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必修1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15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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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选择性必修1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15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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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型 试卷
版本资源 统编版
科目 历史
更新时间 2023-02-18 1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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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5张PPT)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标要求: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选择性必修(一)第三单元
目录:
德治?法治?——儒法之争
以霸王道杂之——儒法合流
新课导入——2300年前的一场“面试”
公孙鞅闻秦孝公下令国中求贤者……乃遂西入秦,因孝公宠臣景监以求见孝公。
孝公既见鞅,语事良久,孝公时时睡,弗听。罢而孝公怒景监曰:“子之客妄人耳,安足用邪!”……
后五日……鞅曰:“吾说公以王道而未入也。请复见鞅。”鞅复见孝公,孝公善之而未用也。罢而去。
孝公谓景监曰:“汝客善,可与语矣。”鞅曰:“吾说公以霸道,其意欲用之矣。诚复见我,我知之矣。”卫鞅复见孝公。公与语,不自知厀之前于席也。语数日不厌。
——司马迁《史记》
思考:对三次“面试”秦孝公的反应有何不同?说明了什么?
一、德治?法治?——儒法之争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礼记·曲礼》
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周礼是一种综合性的、范围非常广泛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礼节仪式等)。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宗教、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许多方面,起着广泛的调整作用。
西周的刑罚主要承袭了夏商传统,其基础就是“五刑”,即墨、劓、刖、宫和大辟。墨刑即指面部刺字以羞辱犯人,劓刑即割掉鼻子,刖刑就是砍脚,宫刑即毁掉生殖功能,大辟就是各类死刑的统称。
现藏于陕西历史博物馆。鼎分上下两层:上层与西周中期方形鼎无异,用来盛放食物;下层设窗,正面开门,受过刖刑奴仆守门。
刖刑奴隶守门鼎
春秋战国:礼崩乐坏,世易时移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为大治”,明确主张“不分亲疏,一断于法”的“法治”,重法轻人。
以德治和礼治作为治国之道,强调君主要孝悌为政,先正其身,修己以安民,把国家的兴亡、社会的治乱、人民的祸福都完全系于少数人的“贤人之治”,重人轻法。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
郑国
魏国
李悝变法,颁布《法经》
商鞅在秦国变法
制定法律,变革制度
秦国
楚国进行的变法
楚国
思考:
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引起材料中现象的原因有哪些。
“法家中毒”——天下苦秦久矣
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共计一千余枚,分十种。其中《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属于法律条文;《法律答问》属于法律解释和判例;《封诊式》属于审理程序。所涉及的秦律名称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徭律》、《军爵律》、《效律》、《除吏律》、《捕盗律》、《戍律》等,可见秦律规定之细密,反映了“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的实际。
云梦睡虎地秦简
严刑峻法,十五连坐;
“焚书坑儒”;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仁义不施,攻守之势异也。
——贾谊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定一尊
汉初
约法省刑,制《九章律》,法律相对疏阔;
武帝后
“儒学定于一尊”,以礼入法,儒法合流。
“春秋决狱”
是汉武帝时期出现的一种特别的司法制度,是指从事具体司法审判活动的审判者并不明确引用已经正式颁布的法律条文去断罪,而是将《春秋》、《礼记》、《尚书》等儒家经典所记载言论或所体现的伦理观念作为确定是否有罪和如何处罚的根据,即凭借儒家经典中的价值取向来定罪量刑。
案例: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 丙以佩刀刺乙 甲即杖击丙 误伤乙 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 当枭首。论曰:臣愚以为 父子至亲也 闻其斗 莫不有怵惕之心 扶杖而救之 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 许止父病 进药于其父而卒 君子原心 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 不当坐。
——《太平御览》
“儒家中毒”——奉天法古,王莽改制
效仿周公,大肆分封诸侯,“授诸侯茅土”;
按儒家典籍更改官制、官名、地名;
王莽按照《周礼》中的“井田制”重新调整土地占有数量,并更名为“王田”(井田制);
设“五均”“六筦”管理市场(五均六筦等称呼来源于儒家经典)
班固说: “昔秦燔《诗》、《书》以立私议,莽诵《六艺》以文奸言,同归殊涂,俱用灭亡。”他认为秦始皇焚书与王莽高赞儒经的结果是一致的: 秦始皇是抛弃儒经,而王莽是歪曲儒典,最终都是抛弃了儒家经典中治国理政的核心内容。
——赵昆生等《汉末统治思想与王莽改制》
西汉末外戚,在汉末的统治危机中被儒生们寄以厚望,被誉为“周公再世”。称帝后开始改制,他以儒学为指导开始了脱离实际的改革,最终以失败告终,新朝覆亡。此后在中国历史上一直以改革家、权臣、阴谋家而引起后人争议。
孝元皇帝(汉元帝),……柔仁好儒,见先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尝侍燕,从容曰:“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汉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
——《汉书 元帝纪》
儒术深深地扎根于中国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之中,由此变成了一种可以号召民众、凝聚社会的意识形态。法家的法术只是一种政治行政理论,即由统治者自己掌握的统治术,而不是那种可以用来号召民众、凝聚社会的意识形态。换言之,皇帝可以它们来对付民众,却不能拿它们来争取民众。
——阎步克《波峰与波谷》
二、以霸王道杂之——儒法合流
法律的修订及完善
律例合编
律 令 疏 例
秦汉以后中国历代王朝法治建设的成就 时间 表现 影响
魏晋
隋唐
宋元
明朝
清朝
思考:我国古代历代王朝在法治建设上有何特征?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影响我国古代法治建设的原因可能有哪些。
隋唐 《贞观律》、《永徽律》 《唐律疏议》 成为后世王朝立法的范本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疏议·卷一》
《唐律疏议》:垂范后世的盛唐法典
唐律形式更加完备,律、令、格、式各有其用;在刑罚的类别上较前代有创新;在法律的实施上,统治者强调慎狱恤刑,特别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有效防止滥用刑罚;另外在法制监督上也有一定的创新。
案例:武后时,下邽人徐元庆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元庆变姓名为驿家保。久之,师韫以御史舍亭下,元庆手杀之,自囚诣官。
后欲赦死,左拾遗陈子昂议曰:先王立礼以进人,明罚以齐政。枕干仇敌,人子义也;诛罪禁乱,王政纲也。然无义不可训人,乱纲不可明法。圣人修礼治内,饬法防外,使守法者不以礼废刑,居礼者不以法伤义,然后暴乱销,廉耻兴,天下所以直道而行也。元庆报父仇,束身归罪,虽古烈士何以加?然杀人者死,画一之制也,法不可二,元庆宜伏辜。《传》曰:" 父仇不同天。" 劝人之教也。教之不苟,元庆宜赦。臣闻刑所以生,遏乱也;仁所以利,崇德也。今报父之仇,非乱也;行子之道,仁也。仁而无利,与同乱诛,是曰能刑,未可以训。然则邪由正生,治必乱作,故礼防不胜,先王以制刑也。今义元庆之节,则废刑也。迹元庆所以能义动天下,以其忘生而趋其德也。若释罪以利其生,是夺其德,亏其义,非所谓杀身成仁、全死忘生之节。臣谓宜正国之典,寘(同“置”)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可也。
——《新唐书·刑法志》
谓宜正国之典,寘(同“置”)之以刑,然后旌闾墓可也。
引礼入法,理中有法,儒法合一
两汉以来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时间 表现
魏晋
隋唐
宋元
明朝
清朝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就是儒家学者引经断狱,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过程,它发端于两汉,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完成于隋唐,完善于明清。
思考:宋明以后理学教化作用不断提升的原因。
乡约形成之初属民间自发性质,是一种以教化乡民为目的的基层社会组织。明清以后,民间性被官方性所取代。乡约的初始职能是社会教化,明清以后又衍生出救助、行政、司法等次生职能,成为封建政府管理和控制乡村社会的工具。
图为《吕氏乡约》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
注解:“公序良俗”包括“公序”和“良俗”两个方面的内容。
公序即公共秩序 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
良俗即善良风俗 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
——习近平
本课小结
儒法之争
儒法合流
西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春秋战国:礼崩乐坏,世易时移
“法家中毒”——天下苦秦久矣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定一尊
“儒家中毒”——奉天法古,王莽改制
法律的修订及完善
引礼入法,理中有法,儒法合一
课后练习
(2014全国2)秦朝法律规定,私拿养子财物以偷盗罪论处,私拿亲子财物无罪;西晋时规定,私拿养子财物同样无罪。这一变化表明,西晋时( )
A.养子亲子权利相同 B.血缘亲情逐渐淡化 C.宗族利益受到保护 D.儒家伦理得到强化
(2015年全国2卷)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孟子》中记载了孟子与其学生关于法律问题的讨论。学生问:“舜做了天子后,假如其父杀人,舜的法官该怎么办呢?”孟子回答:“抓起来就行了。”学生又问:“难道舜不阻止法官吗?”孟子说:“舜怎么能阻止呢?法官是按职责办事。”学生问:“那舜又该怎么办呢?”孟子说:“舜应当放弃天子之位,毫不顾惜。然后偷偷地背上父亲逃到海边住下,一辈子都很快乐,把曾经做过天子的事情忘掉。” ——据《孟子》
材料二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陪审法庭以亵渎神明和蛊惑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他与他的弟子们都认为判决不公,当弟子们安排苏格拉底逃走时,他却认为,虽然逃走是一种正义,但审判过程符合雅典法律程序,遵守合法的判决也是正义的要求,而且是更大的正义。因为如果他不服从判决,就等于践踏法律,倘若人人都以自己认为的正义为借口而任意践踏法律,社会秩序将混乱不堪,城邦将无法存在,最终他选择在弟子面前饮下毒药,从容赴死。
——摘编自(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孟子与苏格拉底的法制观念。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两种法制观念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共同的历史价值。
明清祖制与“律例合编”体制
《大清律例》开始制定于顺治初年,基本完成于乾隆初年,是中国历代刑律中最繁苛的一部。
《大明律》
《大诰》




律例体制
明清君主专制强化的背景下 法律越来越严苛、细密
法律中特别的有针对商业法律 侧面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