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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课 近代以来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课标要求】了解近代西方法律的渊源和基本特征。
人教版《中外历史纲要》选择性必修一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复习提问:
1、中国古代德治思想和法治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的代表人物及主张;
2、魏晋时期法律的特点、原因、表现、影响;
3、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评价;
4、明清时期法律的特点;
5、宋明时期教化的表现;
6、中华法系的特点:最突出的是礼法结合。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1.渊源——《罗马法》
(1)《十二铜表法》
①颁布的目的:
为了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
②概况:
公元前450年,罗马共和国颁布《十二铜表法》
③地位:
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
(2)完备:《罗马民法大全》
背景:
罗马帝国时期,统治区域扩大和人口激增。
概况:
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
地位:
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2、发展(中古到近代)
(1)日耳曼法:各日耳曼王国在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成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
(2)教会法:教会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
(3)罗马法的复兴:
①原因: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极不适应
②表现:11世纪以后,欧洲国家出现了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促进了罗马法的传播。
1804法国《民法法典》封面
13世纪后法国王权的加强;启蒙思想和大革命的影响;拿破仑法典的颁布。
①背景:11世纪,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王室设立法院,并派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②形成: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这就是普通法。
③发展: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
④完善: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⑤扩展: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它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4)普通法系的形成:
③特征:
《法国民法典》 继承了罗马法传统,融入了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成果
④形成体系:
拿破仑法典与此前颁布的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后来,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称为“大陆法系”或“民法系”。
区别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法的渊源 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 法官作用突出,可以遵循先例或对判例做出新的解释 强调立法与司法分工,法官必须依据法律做出判决
受罗马法影响程度 吸收的是罗马法的精神,只采纳罗马法部分原则 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罗马法很大一部分继承取得
非经法院签发的逮捕证不得进行逮捕羁押;被捕者可以自己或请律师帮助辩护。 ——1679·英·《人身保护法》
陪审团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古代的日耳曼人也留有“同侪裁决”的遗风。11世纪,英国确立了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在法庭上聆听证据,就事实问题做出决定;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可以被引入审判。
独立专业的律师为被审判者提供辩护,可以减少法官对法律的误读。从民众中产生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法律事务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
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立法和司法独立。
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旨法权。
2、在法律内容上:
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 “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
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
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所有被审判者在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
立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
行政权: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
司法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
在《论法的精神》里,孟德斯鸠延续英国先贤洛克的观念,归纳出“三权分立”的治理格局。其理论特点在于治理国家的三个权利部门形成一个稳定的“三角形”,似乎能够支撑起一个稳定的平面;立法、司法、行政之间恰似“石头,剪刀,布”一样,相生相克,分权制衡应该能够很好的治理一个社会(国家,或者国家之下的行政机构)。
——摘编自何志鹏《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
纵观这些具有代表性的西方法律思想,其具体制度设计上颇具差异,但无一例外的彰显了对个人本位个人价值的强调……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观念仍然是西方社会法治的价值基础
——李盼盼《对西方个人本位法律传统的几点思考》
“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和公共需要的明显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
——法国《人权宣言》
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
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1764年7月,意大利人贝卡里亚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意] 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4、评价:
(1)积极性:
①政治:否定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稳定资产阶级统治,调节缓和社会矛盾。②经济: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
③对亚洲及其他地区产生广泛影响。
(2)局限性:
①西方法律制度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过于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每个人财产的多少往往决定着法律地位的高低。
②同时,对个人权利的认定也有逐渐改进的进程,直到20世纪,黑人、土著居民和妇女还在为完全的公民权积极斗争。
1995年,美国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妻案。当时,警方有许多证据可以证明他是杀人凶手,但是警方在办案和起诉过程中出现了重大失误,导致一些有力证据丧失或可信度下降。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辛普森被判无罪。
延伸拓展:近代西方法律制度评价。
1.积极:
(1)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
(2)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3)可以迅速灵活地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及时确立合乎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
(4)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法官专断和任意处理问题,保持法律的公正。
2.消极:
(1)西方法律过于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2)确认了私有财产制度,财产的多少决定着法律地位的高低
(3)黑人、土著居民和妇女没有完全的公民权。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392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
日耳曼人国家为了取得罗马人和教会的支持,逐渐都接受基督教。
1、宗教改革前:如何认识基督教的地位和教化作用?
2、宗教改革后: 如何认识新教 新思想的教化作用?
地位:基督教影响了中世纪欧洲人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作用:
教士们搜集和抄录经典,保存了一些宝贵的古典文化;
教士们宣讲教义,开办学校,虽然都以宗教为目的,但在教育和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教会时刻不忘告诫人们必须孝敬父母、不许偷盗、奸淫、杀人,忍受人间的痛苦等。
总之: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和教化作用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
新教适应了原始积累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诉求。
新教反对教皇权威,主张信徒自己阅读《圣经》,促进了文化的普及。
新教还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的态度。鼓励人们发财致富。
但是新教仍然坚持基督教的基本教义,束缚人们的行为,麻醉人们的思想;还排斥其他教派,引起了多次宗教冲突;迫害异端等。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 ”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材料二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思考: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近代法律体系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不同之处,并分析造成不同的主要原因。
不同:
欧洲近代,基础上:强调法律至上;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等原则;
中国古代,基础上:强调为君主统治服务;司法实践中:人治色彩强烈,突出教化作用。
原因:
经济: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较快、程度较高;中国自然经济始终占统治地位;
政治:欧洲君主专制统治相对薄弱;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不断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