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14张PPT。第9课 清末新政 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七月清廷下谕表示: “斡旋危局,我君臣责无旁贷”,要求臣工“卧薪尝胆,勿托空言,于一切用人,行政,筹饷,练兵,在在出以精心,视国事如家事”。慈禧再次下谕,借光绪之口要求诸臣“自今以往,凡有奏事之责者,于朕躬之过误,政事之阙失,民生之休戚,务当随时献替,直陈无隐”,希望做到“明目达聪,祛弊扶衰”。
——沈桐生 光绪政要 《近代 中国史料丛刊》张之洞在总督署办公。张之洞历任山西巡抚、两广总督、湖广总督。其间两次署理两江总督。汉阳铁厂全景。汉阳铁厂是张之洞创办的中国第一家最大的钢铁联合企业。张之洞像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日(1901年1月29日),清廷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了一道新政的上谕,这标志着清末新政的开始,也是清政府对庚子政局回应的结果。
上谕道:“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新政上谕新政内容(一)改革官制
(1)撤销总理衙门,改设外务部。
(2)新设商部,练兵处,1905年增设巡警部(后改为民政部)、学部。
(3)裁撤河东道总督及云南、湖北、广东三省巡抚府及詹事府(并入翰林院)、通政司等“冗衙”。
(4)宣布裁汰胥吏差役、停止捐纳实官、废除勒索性“陋规、供应”等。
(二)改革兵制
(1)停止武举,命各省筹建武备学堂。
(2)裁汰绿营和防勇,编练新军。
(三)改革学制
(1)停科举。(2)设学堂。(3)奖游学。
(四)奖励工商
(1)制订和完善经济方面的法律。
(2)给予兴办实业卓有成效者以奖励。
(五)移风易俗
(1)禁缠足。(2)禁鸦片。(3)废酷刑。(4)允许满汉通婚。奕劻(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总理大臣)、李鸿章(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荣禄(军机大臣)、王文韶(大学士)、鹿传霖(督办政务大臣) 赴欧考察的五大臣及随员在罗马合影
1905年 慈禧与王公大臣商定特派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绍英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政。1906年,五大臣先后回国,上书指出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弭”,建议进行“立宪”。9月1日(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清廷颁发了《宣示预备立宪谕》,“预备立宪”正式开始。 《钦定宪法大纲》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皇帝有权颁布法律,发交议案,召集及解散议会,设官制禄,黜陟百司,编订军制,统帅陆海军,宣战媾和及订立条约,宣告戒严,爵赏恩赦,总揽司法权及在紧急情况下发布代法律之诏令 。并且“用人之权”,“国交之事”,“一切军事”,不付议院议决,皇帝皆可独专。另外,又以附则形式规定,臣民有纳税、当兵、遵守法律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担任公职等权利和自由。《权利法案》摘录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
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清末新政评价观点一:清末新政“不过借此掩饰国民的耳目,讨讨洋人的喜欢罢了”;“没有放一线光明”;也“没有使清政府摆脱内外困境”。而“预备立宪”更是“一个骗局”。
观点二:清末新政是在戊戌变法基础上“进一步引进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与法律,实行了废除科举,建立新军,起草宪法,设立资政院咨议局等重大改革”,推动了中国工业、政治、军事、教育现代化,“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重要一环,也为辛亥革命和民国时期的现代化建设打下了基础”。
一、起因 1、客观原因:经受义和团的震荡和
八国联军的打击,
清政府无法照旧统治。 2、主观目的:通过改革,实现自救。 二、过程: 1、1901年——1905年的新政措施 (1)内容:废科举、办学校、派游学、
改革官制、修订刑律等 (2)作用: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
但未触动政治体制。 2、1905年——1911年的预备立宪 (1)过程 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清廷上谕预备立宪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皇族内阁”的成立 (2)影响:“皇族内阁”暴露了清政府假立
宪真集权的骗局,使其大失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