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年级历史教学设计
授课教师:
课题 第12课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国际法的发展 课时 2课时
课标要求 了解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以及国际法的发展。
教 学 目 标 唯物史观:理解西方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国际法的发展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结果。 时空观念:知道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及国际法的发展阶段。 历史解释:分析民族国家的形成使国家之间关系变化和国际法的诞生之间的关系;分析国际法在不同历史时期对国际治理的影响。 史料实证:通过材料分析国际法出现的背景,理解国际法发展的不同阶段的标志及特点。 家国情怀:通过了解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国际法的发展,理解民族国家和国际法的出现意味着近代西方国家社会治理方式的进步。
重难点 教学重点: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 教学难点:国际法的发展。
教学方式 问题探究式、阅读归纳法
课前预习 阅读近代民族国家的产生,初步认识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是国家治理的进步。
重难点突破
【情境创设】 英法百年战争 1337年至1453年,英法两国针对法兰西统治权进行的战争,为两国国家统一和王权加强创造了条件。
【讲授新课】 第1课时 一、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 所谓民族国家,是欧洲中世纪后期出现并在资产阶级时代普遍形成的国家形式,是以民族为基础的主权国家,它必须具备两个重要的因素,即国家主权与民族一体性。 ——钱乘旦《现代文明的起源与演进》 1.从等级君主制到专制王权国家 (1)背景 城市作为手工业和商业中心,如同四处开放的花朵。“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营造一个有利于城市经济发展的环境,城市市民阶层必须展开反对封建贵族的斗争,这一点与封建王权打击割据势力,加强集权的努力不谋而合,因此共同的利益把王权与城市的命运联系在了一起。” ——李堃 就反映这种社会组织结构的社会观念来说,广大民众毫无民族情感而言,他们的忠诚要么是对封建领主或生长于斯的地方集团的忠诚,要么是对基督教的顶礼膜拜。博伊德·C·沙夫尔指出,人民首先认为自己是基督教徒,其次是某一地区如勃艮第或康沃尔的居民,只是最后,——如果实在要说的话——才是法兰西人或英吉利人。因此,占据中世纪西欧社会主导观念的是地方主义和普世主义,而这两种观念则极大地压抑和阻挡着民族情感、民族意识的产生。 ——李宏图《论近代西欧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 通过马丁·路德翻译拉丁文《圣经》等方式,作为民族凝聚力重要工具的民族语言得到普及,使得宗教共同体的地位下降,民族共同体的地位上升。 ——杨宁一《世界历史视野中的民族主义》 ①经济:欧洲资本主义萌芽和城市大发展,需要强大王权的保护。 ②政治:15世纪前后,西欧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遭到削弱,中央集权得到加强。 在中古时期的西方国家,教会的权力很大,它与以王权为代表的世俗权力的斗争贯穿了几乎整个中古时期。同时,由于封君封臣制的存在和日耳曼人传统的影响,人们只知道有领主,而不知道有国家。领主也视自己的领地和领地上的民众为私产。各封建领主统治的地区常常因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或债务关系发生变化,西欧中古时期的很多战争都由此引发。从中古晚期到近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西欧国家的王权兴起,在与教权的斗争中逐渐占据上风,开始出现所谓“绝对君主制”。宗教改革使教皇的权威受到质疑,提出了“教随国定”的原则,进一步削弱了教权,加强了以王权为代表的世俗权力。与此同时,在各国内部,封建割据势力被逐渐削弱,形成以王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的统一疆域,大众忠诚于王权的新的政治认同形成了。 ③思想: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沉重打击了教会势力,强化了各国的世俗权力,国家和民族认同观念日益显现。 (2)表现: ①英国:1534年,英国国王亨利八世授意议会通过《至尊法案》,宣布国王是英国教会的首脑,摆脱罗马教廷的控制,建立起国王的专制统治。 ②法国:1661年-1715年,路易十四时统治时期,法国王权达到顶峰。 ③欧洲国家纷纷成为专制王权国家。 (3)特点: 朕乃君主,故可以为所欲为。 ——(普鲁士)腓特烈·威廉一世 国王之于人民,雨水之于大地。 —— 西班牙格言 路易十四自号“太阳王”,自诩为“上帝在人间的代表”,他在给他的孙子的训词中说:“不要让别人来治国,你要自己做主,永远不要有亲信,也不要首相”。 ——(法国)路易十四 国王往往就是国家; 国家的版图常常因为国王的婚姻或继承关系发生改变。 2.从专制王权国家到近代民族国家 (1)背景: 材料一 “在这种普遍的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nation)而与分裂成叛乱的各附庸国的状态对抗。在封建主义表层下形成的一切革命因素都倾向王权,正像王权倾向着他们一样。” ——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与民族国家的产生》 材料二 专制之下无祖国。 ——(法)拉·布吕耶尔 不是国家属于君主,而是君主属于国家。 —— (法)狄德罗 启蒙思想家们把民族主义和民主主义结合在一起,提出了系统的民族主义思想,批判君主专制毫不考虑民族和国家的利益,剥夺了民众的自由和平等,否认君主是民族和国家的象征……指出只有当臣民成为公民,民族大共同体才会存在,祖国才会存在。在启蒙思想指导下,法国大革命爆发,标志着……法国民族主义的形成。 ——杨宁《世界历史视野中的民族主义》 材料三 “因为许多事端都因对法令中拉丁词理解不到位产生……我们希望从现在开始所有法令和其他事项,无论是在国家法院还是下级,无论是记录,合约、命令、委任状、奖赏、遗嘱和其他所有法律和司法行为以及契约,所有这些行为都要以法国母语,而非其他宣讲、书写,给予当事方”。 ——1539年法国国王颁布了《维莱一科特雷法令》 ①经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资产阶级力量壮大,反对教会和贵族的特权,要求分享政治权利 ②政治:专制王权国家的形成推动了民族国家产生。在专制王权下,国王有了自己的常备军,教会的权力逐渐依附于世俗王权,国家的统一加强,国家的概念日益凸显,主权开始高于教权,推动了民族国家的形成。 ③思想: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及拿破仑战争,传播了自由平等思想,促进了欧洲各国民族意识的觉醒。用人民主权取代王权,成为构建新型民族国家的中心和基石。 ④文化:对民族语言的重视强化了民族认同,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形成。 从文艺复兴开始,各地陆续有以拉丁文拼写的当地语言的文学作品问题,加强了人们对地域和民族的认可,早在13世纪,以伦敦方言为基础形成的英语就出现在英国官方文件中,英语开始成为英国人广泛使用的语言。16世纪,法国国王签署敕令,规定,法国的法律文件必须用以巴黎方言为主形成的法语撰写,法语成为法国的官方语言, (2)表现: 人们对国家和民族的认同逐渐超过了对宗教和国王的忠诚。 各国纷纷鼓励和组织对爱国人士的崇拜,通过规定国家节日和官方文字语言,确立国歌、国旗,进一步鼓励了人们的爱国热情,国家在人们的意识中越来越重要, (3)特点: 所谓民族国家,是欧洲中世纪后期出现并在资产阶级时代普遍形成的国家形式,是以民族为基础的主权国家,它必须具备两个重要的因素,即国家主权与民族一体性。 ——钱乘旦《现代文明的起源与演进》 主权独立,人民有共同的主权、价值、文化、历史、语言;有的由单一民族组成,更多的则是包括了多个民族。 (4)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既有血缘因素,也是社会政治发展的必然,是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 在德意志,由于自由主义、民主主义未能与民族主义相结合,于是,德意志的民族主义便把整个仇恨的目标全部引向民族之外,这就使这种民族主义更加狂热、极端和富于侵略。一种缺乏理性和资产阶级政治观念为内容的民族主义极其容易把一个民族引向灾难的深渊,并且最终以牺牲整个民族为代价来重新补上这种政治内容。 ————李宏图《论近代西欧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 民族主义作为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和精神武器,是一面革命的旗帜,具有很大历史进步性。…… 但是民族主义本身却带有不可克服的狭隘性和排他性,使他的“视野”无法跃出本民族(利益)的范围,往往把本民族的利益和文化建立在践踏其他民族利益和文化的基础之上;同时民族主义还具有潜在的、强烈的扩张性,一旦国家间有矛盾,民族主义便会膨胀为民族主义,如泛日耳曼主义、泛斯拉夫主义等。帝国主义(包括殖民主义)、大国沙文主义、军国主义等,一定程度上是其衍生物。 正因如此,“当西欧民族国家建立建成之后,民族主义就转化成为一种带有侵略性的殖民侵略和扩张的学说。”民族主义逐渐蜕变为欧美列强对外扩张、争夺霸权的理论根据和精神动力。 ——摘编自赵文亮《民族主义与20世纪的战争》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一方面凝聚了民众,有利于民族独立和社会治理,促进了西方国家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另一方面也为统治者绑架民众的意志,走向民族沙文主义,加剧对外侵略和扩张准备了条件。 第2课时 二、国家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法“即国际社会之法,或者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关系中所接受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简单说来,是有关国家之间的法律,是调节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相互关系、有一定约束力的法律系统。 ——牛津法律大辞典 1.背景: 自大航海时代起,由于航海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科技的不断进步,各国之间的交往日渐频繁。随着这种国与国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近”,无论是政府间的往来还是民间的跨境贸易往来,以及对跨境流动的自然人的管理,都开始成为各国重点关注的领域。 ——谢浩然《再论国际法的起源和发展》 1530年以后,欧洲人进入所谓“宗教战争”时代,这种以军政革命为诱因而爆发的战争成为早期近代欧洲国际政治的核心,各国新兴君主为广开财源以宗教信仰为借口对土地和黄金等财富展开激烈争夺。 ——陶永新《从万民法到国际法》 根据一般规则:本人是处理自己事务的最佳裁断者,因而拥有发动战争之权力的人,乃是唯一拥有缔结合约之权力的人。由此推导,公战能够由各方主权者单独发动,在王权政制下,这种权力理所当然属于君主。 ——(荷)格劳秀斯著,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 ①地理大发现加强了各国之间的联系与交往; ②民族国家发展的结果: 在民族国家发展进程中,国家主权意识的加强,各国都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加剧,人们希望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制度来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减少武力冲突。 ③古罗马自然法精神的历史渊源; ④荷兰人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一书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格劳秀斯在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对战争的分类、性质、起因和行为进行了分析,指出虽然战争状态下各国的关系是无序的,但是,既然有利益主体,就有社会关系,提出了国际社会的概念。他认为国际社会中的利益主体是国家,国家应该享有主权,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应该适用于契约原则,因此,主权国家之间必须制定国际法。国际法可以协调国家之间的关系,减少战争,同时,在战争中规范战争行为,可以降低战争的破坏和伤害。总之,他认为主权国家之间应该通过订立契约来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各国君主应应该根据契约原则接受约束,从而奠定了国际法的理论基础。 2.过程: (1)确立原则: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国家主权意识加强,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加剧,同时教权日益衰落,协调国家之间矛盾冲突的权威和法律依据都有所削弱,于是各种矛盾冲突不断,使得欧洲局势更加动荡。 所有罗马帝国的选侯、邦君和各邦,应根据本协议确定和确认享有他们自古以来的权利、特权、自由、优惠、自由行使领土权,不论是宗教的,还是政治的或是礼遇性的权利,因而他们永远不能,也不应受到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进行的骚扰。……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和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不论其信奉何宗教……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10月24日) ①背景: 1618年,德意志的新教各邦与和天主教各邦因为教派之争各自结成同盟,爆发战争。这场战争的起因虽然是教派之争,但其核心问题是领土、王位和霸权,因此本质上是国家利益的冲突,天主教大国法国就因其利益而站在新教同盟一方参战。这场战争持续时间很长,涉及范围广,几乎所有欧洲国家都卷入其中,给欧洲的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危害,使人民苦不堪言。在此期间,一些有识之士思考建立一种能够制约各国利益冲突、跨越国界、各国都认可的法律制度来处理新形势下的国家关系,以尽量减少武力冲突。荷兰人格劳秀斯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1648年历史上称为“三十年战争”的欧洲大混战结束,交战双方在威斯特法利亚的两个相邻城市明斯特和奥斯纳布吕克进行谈判,双方签署了《奥斯纳布吕克和约》和《明斯特和约》,统称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②内容:和约承认了新教同盟等战胜一方实际占领的土地,如瑞典对波美拉尼亚等地和奥德河、易北河等河口地区的占领,法国对阿尔萨斯和洛林等地的占领;重申“教随国定”原则;认可德意志各邦在内政和外交方面的自主权,以及瑞士与荷兰共和国的独立。 ③影响: 就欧洲而言,三十年战争后,神圣罗马帝国进一步分崩离析,以往神圣罗马帝国一国独大的局面不复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均势局面。就国际法而言,这次交战双方的谈判是在没有教会主导的前提下进行的,确立了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领土、主权与独立的原则,开创了用国际会议和通过谈判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国际终端、结束国际战争的先例;确认了缔约国必须遵守条约、各缔约国可以对违约国集体制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威斯特法利亚和约》确定了欧洲近代第一个国际关系体系——威斯特法利亚体系。在这一体系下,国家主权和独立是核心要素,各个国家通过签订条约确定国家之间的关系,根据社会契约原则,各缔约国订立了契约就必须遵守,同时有权对违约国进行集体制裁。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出现了,这是国际关系发展的里程碑,也是国际治理的一个重要的进步性。 (2)新的途径:近代外交制度的建立 君主和独立国家通过由大使及其随从人员组成的外交链来保持相互交流,因而作为外交链中主要一环的大使及其随从人员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无论国际法赋予大使们何种权利,首先有必要看到,只有由独立主权国家彼此互派的大使才享有这些权利。 ——(荷)格劳秀斯著,何勤华等译《战争与和平法》 在民族国家发展的和国际法形成的过程中,近代外交制度也出现了。 ①起源:作为近代主权国家之间的外交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中古晚期和近代早期的意大利。当时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城市共和国经济发达,商业繁荣,与欧洲很多城市或国家都有着密切的商业和经济联系。同时,这些城市共和国之间互不信任、互相竞争,甚至爆发战争,各国迫切需要密切了解其国家的实力和意图,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安全,临时派使臣出访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于是开始设立专门的外交机构,并常驻于其他国家。15世纪中期,在意大利的这些城市共和国出现了常驻外交使节。此后,在意大利各国,外交使团成为比较稳定的驻外机构。这些国家都向罗马教廷派出大使,也与其他国家互派常驻使团、常驻使节,一方面收集所在国的情报,另一方面也发展与所在国的友谊。 随着民族国家的发展和国家主权意识的加强,“每一个得到承认的独立国家都有权派遣外交人员住在其他国家,以代表本国的利益,同时也应该接受其他国家的外交人员”的观念得到了广泛认可,于是外交制度逐渐向西欧其他国家传播。 ②建立:17世纪时,欧洲国家的君主们不再满足仅仅派遣临时使者与他国保持联系,而是派遣常驻外交使节和外交使团。在此基础上,近代外交制度逐渐的建立起来;《威斯特法利亚和约》签订后,确立了常驻代表机关制度。 ③影响:外交制度的建立和国际法的形成,为国际关系确立了一些规则,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减少战争行为开辟了新的途径。 (3)适用范围扩大:维也纳体系 维也纳体系是继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之后历史上第二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国际关系体系。该体系有三个突出特点:第一,它在欧洲大陆恢复了旧的专制制度,并通过战胜国财产的瓜分不仅满足了列强的领土野心,而且初步建立起一个新的欧洲大陆的均势。第二,它是一个五极均势结构,依靠英国、法国、俄国、奥地利和普鲁士的实力均衡、共同维持着欧洲的稳定。第三,它开始用“会议外交”的方法,通过上述五大国定期举行国际会议,对列强各自的利益和矛盾进行协商解决,从而维护大国的利益。 ——摘编自《国际关系史上四大体系的演变》 ①背景: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促进了启蒙思想的传播和欧洲民族主义的发展,同时也瓦解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1815年,欧洲各国在维也纳会议及此后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建立起了以大国协调、欧洲均势为特征的国际关系体系,即维也纳体系。 ②内容:在维也纳体系下,恢复欧洲旧秩序;英、俄、奥、普、法五大国形成均势,共同监督各国执行条约的情况;确立了大国协商解决欧洲事务的原则。 ③影响: 当“科西嘉怪物”最后被牢牢禁闭起来以后,大大小小的帝王们立刻在维也纳召开了一次会议,以便分配赃物和奖金,并商讨能把革命前的形式恢复到什么程度。民族被买进或卖出,被分割或合并,只要完全符合统治者的利益和愿望就行。 ——恩格斯 维也纳体系开始了所谓的“欧洲协调时期”,国际法的执行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强化,建立在国际协商和国际条约基础上的国际关系进一步成熟和发展。 外交制度进一步发展。外交人员衔级制度逐渐建立;明确规定,在国际关系中,主权者或国家自封的头衔要的到其他国家的认可。 国际法的应用范围也逐渐从欧洲扩大到美洲、亚洲等其他许多地方。由于涉及对殖民地的处理,维也纳体系也影响亚洲、美洲和非洲等地国际法的应用。1864年,美国人丁韪良完成的美国学者惠顿所著《国际法原理》一书的中文翻译工作,清政府以《万国公法》为名印行,这标志着源自西方的国际法被正式介绍到中国。 但是维也纳体系及其原则并没有维持长久。建立在英、俄、普、奥四国均势基础之上,具有掠夺性和历史的倒退性:违背历史潮流,维护封建统治;保持德意分裂;是战胜国宰割战败国和弱小民族国家基础上形成的统治秩序,体现了大国的强权政治。与会各国之间还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制定了一系列战争法规,试图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但是,西方各国在国际法应用中实行双重标准,为了谋取利益,经常违反国际法,导致国际冲突不断。1830年和1848年,欧洲很多地方爆发了轰轰烈烈的革命,严重冲击了封建专制统治,同时各国的矛盾冲突更加激化,动摇了五大国的均势,1853年-1856年克里米亚战争更使五大国中的俄国与英法两国走向战争。德国和意大利统一后,欧洲的版图再次变化,各国的利益冲突使原有的国际关系体系无法维持,原来的国际治理模式已经跟不上各国经济政治发展的变化,最终导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 (4)一战后,开辟了新的发展阶段 缔约各国,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与安全起见,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务,维持各国间公开、公正、荣誉之邦交,严格遵守国际公法之规定,以为今后各国政府间行为之规范,在有组织之民族间彼此关系中维持正义,并恪遵条约上之一切义务。 ——《国际联盟盟约》(1919年6月28日列入《凡尔赛条约》第一部) 除本盟约或本条约另有文明规定外,凡大会或理事会开会时之决议,应得出席会议之联盟会员国全体之同意。 ——《国际联盟盟约》(1919年6月28日) ①背景: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到《维也纳和约》,各国签订了许多条约和协议,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关系的进步。但是最终决定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仍然是国家利益,弱肉强食一直影响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国际法的公平性。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国际法遭到了严重破坏。 ②进步: 凡是把一个弱小民族并入一个强大国家而没有本政府根据一般民主派的法权意识,特别是劳动阶级的法权意识,认为凡是把一个弱小民族合并入一个强大国家而没有得到这个民族的同意合并、希望合并的明确而自愿的表示,就是兼并或侵略别国领土的行为,不管这种强迫合并是发生在什么时候,不管这个被强迫合并或被强制留在别国版图之内的民族的发展或落后情形如何,最后,不管这个民族是居住在欧洲或是居住在远隔重洋的国家,都是一样。 …… 本政府认为,各富强国家为了如何瓜分它们所侵占的弱小民族而继续进行战争,是反人类的滔天罪行,并郑重声明,决心根据上述对一切民族都公正的条件,立即签定和约,终止这场战争。 ——(苏俄)列宁《和平法令》 十月革命后的第二天,苏俄就颁布了《和平法令》,提出了不兼并(即不侵占别国领土,不强制归并别的民族)不赔偿的原则,并且认为“各富强民族为了如何瓜分他们所侵占的弱小民族而继续进行战争,是反人类的滔天罪行”,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为国际法开辟了新的发展阶段。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就国际法来说,这个体系仍然有其进步意义,这主要表现在国联的设立。国联是世界上第一个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性、政治性国际组织,具有相对广泛的代表性,它是一个常设机构,有利于国际法的执行和监督。 1928年8月,美、法等国签订了《非战公约》,宣布缔约各国在他们的相互关系中废弃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③局限性:当时主导国际关系的是资本主义的大国,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充分反映了大国利益和战胜国的利益诉求,体现了国际关系中的实力原则。国际联盟被英国和法国控制,美国始终不是国联成员,苏联加入很晚,国际联缺乏普遍性和权威性,它规定了形成决议的“全体一致”原则,使之难以履行制止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责任。因此在这一体系下,国际法的效力非常有限。虽然这一时期各国签署了很多条约或公约,但很难执行。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法西斯国家的侵略和撕毁条约的行为,并没有受到任何国际法规定的制裁,进一步助长了法西斯国家的侵略,最终导致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 (5)二战后,国际法范围和内涵日益广泛、深入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联合国宪章》第一章 ①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法西斯国家的侵略活动使国际法再次遭到极大破坏。二战后期,逐渐形成雅尔塔体系。 ②进一步发展: 在雅尔塔体系下,1945年6月,50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宪章》,确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制裁侵略的机制,并赋予安理会制裁的权利,确定了“大国一致”原则,集体安全体制进一步完善,大大提高了国际法的执行力度。1945年10月24日,在美国旧金山签订生效的《联合国宪章》,标志着联合国正式成立。 1946年,在海牙国际法院成立,发展了国际司法制度。 二战后,国际法的主体空前增多。随着殖民体系的崩溃,新的民族国家纷纷独立,各类国际组织数量激增,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 国际法的领域大大扩展。在裁军、防止核武器及生化武器扩散、人权、环境、海洋、外层空间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公约或宣言,对世界和平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③国际法的实施仍然有很多局限性。一些大国为了一己私利,不惜退出国际条约,甚至不经联合国授权就进行制裁或发动战争,严重威胁着世界和平。 思考:探讨国际法对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影响
课后作业
课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