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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治与教化
课程标准:
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亡,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德】耶林《罗马法的精神》
BC509年
BC450年
BC27年
BC8世纪
罗马建城
罗马共和国
习惯法
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习惯规定来调整社会关系,贵族垄断并随意曲解法律以欺压民众。
成文法
是国家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文件。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1)背景:为了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
(2)颁布:公元前450年左右,罗马共和国颁布了《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
(一)渊源——罗马法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第八表第二条 如果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取得和解时,则伤人者应遭受同样的伤害。
第八表第十二条 如果于夜间行窃被杀,则杀死行窃者应认为是合法的。
第八表第三条 折断自由人的骨头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第九表第一条 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第十一表 禁止平民和贵族通婚。
——摘编自《十二铜表法》
保留了落后习俗-同态复仇法
保护私有财产
阶级差别,维护奴隶主特权
具有明显的阶级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局限:保留了一些较野蛮的习惯法,根本维护的是贵族的利益。
积极: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使审判量刑皆有法可依,限制了贵族对法律的随意解释,一定程度保护了平民的利益。
(3)评价: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渊源——罗马法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BC509年
BC27年
罗马共和国时期
476年
罗马帝国时期
公民法
用以调整罗马公民关系的法律,只适用于罗马公民。包括部分习惯法,《十二铜表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法律。
万民法
适用于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2.从公民法到万民法。罗马帝国时期,区域扩大和人口激增,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公民:本国的自由民才能称为公民。外邦来的自由民、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妇女和奴隶都不属于公民范畴。 自由民:罗马帝国境内除奴隶以外的所有的人。平民:罗马贵族以外的公民。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渊源——罗马法
一、世俗秩序的捍卫:近代西方法律制度
3.从零散到体系
(1)背景:罗马帝国时期,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2)颁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罗马民法大全》
(3)意义: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罗马法系统化和法典化的标志,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查士丁尼法典》
《法学汇纂》
《法理概要》
《新法典》
罗
马
民
法
大
全
︾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一)渊源——罗马法
《
各日耳曼王国在记载和整理日耳曼人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一批成文法,作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
日耳曼法
教会法
以基督教神学《圣经》为思想基础,颁布《教会法》,吸收了若干罗马法原则而形成的法律。是对古罗马法制文明的传承。
罗马法
11世纪以后,欧洲国家出现了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促进了罗马法的传播。
欧洲中世纪三大法律支柱:日耳曼法、教会法、罗马法
原因:当时欧洲的商品经济迅猛发展,但法律制度仍然比较落后,不能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而罗马法私法发达,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二)发展——中古时期
普通法
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
《大宪章》
法律至上
王权有限
英国
君主立宪制
(3)扩展:
美国、加拿大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12C形成
13C发展
14C发展
1689年完善
罗马法基础上,衡平法形成
1.英美法系
(1)背景:11世纪,诺曼底公爵政府英国,建立诺曼王朝,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王室设立法院,并派送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2)过程: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三)形成体系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与发展
2.大陆法系
(1)背景:13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法国统一法律的步伐加快,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
(2)过程:
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
1807年《商业法典》
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
1810年《刑法典》
(3)形成:拿破仑法典与此前颁布的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称为“大陆法系”或“民法系”。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三)形成体系
(三)形成体系
1.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2.大陆法系
“法官制定的法律”以判例法为渊源、以遵循先例为原则,法官地位高。
英美法官的假发
象征司法公正与权威
材料1:“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霍姆斯法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
“成文法、不认判例、立法与司法分工”以成文法为渊源、重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立法与司法分工,法官作用不突出
材料2:我一生四十次战争胜利的光荣,被滑铁卢一战就抹去了,但我有一份功绩是永垂不朽的,这就是我的法典。
——拿破仑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合作探究】根据历史课本51页历史纵横,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何异同?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法律渊源
判罚依据
法官地位
代表国家
受罗马法影响程度
相同点
判例法
成文法
遵循先例
宪法
作用很大,可以创立先例,也可以对先例作出新的解释
不太突出
英美加澳印
法德意日
吸收的是罗马法的精神,只采纳罗马法部分原则
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罗马法很大一部分继承取得
4.渊源:都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
1.本质:都是建立在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上的法律体系。
2.指导思想:都受到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深刻影响。
3.背景:以资产阶级商品经济、资产阶级民族统一国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为基础。
【合作探究】根据历史课本51页历史纵横,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何异同?
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
三权分立
材料一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孟德斯鸠
材料二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孟德斯鸠
伏尔泰
卢梭
康德
主权属于人民
主权在民
天赋人权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继承传统法律思想,融合启蒙思想
近代西方法律的基本思想来源?
材料一:在《论法的精神》里,孟德斯鸠延续英国先贤洛克的观念,归纳出“三权分立”的治理格局。其理论特点在于治理国家的三个权利部门形成一个稳定的“三角形”,似乎能够支撑起一个稳定的平面;立法、司法、行政之间恰似“石头,剪刀,布”一样,相生相克,分权制衡应该能够很好的治理一个社会(国家,或者国家之下的行政机构)。
——摘编自何志鹏《孟德斯鸠与<论法的精神>》
(一)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1.立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
2.行政权: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
3.司法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材料二:纵观这些具有代表性的西方法律思想,其具体制度设计上颇具差异,但无一例外的彰显了对个人本位个人价值的强调……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观念仍然是西方社会法治的价值基础。
—李盼盼《对西方个人本位法律传统的几点思考》
材料三:“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和公共需要的明显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 。——法国《人权宣言》
(二)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1.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
2.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1.为了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的每个程序的公开公正,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
材料1:非经法院签发的逮捕证不得进行逮捕羁押;被捕者可以自己或请律师帮助辩护。
——1679年英国《人身保护法》
材料2:陪审团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古代的日耳曼人也留有“同侪裁决”的遗风。11世纪,英国确立了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在法庭上聆听证据,就事实问题做出决定;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可以被引入审判。
——摘编自《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独立专业的律师为被审判者提供辩护,可以减少法官对法律的误读。
从民众中产生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法律事务。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材料1: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 ——《罗马民法大全》材料2:1764年7月,意大利人贝卡里亚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意] 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无罪推定原则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材料一:法律和私有财产的设定是不平等的第一阶段。——卢梭
材料二:法律的运用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和对于穷人是一条法律,对于富人是另一条法律——这是两句早已家喻户晓的至理名言。
—恩格斯
材料三:一个向上帝要求赋予自由的民族,没有迈出同时给予非洲人自由的第一步是不应该的。 ——马丁·路德·金
3.评价:
积极性:有利于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治理;司法独立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三权分立有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陪审团制度、律师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法官专断和任意处理问题,保持法律的公正。
局限性:确认了私有财产制度,财产的多少决定着法律地位的高低;存在种族歧视、性别歧视。
实质: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基督教的发展历程
第一次分裂(11世纪)
第二次分裂(16世纪)
新教
路德教
加尔文教
英国国教等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宗教伦理:宗教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完整的道德修养体系,关乎人与神、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其社会作用是通过道德的感化而影响信众。
(1)宣讲教义:教士们搜集和抄录经典,保存了一些宝贵的古典文化,但他们更重要的任务是宣讲教义。
(2)开办学校:包括宗教学校和世俗学校。主要讲授宗教内容,也教授“七艺”(算术、几何、天文、音乐、天文、修辞和逻辑)
(3)社会生活:人们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基都教会都要介入,几乎所有的节日都与基督教有关。
1.地位:基督教影响了中古时期欧洲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2.影响: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教化功能,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加强教会的思想统治,禁锢了人们的思想。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基督教会学校的教育内容以其宗教信仰、道德为主要教育内容。而这些宗教信仰和道德并非一无是处。基督教宣扬“十诫”:1.除耶和华(上帝)外不可信仰别的神;2.不可造、拜偶像;3.不可妄称耶和华的名;4.当受安息日为圣日;5.当孝敬父母;6.不可杀人;7.不可奸淫8.不可偷盗;9.不可做假证;10.不可贪恋他人的财物。基督教道德伦理的基本要求是:1.要爱主;2.要顺服、忍辱、勿抗恶;3.要爱人如己;4.要经常忏悔罪恶。 ——范立民《基督教与中世纪教育》
(二)中世纪的基督教伦理与教化
(三)新教的宗教伦理与教化
1.背景:宗教改革后,西欧的基督教分裂为天主教和新教。
2.内容:
(1)新教反对教皇权威,主张信徒通过自己阅读《圣经》理解教义【因信称义】。
(2)新教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的态度,鼓励人们发财致富。
材料一:马丁·路德张贴《九十五条论纲》是新教的宗教改革之始。他提出了"信仰耶稣即可得救"的原则,认为只有上帝才能赦免罪人,信徒要得救上天堂,不靠教会或行善,更不靠赎罪券,全凭个人虔诚的信仰。
材料二:新教信仰促成了一种新的社会伦理——现实苦行主义的形成,提倡勤奋、节俭、劳作、克制享乐,这种新的伦理改变了人们获得财富与支配财富的态度和动机。
——马克斯·韦伯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塞尔维特所处的时代正是宗教冲突此起彼伏
的年代,他的科学新发现以及他的刚正直言,使
他成为天主教和基督新教徒的劲敌。最终,他被
教会逮捕,并被判为异教徒,判决他与他的著作
一同被火刑。
——郭继鸿《塞尔维特:伟大的科学殉道者》
3.评价:
积极:适应了原始积累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诉求,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消极:(1)束缚人们的行为,麻醉人们的思想。
(2)排斥其他教派,引起多次宗教冲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对教义持有不同意见的人被斥为“异端”,遭到迫害。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三)新教的宗教伦理与教化
1
约前450年
3
公元6世纪
4
公元1215年
十二铜表法
英国《大宪章》
2
公元392年
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
1804年,
法国《民法典》
5
公元1517年
宗教改革开始
6
公元1689年
英国《权利法案》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时间轴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 度的基本特征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1)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官地位突出。
(2)大陆法系(民法系):成文法;法官地位不突出。
①前450年罗马共和国颁布《十二铜表法》(公民法)
国家权力结构层面: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司法实践中:
(2)无罪推定原则
中世纪基督教的伦理与教化
新教的伦理与教化
罗马法
②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撰《罗马民法大全》(万民法)
(1)程序公正:律师制度、陪审团制度
近代西方的
法律与教化
形成
体系
日耳曼法
教会法
渊源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