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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第五单元 货币与赋税制度
课 堂 导 入
上述材料表明了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与国家兴衰之间的关系。那么,中国古代的赋税状况如何呢?今天我们便来一起进行学习。
中国历史呈现出王朝往复循环的周期性现象,打江山——坐江山——失江山,周而复始。黄炎培先生将其称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王朝崩溃的开始,往往是苛捐杂税的加重打破了社会的稳定。历朝历代一直在“低税——王朝兴起——重税——起义爆发”的恶性循环中打转,中国历史繁荣与贫困总是在轻税与重税中交替变更。
——卢洪友、张楠《国家治理逻辑下的税收制度:历史线索、内在机理及启示》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1.先秦时期
(1)夏商西周的贡、助、彻
“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
——《孟子·滕文公上》
贡:夏代的贡有两种,一是诸侯进献的土贡,一是百姓缴纳的田赋。贡额是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夏朝平民每户从国家受田50亩,然后将收获物的一部分贡纳给国家。贡纳物根据百姓距王城远近的不同而不同。
助:商代仍沿袭夏代的贡制,但商代有自己的田赋制度,这就是助法。商朝平民每户从国家受田70亩,借民力以耕公田。
彻:周代基本沿袭夏商赋税制度,在井田制中,一井共900亩,土地分给八家共同耕种,其中100亩的收获作为田赋上交国家,收获物的九分之一交公。
中国在夏商周时期,就已经产生了赋税制度的雏形——贡法、助法、彻法。贡、助、彻虽有所差异,但发展一脉相承。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1.先秦时期
(2)春秋时期的“相地而衰征”和初税亩
公元前685年,齐桓公即位,任用管仲改革内政。其中,属于田制、田赋方面的改革是实行“相地而衰征”。“相地而衰征”的意思是: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在此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实物地租制。公元前594年,鲁国正式推翻过去按井田征收赋税的旧制度,改行“初税亩”。即不分义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必须按亩交纳土地税。
——肖东发主编《古代税赋——历代赋税与劳役制度》
西周的赋税是以井田为单位征收的。在井田制下,每户土地都是百亩,所以每井所出赋税和劳役都是一样的。
管仲主张根据土地好坏或远近而分等征税,这就改变了西周旧税制的征收标准和征收数量,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西周的旧税制。
鲁国“初税亩”不分公田、私田,一切土地均按亩交纳土地税,正式废除了过去按井田征收田赋的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1.先秦时期
(3)商鞅变法是封建赋税制度基本确立的标志
(商鞅)集小(郡)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平斗桶权衡丈尺……居五年,秦人富强。
——《史记·商君列传》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私田”出现并越来越多,为了富国强兵,各国进行变法,其中商鞅变法最成功。
一是打破井田和私田的界限,所有土地都按统一的标准征税;二是赋税一律征粟,缴纳粮食,以鼓励百姓务农;三是制定户籍制度,登记人口劳动力数字,按人口抽人头税,征发徭役和兵役。
商鞅变法是封建赋税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基本确立的标志。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2.秦汉时期的租赋制
(1)编户齐民:秦汉时期,实行编户齐民制度,即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2)秦汉时代税种:田赋、人头税(口赋、算赋)和徭役。
田赋
秦朝:田赋税率极高,史称“收泰半之赋”,
即缴纳田地产量的三分之二作为田赋。
汉朝:汉初“与民休息”,税率降低。
(汉高祖——十五税一,汉景帝——三十税一)
口赋/
人头税
秦朝:秦朝向人民征收极重的口赋,即人头税。
汉朝:汉朝人头税分口赋、算赋,规定不分男女;商人奴婢重税。
徭役
更卒:法定服务期限是一个月,服务地点是在本郡或本县,承担
修筑城垣、道路、河渠、宫室、陵寝以及运输粮食等繁重劳动;
正卒:指到郡国和京城服兵役,役期一般是两年。
戍卒:指到边塞屯戍,役期一般是一年。
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
——《史记·平准书》
古代统治者强迫平民从事的无偿劳动,秦代男子17岁起役,汉昭帝时改为23岁起役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知识拓展
汉代的算缗、告缗
算缗,亦称“算缗钱”。西汉初年所行税法之一,主要针对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和车船所征的赋税。
汉武帝刘彻为打击商人势力,解决财政困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政策。告缗是算缗的延伸。元鼎三年(公元前114年),汉武帝实行告缗,即鼓励告发算缗不实。凡揭发属实,即没收被告者全部财产,并罚戍边一年,告发者奖给被没收财产的一半。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3.隋唐时期的租庸调制
(1)发展演变:北魏开始实行租调制;隋朝沿用并发展为租庸调制;唐朝前期租庸调制进一步发展。
(2)经济基础:租庸调制的基础是国家向成年男子授田的均田制。
均田制:中国古代一种分配土地和交纳赋税相结合的制度。 北魏于公元485年颁布均田令,国家把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耕种,而受田的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此后在授田对象、授田年限、赋役等方面多有变化,至唐中叶止。
魏晋时期,开始实行租调制,按户征收粮和绢帛。北魏孝文帝改革,颁布均田令,规定一夫一妇每年纳粟为租,纳帛或布为调,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成年男子负担一定的徭役。唐初,将赋税征收对象定为21至59岁的成年男子。除租、调外,男子不去服徭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称为庸。以庸代役保证农民有较充分的生产时间,政府的赋税收入也有了保障。
——《中外历史纲要上》教材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3.隋唐时期的租庸调制
(3)租庸调制内容:
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
调为户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
庸是纳绢代役。服徭役期间,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或布代役,这体现了农民对国家的依附关系有一定松动。
(唐朝)男子18岁以上,受露田(需归还)80亩、永业田(不需归还)20亩。妇女不再受田。
……永业田可以买卖。……凡授田者,每丁每年输粟2石、或稻3石,称为“租”;每丁每年随乡土所出,输绢、绫、絁各2丈,绵3两,输布者为2丈4尺,麻3斤,称为“调”;用人之力,每年20日,逢闰月加2日,不役者按日折纳绢3尺,称为“庸”。
——《旧唐书·食货志上》译文
(4)租庸调制作用:
保障了政府财政收入;纳庸代役保证农民生产时间,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5.唐朝的两税法
(1)实施背景:唐朝中后期,土地买卖和兼并严重,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锐降。
(2)实施目的:缓和矛盾,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3)实施时间:780年,唐德宗采用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
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口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其后国家侈费无节,而大盗起,兵兴,财用益屈,而租庸调法弊坏。
——《新唐书·食货志》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5.唐朝的两税法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旧唐书·杨炎传》
财政原则:量出制入。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先做预算,定出总税额,再分配到各地征收,全国没有统一的税率。
课税主体:不区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当时居住地登入户籍,缴纳赋税,即所谓“户无主客,以居者簿”。
课税标准:不再按丁口征税,改为按家庭财产和田亩征税。
纳税期限: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4)实施内容:以国家财政支出确定赋税总额,然后将总额分解到各地,按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资产征收户税,分夏秋两次征收。(以土地和资产为宗)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公元780年,唐朝推行“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在此之前,历代的赋税征收,或据田亩,或按人口,或据户头,收取粮食、丝绢等实物,有时亦收取钱币,名目与内容时有变化,税额也各有不同,但无不以个体农户为基础。清查户口、人丁,尽可能抑制豪强兼并土地,防止自耕小农破产,均是历代一以贯之的政策。两税法实施后的一千多年中,按资产收税,收取货币,成为赋税变化的主流。
——据李剑农《中国经济史稿》等
【合作探究】结合材料说明两税法前后中国赋税征收发生的变化。
税收对象变化:
确立了“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的计税原则,按土地和家庭资产计征赋税,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税收形态变化:
按“以货币计算和缴纳税额”,标志着实物税开始受冷落。
(5)两税法实施局限性:两税法并未能遏制土地兼并,唐后期土地兼并越来越严重,大地主隐瞒财产转嫁赋税现象增多,政府为保证财政又增加捐税,农民负担更加沉重,社会矛盾加剧。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6.宋元时期
《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 “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 “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于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原本百姓按户等轮流到州县当差役的方法,改为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募役费用由当地主户按户等分担,称“免役钱”,原本免役的官户,僧道户等,也缴纳同样的钱,称“助役钱”。
宋承唐制,征收两税。但附加税繁多,往往超过正税数倍。北宋中期,王安石推行方田均税法、募役法。
增加
政府
财政
收入
元朝基本上沿袭唐朝的租庸调与两税法,分别施行于北方和南方,在北方叫“丁税”“地税”,在南方叫“夏税”“秋粮”。但是,元朝在税粮外又有前朝没有过的科差,按户之上下征收丝和银两。
王安石
(1021-1086)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1)明朝初年:赋税分夏税、秋粮两次征收,所征主要是米麦实物。
(2)正统年间:江南部分税粮折银征收送赴北京,称“金花银”。
(3)明朝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白银流通量的增加,万历初年,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7.明朝赋税制度
总括一州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明史·食货志》
①背景:商品经济发展;白银流通量增加;土地兼并、赋役沉重,阶级矛盾尖锐,统治危机严重。
②内容:一条鞭法实行赋役杂合并、一概折银,即不但赋税折银征收,而且役也改由丁、田共同承担(丁四粮六、丁粮各半或丁六粮四等),折成银两,统一征收。政府所需要的役,由政府从税银中拿出一部分统一雇人。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7.明朝赋税制度
赋役征银:使农民与市场的联系加强,推动着农产品商品化,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清查地丁:一条鞭法是在清查土地和丁产的基础上实行的,扩大了赋役的承担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均赋均役的作用,相对减轻农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同时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取消力役:保证农民生产时间,相对减轻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农民获得了较大的自由,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
赋役合一:简化了税制,使收入更加稳定可靠,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贪污腐败,中饱私囊。
③影响: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合作探究】租庸调制、两税法和一条鞭法的异同。
不同点 租庸调制 两税法 一条鞭法
土地产权
征税原则
征税项目
课税对象
征税次数
课税形式
相同点 政府对民授田,土地不可买卖
政府不再授田,土地自由买卖
土地可以买卖
税额固定,人们较有预算
税额不定,符合实际
以田地多寡定征收量
分田赋、力役和供品,税项分明
分户税和地税,手续简化
赋役合并,取消力役,由政府雇人代役
有主户、客户之分,迁徙后仍须向原籍缴税
无分主户、客户,一律在定居地登记,按贫富财产多少缴税
由丁、田分担
每年征收一次
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赋役合并,减少了征税次数
以实物缴纳
以钱计算税值,再折交实物
由实物改为征银
相对减少了农民的负担、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都按土地多寡征税;
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最终都以失败而告终
康熙五十一年(1712)二月二十九日谕:“将直隶各省现今征收钱粮册内有名人丁,永为定数,嗣后滋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但将实数另造清册具报。岂特有益于民,亦一盛事也。”五十二年(1713)万寿恩诏:“但据五十年(1711)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
雍正四年(1726),奉旨“以各色丁粮均派入各邑地粮之内,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又匠价向系另征。
乾隆三年(1738),奉旨均摊入本邑地粮之内,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由是地、丁、匠价,统归一则,真所谓“一条鞭”矣。
——[清]吴振棫:《养吉斋余录》卷1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8.清朝的赋税制度
(1)清朝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 ,康熙帝规定以前一年(1711年)的丁银作为定额,不再增加,称“盛世滋丁,永不加赋”。
(2)雍正帝即位后,将这笔丁银分摊到田赋中,称“摊丁入亩”。从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约2000年的人头税彻底废除,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束缚进一步减弱。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归纳总结】我国古代主要的赋税制度
时期 赋役
秦朝 田赋、口赋、徭役
汉朝 田赋、人头税、徭役、财产税
隋朝 租调制
唐朝 租庸调制、两税法
宋朝 两税法,方田均税法、募役法
元朝 租庸调(北)、两税法(南)
明朝 两税法,一条鞭法
清朝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摊丁入亩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总结提升】 古代赋役制度演变的主要趋势
(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直到废除。
(2)赋税品种:由繁到简,税种减少。从田租、人头税、杂税简化为土地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清时期对商业征收重税。
(3)征税方式:由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发展。
(4)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
这种演变说明: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逐渐松弛。
二、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辞源)释义“关:关口、关门。古设关于界上,以稽查行旅”。又有“关,界上门”之说。《现代汉语词典》释义“古代在交通险要或边境出入的地方设置的守卫处所。”
(1)含义:海关依据国家的关税政策、税法及进出口税则,代表国家对进出关境的物品征收的税,称为“关税”。
(2)作用
关税征收具有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保护生产,调节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
1.中国关税制度
二、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3)中国古代关税的起源及特点
1.中国关税制度
②中国早期关税制度的特点:
政治军事功能第一,后延伸出财政功能;
属于通过税;
国内税和国境税并存;
中国有完全的关税自主权。
①起源: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当时货物通过边境的“关卡”就要被征税。
我国早期关卡属于“国家”之间的防御体系,政治军事功能第一。设关目的只是稽查过往货物有无违禁品,过境而不征税。其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关卡开始延伸出财政功能。因此,我国早期的关税实际上也是一种通过税,关卡是公共权力的施政部门,同时也是国家课征关税的权力机关。
………
对关税起源的研究,可知我国早期关税长期以来处于国内关税阶段,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关税是一个相对动态的概念,之所以这样说,首先,关税不仅有国内关税和国境关税之分,而且两者有着此涨彼消的关系;其次,关税是随着公共权力施政范围的变化而延伸。
——摘自黄天华《试论中国关税制度的起源》
二、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4)近代以来关税制度的发展演变
1.中国关税制度
时代 内容
鸦片战争后 《南京条约》规定:英国商人“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这行规定开了协定关税的恶例;根据《望厦条约》等不平等条约和片面最惠国待遇规定,中国失去了自主调整税率的权力;列强掌控了中国国境关税的海关大权。
20世纪20至30年代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明确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要求关税自主的主张。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关税自主,公布国定《进口税暂行条例》;1928年国民政府发表“改订新约”的对外宣言,到1930年陆续与美、法、日等国签定关税协定,但仍不能完全自主地制定税率;1937年我国宣布废除国内关税,实施统一的国境关税。
新中国成立初期 政务院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实施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独立的专门的海关税法,统一了全国关税制度,中国此时才真正收回关税自主权。
改革开放后 1985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强化法制化建设;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关税条例,进一步完善关税的基本制度。
二、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条约第十条:“前第二条内言明开关俾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规定,英商交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而交纳的标准则须与英人“秉公议定则例”,标志着鸦片战争后中国由自主关税进入协定关税的时代。
——胡公启《晚清关税制度的变迁及其影响》
【合作探究】分析近代中国关税制度发生的变化,与哪些条约与之相关?
变化: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丧失关税自主权。
与之相关的条约:《南京条约》开了协定关税的恶例。此后的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等不平等条约进一步强化了西方列强的协定关税权,根据这些条约和片面最惠国待遇规定,中国失去了自主调整税率的权力。
英国人赫德担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长达半个世纪,掌握海关大权。
二、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1927年,国民政府外交部向各国发出照会,“分别就其旧约已满期者,改订新约;未满期者,修改旧约”。海关进口税则“完全以我国所定者以为准则”,1928年7月,美国首先承认中国关税自主地位。随后各欧洲主要强国相继承认中国关税自主。其后国民政府多次修订关税税则,实施出口免税或退税,提高了煤油、汽油、羊毛、毛制品、化学产品、机器等货物的进口税率。关税从极低的水平提高到相对较高的水平。关税收入也大为增加,从1928年的3000万银元上升到 1931年的33800万银元,在以后的几年中始终保持在3亿银元左右。
——摘编自易继苍、张祥晶《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改革》等
(1)原因:民族意识觉醒,主权意识增强;民族工业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南京国民政府提升形象巩固统治的需要。
(2)影响:国民政府收回了关税自主权,增加了国家关税的收入;有利于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增强了民族自尊心、自信心;通过改定新约,使南京国民政府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但是改订新约运动并没有从根本上取消帝国主义的在华特权,仍未使中国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
【合作探究】分析南京国民政府发起“改定新约”运动的原因及影响?
二、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2.个人所得税的起源与演变
(1)含义: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知识延伸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1799年,英国开始试行差别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后这成为英国的一个固定税种。英国的这一做法后来逐渐影响到欧美其他国家,再传播到全世界,使个人所得税成为各国广泛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2.个人所得税的起源与演变
(2)中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程
1914年
北洋政府制定所得税条例未实施(起步)
1936年
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
(开始征收)
新中国成立后
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征收)
198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确立
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
二、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2.个人所得税
(3)作用:
①调节个人收入;
②缓解社会分配不均,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
③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
④是每一个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有助于培养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课 堂 小 结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关税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关税
个人所得税
秦汉:田赋、人头税、徭役
隋唐:租用调制、两税法
宋:方田均税法、募役法
元:南方两税法、北方租庸调制
明:金花银、一条鞭法
清: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摊丁入亩
古代:早期关税的特点
近代:关税主权丧失和争取关税主权的斗争
新中国的关税制度建设
发展历程
作用
课 堂 小 结
现代社会,税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且不可避免。正如美国国父之一富兰克林所说的那样:
“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再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