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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和引导。两者相辅相成。
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
西方法律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强调司法独立、保护个人权利。
新中国成立后,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就,形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二、礼法融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1.夏商西周时期
夏朝
商朝
西周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材料一: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行修言道,礼之质也。
——《礼记·曲礼上》
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商周之际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周初统治的基本政治和治国方针,体现了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这从理论上为“武王伐纣,以周代商”的历史提出了合理的解释。
优化方案:59页,认识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敬天、敬祖、保民
用德教来治理国家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1.夏商西周时期
夏朝
商朝
西周
《禹刑》
《汤刑》
《九刑》
左传
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材料二: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习惯法
材料一: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行修言道,礼之质也。
——《礼记·曲礼上》
德治思想的渊源
法治思想的渊源
2.春秋战国时期的德法之争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①时代特征: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②思想来源:诸侯国君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儒家德治思想与法家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③历史渊源: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形成之前,统治者已经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
2.春秋战国时期的德法之争
◎子产作刑书
子产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法治
叔向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德治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思考: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子产“铸刑书”引发了辩论,这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代表人物
1
人性
2
治国
3
德治与法治之争
儒家与法家之争
儒家
法家
2.春秋战国时期
代表人物
1
人性
2
治国
3
孔子 孟子
商鞅、韩非
人性本善
人性本恶
为政以德、节用爱人
实行仁政、轻徭薄赋
重视道德礼仪教化民众,重视民生民意
法术势驾驭群臣
实行法治、赏罚分明
以法为师、以吏为师
VS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历史镜头一:相同的时代不同的道路
孟子与梁惠王
商鞅与秦孝公
一、礼法之争——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
王何必曰利
亦有仁义而已矣。
吾说君以帝王之道比三代,而君曰:“久远,吾不能待。……”故吾以彊(强)国之术说君。
子何以中吾君?吾君之欢甚也。
结合所学,思考:谁的主张会被接纳?为什么?
一、礼法之争——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儒家
法家
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在战国纷争的君主看来,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无助于实现强国抱负。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法家思想更适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VS
历史镜头一:相同的时代不同的道路
结合所学,思考:谁的主张会被接纳?为什么?
有积极意义
符合时代需要
我们还学过哪些儒家的政治主张?如何评价?
儒家是否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
二、礼法融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一)秦汉时期
秦 朝
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 把工作带进坟墓的秦简主人喜
◎《云梦睡虎地秦简》局部
汉 朝
沿袭秦律,
制《九章律》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思考:汉律承袭秦律,汉律的基本精神与秦律是否一贯?
秦汉朝廷还颁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历史镜头二:再现案件窥探细节
材料一(案情回放)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材料二:董仲舒《决狱》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宋)李昉编纂:《太平御览》第六卷
思考:根据材料二,指出董仲舒判案的依据。这表明汉代法律实践有何特点?
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称“引经决狱”。
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二、礼法融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原心定罪”
太子(元帝):“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
宣帝作色日:“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 ”
(二)魏晋时期
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1)原则: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之一
(2)原因:
②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二、礼法融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思考:“准五服以制罪”的量刑原则是什么?目的是什么?
以经注律 律令儒家化
,目的是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三)唐朝
1、法律:编纂《唐律疏议》
(1)过程:
(2)影响: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3)特点: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唐律疏议》
二、礼法融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以《唐律疏议》为例,概括中华法系的特点。
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
中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五大法系之一。 --《选择性必修1》教师教学用书
2、提倡礼治
(1)标志性法典:732年,颁布《大唐开元礼》
(2)内容:分吉、宾、军、嘉、凶五礼
(3)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
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之作。
3、社会层面: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材料一: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材料二:家法备,然后可以言养人。——《新唐书·柳公绰传》
◎(南北朝)颜之推
(三)唐朝
二、礼法融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二、礼法融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四)宋元明清
1、法律的沿革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
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律例合编的体例。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
多以《唐律》为蓝本。
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明初编订《大明律》,在实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着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情况。为适应社会的需要,在明朝中期以后,条例成为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法律形式。随着问刑条例地位与作用日渐重要,条例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出现了前后混杂矛盾之弊,需要对条例进行整理和修订。于是在弘治13年(1500年)整理修订了279条条例,颁行天下,“永为常法”,这就是《问刑条例》。
——曾代伟主编《中国法制史》
二、礼法融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四)宋元明清
2、教化的演进
(1)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
①背景:理学从北宋周敦颐开始,到南宋朱熹集大成,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
②传播方式:
A.社会层面:通过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B.乡里层面:乡约、族规、家训成为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C.家庭层面: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吕氏乡约》
◎朱熹《家礼》
二、礼法融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四)宋元明清
2、教化的演进
(1)宋朝
(2)明清
宣讲明太祖“六谕”,康熙“圣谕十六条”等,引用明清律法,具有了强制力。儒家发起教化百姓的相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沦为统治工具。
先秦
秦
唐
春秋战国
魏晋
宋
元
明
清
《禹刑》
《汤刑》
《九刑》
周礼
“铸刑书”
秦律
汉
《九章律》
《魏律》
《晋律》
《唐律疏议》
《宋刑统》
《天圣令》
《大明律》
《问刑条例
《大清律例》
儒家思想占据正统地位(理学)
《大唐开元礼》
家训
《吕氏乡约
“六谕”
“圣谕十六条”
法治
源头
德治
源头
律令儒家化、礼法结合
与法律合流,沦为统治工具
结合课后“问题探究”,分析古代统治者的治国思想。
材料一 《孟子》中记载了孟子与其学生关于法律问题的讨论。学生问:“舜做了天子后,假如其父杀人,舜的法官该怎么办呢?”孟子回答:“抓起来就行了。”学生又问:“难道舜不阻止法官吗?”孟子说:“舜怎么能阻止呢?法官是按职责办事。”学生问:“那舜又该怎么办呢?”孟子说:“舜应当放弃天子之位,毫不顾惜。然后偷偷地背上父亲逃到海边住下,一辈子都很快乐,把曾经做过天子的事情忘掉。”
——据《孟子》
材料二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陪审法庭以亵渎神明和蛊惑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他与他的弟子们都认为判决不公。当弟子们安排苏格拉底逃走时,他却认为,虽然逃走是一种正义,但审判过程符合雅典法律程序,遵守合法的判决也是正义的要求,而且是更大的正义,因为如果他不服从判决,就等于践踏法律,倘若人人都以自己认为的正义为借口而任意践踏法律,社会秩序将混乱不堪,城邦将无法存在。最终他选择在弟子面前饮下毒药,从容赴死。
——摘编自(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