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教学设计: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表格式)

文档属性

名称 高中历史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教学设计: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表格式)
格式 zip
文件大小 44.3KB
资源类型 教案
版本资源 统编版
科目 历史
更新时间 2023-03-25 09:55:26

图片预览

文档简介

高一年级历史教学设计
授课教师:
课题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时 2课时
课标要求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教 学 目 标 唯物史观:梳理法律与教化相辅相成的关系,辩证的理解法律与教化的对立统一关系。 时空观念: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了解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法律与教化并用的统治手段。 历史解释:归纳律令儒家化的过程,总结中华法系的特点;认识教化在古代中国体现为儒家的礼教。 史料实证:通过材料掌握中国古代法律“礼法结合”的特点、儒学的发展与古代教化形式的变化。 家国情怀:认识中国古代有悠久的法治传统,了解中华法系的形成与特点,有助于理解当今时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治理。
重难点 教学重点:先秦的德治与法治之争;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教学难点:律令儒家化与“礼法结合”问题。
教学方式 问题探究式、阅读归纳法
课前预习 阅读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初步认识中国成文法的形成,比较儒家德治思想与法家法治思想的不同点。
重难点突破
【情境创设】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 然,乐而忘天下。”
【讲授新课】 第1课时 一、夏商周三代:刑、礼并立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1.法治传统:夏商时期,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2.德治传统:西周统治者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3.特点:刑礼分途。这一时期的礼和刑尚未融合为一个体系,各自为用。 礼:调整贵族内部的社会关系;“礼”实际上是一种等级制的生活和行为方式,专为贵族所有,即所谓“礼不下庶人”。 刑:控制下层劳动人民,所谓“刑不上大夫”。 二、春秋战国-秦朝:礼法之争到法治 1.成文法产生:春秋后期:郑国子产“铸刑书” ①背景: 战国法家思想形成之前,统治者已经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在春秋后期,因为阶级关系的剧烈变化,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公布变得非常现实而迫切,各国相继制定成文法。 ②成文法产生: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子产颁行的法律,把刑法浇铸在金属器皿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将刑书铸在鼎上。《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③子产“铸刑书”的影响 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刑书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改革色彩,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了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基,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2.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体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 (1)背景: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诸侯国君纷纷寻找治国新思想;士阶层兴起,百家争鸣局面出现其中以儒家的德治思想与法家的法治思想影响最大;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下层力量崛起,反对奴隶主贵族曲解法律。 (2)德治与法治之争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饴子产,曰: 使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①子产“铸刑书”引发了一场辩论。 邻国一位名叫叔向的官员写信给子产,反对他刊布法律,理由是违背礼仪,破坏了贵族等级秩序;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子产“铸刑书”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刑书的内容具有鲜明的改革色彩,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了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基,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觞;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虽然叔向还不能被正式作为儒家人物来看待,但他的言论集中体现了儒家对法律的观点。这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实质是奴隶主旧贵族和平民力量之争。 ②儒家与法家对人性认识上有根本差别,因此提出了不同统治方法。 法家认为,君主应该用法和刑来管理国家: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其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名,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 ——《韩非子·有度》 儒家却认为礼可以治理社会: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儒家法家人性观人性善人性恶治国方式德治,强调亲疏有别、尊卑有等的礼制法治,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是无差别的法律代表人物孔子提出统治者要“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不要过度消耗民力。商鞅在秦国颁行了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孟子建议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韩非提倡君主不要谈礼义,而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君主赏罚分明,则臣民必能守法奉令;为保证法令畅通,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评价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宣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但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但过于严苛的刑罚也是秦的暴政之一,给秦朝的灭亡埋下了伏笔。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原来的社会秩序已经被打破,想要靠道德说教来建立秩序不大可行,而想要通过恢复周朝的“礼”来重建社会秩序的可能性也已经没有了。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看来,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孟子虽然说“仁者无敌”,实际上却无助于国君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或许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儒家学说的传承者孟子与荀子开始分流。荀子言人性恶,认为王公士大夫只是因为学习了礼所以变得善了,可以用礼乐来对待,而庶民不知礼,所以只能用刑罚来制服。荀子的学生韩非和李斯都是法家的代表人物。法家认为人性本恶,所以只有法律可以令人畏惧,从而规范人的行为。韩非实际上博采荀子之学以及法家各派的要旨,完成其极端的专制主义的政治理论,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秦王嬴政读过韩非著作后说:“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 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动,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儒家与法家之间彼此竞争,甚至会有直接的冲突,但是又相互借鉴。儒家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的思想,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 (3)秦汉法治:律令并行 云梦睡虎地秦简、江陵张家山汉墓《二年律令》等出土简牍,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秦律和汉律的认识。 ①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而奸邪并生,赭衣(指刑徒)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 ——《汉书·刑法志》 秦律“密于凝脂”,在各个领域“皆有法式”;在法律实施上,坚持轻罪重罚,严刑酷法。 ②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汉文帝十三年)五月,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徙系长安。太仓公无男,有女五人。太仓公将行会逮,骂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缓急非有益也!"其少女缇萦自伤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复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原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乃下诏曰:"盖闻有虞氏之时,画衣冠异章服以为僇,而民不犯。何则 至治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 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欤 吾甚自愧。故夫驯道不纯而愚民陷焉。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加焉 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毋由也。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 ———《史记·孝文本纪》 ③秦汉朝廷还发布法律文告,称“令”,作为“律”的补充。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第2课时 三、两汉至隋唐:法律儒家化 1.汉武帝时期:春秋决狱,以经注律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恶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 ①汉初的统治者采取了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黄老思想。 ②汉武帝统治时期,儒学思想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不仅体现在政治制度设计上,也反映到法律应用与制定中。由于法律条文在引用时需要解释,这些解释通常都是有熟读儒家经典的儒生来完成。儒生们在注释法律时,也往往引用儒家经典。儒家经典作品《礼记·王制》说:“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在处理法律诉讼的时候,要考虑父子之情和君臣之义,这便是儒家的法律精神。将儒家礼的精神不断注入法律之中,从而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③法律儒家化最初采用的手段是对法律条文作“章句”,进行注解。法律一经颁布,自然不能随意修改,于是注释法律成为最好的办法。儒生们还以《春秋》《尚书》等经典的经义作为断案的原则,如董仲舒著有《春秋决狱》、东汉应劭著有《春秋断狱》。春秋决狱体现了经义对法律的主动渗透,法律与经义的双相融合。 2.魏晋时期:纳礼入律,依服定罪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①儒家开始系统的修改法律。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下诏规定以郑玄对法律的解释为权威,不得再杂用其他各家章句。 ②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八议入律”也开始于魏,即要求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宾,这八种人不由法律直接审判治罪,而是由司法机构上呈皇帝,由皇帝决定,当然一般会处以相对更轻的刑法,这其实是儒家“刑不上大夫”的礼制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晋代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就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根据犯罪者与受害人之间的亲疏、尊卑关系来核定刑法的轻重,从而开后世依服定罪的先河。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在南北朝时期依然延续。北齐的法律加上了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罪者不可以减轻刑罚或赎罪,以维护儒家的忠、孝等伦常,后来到隋朝便演化为“十恶”之条。 3.唐朝:礼法合一、中华法系确立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也。 ——《唐律疏议 名例》 ①法律的儒家化进程,至唐律基本完成。 律在唐初经过多次删繁就简。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后来,唐高宗又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的、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此后,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要求维护“孝”的伦理相关律文有二十条之多。 夫自轩辕以来,代有刑官,而五刑之法渐著,其详弗可复知。逮魏文侯师于李悝,始采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汉萧何加以三篇,通号《九章》。曹魏刘劭又衍汉律为十八篇。晋贾充又参魏律为二十篇。唐长孙无忌等又取汉魏晋三家,择可行者,定为十二篇,大概皆以《九章》为宗。历代之律,至于唐亦可谓集厥大成矣。 ——(明)刘惟谦等《进大明律表》 “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建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即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 问:中华法系的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 特点:突出成文法典,一以贯之;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司法从属于行政,司法不独立;礼法思想融合,德主刑辅,以礼入刑;诸法合一,刑民不分,突出重刑轻民; ②唐朝提倡礼治 汉朝建立之后,一方面依秦律制成《九章律》,另一方面任用叔孙通等儒生定礼仪;董仲书提出了三纲来塑造整个社会的正统观念。政府的官学教育和儒学士人的私学教育,也在引导整个社会向统治阶级所规定的秩序和思想前行。所以汉朝的统治手段既有法律,也有礼教。 唐朝统治者的礼教也很成熟,除了通过官修正史、官方组织编写儒家经典的“正义”来确定史学和经学的正统之外,其礼教方面最大的成就就是《大唐开元礼(732年)》的颁行,完成了礼仪方面正统的构建。《大唐开元礼》分吉、宾、军、嘉、凶五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在社会层面,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一般都将南北朝时期颜之推的《颜氏家训》视为最早的家族教育著作。唐朝将这种经验予以推广,强化基层教化。唐朝出现了唐太宗教育太子的《帝范》、杜正伦《百行章》、李恕《诫子拾遗》等。这些家训无一不是从儒家的伦理出发,教育子孙要谨守儒家的忠孝等伦理,要在行为规范上谨守礼法。 思考1: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越来越紧密? 儒学成为统治阶级的主流意识形态之后,势必向社会各个层面渗透,包括政治、法律、文化等各方面。 儒学向法律的渗透最初体现为儒家士人以经注律,即以儒学的经典来解释法律。这种做法也得到了皇帝的支持,儒家思想进一步被注入法律制定和法律解释中。 反思秦朝“一断于法”的教训。 第3课时 四、宋元明清时期:礼法交融 1.法律:律例合编 ①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编纂于963年的《宋刑统》,其条目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只是有些内容略有改变。天一阁所藏宋朝《天圣令》,是以唐朝《开元二十五年令》为蓝本。遇上因时制宜的情况,则通过“编敕”来体现。 ②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没有编制过完备的法典,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元朝官吏断案,只能检对格例(如1291年编定的刑例汇编《至元新格》)来办事,所谓“有例可援,无法可守”。 ③明初,朱元璋采纳了李善长“今制宜遵唐旧”的建议,在洪武七年(1397)以唐律为蓝本制定了《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因为法律在实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与现实脱节的情况,断案时为适应社会变化,就要参照旧例,于是明朝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④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顺治三年(1646年)刊布《大清律集解附例》,这部清律历经康熙、雍正、乾隆数朝修订,在乾隆五年(1740)更名为《大清律例》。 2.教化:约律合流 国权不下县,县下为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靠乡绅。 ——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础控制》 宋朝以降,除了重视法律制定外,对社会教化越发重视。这其中有理学的原因。和注重对经典的训诂与解释的汉唐经学相比,理学更注重对经典的义理阐释,对心、性、理等概念有比较深刻阐释。理学从北宋周敦颐开始,到南宋朱熹集大成。以程颢、程颐、朱熹为代表的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控制教育与科学,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家训之中。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理学的发展,使得儒家思想开始向基层渗透,与基层的社会教化更紧密结合,乡约是理学向基层渗透的一种新形式。 ①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由于乡约向百姓宣扬的是儒家正统思想,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所以通常都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②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教民榜文》里的六句话,叫做“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 ③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思考2:阅读材料,想一想: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 变化:(1)内容:宋以道德教化为主,用来教育百姓向善互助;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也更多强调顺从、安分守己。(2)主体:从民间儒学人士自发推动到政府推广,逐渐具有强制性。 说明:乡约已完全由教化手段沦为统治阶级的教化工具,呈现出乡约法律化的趋势,这也是礼法合流的表现。 思考3 :所述材料反映了统治者什么样的治理理想?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元帝纪》 君之养民,五教五刑焉。去五教五刑而民生者,未之有也。所以五教育民之安,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教既兴,无有不安者也。民有不循斯教者……五刑以加焉。五刑既示,奸顽敛迹,鳏寡孤独、笃废残疾、力弱富豪其安,有其有,无有敢犯者。养民之道,斯矣。 ——朱元璋《大诰·民不知报第三十一》 《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法。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 ——颜钧《颜钧集》卷5《箴言六章》 汉宣帝教育儿子汉元帝所说的“王”与“霸”,就是主张仁义、教化的“王道”与主张武力、刑罚的“霸道”。朱元璋说皇帝治理百姓,靠的就是“教”和“刑”,分别指伦理教化与刑罚。颜钧说《大明律》这样的一部法律,其实也是“一部礼经”,守礼教便不会触犯法律,而不遵守礼教则自然就会触犯法律,必定受到刑罚。所谓“出礼入刑”。因此整个社会实际上被统治者所设计的教与刑(或礼与法)这两种统治手段覆盖了。 积极性: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消极性: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课后作业
课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