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教学目标】
了解西方法律的渊源及其简要发展历程,掌握西方法律的主要特征,知道西方宗教对西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感悟西方的教化。
【基础知识】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1、渊源——《罗马法》
罗马共和国时期:
《十二铜表法》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
时间:公元前450年
目的: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
地位: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性质:本质是维护奴隶主利益的法律
评析:内容广泛,保护私有财产,具有阶级性,维护贵族利益,保留落后习俗(同态复仇,原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定程度上限制贵族特权。贵族不能像过去一样随意解释习惯法,从这一角度来看《十二铜表法》的诞生是平民的胜利。
拓展:概念解释
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习惯规定来调整社会关系,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贵族垄断并随意曲解法律以欺压民众。
成文法: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文件。
前3世纪中期 公民法向万民法过渡
原因:罗马帝国的不断扩张,疆域扩大,人口增长,罗马社会政治经济发生巨大改变;公民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的主体范围狭小,内容保守、形式主义色彩浓厚、保留大量氏族残余等。
拓展:概念解释
公民法:又称市民法,用以调整罗马公民关系的法律,只适用于罗马公民。
万民法:适用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的民事关系。
罗马帝国:《罗马民法大全》
背景:罗马帝国时期,随着统治区域的扩大和人口的激增,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创立: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罗马民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新律》,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即《罗马民法大全》。
意义: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标志着罗马法系的成熟,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拓展:如何理解《罗马民法大全》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罗马法博大精深,其基本思想和原则已融入西方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中,为近代世界各国立法提供了范本。
罗马法的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的借鉴与发展。如拿破仑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就是以罗马法的有关内容为蓝本起草的;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7年宪法、法国的《人权宣言》等,都是以罗马法中的理论为基础。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法制所采用,如“不告不理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律师制度、陪审制度等。罗马法中的自然法理念为资产阶级提供了民权思想和理论的武器。如资产阶级提出“天赋人权”、“自由平等”。
中世纪:
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日耳曼蛮族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之上建立了一系列蛮族王国。
(1)日耳曼法
各日耳曼王国以部落习惯法为基础,受罗马法影响,归纳总结编纂了一批成文法,
等级色彩浓厚。成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创建了纠问式诉讼。所谓纠问,也就是一问一答,我问你答,当事人完全成为审问对象,施以刑讯逼供,毫无诉讼权利,整个社会进入了司法专横和黑暗时代。
(2)教会法
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吸收若干罗马法原则而形成的法律,奉行神明裁判认为司法裁决的职能不是掌握在人的手里,而只能掌握在神的手里。判决的结果因此得到遵守,无论它显得多么荒唐可笑。
罗马法复兴
背景:11世纪后,欧洲商品经济迅猛发展,但法律制度仍然比较落后,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而罗马法是古代最发达的法律,尤其是它私法发达,是调整商品经济活动的完备法律,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罗马法重新成为欧洲各国关注的对象。中世纪后期,王权强化,与教权矛盾加剧,教会法神明裁判制度被抛弃。
2、近代西方法律体系
(1)英美法系:(判例法系/普通法系)
①背景:11世纪,诺曼底公爵征服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王室设立法院,并派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②形成: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法律在英国逐渐形成,这就是普通法。
③发展: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
④完善: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⑤扩展: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它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民法系/法典法系)
①背景:13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法国法律的统一步伐加快,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法国在启蒙思想和大革命的影响下,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②形成:1804年, 拿破仑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它与此后制定的四部法典一起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此后,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称为“大陆法系”或“民法系”。
拓展: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不同点 法的渊源 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法官地位 法官作用突出,司法中心,可以遵循先例或对判例做出新的解释 强调立法与司法分工,法官必须依据法律做出判决
受罗马法影响程度 吸收的是罗马法的精神,只采纳罗马法部分原则 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罗马法很大一部分继承取得
涵盖的范围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 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相同点 都是建立在近代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上的法律体系。 都受到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学说的深刻影响。 都以资产阶级商品经济、资产阶级民族统一国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为基础。 都继承中古时期的罗马法、教会法、日耳曼法。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基本特征:
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评价:
积极
否定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调节、缓和社会矛盾,稳定资产阶级统治,对亚洲及其他地区产生了广泛影响。
局限
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过分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个人财产决定法律地位的高低。
个人权利的认定有逐渐改进的进程。黑人、妇女等很长一段时间不能享有公民权利。
宗教伦理与教化
1.宗教改革前
(1)基督教的发展演变
公元1世纪,基督教发源于罗马帝国的巴勒斯坦。
392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
日耳曼人国家为了取得罗马人和教会的支持,逐渐都接受了基督教。
(2)教会宣传:
①教士们搜集和抄录经典,宣讲教义
②开办宗教学校和世俗学校,讲授宗教内容。
(3)宗教的作用: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和教化作用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
2.宗教改革后
(1)教会的分裂:西欧的基督教分裂为天主教和新教。新教适应了原始积累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诉求,提出了一些新的主张。
(2)新教的主张:反对教皇权威,主张信徒通过自己阅读《圣经》理解教义,还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的态度,鼓励人们发财致富。
(3)新教的局限:
①束缚人们的行为,麻醉人们的思想
②排斥其他教派,引起了多次宗教冲突,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③对教义持有不同意见的人被斥为“异端”,遭到迫害。
拓展:欧洲近代法律体系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不同之处,
欧洲近代,基础上:强调法律至上;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等原则;
中国古代,基础上:强调为君主统治服务;司法实践中:人治色彩强烈,突出教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