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课 “秩序与正义的求索”——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教学理念】
历史教学以育人为本,即涵养受教者基本的人文素养与悲悯意识。中学历史教学需在此基础上,培育学生从现实关怀出发,研探历史,关照社会之能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承引导之责,根据所教学生的认知水平,选取适当历史材料,整合课程资源,使学生在“神入”历史情境之时,更能脱身其外,思索身处家国之需要。本课着眼西方近代法律和教化之源,教师应引导学生从西方历史传统出发理解其社会秩序之生成路径,从而为我所用,批判采撷。法治国家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一环,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必经之途,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此课之教学,希冀学生以史为鉴,照亮未来。
【教科书教学内容分析】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为普通高中教科书《历史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之第二课。课标要求学生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和基本特征,知道宗教伦理在西方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本课处《中国古代法治与教化》和《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两课之间,意在陈述西方近代法律与其自身历史传统之渊源,引导学生辨析其基本特征,即权力制衡与对个人权利之保障,并批判认识基督教在西方社会从中古到近代发挥的伦理教化作用。
本课共分三目: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宗教伦理与教化。前两目可整合为法律篇,最后一目列为教化篇。二者可统合于“秩序生成”这一主题之下进行。
【学情分析】
所执教学生为上海郊区的区重点中学高中二年级历史等级考学生,已完成《中外历史纲要》上下两册内容的学习,对中国历史和世界历史有了一般的通贯性认识,具备对罗马变迁、宗教改革、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等基本史事的时空定位能力,并具有对史料进行一定程度的归纳、分析和整合之素养。但对于本课近代西方法律与宗教的相关内容,学生从知识储备和认知能力上均有所不足。尤其对于较为抽象的法理知识和宗教教义,难有深入的理性认知。
【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学习,希冀学生能从西方历史的不同时空阶段出发,通过历史地图、实物图片、文献等不同类型史料的解读互证,认识西方近代法律的渊源与其自身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政治传统之间的关系;通过对历史文献和现实案例分析,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并批判分析其意义,反思家国现实,引以为鉴;通过创设一定的历史和学术情境,引导学生认识基督教在不同时空条件下对西方产生的教化作用,理解宗教对社会秩序的历史影响。
【教学重难点分析】
教学重点:知道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与其经济社会和历史传统的关系,从而进一步认识和分析作为经济基础的资本主义发展与作为上层建筑的西方近代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理解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教学难点: 认识基督教在西方社会中的伦理教化与秩序建构中的作用。
【教学设计思路】
本课内容主旨:为寻求在适应商品经济和协调罗马公民利益基础上的秩序,罗马法应运而生。日耳曼人的冲击使之几近湮灭;中古后期,在罗马法和日耳曼习惯法的基础上,经启蒙思想的洗礼,英法两国在各自历史传统和秩序需要的基础上产生了两种法律体系;基督教,作为社会秩序的另一种生成路径,在西方中古到近代历史中亦发挥了教化作用。
马克思说:“法律没有自己的历史。”[footnoteRef:0]意味着法律必须扎根于合适的社会土壤,才能生长并发挥功效。借用哈耶克之语,它是一种经济“秩序自发扩展”[footnoteRef:1]的法制反映。因此,从以上学人的思想理路出发,本节课的设计着重在于引导学生认识近代西方法律的社会经济基础与历史渊源。 [0: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70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 [1: 哈耶克:《致命的自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
第一部分,我们将通过运用考古实物、历史文献及图片,对罗马世界的政治、经济及地理风貌进行展示,使学生能从特定时空中,分析认识近代西方法律的起源与社会经济、政治间的关系,并认识到作为社会秩序和正义求索的法律“应然”与作为某阶级统治工具的“实然”之间的张力。第二、三部分,通过陈述中古西欧历史的变迁,展现英国与法国的不同历史发展路径,认识到英国“普通法系”从其传统层累而成,而法国“大陆法系”源于其王权扩张和革命冲击的历史。二者秩序生成的路径多元,但其实质同一;第四部分,运用启蒙时期的历史文献和现实西方法律经典案例“辛普森杀妻案”,分析近代西方法律其基本特征,即公领域的权力制衡、司法独立,私领域注重保护个人权利,注重法律程序,并结合案例指出其局限性——法律地位与私有财产的联系。最后,通过史料展示与学术情境创设,引导学生理解基督教伦理在西方社会秩序生成中的作用。
【教学过程】
课程导入:出示“辛普森杀妻案”图片资料,介绍案件发生过程与审判结果,提出疑问:“法律保护了杀人犯?正义缺席?良善的秩序何在?”
设计意图:从现实案例出发,制造具有冲突的情境,提升学生兴趣的同时,引出西方法律的相关程序,导入新课。
第一部分:罗马世界的秩序——西方法律之源
1.贵族平民之争——罗马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的产生
引导学生回顾西方历史的精神源头——希腊和罗马,出示教材导言部分关于克里特岛的相关材料,指出由于材料不足,目前对希腊早期法律的情况了解不多。
出示《十二铜表法》图片,展示目录和部分法律条文,引导学生思考作为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它的重点在哪里?以“为何要做如此编排”作为过渡。
展示亚平宁半岛地形图,引导学生分析罗马的地理环境,并推导出该地理环境下的发展模式。
补充罗马共和国早期阶段的文献材料(地理环境、经济模式、政治制度)及古罗马哲人西塞罗《论共和国》中对国家、正义及法律的讨论,引导学生思考贵族、平民之争与成文法诞生之间的关系——寻求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平衡,寻求共和国之秩序与正义,保护个人财产,适应商品经济之需要;
2.帝国秩序之需要——罗马法的发展
出示罗马从共和国到帝国的征服过程图以及时间轴,引导学生思考,罗马帝国如何维护新征服的民族和地区之秩序。指出罗马法内容伴随帝国征服而增加,适用范围也随之扩张。
教师引导学生回顾罗马帝国后期历史变化,从东西分裂到西罗崩溃,查士丁尼时期一度回光返照,重建东西统一之帝国。出于维护帝国秩序及总结前人经验的目的,《罗马民法大全》应运而生。并成为此后再难崛起的罗马最后之荣光。由教师简述《罗马民法大全》之地位,并留下疑问:为何说《罗马民法大全》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以此为过渡,进入下一环节。
设计意图:本环节通过展示文献和历史地图,引导学生探究罗马法律成文的时空背景,认识到罗马法律是作为求索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存在,并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并以此为抓手,理解随罗马历史变迁,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第二部分:中古西欧之封建秩序——日耳曼习惯法与教会法
出示西罗马帝国崩溃后的西欧社会地图,出示材料:
从第六世纪起,大部分的日耳曼部落都制定了“蛮族法律”;但是“法的统治已经终止。”
——(法)勒纳·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第36-37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11月版。
“工业和商业在罗马崩溃时期已经衰落了,日耳曼人的侵略几乎把它们全部摧毁。”
——(德)恩格斯《法兰克时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542页,人民出版社,1963年12月版。
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何勤华著《西方法学史纲》,商务印书馆
设问:为什么勒纳说“法的统治已经终止”?
陈述这一时期罗马法式微的情形。引导学生根据材料和纲要所学,从政治、经济层面指出中古西欧与罗马帝国时代的不同(封建割据、商业衰落,农奴经济占据主导),从而进一步得出结论:重私人权利的罗马法因此在西欧几近湮灭,代之而起的为维护封建秩序的日耳曼习惯法以及基督教会之教会法。
设计意图:本环节通过教师设问,引导学生根据历史地图,结合已有的知识背景,从唯物史观出发,思考中古西欧的经济社会变迁与新的法律秩序生成之间的辩证关系。
第三部分:多元历史传统下的两种法律体系——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
1.基于传统层累形成的法律——英国“普通法系”
出示11——18世纪英国的法律体系时间轴,结合文献与历史图片,由教师陈述英国普通法的形成过程。
从罗马撤离至11世纪,英伦在日耳曼各族群分散统治下,依各地习惯法而治;11世纪,来自欧陆的诺曼征服给英国历史带来剧变——出于外来征服加强中央权力的秩序需要,国王派驻巡回法庭,同时需兼顾地方习惯,因而形成依照传统而生、重视判例的普通法;13世纪,出现国王与贵族之争,因而有新秩序的需要,《大宪章》之产生奠定法律至上与王权有限之传统;17世纪,破坏传统的斯图亚特王朝遭遇秉持传统并渴求更多权利的资产阶级新贵族与议会之反对,“光荣革命”发生,英国在延续传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奠定王在法下之原则,保障权力制衡。基于传统层累形成的英国普通法,后被美、加、澳、印等深受英国影响之国家接受,形成后世的“英美法系”。
过渡:同为罗马之后,地处欧洲大陆的法国走上了什么样的秩序求索道路?请学生根据教材与所学知识,思考并整理法国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整理时间轴,并指出其与英国的不同之处。
2.中央权力建构的成文法典——法国“大陆法系”
西罗马崩溃至13世纪间,法国与英相同,呈封建割据。但因其地利,罗马法之传统存留更多;13世纪后,王权加强,与新兴市民联盟,有新秩序之需要,因而为符合商品经济发展与重私人权利的罗马法复兴提供了舞台,由强大王权主导制定成文法律;18世纪,随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启蒙思想为未来新社会提供思想指导,也为新秩序的生成给予理论。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的实践,新政治成为可能,新秩序迫在眉睫,在拿破仑主导下,《法国民法典》应运而生。在中央权力主导下,最终逐渐形成了所谓“大陆法系”。
小结:不同的历史传统与社会发展历程,产生了不同的秩序生成过程与成果。
过渡:进一步思考,英国和法国产生的法律,产生路径和表现形式不同,但究其出现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历史渊源来看,其实质是否一致?
设计意图:本环节通过教师讲述,以及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进行时空梳理和史事整理,培养学生运用年表、地图等方式对近代西方法律体系之产生过程进行描述的能力,认识其来龙去脉,理解两国不同的空间和环境对其秩序生成与法律发展的重要影响。
第四部分:秩序实质之同一——近代西方法律的基本特征
1.政治自由——对公权力的制衡
出示柏拉图、西塞罗关于法律认识的文献材料:
“一个国家的法律若居于次要和软弱的地位,它离覆亡的日子也就不远了;而在一个法律是官员之主人的国家,我看到了拯救和神及于它的佑护。”
——柏拉图《理想国》
“官员是说话的法律,而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
——西塞罗《论法律》
引导学生思考在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处,哲人们视法律为何物?
出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关于三权分立的讨论: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引导学生思考近代启蒙思想家对法律的认识有何深化?在孟德斯鸠看来法律制度应如何设计?如此设计,最终目的为何?
早期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传统,加近世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思想,最终奠定西方法律在公领域的基本法律特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其目的均为实现民众的政治自由。而对公权力的制约,其目的归根到底,依然为保障个人之天赋权利。
2.寻求正义——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出示辛普森出庭时西装革履的照片,引导学生思考照片所反映的现象。
展示教材和地图册提供的史料《罗马民法大全》、《论犯罪与刑罚》:
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
——《罗马民法大全》
1764年7月,意大利贝卡里亚提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
设问:材料体现了西方法律的什么特征?
以“除此之外,西方法律制度是如何保障个人权利不受公权力侵犯的?”作为过渡。
出示“辛普森杀妻案”的具体审判过程,展示照片《辛普森的梦幻律师团》、《被诘问的举证警官福尔曼》、《难以戴上的凶案手套》、《最终裁决的陪审团》,通过故事情节引导学生从案例中分析西方法律对个人权利给予保护的具体表现。
设问:“辛普森杀妻案”的审判结果真的是正义的缺席吗?请同学根据所学,结合现实社会热点,分析为何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如此重要?
展示培根关于司法公正问题的比喻,引导学生认识建设公正法治对于寻求社会正义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追问:辛普森脱罪的原因,除了利用了程序正义的规则之外,还有什么?借此引导学生思考、批判近代西方法律的局限所在,从而引以为戒。
设计意图:本环节运用了不同时期思想家对于法治认识的相关文献,让学生凝练其观点,分析论述近代西方法律在公领域的基本特征。通过具体案例展示,让学生能从鲜活的情境中认知西方司法实践中对个人权利的保护途径和相关原则,并反思社会现实问题,在批判认识西方近代法律的基础上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寻索借鉴。
第五部分:社会秩序生成的另一种路径——宗教教化
1、中古时期的基督教——作为内外双重规范的教化
根据时间轴,简述基督教成为西方世界独占性宗教的过程。
出示“学思之窗”材料《德国农民战争》,引导学生阅读教材,结合教材文本和图片《中古时期的婚礼》、《宗教法庭》,思考基督教在中古时期的欧洲所发挥的作用。
2、宗教改革后的基督教——作为内在秩序的教化
出示教材“史料阅读”马克思关于路德宗教改革的论述,引介马克思·韦伯关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学术论点:
“的确,路德战胜了虔信造成的奴役制,是因为他用信念造成的奴役制代替了它,他破除了对权威的信仰,是因为他恢复了信仰的权威,……他把人从外在的宗教笃诚解放出来,是因为他把宗教笃诚变成了人的内在世界。”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在构成近代资本主义精神乃至整个近代文化精神的诸基本要素之中,以职业概念为基础的理性行为这一要素,正是从基督教禁欲主义中产生出来的。”
——马克思·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引导学生辨析两位学者的观点,并思考新教教义对于近世西欧资产阶级的精神秩序产生了什么影响?
设计意图:学生通过自主学习,运用教材提供的文本与图片资料,分析恩格斯关于宗教在中世纪欧洲作用的相关结论,并对其作出解释。通过对马克思和韦伯观点的辨析,在已有知识储备和史料的基础上,尝试验证及评价学人的说法。
【教学评价设计】
明治维新时期,日本政府出于收回治外法权和“脱亚入欧,富国强兵”的外交和政治目的,全面导入西方法律,从而开始了日本法律现代化进程。起而引进法国法,继则吸收德国法,建立起“六法”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商法、民诉法和刑诉法。
就明治维新以来日本法律现代化而言,至今已有100余年的历史……但是,如果深入考察日本当代法制状况,我们可以发现,日本法制存在着明显的二元主义特征。一方面,从法律文本建设,也即立法角度讲,日本的法制已经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另一方面,从法律实践角度说,从西方国家移植的法律结构和法律制度往往流于表面,原有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依然存在;法律对于社会的规范作用,对于冲突的调整作用有时仍然被视为次要的;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法治主义精神依旧没有确立。
——徐忠明《从比较法律文化看法律移植》,《学术研究》1995年第6期
从材料看,日本的法律移植存在什么问题?
结合所学知识,从近代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出发,思考为何日本法律移植会存在这些问题?
3、你认为这对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何启示?
设计意图:创设新的历史情境,让学生通过阅读材料,归纳、总结并认识日本对西方法律移植的过程与结果。迁移本课所学关于解释近代西方法律产生路径的方法,用以解释日本法律移植之所以产生如此结果的原因,并从别国法律移植的历史中吸取经验,客观认识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问题,作出自己的贡献。
水平要求:综合运用
评价目标:唯物史观—3,能够将唯物史观运用于历史学习探究中,并将其作为认识和解决现实问题的指导思想;时空观念—4,在对历史和现实的问题进行独立探究的过程中,能将其置于具体的时空框架下;历史解释—2,能够在历史叙述中将史实描述与历史解释结合起来;能够尝试从历史的角度解释现实问题;家国情怀—4,能够表现出对历史的反思,从历史中汲取经验教训,更全面、客观地认识历史和现实问题;能够将历史所得与家乡、民族和国家的发展繁荣结合起来,立志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自己的贡献。
【板书设计】
【教学反思】
本课围绕“秩序生成”这一关键逻辑,试图将近代西方法律的源流,与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历史传统相勾连,进行合乎唯物史观与历史逻辑的解释,引导学生从西方深厚的历史基座中去理解法律的产生,而不单单只是从文本出发去解读文本。但这种安排也会导致尾大不掉的问题,历史背景的铺陈过多,课堂时间又十分有限,自然就影响到课程内容的完成度。且以高中学生的认知程度,也未必能达成从历史脉络中总结出观点的能力。因此,我们对于这一部分的教学目的达成度,依然存在疑问,尚需做进一步的设计和凝练。
在分析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时,我们所采取的案例结合方式,从具体历史故事细节出发进行讲述,应能让学生更具象的认识和掌握这一知识。但这一做法也会淡化法律制度的历史性,更多的只是从特征本身去认识,缺乏背后的历史渊源。若能结合一些历史中的重要案例去体现西方法律基本特征的生成过程,或许可以改善该问题。
最后一部分对于基督教教化的内容,本课的设计稍显单薄,仅从教材文本出发配合一定的历史图片,去引导学生分析。此处若能结合一些具体的历史案例,如欧洲中世纪村落的生活世界等相关历史情境,应能帮助学生更深刻地理解宗教教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