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17张PPT)
第 8 课
中国古代的法律与教化
【课程标准】: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目录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德法之争
礼法结合
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德法之争的背景
①时代特征: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②思想来源:诸侯国君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儒家德治思想与法家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③历史渊源: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形成之前,统治者已经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礼崩乐坏——成文法的诞生
思考1:西周时期的社会治理有什么特点?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
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周礼·秋官·小司寇》
等级制度森严,贵族拥有解释法律的特权。
思考2:子产临终前舍宽取猛的态度转变说明了什么问题?
礼崩乐坏,子产为形势所迫,“救世”之需,从为政以德转变为立法从严,严刑峻法。
(子产临终对后继者的遗言)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
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2、第一次德法之争:
子产“铸刑书”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刑书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改革色彩,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了经验。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法治
子产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德治
叔向
思考:叔向为何反对子产“铸刑书”? “铸刑书”有何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3、第二次德法之争:
阅读课本并结合史料阅读,概括其治国理念有什么不同?谁的观点更适合当时社会形势?原因何在?
(1)不同:治国手段不同,法家认为君主应该用法和刑来治理国家,儒家认为礼可以治理国家。
(2)观点:法家思想更适合当时社会形势。
(3)原因: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而法家思想能够解决现实问题,带来富国强兵的实际利益,满足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1、汉代——以经注律
★思考:汉代的统治思想有什么特点?
二、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律
时有疑狱日: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 仲舒断日: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徐世虹 《中国法制史》
案情:甲没有儿子,在路边捡到一个被遗弃的孩子乙,把他当作自己的儿子抚养长大。乙长大后,犯了杀人罪,把杀人的事情告诉了甲,甲把乙藏起来不告诉别人下落。甲应该怎么判?
判决:根据《诗经》:“螟蛉有子,蜾蠃负之”。证明养父子关系等同于生父子关系。又根据《春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证明藏匿罪犯不适用于父子之间。
案例先用《诗经》来证明父子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再用《春秋》来证明父子之间不适用藏匿罪。因此甲被判无罪。
——摘编自赵复强,杨金元著《古代判案评析》
1、汉代——以经注律
3、唐朝——
2、魏晋——
(一)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律
律令儒家化
《唐律疏议》书影
唐朝的法律
①发展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地位:《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影响: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唐朝的法律
②特点:
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
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祝诅祖父母、父母者,流。
诸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
——《唐律疏议》
阅读材料,分析上述材料体现了唐律有何特点?
重视孝道,孝道与法律高度结合,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1、汉代——以经注律
3、唐朝——礼法结合的典范
2、魏晋——律令儒家化
(一)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律
4、宋之后——礼法合一发展
①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
②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
③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④清朝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特点: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思考:汉代以后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1)汲取秦朝实行暴政、严刑峻法导致速亡的教训。
(2)汉武帝时儒学正统地位确立,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此后皇帝下诏、大臣奏章无不据用儒家经典,以儒家经义为最高指导思想。
(3)大批儒家知识分子进居官吏行列,用儒学精神改造现行法律。
(4)儒家和法家在强调社会等级差异性方面具有共同特征。
1、汉代
确立了儒学的正统地位,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对百姓进行道德教化,2、唐朝
提倡礼治,颁布《大唐开元礼》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者;社会层面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3、宋
①理学在社会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
②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4、明朝
宣讲明太祖的“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5、清朝
原本有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二)汉至明清时期的教化
学思之窗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做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阅读材料,想一想,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及作用
(1)变化: 宋代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乡约从民间自发到地方官吏推动设立。乡约已完全由教化手段沦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
(2)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发展生产;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分析中国古代“社会治理”和“国家统治”过程中“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有什么局限性、以及积极性?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如果政府官员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会贤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当政府以道德的名义滥施暴政,人民是很难判定什么是真正道德的。 ——《潘维:什么是法治?—区分法治与法律,<宪法>与宪政》
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 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消极性:
(1)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2)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积极性:
(1)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2)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课堂小结】
时期 法律 教化
先秦
秦汉
魏晋
唐
宋
元
明
清
法家:法治
律令结合,汉:以经注律
《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典范
《宋刑统》、《天圣令》
废唐宋法律,援引唐律
《大明律》、《问刑条例》,律例合编
《大清律例》
儒家:德治
三纲五常
《大唐开元礼》,礼仪集大成
理学基层教育、乡约
六谕
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律令儒家化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
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