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0张PPT)
城堡(贵族居住、军事设防、政治划分的墙体建筑)
是西欧中世纪封建庄园经济的产物
新知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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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 西欧庄园
第
三
单
元
学习目标
1.理解庄园经济领主和佃户之间的生产关系;
2.知道庄园的法治形式——庄园法庭。
3.知道庄园是西欧中世纪社会的基础。
8世纪时,法兰克王国宫相查理·马特改革,实行采邑(国王封赏给臣属终身享有的土地),制度,奠定了西欧封建等级制度的基础。此后,封建庄园在西欧普遍兴起。
从9世纪开始,一种新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逐渐流行开来,这就是庄园。
11世纪,庄园盛行,遍布欧洲各地,90%以上人口居住在庄园里。
目标导学一:庄园的领主与佃户
(一)庄园兴起
相关史实:庄园面积有大有小,大多以村庄为基础。内有住房、作坊、耕地、草地、林地、荒地、池塘等。庄园以农业为主,面粉、奶酪、火腿、蔬莱等食物均可自给,鞋帽衣服也自己制作,很多庄园还有铁匠、金银匠等。大的庄园往往成为地方经济的中心。小的领主可能只有一个庄园,大贵族可以拥有十几个甚至更多庄园。
西欧中世纪乡村的典型社会组织形式—庄园
阅读相关史实结合视频,指出西欧中世纪乡村的典型社会组织形式—庄园的特点。
经济上:自给自足,生产所需的产品,基本不需要同外界进行物质交换;
组织上:各自为政,庄园主管理该庄园事务,很少受上级政府的统治。
佃户
领主
①领主
领主指受封领地的大、小封建主,包括国王、贵族和教会。领地内的人民在政治上只效忠其领主,在经济上依附于领主,直接向领主缴租。
庄园居民
领主的权利:
领主拥有庄园的经营权、行政权、司法权。
(二)庄园居民
②佃户
为领主提供劳役是佃户的基本义务。劳役量的多少主要依据佃户份地的大小来确定,而且是按照惯例相对固定的,领主不能随意增加,一般每周3天佃户为领主进行劳动,剩下时间佃户可以独立耕作份地,维持生活。
自由农民
农奴身份分介于自由人与奴隶之间。无领主同意,不可任意离开庄园。无婚姻权和财产权,农奴身份代代相承。
自由农民是独立的小生产者,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财产,有份地保有权,领主不能随意没收他们的土地。
自由农民因为丢失土地或者破产(原因一般是战乱)自愿效忠于某个封建主以寻求相对安定的生活和庇护,可转化为农奴。
农 奴
缺少自由的农奴
自由的农民
佃户的基本义务:
相关史实:佃户其他负担
佃户使用领主的磨坊、酿酒机、面包炉等,都必须缴纳使用费。
每年的复活节、圣诞节,佃户还要向领主送鸡蛋、鸡一类的礼物。
教会也向佃户征收“什一税”。
农奴的女儿嫁到庄园以外的人家,要交一笔“婚姻捐”。
农奴死亡,子女继承份地,要向领主缴纳数额不菲的“继承捐”。
7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农民请求委身文件”
立字人某某,谨致崇高庄严之某某大人阁下
如众所周知,我因衣食缺乏,无以为主,请大人准许我委身于大人监护之下,我已如此作了,以后您必须供给我衣食,予我以帮助和救济,我将尽我的力量为您服务,不负您的援助与保护。
在我活着的时期,我将在合乎我身份的情形下,为您服务,维护您的荣誉。我不得脱离您的统治与监护,将毕生投靠在您的势力与保护之下。因此,您我之间,如一方欲解除此种契约,必须付与对方若干先令作为赔偿;此种谅解,永久不得破坏。(因此,将此种合同缮写两份,立约双方,各执一份)
——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
通过文件,分析庄园领主与佃户的关系?
领主与佃户
佃户(农奴)必须为领主服务,领主必须为佃户(农奴)提供保护。领主与佃户之间是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契约关系。
(三)庄园土地
阅读教材,请说一说庄园土地的所有权和构成情况。
庄园土地全部属领主所有
“直营地”
“份地”
“共用地”
(1)直营地:即领主自己直接管理经营的土地。“直领地”面积一般占庄园耕地的1/3到1/2,多数较为肥沃。领主往往亲自或者委托管家对“直领地”进行经营和管理,由佃户无偿耕作。“直领地”的收获物全部归领主,是领主一家的主要生活来源。
为了提高直营地所得,领主派出总管以严密监视佃户的劳作,甚至不惜动用暴力或其它威胁方式。领主会修建马厩、仓库、磨房,他还会研究先进的耕作技术方式。
(2)份地:领主自营地以外的耕地是佃户的“份地”,是佃户生活来源。
取得条件:佃户取得份地的条件是义务耕种领主的“直领地”,一般每周要在直领地上劳动3天,剩下的时间才属于自己。
(3)共用地:庄园的周围大多是林地、荒地等,被称为“共用地”,全体佃户都可以放牧,共同使用。
(1)主持者:
领主或管家
(2)工作人员:
(3)时间:
(4)地点:
没有
不定
不定
(5)惩罚手段:
处以罚金(归领主)
(6)判断依据:
(7)作用:
习惯法或村法
阅读教材,自主完成
目标导学二:庄园法庭
①维护领主的利益;②维护庄园公共秩序;
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的特权。
(一)庄园法庭的主持者:
庄园具有司法权,设有庄园法庭,即“领主法院”。审理庄园内的案件。主持法庭的是领主或他的管家。
(二)庄园法庭的特点:
①庄园法庭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
②一般是每隔一段时间为解决一批问题而开庭一次。
③开庭的地点不固定,有时在领主宅第的厅堂,有时在教堂,有时就在庄园里的大树下。
①审理侵犯领主利益的行为;
②审理佃户之间关于土地、借贷和婚姻的纠纷;
③审理违反庄园公共规则的行为。
(三)庄园法庭的职责
(四)庄园法庭的惩罚手段
通常是处以罚金,罚金全部归领主所有。出席法庭是佃户的义务,没经领主允许无故缺席的佃户,会被罚款。
庄园法庭的审判并非由领主的意志决定,而是依据习惯法或村法。
通过档案记载可知,各地村法中常用的法令习惯术语是“由自治村一致同意制定的惯例法令”、“经一致同意”、“在整个共同体同意的情况”、“在邻里之间同意的情况下”或“得到佃农们的同意”等等,这充分表明了村民集体参与立法决策的权利。如1250年,诺丁汉姆郡某村的村法由“该村所有成员”同意并盖上“村庄共同体”的印章颁发的。
(五)庄园法庭的审判依据
相关史事
材料一:在1350年—1352年间英国约克郡维克费尔德庄园的法庭档卷中,提及农民被罚款的许多事例。如有佃户因为没有认真耕种领主的田地,被罚款6便士;佃户的家畜误入领主的园子,被罚款6便士;只要领主的磨坊能够磨面粉,就不得到庄园以外磨面粉,违者罚款20先令。
材料二:无权享用公共牧场但仍在牧场内放牧的人,侵犯了全体村民的权益,判令他们从牧场牵走他们的牲畜,从此不得占用牧场,违者还要被罚款;某人不按规定的价格卖酒,也要被罚款。
材料三:1272年在斯塔夫德郡的阿尔鲁斯,“法庭全体人员要求领主应召前来答复他的一个佃农,领主是否依据国王的令状对该佃农提起诉讼”,在下一次法庭上,领主因未出席法庭而被扣押财物。
①维护领主的利益
②维护庄园公共秩序
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的特权
(五)庄园法庭的作用
庄园法庭处理的核心事务是与领主有关的事务,并且大部分是领主获胜。但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以及习惯法为农奴自身权利提供了一道保护的屏障,使农奴在封建统治下,也能保持一些个人的基本权利,并且可以有效地抵制领主任意和过度的侵夺。欧洲封建主义虽然压迫穷人,但它确实给西欧文明留下了我们现在依然渴望拥有的某种东西——民主权利。
如何认识西欧庄园法庭?
权利 义务
领主
佃户
关系 小结:庄园领主、佃户的权利与义务和关系
提供份地
提供保护
劳役地租
缴纳捐税
使用份地
拥有财产
经营、行政、司法
契约关系
材料:在中世纪西欧,庄园法庭一向以司法审判中心和行政管理中心的角色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法国,封建领主通常以处决死刑犯的绞刑架置于领地边境上来象征其具有的司法全权。
----百度百科
庄园特点(性质):
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
领地边境上的绞刑架
庄园法庭
西欧中世纪乡村的典型社会组织形式—庄园
阅读材料结合前面所讲,指出西欧中世纪乡村的典型社会组织形式—庄园的特点。
相同:
经济上自给自足,独立经营;军事上拥有武装。
不同:
一、中国封建庄园的土地是地主私人所有制;而西欧封建庄园的土地是领主等级占有制。
二、东汉是皇帝的赏赐与豪强地主自行兼并,且能世袭,必需受皇帝控制;西欧封建庄园的土地一般是由国王或上一级封建主封授的,分封土地同时分封人口,相对独立不完全受国王控制。
三、中国封建庄园的土地由于是私有制,因此可以进行买卖;而西欧封建庄园的土地不能买卖,不能转让。
四、中国封建庄园不是区分封建等级的严格标准;而西欧封建庄园往往代表了严格的封建等级。
五、中国封建庄园的庄园主与佃农之间无法形成累世的主仆关系;而西欧封建庄园是占有农奴人身权。
东汉豪强地主田庄与西欧中世纪庄园的异同
西欧庄园
发展演变
9世纪兴起,11世纪遍布欧洲各地
13世纪达到巅峰,14、15世纪瓦解
领主
庄园居民
庄园土地
课堂总结
农业经济组织
社会和政治组织
特点
庄园法庭
作用
直营地
份地
佃户
随堂练习
1.欧洲封建社会的基础是( )
A.封建庄园
B.手工工场
C.基督教
D.大种植园
A
2.西欧中世纪庄园中设有教堂,法庭。对此最合理的解释是( )
A.庄园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
B.庄园是农村基本的经济组织
C.庄园是农村基本的社会组织
D.庄园是领主统治农奴的工具
C
随堂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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