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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课程标准: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
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高考历史一轮复习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476
上古史
1500
1917
原始社会
奴隶社会
封建社会
中世纪
资本主
义社会
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中古史
近代史
现代史
世界近代史主要是资本主义兴起、发展的历史时期。
近代西方法律与教化主要是资本主义的法律和宗教伦理。
罗马法
日耳曼法
教会法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历史分期
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高考历史一轮复习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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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
历史渊源及发展
一、渊源之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6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标志其开端的是公元前452年——公元前450年《十二铜表法》,标志其完备的是公元6世纪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罗马法包括三个大的分支或组成部分,即公 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
公民法是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它以成文和不成文两种形式存在着。民法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元首的敕令、大法官的公告,此外还包括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古代习惯。
万民法则是不论种族如何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法律。该法律承认奴隶制和财产私有是合法的,明确了买卖、合作和契约原则。万民法并非凌驾于民法之上,而是作为民法的补充,主要适用于罗马帝国的外来居民。
自然法自然法是罗马法的精髓,它不是司法实践的产物,而是哲学的产物。它倡导法律至上和人的自然权利,如理性、平等、自由、正义等,从原则和本质上规定了人的尊严与自主。
另外,还有公法和私法。在罗马法发展过程中,公民法侧重于公法建设,万民法侧重于私法建设。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私法最基本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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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随着罗马国家的发展而演变,经1000多年形成的。
习惯法
成文法
公民法
万民法
公民法与万民法界限消失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诞生
共和
起源
帝国
发展
《十二铜表法》
标志
公元前450年
公元212年
公元6世纪
产生
东罗马
完成
《卡拉卡拉敕令》
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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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是社会约定俗成的一些行为规范。是不成文的,具有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评价:习惯法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平民和贵族的矛盾激化
【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
形成:公元前5世纪中期(以《十二铜表法》的颁布为标志)
评价:
①成文法按律量刑和判决,贵族不能像过去那样随意解释习惯法,一定程度保护了平民的利益;
②法律仍然维护贵族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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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
结合四段材料,试评析《十二铜表法》
第9表 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保护私有财产
具有阶级性,维护贵族利益
第8表 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以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
第11表 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
第3表 债权人有权拘禁不能按期还债的债务人
一定程度限制贵族特权
保留了落后习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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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公民法】是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适用范围限于罗马公民的法律。《十二铜表法》
【万民法】指适用于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的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①背景:随着罗马对外扩张和社会经济发展,公民法向万民法转变。
②标志:212年颁布的《卡拉卡拉敕令》,授予帝国所有被征服者公民权,享有罗马公民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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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奥尼修斯在《罗马古代史》中指出,卡拉卡拉的这项政策主要是为了促进税收的增加。也就是说,与其说卡拉卡拉是想让行省居民获得梦寐以求的“公民”身份,还不如说他是为了扩大自己的军事力量和增加国库的财政收入,以实现自己成为像亚历山大大帝之类的伟人的野心。
黄美玲博士说,这部敕令实际上并没有使卡拉卡拉在政治上获得赞誉,反而与他那些不利的经济政策一起,使3世纪的罗马陷入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这可能才是在他死后不到两年这则谕令就被废除、历史学家不愿意对其花费笔墨的真实原因。
请在此输入标题
3、罗马法体系的完善
《查士丁尼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奴隶制的成文法律。它系统地收集和整理了从罗马共和国到查士丁尼的所有法律和法律作品,内容丰富。这表明罗马法本身已经发展到一个极其发达和完备的阶段,对欧洲各国法学和法律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查士丁尼法典》历代罗马皇帝的敕令
《查士丁尼新赦》查士丁尼颁布的100多条敕令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财产关系和诉讼等方面的法规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学家对罗马法提出的学说和解释
4、罗马法复兴:11世纪以后,欧洲国家出现了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被称为“罗马复兴运动”),促进了罗马法的传播。罗马法由此逐渐为欧洲和世界所继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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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材料,谈谈你如何理解“罗马法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材料一:资本主义生产是在简单商品生产的基础上产生的,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就是一种完整地体现了简单商品生产的法,它对这种商品生产的各种法律关系,例如所有权、债权和契约等等,都做了极为详尽的规定,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沈宗灵《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影响》
材料二: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的自然法学说的一般公式是: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中,由自然法所支配,享有各种自然权力: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而这直接源于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自然法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
——沈宗灵《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影响》
①罗马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如保护私有财产等适应了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为近代西方国家提供了立法范本
②罗马法是自然法理论的思想渊源,蕴含着人人平等、公正之上的原则为近代各国的司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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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罗马与古代中国法制的区别
中国古代法律 古罗马的法律
法律观念 宗法观念、儒家伦理 自然法
法律地位 法制是君主专制的工具,体现了明显的人治色彩 国家统治的根本,体现了明显的法治色彩
法律结构 民刑不分以刑为主 私法发达公法不发达。
法律内容 最早的法人制度和人格权制度
法学家地位 完全以官方为主导 法学家地位高
部分法学家的法律学说有官方效力
历史影响 影响了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东南亚国家,从而形成了中华法系 影响了近代以来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和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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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可以大体划分为6个阶段。
(1)《十二铜表法》之前:公元前5世纪中叶以前的罗马法目前只有从间接的材料去了解。《十二铜表法》的内容有相当的一部分是过去的习惯法。(2)从《十二铜表法》到共和国的终结:这一时期的法学著作作为后来的罗马法发展奠定了基础。(3)帝国的最初100年:罗马法在这一时期没有大的变化,不过法学家的著述开始有所增加。(4)古典时期:这是指公元2世纪和3世纪的前50年。这个阶段是罗马法历史上最为生动活泼的发展阶段。现存的罗马法著作有九成以上属于这个时代,其中最可靠最系统的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5)后古典时期:从公元3世纪中叶到查士丁尼即位这一时期。这个时期法学的原创性著作大大减少,流行法学著作摘要和选集,而皇帝的立法活动也日益加强。(6)查士丁尼在位时期:著名的《民法大全》在这时编定,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理汇要》、《法学总纲》和《新编》4个部分。 ——摘编自马克垚主编:《世界文明史》上册
(1)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罗马法发展历程中的主要特点。
阶段一,罗马法没有形成成文法,以传统的习惯法为主。
阶段二,《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成文法的开始,依然是传统的习惯法的汇编,维护了贵族的特权。
阶段三,法学家的著述开始有所增加。
阶段四,罗马法逐渐形成万民法体系。
阶段五,流行法学著作摘要和选集,皇帝的立法活动也日益加强。
阶段六,罗马法达到完备,形成民法大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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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的历史发展可以大体划分为6个阶段。
(1)《十二铜表法》之前:公元前5世纪中叶以前的罗马法目前只有从间接的材料去了解。《十二铜表法》的内容有相当的一部分是过去的习惯法。(2)从《十二铜表法》到共和国的终结:这一时期的法学著作作为后来的罗马法发展奠定了基础。(3)帝国的最初100年:罗马法在这一时期没有大的变化,不过法学家的著述开始有所增加。(4)古典时期:这是指公元2世纪和3世纪的前50年。这个阶段是罗马法历史上最为生动活泼的发展阶段。现存的罗马法著作有九成以上属于这个时代,其中最可靠最系统的是盖尤斯的《法学阶梯》。(5)后古典时期:从公元3世纪中叶到查士丁尼即位这一时期。这个时期法学的原创性著作大大减少,流行法学著作摘要和选集,而皇帝的立法活动也日益加强。(6)查士丁尼在位时期:著名的《民法大全》在这时编定,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理汇要》、《法学总纲》和《新编》4个部分。
——摘编自马克垚主编:《世界文明史》上册
(2)任意选取罗马法发展历程中至少两个阶段,结合其发展特点展开阐释。(要求:特点明确,史论结合)
阶段一处于罗马法发展的早期,立法为贵族阶层垄断,更多凭借传统的习惯法维持。因此平民和贵族之间矛盾尖锐,双方斗争的结果促使成文法的产生。
阶段六处于罗马法达到完备的时期,查士丁尼皇帝组织编撰法典,把近千年罗马法的法制成果加以整合,形成民法大全体系,给后世中世纪和近代西方立法提供了历史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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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 罗马人认识到自然法是最高的法,永恒不变,具有普遍适用性,但他们并没有由此明确地引申出自然法可以否定人们所制定的实在法这一革命性的结论。
无论是对中世纪和近现代的西方法学还是对许多亚非拉国家的现行法律体制,罗马法都有不可磨灭的贡献。罗马法对近代法学的影响主要在民法方面,比如家庭和私有财产的观念,契约的神圣性。但古代罗马法其实包括重要的宪法和刑法内容,其中有一些是至今依然通行的法学公理。比如法律不能针对个人而制订的原则和区别故意伤害和无意伤害原则。罗马法是罗马文明留给后人最持久的遗产,它不仅是博大精深的法律和司法体系,而且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在实际的操作中,法律制度本身虽然不足以保证司法的公正,但却是申张正义的必要条件。
——摘编自马克垚主编:《世界文明史》上册
依据材料,谈谈你如何正确认识罗马法的价值。
罗马法给中世纪欧洲、近现代西方法学和世界各国现行法律体制留下了宝贵的法学渊源,给人类法制史留下持久影响力的遗产。
二、渊源之二:日耳曼法律
1、定义:中古时期,日耳曼王国在记载和整理日耳曼人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一批成文法。
2、应用:作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
3、特点
①日耳曼人以部落习惯法为基础,等级色彩浓厚。
②实行政教合一,接受基督教教会法神明裁判方式。
③创建了纠问式诉讼。所谓纠问,也就是一问一答,我问你答,当事人完全成为审问对象,施以刑讯逼供,毫无诉讼权利,整个社会进入了司法专横和黑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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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人的《萨利克法典》颁布于 6 世纪前期,是克洛维统治时期法兰克王国习惯法及国王法令的汇编,也是法兰克王国的第一部成文法典。虽然是成文法典,但以王国形成之前的日耳曼部落的习惯法为主。
——摘编自周佳欣,天津师范大学:《中世纪西欧法律时限性表现及影响》[J],《法制博览》,2016年07期,第89~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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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渊源之三:基督教教会法
1、定义:教会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
2、特点:
公元8世纪时,皇帝经常委派神职人员充任法官。11世纪,教皇权势日增,教会法庭的权力也随之扩大。教会的一种理论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应属哪个法庭审理,凡涉及教会利益、宗教信仰或教会有关的案件,都归教会法庭审理。而中世纪时的各种活动都是在宗教的名义下进行的,所以在教会势力超过君主权力的地区,教会法庭实际上包揽了许多世俗案件。12世纪初,主教直接充任法官,或由主教指派若干名专家教会法的神职人员在教区内任专职教会法官,每个教区设一名大法官,审理上诉案件。教皇在罗马教廷设立教皇法庭,作为最高法院。
教会法庭权限的扩大使教会成为中世纪最主要的法律制订者。《教会法》原是教会制订的对信徒、神职人员等在信仰、伦理和教会纪律方面具有约束力的法规、条例等。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公元325年尼西亚会议上君士坦丁大帝颁布的,到12世纪,教会法的范围就已经包罗万象了。
——摘编自唐逸主编:《基督教史》
主要特点:①教会法庭从专职负责审理教会事务到逐渐包揽世俗案件;
②教会成为中世纪最主要的法律制订者。
③神职人员直接充任法官;
依据材料,概括中世纪西欧教会立法的主要特点,分析其逐渐“包罗万象”的主要原因。
主要原因:中世纪西欧教皇和教会的权势逐渐增强,对中世纪西欧人们的各种控制不断加强。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
(一)英美法系形成
1、定义: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2、代表国家:英美法系主要涵盖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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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法律体系起源于英国(所以称“英国法系”),并随着英国的殖民而扩展到世界各地。与英联邦有瓜葛的国家/地区(比如:澳洲、新西兰、香港),大都采用这个法系。在采用这个法系的国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英美两国(所以称“英美法系”)。另外,“普通法”是“英美法系”的一大特色(所以“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
11世纪
12世纪前后
13世纪
《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
诺曼底王朝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设立法院,并派法官进行巡回审判
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英国普遍适用的普通法形成。
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
光荣革命后
英国法律完善后
2、英美法系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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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年6月15日,众叛亲离的约翰被迫与男爵们相会于泰晤士河畔的兰尼米德草地。男爵们把预先拟好的一份羊皮纸文件交给他。在刀光剑影之中,约翰无奈地在文件上署印。这就是英国史上著名的《大宪章》。就具体内容而言,《大宪章》无疑是个封建文件。在全部63条规定中,除了少数条文涉及城市贸易、市民利益外,绝大多数只是重申了贵族的封建权利。其中,关于贵族的免役税、继承税、助钱、未成年继承人的财产监护权等占有最突出的地位。它“陈述了旧法律,并未制定新法律,就这一点来说,大宪章是一个过去的文件,不是一个未来的文件。它属于正在消失的过去。”(G.B.亚当斯:前引书,第129页。)
4、英美法系的基本特征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
(2)法官的地位突出,法官可以创立先例,也可以对先例作出新的解释。
(3)与欧陆国家相比,英美宪政从“坏人角度”出发,对政府持不信任的立场,因此司法在宪政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受重视。
(4)英美法系更重视程序。正当程序的基本含义是程序公平、公开和公正,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涉及程序的瑕疵往往会导致实体内容的无效。
(5)英美法系是一种多元价值综合体,其中四种价值取向最为突出,即自由、个人、实用以及经验。
(6)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主要是归纳法。英美国家的法官首先是从无数类似的先例中归纳出法律原理,然后与当前审理的案件进行对比,最后得出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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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 当时,此时的陪审团制与现代的陪审团制有所不同。在法律意义上,陪审团所体现的原则也是双重性的。一方面,亨利二世根据“国王是正义之源”的法律原则,规定惟有国王有权组织陪审团,不准私人法庭仿效;另一方面,由于案件实际上要由12名“正直者”秉公审理,这实际上又体现了“法律来源于人民而非由国王臆断”的正义原则。为此,学界公认陪审团制是英国司法制度的核心,它展现了英国普通法法系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律系统的一项主要区别。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意义还在于:它使原来相对对立的地方法庭和私人法庭逐步纳入国王司法体系,实现了司法的中央集权化;将诺曼征服后英国法律的两大类别(二者互为体系长达几个世纪)融为一体,促进了全国较统一的法律制度——普通法的形成。
——摘编自阎照祥著:《英国政治制度史》
依据材料,比较中古时期英国陪审团制度与现代的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差别,分析其对后世英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中古时期英国陪审团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国王是司法审判的中心,即“国王是正义之源”;另一方面因为陪审团制度的存在,实际上又体现了“法律来源于人民而非由国王臆断”的正义原则。这展现了英国普通法法系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律系统的一项主要区别。影响在于实现了司法的重要集权化,促进了全国较统一的法律制度——普通法的形成。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
(二)大陆法系形成
1、含义: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指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2、代表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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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多国家采用的法系,兴起于近代的欧洲大陆(所以称“欧陆法系 or 大陆法系”);该法系受古罗马法律的影响很深(所以称“罗马法系”),采用该法系的国家通常制定了系统性的“民法法典”(所以称“民法法系 or 法典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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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陆法系的建立过程
(1)古罗马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中古时期①“日耳曼法”颁布,作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②教会法制定,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③罗马法复兴:商品经济发展和城市生活的兴起④王权强化:13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法国统一法律的步伐加快,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
(3)近代时期:法国成文法体系形成
①背景:启蒙思想的影响;法国大革命的推动
②标志: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法国民法典》,它与此后制定的四部法典一起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与此前颁布的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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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为了把资产阶级所有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拿破仑在1804--1810年先后颁布了《民法》、《商法》和《刑法》三部重要法典。其中最重要的是拿破仑亲自主持制定的《民法》,共2281条。从1807年起,《民法》正式改称《拿破仑法典》。法典详细规定了资本主义财产制度,保证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宣布“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利”。恩格斯称它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法典还进一步固定了小农土地所有制,保证农民能够自由地利用自己的小块土地,因此受到农民的欢迎,从而使“拿破仑在农民眼中不是一个人物,而是一个纲领。”法典还确认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否定了封建特权,强调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这些法典排除了封建法规和封建制度,改变了从前立法上的混乱状态,确立了资本主义的立法规范。它不仅对法国,而且在破坏欧洲封建制度和促进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拿破仑认为他对资产阶级最大的贡献是《民法》。他曾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它将永垂不朽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摘编自彭树智主编:《世界近代史教程》
依据材料,评析拿破仑法典在西方法制发展史上的地位。
性质而言,拿破仑法典本质上是一部体现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典。作用而言,拿破仑法典排除了封建法规和封建制度,改变了从前立法上的混乱状态,确立了资本主义的立法规范;同时在破坏欧洲封建制度和促进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
4、大陆法系的基本特征
(1)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法律体系完整。
(2)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法官作用不突出。法官的职责是严格执行法律,不允许法官造法。
(3)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一方面,它大量吸收和继承罗马法的概念、术语、原则和基本制度,尤其是那些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的私法原则和制度;另一方面,它全面继承罗马法学家用以分析法律、发展法律的思想方法和技术。
(4)在法律分类上,大陆法系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基本划分。在19世纪,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划分为公法,而民法和商法则被视为典型的私法。
(5)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主要是演绎法。从逻辑学的角度看,法律条文是最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判决结果则是结论。这是一个典型的演绎推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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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系是世界上影响最大、分布最广、历史悠久的法系。该法系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主要是关于人、家庭、继承、财产、侵权行为、不等得利、契约等民事法律方面的规范,也有一些刑事和诉讼程序方面的规范。为后世所继承的,主要是罗马法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1804年),即《拿破仑法典》,是以罗马法为蓝本的。该法典的物权和债权的内容几乎全部抄自罗马法。《拿破仑法典》把“刚刚诞生的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译成“司法法规的语言”,不愧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该法典成为各资本主义国家制定民法典的范本,对统一资产阶级法制作用极大。
民法体系就是指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为传统的若干国家的法律制度。现属于这个法系的国家,除了以法、德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外,还包括原属西、葡、法、荷四国殖民地的拉美国家、大部分非洲国家、近东国家等。亚洲的日本在近代资本主义化的过程中,选择了民法法系的法律制度。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的法律,因受日本和欧洲大陆影响,也属于民法法系。
——摘编自王宏林:《西方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04期,第19~24页
依据材料,了解民法法系与罗马法的渊源,归纳民法法系的世界影响。
【探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区别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法的渊源 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 法官作用突出,可以遵循先例或对判例做出新的解释 强调立法与司法分工,
法官必须依据法律做出判决
受罗马法影响程度 吸收的是罗马法的精神, 只采纳罗马法部分原则 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罗马法很大一部分是继受取得
证据来源 人证为主 书证为主
论证方法 归纳 演绎
涵盖的范围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 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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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制定法形式可以适应社会变革,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但是司法实践过于机械化,一定程度影响司法的公平公正性。
判例法的优点在于法律规范稳定、明确、具体,有助于维护法律尊严,提高社会的法治意识。其缺点在于,“依循判例”难以容纳社会变革。当社会要求法律制度作出重大改革时判例法难以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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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 美国法学家彼得·海伊在阐述美国法律制度时写道:“美国现在的法律制度既不是一个纯粹的判例法制度,也不是仅由法律或法典构成的,倒不如说它是一种混合制度,因而和欧洲大陆的发展并没有实质区别,后者通过判例意义的日益增进而向混合制度发展。但美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仍在于通过司法判决对法律的解释和发展。”这段话可以把美国法律制度改为普通法系,它较准确地揭示了两大法系相互关系。概言之,两大法系殊途同归,日益相互接近,发展成为一种“混合制度”。但目前,判例法的思想方法仍在普通法系中占主导地位。
——摘编自王宏林:《西方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04期,第19~24页
依据材料,理解西方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西方两大法系殊途同归,日益相互接近,发展成为一种“混合制度”,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立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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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与必修的融通区别
纲要涉及部分:
(1)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罗马民法大全》:《中外历史纲要》(下)第二单元、第3课,第18页,“6世纪查士丁尼在位时,编订《查士丁尼法典》,……”
(2)中古西欧庄园法庭的司法审判:《中外历史纲要》(下)第二单元、第3课,第16页,“领主或其管家主持的庄园法庭审理庄园内的各种案件,……”
(3)13世纪英国《大宪章》的颁布:《中外历史纲要》(下)第二单元、第3课,第17页,“★历史纵横,1215年,迫使约翰签署《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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纲要涉及部分:
(4)1688年“光荣革命”后《权利法案》和1701年《王位继承法》:
①《中外历史纲要》(下)第四单元、第9课,第50页,“1688年,发生“光荣革命”,革命成果获得巩固。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1701年又通过《王位继承法》,……。”
②《中外历史纲要》(下)第四单元、第9课,第52页,“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确立‘三权分立’原则,这是第一部比较完善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5)美国《独立宣言》和1787年美国制定联邦宪法:《中外历史纲要》(下)第四单元、第9课,第50页,“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发表《独立宣言》。……。”
(6)法国《人权宣言》、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宪法和拿破仑法典:《中外历史纲要》(下)第四单元、第9课,第51页,“1789年7月14日,法国大革命爆发。8月,议会颁布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791年,议会颁布宪法。……1804年,拿破仑政府颁布《法国民法典》。”《中外历史纲要》(下)第五单元、第10课,第60页,“工业革命造成社会阶级机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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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必增加部分:
(1)古罗马共和国的《十二铜表法》: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第9课,第49页,“公元前450年左右,罗马共和国颁布了《十二铜表法》,……”
(2)中古时期各日耳曼王国的“日耳曼法”: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第9课,第49页,“中古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在记载和整理日耳曼人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
(3)中古时期英国国王巡回法庭设置和普通法的形成: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第9课,第49—50页“11世纪,诺曼王朝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王室设立法院,并派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
选修与必修的融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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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①立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
②行政权: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
③司法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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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 他主张在君主国家立法权应该委托给人民代表机关,国王只应该是行政机关的首脑,司法权则应该属于陪审法庭。按照孟德斯鸠的意见,行政权应该交给一个人,因为他认为惟有这样,办事才能迅速而有效率。他虽然要求由人民代表机关掌握立法权,但同时也要求对于这个机关加上一个限制,那就是:除了民选的人民代表机关作为下院外,还要有一个由贵族代表所组成的上院。
三权分立原则的锋芒是指向君主专制制度的,因为在这个制度下面,君主独揽立法、行政及司法大权,于是他就可以为所欲为,就可以暴戾恣睢,任意压迫人民,实行暴政;而实行三权分立就意味着国王被剥夺了立法大权,他的权力就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三权分立学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进步的意义。后来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三极分立便成为资产阶级政权的装饰品。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史》上卷
依据材料,认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原则的影响。
三权分立原则指向君主专制制度,尤其是在法国当时波旁王朝专制统治的现实环境下,其历史进步意义非常明显,为反封建专制的斗争提供了理论武器。但是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该原则成为政权阶级统治的装饰品,并无法完全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2、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①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
②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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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法律平等理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代希腊是西方法律传统的滥觞之地,产生了无数哲学思想家,法律思想极为丰富,为平等理念的酝酿和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
到了近代社会, 文艺复兴运动复苏了人性的光辉,平等理念得到进一步发展。此时, 法学思想家层出不穷, 涌现了霍布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著名思想家, 他们对平等理论有不同的见解, 并且这些法学思想家较早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平等学说, 奠定了后世法律平等理念的基础。
——摘编自谢冬慧,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西方法律平等理念及其对民国时期的影响》[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02期 ,第37~44+2页
依据材料,分析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平等理念逐渐形成的原因。
①古代希腊是西方法律传统的滥觞之地,为平等理念的酝酿和形成提供了思想基础;
②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等人文主义思想运动推动下,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平等学说, 奠定了后世法律平等理念的基础。
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为了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的每个程序的公开公正,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
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所有被审判者在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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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于公元前二三世纪的古罗马律师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初级形式。罗马古代所谓的“保护人”制度,与后世的诉讼代理制度相近,后来发展为律师制度。为了区别与专门著书立说、阐释法律的法学家, 法律规定,专门以代言人、代理人工作为职业的法学家叫“律师”,于是,开始有了律师的名称和概念。
古罗马诉讼程序对抗环节直接影响职业法律家的地位。伴随着法学家群体的兴起, 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也在一步步地向前发展, 而这又反过来推动着罗马法的理性化进程。律师是法律家, 精通法律, 具有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条件, 能够满足社会主体对法律内容的了解以及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需要。在古罗马社会, 法律价值被广泛认同,因而产生了律师及律师制度。
——摘编自陈伟炜,西南交通大学 人文学院:《古代中国和罗马诉讼制度比较与律师制度的产生》[J],《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 2004年03期,第73~75页
依据材料和历史纵横,分析古代希腊罗马产生陪审团制度和律师制度的主要原因。
①古希腊罗马社会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②古罗马法学繁荣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
③古罗马司法实践中诉讼代理制度和程序对抗环节的直接影响。
④法律价值在古罗马社会被广泛认同,产生了律师及律师制度;
⑤在司法程序,为了体现公正公平,产生了陪审团制度。
拓展:近代西方法律制度评价
积极:
1、否定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稳定资产阶级统治,调节缓和社会矛盾。
2、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
3、对亚洲及其他地区的法制工作产生广泛影响。
消极:
1.西方法律为资产阶级服务,过于强调保护私有财产,每个人财产的多少 往往决定着法律地位的高低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2.同时,对个人权利的认定也有逐渐改进的进程,直到20世纪,黑人、土著居民和妇女还在为完全的公民权积极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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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与必修的融通区别
纲要涉及部分:
(1)启蒙思想家的思想主张:《中外历史纲要》(下)第四单元、第8课,第48页,“启蒙思想家的政治主张也存在差异。……”
(2)英国议会主权下的君主立宪制:《中外历史纲要》(下)第四单元、第9课,第51页,“英国是君主立宪制的代表,……。”
(3)美国1787年宪法下分权制衡的联邦制共和政体:《中外历史纲要》(下)第四单元、第9课,第52页,“美国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分别掌握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彼此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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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与必修的融通区别
选必增加部分: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近代西方法律的本质与局限性等
(1)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第9课,第50—51页,“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
(2)近代西方法律的本质与局限性: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第9课,第51页,“西方法律制度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存在着许多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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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伦理与教化
一、中古时期基督教伦理与教化
1、地位:基督教影响了中世纪欧洲人的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2、表现:
①教士们搜集和抄录经典,保存了一些宝贵的古典文化;
②教士们宣讲教义,开办学校,包括宗教学校和世俗学校,学习内容都以宗教为目的
③教会时刻不忘告诫人们必须孝敬父母、不许偷盗、奸淫、杀人,忍受人间的痛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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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西欧各国统治者宗奉基督教,基督教的传播得到了国家政权和武力的强有力支持。在较短时间内,民众普遍改信基督教。教会在边远的乡村也设立了教区,出远门的香客、商人可以教堂为驿站,一路上教堂钟声不绝于耳,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都生活在宗教迷信的氛围之中。
基督教诸圣礼是教会掌握群众的重要手段。按基督教原教义,这只是象征人们用心灵和诚实信仰上帝以期得救。但中古西欧的绝大多数人相信,在圣餐礼上,饼和酒已因基督的意志神秘地转化为基督的真正的肉和血,吃了以后就可以得到上帝的恩典,进入天国。教会还为下层人民准备了浅易的《弥撒书》等代替《圣经》,由神父口头加以讲解。地方上古老的节日被改为基督教的节日,以此影响拘守旧习的群众。教堂壁画和石刻也以“末日审判”等宗教故事训诫教徒,但常被对教义缺乏理解的群众曲解。下层人民所信仰的实际上是基督教的粗浅信条和地方上的巫术神怪等古老习惯的混合物。
教会规定俗人应纳什一税,把收入的十分之一交给教会。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古代史》下卷
人们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基督教会都要介入,几乎所有的节日都与基督教有关。教会尽管本身藏污纳垢,但时刻不忘告诫人们必须孝敬父母,不许偷盗、奸淫、杀人、贪恋别人的财物等,要求人们逆来顺受、忍受世间的一切痛苦。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和教化作用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
依据材料和教材内容,概括中古时期基督教会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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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材料 但中古西欧教会从一开始就有世俗化的问题,世俗化带来的弊病是教会为教士规定的纪律很难维持。教会和修院既得到国王和贵族赐给的大量土地,又利用宗教迷信和政治特权夺取农民的土地,财产迅速增加。由于中古西欧政治权力比较分散,主教不仅在教会地产上拥有司法权等世俗权力,而且积极参与地方上的政治和军事。不少教士还担任国王的高级官吏,有的国王重臣卸任后又受任为有权势的主教。教会早就明确规定未受专门神学教育者不得担任高级神职,但国王从其世俗利益出发,常任命俗人为主教。国王的亲属佞幸宠信的武士等等,都有当主教和修院院长的。他们读不懂《圣经》,也根本不懂神学和宗教仪礼,布道时信口雌黄,甚至一任圣礼废弛,把教堂当作饲养牲口的畜栏。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圣职、析分教产以及私自结婚等违犯教规行为所在皆是。神职人员的世俗化严重影响教会的正常宗教活动,也降低了教会的威信。 ——摘编自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古代史》下卷
依据材料,指出基督教会在承担社会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弊端,分析弊端带来的消极影响。
弊端:中古西欧教会的世俗化导致教会神职人员素质低下,腐败现象丛生。
消极影响:
神职人员的世俗化严重影响教会的正常宗教活动,也降低了教会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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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教会统辖区内普遍建立了宗教裁判所,一般在修道院内,并设有监狱。它直属教皇,审判官由教皇直接任命,由托钵修会——主要是多明我会——中选派,审讯秘密进行。
宗教裁判所制定了严酷的审讯条例:有两人作证,控告便能成立;证人如撤回证词,就按异端同谋犯论处;被告如不认罪,可用刑;被告不仅自己认罪,还须检举同案犯和异端嫌疑犯;为异端辩护者应受绝罚;被告认罪之后,如果翻供,按异端处理;被判为异端者,没收其全部财产(妻子的嫁奁除外)。
——摘编自唐逸著:《基督教史》
依据材料,了解宗教裁判所的特点,分析其影响。
特点:①宗教裁判所直辖于教皇;
②严酷的审讯条例,对所谓“异端”分子进行残酷镇压。
影响:宗教裁判所的设置体现了中古时期基督教会对人们精神生活的高度禁锢,巩固其思想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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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我们在教堂里感到精神逐渐飞升,肉身遭到践踏。教堂内部就是一个空心的十字架,我们就在这刑具里走动;五颜六色的窗户把血滴和浓似的红红绿绿的光线投到我们身上;我们身边呜呜地唱着丧歌;我们脚下满是墓碑和尸骸;精神沿着高耸竖立的巨柱凌空而起,痛苦地和肉身分离,肉身则像一袭长袍扑落地上。从外面来看,这些哥特式的教堂,这些宏伟无比的建筑物,造得那样的空灵、优美、精致、透明、简直叫人要把它当作大理石的布拉邦特花边了,你这才真正体验到那个时代的巨大威力,它甚至能把石头都弄得服服贴贴,石头看来都鬼气森森地通灵会意似的,连这最顽强的物质也宣扬着基督教的唯灵主义。”(亨利希·海涅:《论浪漫派》,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17页。)
——摘编自易杰雄、李秋零、田薇著:《神光沐浴下的文化再生》
依据材料中海涅的诗歌内容,认识基督教在中古时期欧洲发挥的重要作用。
教会的宗教教规和信条成为世俗法的制定原则,教会牢牢控制了中古西欧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精神世界,宗教伦理成为中古时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二)近代新教伦理与教化
1、新教适应了原始积累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诉求。
2、新教反对教皇权威,主张信徒自己阅读《圣经》,促进了文化的普及。
3、新教还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的态度。鼓励人们发财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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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作用:
①新教仍坚持基督教基本教义,束缚人们的行为,麻醉人们的思想。
②新教还排斥其他教派,引起多次宗教冲突,造成巨大损失。
③迫害对教义持有不同意见的“异端”
①反对教皇权威,打破天主教会精神垄断,促进思想解放,发展了人文主义。
②促进文化普及
③推动了资本的积累
④激发人们发财致富,促进了资本主义发展
积极影响
中世纪
压抑人性
宗教改革
解放人性
信仰即可得救,每个人都可以和上帝直接沟通
信徒可自己读《圣经》
提倡节俭
先定论,提倡积极入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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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
欧洲近代:基础上:强调法律至上;
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等原则;
中国古代:基础上:强调为君主专制服务;
司法实践中:人治色彩强烈,突出教化作用。
原因:
①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较快、程度较高
中国自然经济始终占统治地位
②欧洲君主专制统治相对薄弱
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不断强化
③民主、自由传统和近代启蒙思想宣扬民主自由
儒家思想影响根深蒂固
中西法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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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加尔文
宗教改革
1689
1776
1917
1789
1536
明嘉靖
十五年
英国
《权利法案》
康熙
二十八年
美国
《独立宣言》
乾隆
四十一年
法国
《人权宣言》
乾隆
五十四年
回到当时看历史
制度:保护人权
文化:解放人性
大国崛起
制度:专制集权
文化:八股取士
中西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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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与必修的融通区别
纲要涉及部分:
(1)中古西欧基督教会的精神控制:《中外历史纲要》(下)第二单元、第3课,第17页,“整个西欧社会的居民几乎都是基督教徒,教会控制着他们的精神生活,……”
(2)宗教改革:《中外历史纲要》(下)第四单元、第8课,第46页,“1517年,马丁路德撰写了著名的《九十五条论纲》,拉开了宗教改革的序幕。……”
选必增加部分:
(1)中古西欧基督教会的宗教伦理和教化作用: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第9课,第51—52页,“基督教影响了中古时期欧洲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和教化作用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
(2)宗教改革后新教的伦理和教化: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第9课,第52页,“新教适应了原始积累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诉求,提出了一些新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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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材料:哥特式教堂建筑
“教堂内部罩着一片冰冷惨淡的阴影,只有从彩色玻璃中透入的光线变作血红的颜色,变做紫英石与黄玉的华彩,成为一团珠光宝气的神秘的火焰,奇异的照明,好像开向天国的窗户。如此纤巧过敏的想象力绝对不会满足于普通的形式。先是对形式不感兴趣;一定要形式成为一种象征,暗示庄严神秘的东西。正堂与耳堂的交叉代表基督死难的十字架;玫瑰花窗连同它钻石形的花瓣代表久恒的玫瑰;叶子代表一切得救的灵魂;各个部分的尺寸都相当于圣数。另一方面,形式的富丽,怪异,大胆,纤巧,庞大,正好投合病态的幻想所产生的夸张的情绪与好奇心,这一类的心灵需要强烈,复杂,古怪,过火,变化多端的刺激。他们排斥圆柱,圆拱,平放的横梁,种子排斥古代建筑的稳固的基础,匀称的比例,朴素的美。……从发展的普遍看,哥特式建筑的确表现并且证实极大的精神苦闷。这种一方面不健全,一方面波澜壮阔的苦闷,整个中世纪的人都受到它的激动和困扰。”(丹纳:《艺术哲学》,安徽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98—101页。)
——摘编自易杰雄、李秋零、田薇著:《神光沐浴下的文化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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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米兰大教堂为第二大教堂,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哥特式建筑,同时容纳30000人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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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塞维利亚大教堂为世界第三大天主教堂,长116米,宽76米;
除了雕像本身的巨大象征意义,哥伦布墓碑上的碑文也很有趣,碑文是这样写的: 这里躺着一位英雄,他改变了人类对地球的认知。这里躺着一位魔鬼,他的出现给美洲带来了灾难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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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圣母院始建于1163年3月24日 ,是基督教支派天主教巴黎总教区主教座堂、法国首都最悠久和最具象征意义的纪念碑之一、欧洲最著名的哥特式大教堂之一、法国最具代表性的文物古迹和世界遗产之一,法国及欧洲文学文化地标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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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家族大教堂又译作神圣家族大教堂,由西班牙建筑师安东尼奥·高迪(1852~1926年)设计。圣家族大教堂是栋平面呈矩形,立面为不规则多柱形,不对称的哥特式教堂,主体结构由5座殿堂和3座侧翼殿堂组成。高塔和教堂的大部分结构预计将于2026年,高迪逝世的100周年纪念之时完工;装饰工作预计将于2030年或2032年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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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隆大教堂,在所有教堂中,它的高度居德国第二,世界第三,论规模,它是欧洲北部最大的教堂,集宏伟与细腻于一身,它被誉为哥特式教堂建筑中最完美的典范,它始建于1248年,至1880年才由威廉一世宣告完工。
近代西方的
法律与教化
近代西方法律制
度的渊源及发展
近代西方法律制
度的基本特征
宗教伦理与教化
罗马法的诞生与发展
中古时期的法律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系)
罗马共和国:《十二铜表法》
罗马帝国:《罗马民法大全》
权力结构:立法和司法独立
法律内容:注重保护个人权力
司法实践: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中世纪的教会
宗教改革后的教会
知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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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的综合认识
其一,法律具有时代性,并没有一成不变、永恒适用的法律。
其二,法律具有阶级性,都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出符合客观环境的具体条文,并不是个体主观臆断而产生。
其三,法律一般都是统治阶级或者集团以公共名义构建,并赋予公众意志而制度化。
综上,法律都是阶级统治的利益体现。诚如西方资产阶级标榜的法治与民主,本质上依然主要是维护少数资产阶级的法治与民主,虽然这些原则的实践逐渐下移到普通大众中。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个中蕴含的“平等、公正、公平”等原则超越时空,在古今世界各国立法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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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国内政治中起着定海神针的作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穹顶最显著的位置雕刻着三个人。代表着美国法院维护的美国社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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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历史一轮复习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综述材料2:道德和法律的差别
道德和法律的差别到底在哪里呢?区别二者的关键是:在判别对与不对时,法律背后的根据是正义,道德背后的根据是善。善和正义都是价值,但两者有根本不同。对古希腊人来说,法律来自于自然律,因此也称为自然法。在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中,法律是上帝或者真主意志的体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判别正义(即对与错)的判据是外在的。而中国则不同。中国人讲道德,道德背后的价值是善。何为善?善是好的普遍化。每个人主要凭内心就能知道什么是对自己好的或有利的,将好扩大到对所有人都成立,好就普遍化了,这就是善。
——摘编自金观涛、刘青峰著:《中国思想史十讲》(上卷)
依据材料的视角,谈谈你对中西方关于道德与法律差别的认识。
判断对错的标准不同,法律背后的根据是正义,道德背后的根据是善。法律是外在的,道德是内心的。因为中西方的社会环境、文化传统不同,所以在衡量正义与否时,西方重视自然律,即外在的判据衡量;中国重视道德,即内在的价值判断。
选择性必修1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高考历史一轮复习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提升材料:中华法系与西方海洋法系的差异性
周秦以来,中国形成了自创一格的“中华法系”,成为公认的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即中华法系、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罗马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到清末却始终未变。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商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无别的法律结构。所谓“往昔律书体裁虽专属刑事,而军事、民事、商事以及诉讼等项错综其间”,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摘编自陈旭麓著:《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
中国封建社会的每个朝代都有自己的立法。……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君主既是最高的立法者,又是最高的司法官和行政官。第二,礼与法合一,自汉代以来贯彻于历代法典中,礼以道德为依归,而法则以礼为中心。第三,立法和统治的基础是“家”和“家族”,对个人的地位和权利未给予应有的规定。第四,重视刑事立法,其残酷性十分突出。中华法系的这些特点取决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独特性。 ——摘编自曹海晶:《中外立法制度比较》
依据材料和教材内容,简析中华法系与西方海洋法系的差异性。
中华法系是世界公认五大法系之一。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具有“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商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无别的法律结构。主要特点:第一,君主是立法者、司法官和行政官三者合一;第二,礼法合一;第三,无法保障个人地位与权利;第四,重视刑事立法,律刑残酷。这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独特性决定的。
海洋法系一般指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2、从法典编纂传统来看,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系虽然学习借鉴了大陆法系制定法传统,但也大都是对其判例的汇集和修订。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4、从法律适用传统来看,英美法系法官在确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是以往类似案件的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