,则臣民必能守法奉令。为保证法令畅通,韩非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但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集权的愿望
秦王曰:“嗟乎!寡人得见此人(韩非子)与之游,死不恨矣!”
——《史记》
隆礼尊贤而王
重法爱民而霸
——荀子
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秦始皇
“今天下已定,法令出一,百姓当家则力农工,士则学习法令群禁。”——李斯
以法家思想治国,制定“律”“令”,
两者都具有法律效力;
秦代“以吏为师”,《法律问答》可能就是当时培训官吏时使用的教材。
案例一:甲盗取财物价值千钱,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分赃一钱,则二人同罪。......
案例四:两人持剑相斗,一人削掉了一人发髻,则应被处以城旦(筑城的苦役)徒刑。......
云梦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部分
思考:秦二世而亡说明什么?
标志着单纯“法家”治国模式的失败
严刑峻法
法典
法律文告
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汉)
汉《九章律》
汉沿袭秦律
思考:汉律沿袭秦律,汉律的基本精神与秦律是否一贯?
材料1(案件回放):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材料2:董仲舒《决狱》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伊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殴父,不当坐。
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称“引经决狱”。
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元帝纪》
外儒内法,礼法结合
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魏晋)
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拓展阅读:三纲五常
“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
——《白虎通·三纲六纪》
“五常之道,仁、义、理、智、信也。”
——汉·王充《论衡·问孔》
“三纲五常”是封建礼教提倡的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规范。
引经注律
魏明帝
.曹叡
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思考:“准五服以制罪”的量刑原则是什么?
如此量刑目的何在?
根据亲属间的尊卑亲疏来量刑
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唐)
礼法结合(典范)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名例》序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
《大唐开元礼》
《唐律梳议》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大唐开元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唐律编撰演变的历程
儒(礼)
法
P46历史纵横:唐朝的法律体系
律:定罪量刑的刑法典
令:行政制度与规则
格:相对律令而言的补充意义的法典
式:关于实施律令的细则法规
分吉、宾、军、嘉、凶五礼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它的特点是突出成文法典,强调礼法结合,重视家族伦理,民法与刑法不分。
中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五大法系之一。 ——《选择性必修一》教师教学用书
《唐律梳议》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阅读材料并结合所学,试以《唐律疏议》为例,
概括中华法系的特点
礼法结合,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突出成文法典,但民法与刑法不分
以皇权为法律的基本渊源,司法从属于行政
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礼法结合新发展)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宋刑统》、《天圣令》
对唐宋法律整体弃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重视“例”,重修《问刑条例》,开创律例合编的体例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思考1.根据教材P46-47的内容填充表格
思考2.宋元至明清法律修撰有何相似之处?
大都以唐律为蓝本
思考3.明清时期法律修撰有何新发展?
重视“例”,律例合编
宋《天圣令》
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礼法结合新发展)
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
A.社会层面:通过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B.乡里层面:乡约、族规、家训成为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C.家庭层面: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吕氏乡约》
◎朱熹《家礼》
南宋·朱熹(集大成)
背景:理学从北宋周敦颐开始,到南宋朱熹集大成,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
传播方式:
温故知新:理学是以儒学为基础,吸收佛教与道教,形成了一整套囊括宇宙观、人生观、认识论、方法论的理论体系。
凡同约者: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P47学思之窗:阅读材料想一想,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
宋朝乡约是儒学士大夫用来教育百姓向善互助的,主要是道德教化与规范行为相结合,入约与退约均凭自愿;
明清乡约转向宣讲最高统治者的“圣谕”,内容上更多地强调顺从、安分守己,乡约逐渐与法律合流,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乡约已完全由教化手段沦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
礼治
西周
礼法之争
春秋战国
引经决狱
西汉
战国至秦
法治
引经注律
魏晋
礼法合一
唐代
乡约出现
宋代
约律合流
明清
礼法结合
礼法分立
新发展(基层)
本课小结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
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鉴古说今:今天的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那是否还需要“德治”
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魏晋)
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拓展阅读:三纲五常
“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
——《白虎通·三纲六纪》
“五常之道,仁、义、理、智、信也。”
——汉·王充《论衡·问孔》
“三纲五常”是封建礼教提倡的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规范。
引经注律
魏明帝
.曹叡
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思考:“准五服以制罪”的量刑原则是什么?
如此量刑目的何在?
根据亲属间的尊卑亲疏来量刑
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一)结婚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
(二)离婚
《户婚律》规定:“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从以上唐代的婚姻规定中,可以看出《唐律疏议》的内容具有哪些特点?
对儒家伦理道德特别重视(如“孝”“节”“义”等)
唐代婚姻小知识
目录
儒家的德治思想有积极意义,但法家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壹
汉魏以后,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唐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完备。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贰
宋朝以后,理学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并以乡约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叁
课程标准: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