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年级历史教学设计
授课教师:
课题 第16课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变 课时 2课时
课标要求 了解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了解关税、个人所得税的产生及其在近代中国的实行。
教 学 目 标 唯物史观:认识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是赋税制度变化的深层动力。 时空观念:了解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过程,归纳关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近代定型和实行的情况。 历史解释:了解赋税制度产生的背景,认识税收征缴是国家财政不可或缺的支柱。了解赋役对于统一王朝的的重要意义;认识关税自主权的重要性;理解新中国施行的关税制度和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有利于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制度。 史料实证:通过了解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过程、近代收回关税自主权的斗争、改革开放后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的积极作用,理解赋税征收是国家的社会职能。 家国情怀:从国家财政的角度认识赋税征收的作用,理解收回关税自主权是近代中国人民反帝斗争的重要任务。
重难点 教学重点:关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教学难点: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发展过程。
教学方式 问题探究式
课前预习 阅读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初步了解赋税制度的两个重要的变化。
重难点突破
【情境创设】 同学们,近来酒泉市新冠疫情严重,政府和学校多次组织市民和同学们全民做核酸。那么,全民做核酸的费用支出来自于什么渠道?
【讲授新课】 第1课时 一、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赋出于田,自上税下;贡出于土,从下献上。 ——(南宋)王应麟《玉海·食货·贡赋》 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 ——《汉书·食货志上》 赋役制度:统治者以土地和人口为依据,向人民征收一定数量的田赋、人头税、征发徭 役而形成的基本制度。赋役的征发是统治阶级赖以维持其统治的基础,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 赋税: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力,按法定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 税,从禾,兑声,有送达的意思,本意指征收的农产品。 赋,从贝,从武,联合起来表示与“用兵有关的钱财”。 役是封建统治者剥削劳动人民剩余劳动的力役表现,是以国家对劳动人民的超经济强制为手段实现的,也是以劳动人民对统治者与剥削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人身不自由为基础的,因此本质上来说是国家对劳动人民实行普遍的人身奴役的一种特殊的表现。 1.先秦:劳役地租,役重于赋 (1)夏: 《尚书·禹贡序》:“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禹敷土,随山刊木,奠高山大川。”孔传:“任其土地所有定其贡赋之差。” 禹乃行相地宜所有以贡,及山川之便利。 ——《史记·夏本纪》 任土而供:根据土地状况不同或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度 (2)商周时期:井田制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战国)《孟子·滕文公上》 商朝,助法:又称藉法。藉就是借,即借助民力耕种公田的一种剥削制度,是一种劳役地租。 西周,彻法:由民自耕其田,交纳部分实物。 战国商鞅变法 一是打破井田和私田的界限,所有土地都按统一的标准征税; 二是赋税一律征粟,缴纳粮食,以鼓励百姓务农; 三是制定户籍制度,登记人口劳动力数字,按人口抽人头税,征发徭役和兵役。 商鞅变法是封建赋税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基本确立的标志。 2.秦汉时期:舍地税人,田租较轻而人头税较重 秦汉建立的大一统国家,建立其统一的、规范的赋役制度。秦汉时的赋役,大致包括三部分:田赋、人头税和徭役,以及一些杂役。 (1)田赋:即土地税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于二十六年(前221年)下令“使黔首(平民)自实田”。让全国的地主、自耕农向政府申报土地数量,登入薄籍,作为征收依据,曰“自实田”或“名田”。此后,私人占有的土地只要向国家登记并交纳赋税,就取得了合法的所有权。 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泰半:三分之二),发闾左之戍。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绩不足衣服。竭天下之资财以奉其政,犹未足以赡其欲也。 ——《汉书·食货志》 秦朝税率极高,史称“收泰半之赋”,也就是要缴纳田地产量的三分之二作为田赋。 汉初,统治者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田赋税率大大降低。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的税率,到汉景帝的时候改为三十税一。 (2)人头税: 秦朝征收极重的口赋,即人头税。云梦睡虎地秦简有“口赋”或“户赋”的记载。《汉书·食货志》称,秦朝“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 汉朝人头税分口赋、算赋,规定不分男女,7-14岁每人每年缴口赋20钱,汉武帝以后加征3钱, 15-56岁每人每年出算赋120钱,商人和奴婢的算赋钱还要加倍。 (3)财产税 汉朝征收。例如,对车船征税,对商人和高利贷者征收算缗钱,对财产总额征收“税民资”,甚至农民饲养六畜都要缴税。 (4)徭役: 秦汉徭役有更卒、正卒、戍卒三种。 秦朝男子17岁起役,后来汉昭帝改为23岁起役。 更卒:成年男子每年无偿为国家服劳役一个月,服役地点是在本郡或本县,承担修筑城垣、道路、河渠、宫室、陵寝,以及运输粮食等繁重劳动。 正卒:是指到郡国和京城服兵役,役期一般是两年。 戍卒:是指到边塞屯戍,役期一般是一年。 3.隋唐时期: (1)隋朝废除了前代许多苛捐杂税,主要向民众征收租庸役。 (2)唐朝: ①租庸调制:针对21至59岁之间的成年男子征收。 基础:国家向成年男子授田的均田制。在经历了魏晋南北朝较长时间的混乱后,隋唐时期国家重新掌握了数量不少的土地,从而有了授田基础,开始实行均田制。 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娟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娟絁者,兼调棉三两;输布者麻三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 ——《旧唐书·食货志上》 “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唐代陆贽 租:即田赋,每丁每年缴纳定额的谷物; 调:即户税,相当于秦汉的人头税。每丁每年随乡土所出缴纳定额的实物; 役:用人之力,每年20日,逢闰月加2日,不役者可以用庸代替,即缴纳一定的绢或布来替代徭役。表明农民对国家的强制依附关系有一定的松动。 影响:唐朝前期因为实行府兵制,折冲府兵农合一,而一般农民不需要服兵役。以庸代役保证农民有较充分的生产时间,政府的赋税收入也有了保障。因此,在唐朝初期,租庸调制对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从劳役地租到实物地租的转变。 ②两税法:按人户收税→按土地收税 背景:唐朝中期,土地买卖和兼并导致均田制遭到破坏。唐朝的均田制并没有完全改变原先的土地占有关系。封建国家授给各色人等的土地,固然有国有土地的性质,但先前存在的私有土地并不会因为均田制的实行而改变所有权。而且均田制虽然规定了永业田与口分田的区别,但口分田退还给国家的情况很少。均田令对土地买卖虽有一定的限制,但实际上违法买卖的情况很多,土地兼并的情况并不能得到解决。久而久之,均田制的废弃在所难免,均田制的废弃也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衰落的一个重要标志。从此以后,历代封建国家虽然仍拥有数量不等的官田,但官田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已远不及从前了。因此,租庸调也依赖对人的户籍的严密控制,所谓“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如果没有对人丁户籍的严密控制,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也难以为继。 唐初赋敛之法曰租庸调……玄宗之末,版籍浸坏,多非其实。及至德兵起,所在赋敛,迫趣(cù)取办,无复常准。赋敛之司增数而莫相统摄,各随意增科,自立色目,新故相仍,不知纪极。民富者丁多,率为官为僧以免课役,而贫者丁多无所伏匿,故上户优而下户劳。吏因缘蚕食,旬输月送,不胜困弊,率皆逃徙为浮户,其土著百无四五。 至是,(杨)炎建议作两税法。先计州县每岁所应费用及上供之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征税)。…为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使与居者均,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其租庸调、杂徭悉省。 ——(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226 内容:780年,唐朝政府废除租庸调,改行两税法。以国家财政支出确定赋税总额,然后将总额分解到各地,按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资产征收户税,分夏、秋两次征收。 特点:其一是量出为入,其二是简化税制,其三是考虑赋税负担能力,其次是租税以货币缴纳。量出为入,即以国家财政支出来确定赋税总额;简化税制则,是将过去的田税、户税并为一税,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两税法”名称也是因夏秋两次征收而来;考虑赋税负担能力,即将以往以丁为征收对象的做法变为按田亩征收地税,按人丁、资产征收户税。由于古代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两税法实际上的课税对象就是土地。因此,相比而言,租庸调制以人丁为征税对象,而两税法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后者更容易使赋役负担趋于合理,这也是中国赋税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租税以货币缴纳,即以货币计税,农产品必须折算成钱缴纳。课税主体不区分主户和客户,一律以当时居住地登入户籍,缴纳赋税。商人也要交税。 影响:两税法简化税收名目,扩大收税对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两税法实施之后,租庸调转化成夏秋两次缴纳,但是徭役的征发其实并没有因此废除,一部分徭役虽然由政府出钱“和雇”,但大部分力役还是靠强制性的征发来获得保证。 4.宋元时期:按人户收税→按土地收税 (1)宋承唐制,征收两税:宋代土地政策是“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导致土地买卖频繁,不利税收。宋朝的附加税繁杂多变,往往超过正税数倍;宋朝除了征收类似唐朝的庸一样的代役金外,还经常在派发各种徭役。因为徭役扰民严重,北宋中期王安石推行募役法,百姓缴纳免役钱、助役钱,官府募人代役。 (2)元朝,基本上沿袭唐朝的租庸调与两税法,分别实行于北方和南方,在北方征丁税、地税;在南方征夏税、秋粮。但是,元朝在税粮外又有前朝没有过的“科差”,按户之上下征收丝和银两。。 4.明清时期 (1)明朝: ①明初赋税分夏税、秋粮两次征收,所征主要是米麦实物。 ②正统年间,江南部分税粮折银征收送赴北京,称“金花银”。 ③明朝中期,一条鞭法 背景:明朝前期,政府主要向农民征收田赋(分夏税、秋粮)和徭役(军役与一般的民户无关,只有军户承担)。但是明中期以后。税法繁杂混乱、赋役不均、吏胥趁机营私舞弊成了重大的社会问题,朝廷的财政危机也在加剧。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白银流通量的增加,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目的在于寻找一条摆脱财政困境而又不加深社会矛盾的出路。 “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记丁,丁量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共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明史·食货志》 特点:其一,赋役合并。原本政府向民众征收的田赋(粮)与徭役(差)内部都会有许多小类,一条鞭法将赋、役的不同小类进行归并,而合并的最为彻底的是赋、役二者的合一。明朝人于慎行说:”粮不分廒口,总收分解,亦谓之条编。差不分户则,以丁为准,亦谓之条编。粮、差合二为一,皆出于地,亦谓之条编。”其二,量地计丁,即将部分丁徭摊入田亩之中。政府所需的役,由政府从税银中拿出一部分统一雇人。其三,一概折银,即不但赋税折银征收,而且役也改由丁、田共同承担,折成银两,统一征收。其四,赋役征收的程序进行简化。 影响:一条鞭法是中国赋役制度上的重大变革。明朝一条鞭法结束了自唐朝以来推行了数百年的两税法,下开清朝地丁合一税制的先河。首先,按土地征收的田赋与按人丁征发的徭役的合并,以及部分土地将丁役摊入田亩之中,不仅会使赋役的负担相对更为均衡,而且会使封建政府对人丁的控制进一步松弛。其次,一概折银的征收方法将使得农民的产出不得不进入市场,推动晚明商品经济的发展。 (2)清朝: 康熙五十一年(1712)二月二十九日谕:“将直隶各省现今征收钱粮册内有名人丁,永为定数,嗣后滋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但将实数另造清册具报。岂特有益于民,亦一盛事也。”五十二年(1713)万寿恩诏:“但据五十年(1711)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四年(1726),奉旨“以各色丁粮均派入各邑地粮之内,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又匠价向系另征。乾隆三年,奉旨均摊入本邑地粮之内,无论绅衿、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输将。由是,地丁、匠价、统归一则,真所谓“一条鞭”矣。 ——(清)吴振棫:《养吉斋余录》卷1 1712年,康熙帝规定将前一年的丁银总额定额化,永不再增加,称“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雍正帝继位后,将康熙五十年的丁银分摊到田赋中,称“摊丁入亩”,从此,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约2000年的人头税彻底废除,封建国家对百姓的人身束缚进一步减弱。 问:2006年开始,中国全面取消农业税,中国实行了2000多年的农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了解取消农业税的意义。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据统计,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每年可减轻农民负担月1250亿元,人均减负约140元,农民负担重的状况得到根本性扭转。 思考1:分析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演变趋势。 田赋中变化不明显,其征收标准基本上为土地(隋与唐前期按丁征收,但也是以按丁授田的均田制为基础的); 人头税的变化较大,由秦汉的口赋、算赋发展到隋唐的户调,至两税法实施后则与田租合并征收,清朝“摊丁入亩”之后,按人头征税的强制剥削就此废除; 徭役的变化也比较大,由秦汉时期的强制性服役,到隋唐可以纳庸代役,到明朝一条鞭法后折银代役,反映出封建政府对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弛。 第2课时 二、关税制度的起源与演变 1.含义:海关依据国家的关税政策、税法及进出口税则,代表国家对进出关境的物品征收的税,称为关税。 我国早期关卡属于“国家”之间的防御体系,政治军事功能第一。设关的目的只是稽查过往货物有无违禁品,过境而不征税。其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关卡开始延伸出财政功能。因此,我国早期的关税实际上也是一种通过税,关卡是公共权力的施政部门,同时也是国家课征关税的权力机关。 ——《试论中国关税制度的起源》 在关税出现后的很长一段时期里,存在着国内关税与国境关税并立的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废止国内关税、单一征收国境关税的情形,是伴随近代国家的形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出现的,只有数百年的历史。中国直到1937年才正式宣布废除国内关税,实行统一的国境关税。 2.演变: (1)古代: 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司货贿之出入者,掌其治禁与其征厘”。 ——《周礼 地官》 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当时货物通过边境的“关卡”就要被征税。 汉朝,国内关税,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 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而徙豪杰诸侯强族于京师。”“开关梁”即各地关卡取消了。汉朝还在阳关、玉门等西北丝绸之路主要城市设置了关隘或关卡,稽查商旅和通关文牒,征收关税和市租(即市场交易税)。 唐后期在安南、广州二地设市舶使,为了进奉海外珍品,以满足宫廷对珠宝香料等奢侈品的需求,后增加了征税的功能。 宋代提出“开洋裕国”国策,先后设密州市舶司、两浙路市舶司、福建路市舶司及光南路市舶司,管理海外贸易。宋神宗制定了《元丰市舶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市舶贸易的合法地位。这是我国第一部海外贸易管理法则。 元世祖时,于泉州置市舶提举司,掌海外贸易查禁,课植等事。至元三十年(1293年)颁布《市舶则法》,原名《整治市舶司勾当》,又称《市舶抽分杂禁》,为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市舶管理法则。 明代于福建之泉州、浙江之明州、广东之广州设置市舶提举司,掌海外朝贡市易之事。隆庆元年(1567年),隆庆帝(明穆宗)宣布解除海禁,调整海外贸易政策,允许民间私人远贩东西二洋。开放福建漳州府月港(今福建海澄),设立督饷馆,负责管理私人海外贸易并征税。 清朝,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台湾告平,清廷方开海禁,先后于二十三至二十五年间设立闽、粤、江、浙四大海关,分别管理各自下辖的数十个对外通商口岸的对外贸易事务。乾隆年间(1757年),只留下粤海关允许西方人贸易,立公行专办夷船货税。 (2)近代关税的丧失与收回:实际上,随着国内关税的逐渐衰亡,国境关税在近代中国的重要性日趋凸显,但在一段时间里,中国不能自主征收国境关税。 英国商民住居通商之广州等五处,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则,只可照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 ——(1842)《南京条约》 倘中国日后欲将税则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官议允。 ——(1844)《望厦条约》 法兰西人在五口贸易,凡入口,出口均照税则及章程所定,系两国钦差印押者,输纳钞饷。其税银将来并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别项规费……倘有后减省税饷,法兰西人亦一体邀减。 ——(1844)《黄埔条约》 鸦片战争以前,中国享有完全的关税自主权,鸦片战争后,中国开始丧失关税自主权。《南京条约》规定,英国商人“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这项规定开了协定关税的恶例。此后的中美《望厦条约》、中法《黄埔条约》等不平等条约进一步强化了西方列强的协定关税权。根据这些条约和片面最慧国待遇规定,中国失去了自主调整税率的权力。不仅如此,掌管中国国境关税的海关大权也长期把持在外国人手中。 在近代中国人民的反帝爱国斗争中,收回关税自主权成为一项重要任务。国民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都明确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要求关税自主的主张。1927年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宣告关税自主,并公布国定《进口税暂行条例》。1928年,国民政府发表“改订新约”的对外宣言,关税自主为其两项主要内容之一。国民政府首先与美国签订了《中美关税条约》,随后又陆续同意大利、英国、法国、西班牙等国缔结了“友好通商条约”和新的关税条例。到1930年,日本也终于同意了《中日关税协定》。国民政府通过这些措施,在关税自主权上取得了进展,但仍不能完全自主的制定税率。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才真正收回关税自主权。 (3)新中国 ①成立后不久,政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实施条例。这个税则及其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独立的专门的海关税法,统一了全国关税制度。 195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存在的基本问题是:总体关税水平过高,税率结构不尽合理,税则的商品分类目录不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交流的需要,等等。1985年颁布的同名税则,对这些方面进行了修改,主要是改变商品分类目录,调整进口税则。 ——摘编自黄天华编著《中国关税制度》 问:阅读材料,思考为什么1985年中国要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1951年实施的是基于当时的时代条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 改革开放后,在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这一税则的不少规定已不适应国际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 ②改革开放后 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强化了关税制度的法制化建设。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据此重新修订发布了关税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关税的基本制度,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演变 1.含义: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收对象的税种。 2.演变: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起步于民国时期。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了所得税条例,其中包括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内容,但并没有实施。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随之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正式确立。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数次修订完善,愈加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实际,对调节个人收入和实现社会稳定发挥的积极作用。 思考2:为什么直到1980年,中国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动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为了调节社会收入水平,确保社会公平和国家有序发展,在个人和家庭收入整体差别不大的计划经济时代,没有征收的必要。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课后作业
课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