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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 西欧庄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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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庄园的兴起
8世纪时,法兰克王国宫相查理·马特改革,实行采邑(国王封赏给臣属终身享有的土地),制度,奠定了西欧封建等级制度的基础。此后,封建庄园在西欧普遍兴起。
从9世纪开始,一种新的农业经济组织形式逐渐流行开来,这就是庄园。
一、庄园的兴起
大约到11世纪,庄园遍布欧洲各地。自那时起,欧洲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庄园里。
拥有耕地415公顷以上的为大庄园,207公顷-415公顷的为中等庄园,207公顷以下为小庄园。大的庄园往往成为地方经济的中心。小的领主可能只有一个庄园,大贵族可以拥有十几个甚至更多庄园。
二、庄园的性质
庄园的面积有大有小,大多以村庄为基础,有住房、作坊、耕地、草地、林地、荒地、池塘;以农业为主,面粉、奶酪、火腿、蔬菜等食物均可自给,鞋帽、衣服也自己制作,很多庄园还有铁匠、金银匠等。除非万不得已,庄园很少出去采购,只有少数庄园不能生产的物品(如盐、铁等)才从城市购买。总之,庄园生产了人们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绝大部分产品。西欧庄园主在自己的庄园内还具有司法权、审判权、行政权,庄园既是一个农村共同体,也是一个自治的政治单位。
性质:庄园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
二、庄园的性质
三、居民分类
三、居民分类
庄 园 领 主
领主指受封领地的大、小封建主,领地内的人民在政治上只效忠其领主,在经济上依附于领主,直接向领主缴租。领主拥有庄园的经营权、行政权、司法权。
包括自由的农民和缺少自由的农奴。
自由农民是独立的小生产者,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和财产,有份地保有权,领主不能随意没收他们的土地。
农奴身份分介于自由人与奴隶之间。无领主同意,不可任意离开庄园,想要得到份地必须部分时间来耕种主人的土地。无婚姻权和财产权,农奴身份代代相承。
庄 园 佃 户
三、居民分类
7世纪法兰克王国的“农民请求委身文件”
立字人某某,谨致崇高庄严之某某大人阁下:
如众所周知,我因衣食缺乏,无以为主,请求大人本笃信上帝之虔诚,与慈爱为怀善心,准许我委身于大人监护之下,我已如此作了。以后您必须供给我衣食,予我以帮助和救济,我将尽我的力量为您服务,不负您的援助与保护。
在我活着的时期,我将在合乎我一个自由人身份的情形下,为您服务,维护您的荣誉。我不得脱离您的统治与监护,将毕生投靠在您的势力与保护之下。因此,您我之间,如一方欲解除此种契约,必须付与对方若干先令作为赔偿;此种谅解,永久不得破坏。(因此,将此种合同缮写两份,立约双方,各执一份)
——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编写组:《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
领主与佃户之间是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关系。佃户有义务为领主劳动,领主也不能随意没收佃户土地,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契约关系。
三、居民分类
四、土地分类
1.自营地 (直领地) 领主直接经营,通常占庄园全部耕地的1/3到1/2,收入全部归领主所有
2.份地 佃户的生活来源,以义务耕种领主的“直领地”为条件取得,领主要征收其他捐税。
3.共用地 庄园周围的林地、荒地等,全体佃户都可以放牧,按照规定共同使用。
五、庄园法庭
庄园法庭即“领主法院”。审理庄园内的案件。在法国,封建领主通常以处决死刑犯的绞刑架置于领地边境上来象征其具有的司法权
庄园具有司法权,设有庄园法庭,主持法庭的是领主或他的管家。
五、庄园法庭
1、没有专门工作人员(领主或管家主持)
2、时间、地点不固定
3、只处理庄园内部事务
庄园法庭的特点:
一般是每隔一段时间为解决一批问题而开庭一次。法庭开庭的地点也不固定有时在领主宅第的厅堂,有时在教堂,有时就在庄园里的大树下。
五、庄园法庭
审判依据:习惯法或村法。
“庄园会议的程序并非由领主的意志决定,而是由古老而强有力的传统即庄园习惯治。”通过档案记载可知,各地村法中常用的法令习惯术语是“由自治村一致同意制定的惯例法令”“经一致同意”“在整个共同体同意的情况”“在邻里之间同意的情况下”或“得到佃农们的同意”等等,这充分表明了村民集体参与立法决策的权利。如1250年,诺丁汉姆郡某村的村法由“该村所有成员”同意并盖上“村庄共同体”的印章颁发的。
五、庄园法庭
惩罚手段:通常是处以罚金,罚金全部归领主所有。
不按规定的价格卖酒也要被罚款
至少要被处以1天半工资的罚款
罚他12便士
违者罚款20先令
五、庄园法庭
作用:①庄园法庭起着维护庄园公共秩序的作用。
无权享用公共牧场但仍在牧场内放牧的人,侵犯了全体村民权益,判令他们从牧场牵走他们的牲畜,从此不得占用牧场,违者还要被罚款;某人不按规定的价格卖酒也要被罚款。
五、庄园法庭
作用②:庄园法庭既维护了领主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领主的特权。
佃户因为没有认真耕种领主的土地被罚款6便士;佃户的家畜误入领主的园子,被罚款6便士。只要领主的磨坊能够磨面粉,就不得到庄园以外磨面粉,违者罚款20先令。
沃尔瑟姆庄园在1340年6月19日庄园法庭开庭有这样的判决,一个叫路斯的家奴没经领主同意就将5英亩的持有地租给了自由人罗伯特萨拉,为期好几年,庄园法庭命令路斯将这块土地交回到领主手中,罚他12便士,并将罗伯特那里获得的收入上交。
1272年在斯塔夫德郡的阿尔鲁斯,“法庭全体人员要求领主应召前来答复他的一个佃农,领主是否依据国王的令状对该佃农提起拆讼”,在下一次法庭上,领主因未出席法庭而被扣押财物。
西欧庄园法庭概况 主持者
特点
职责
审判依据
惩罚手段
作用
领主或他的管家
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没有固定地点,只处理内部事务
1、审理侵犯领主利益的行为
2、审理佃户之间关于土地、借贷和婚姻的纠纷
3、审理违反庄园公共规则的行为
习惯法或村法
罚金
1、维护庄园公共秩序;
2、维护领主利益;
3、一定程度上限制领主的特权
五、庄园法庭
人教版九年级上册
庄园法庭处理的核心事务是与领主有关的事务,并且大部分是领主获胜。但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以及习惯法为农奴自身权利提供了一道保护的屏障,使农奴在封建统治下,也能保持一些个人的基本权利,并且可以有效地抵制领主任意和过度的侵夺。欧洲封建主义虽然压迫穷人,但它确实给西欧文明留下了我们现在依然渴望拥有的某种东西——民主权利。
如何认识西欧庄园法庭?
拓展
西欧庄园
发展:
性质:
9世纪开始,11世纪遍布欧洲
独立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和政治单位
经济组织:
政治组织:
(社会组织)
居民:
土地:
领主
佃户
农民
农奴
自营地
份地
共用地
庄园法庭
特点:
手段:
依据:
作用:
课堂小结
1、西欧中世纪乡村的典型组织形式是庄园,爱德华的学习笔记中与史实不符合的是( )
A. 9世纪开始出现,后来遍布欧洲各地
B. 庄园可耕地的1/3到1/2属于“直领地”
C. 佃户通过为领主劳动取得“份地”生活
D. 领主可以将自己庄园的佃农进行买卖
D
课堂练习
2、西欧中世纪庄园中设有教堂,法庭。对此最合理的解释是( )
A.庄园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
B.庄园是农村基本的经济组织
C.庄园是农村基本的社会组织
D.庄园是领主统治农奴的工具
C
课堂练习
3、下列关于西欧庄园法庭的特点表述正确的( )
①主持法庭的是领主或他的管家
②法庭没有专门的工作人员
③惩罚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是罚金
④法庭只维护领主的利益,对佃户而言,没任何好处
A.①②④ B.①②③ C. ②③④ D.①②③④
B
课堂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