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教学设计:第17课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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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高中历史统编版选择性必修1教学设计:第17课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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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型 教案
版本资源 统编版
科目 历史
更新时间 2023-03-25 1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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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年级历史教学设计
授课教师:
课题 第17课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与社会治理 课时 2课时
课标要求 了解中国古代以赋役征发为首要目的的户籍制度,以及有代标性的基层管理组织;知道中国古代王朝在社会救济和优抚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教 学 目 标 唯物史观:认识户籍制度的形成是小农经济的产物,中国古代的基层治理和社会保障措施对国家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时空观念:了解中国古代户籍制度与基层管理制度的演变过程。 历史解释:了解中国古代的户籍编制和基层管理组织主要是为赋役征发服务,但对维护社会稳定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知道中国古代王朝在社会救济和优抚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的原因。 史料实证:通过了解中国古代户籍制度的演变和基层管理组织,理解古代户籍制度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基层组织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立足点,乡里制度是户籍制度的重要补充。 家国情怀:通过对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基层组织和社会救济措施的解析,领略中国古代基层治理方式和社会救济措施的东方特色,认识合理的基层治理方式和社会救济方式对国家稳定、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理解中国古代尊敬和赡养老人、扶助弱者的优抚政策和社会风气,继承和发扬中华传统美德。
重难点 教学重点: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和基层管理组织。 教学难点:对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和基层管理组织有关的重要制度的概念理解。
教学方式 问题探究式、阅读归纳
课前预习 阅读历代户籍制度演变,初步了解中国古代政府管理户籍的根本目的是掌握人口变动情况,以便征发赋役。
重难点突破
【情境创设】 同学们,这些名词与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北上广深户口、村民委员会、社区、网格长、医保、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讲授新课】 第1课时 中国古代的朝廷关于基层治理有两个问题必须直面。其一,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正常运行,需要征发徭役赋税,而赋役的承担者是人民,政府需要构建怎样的制度或者通过怎样的方式才能持续的稳定的收缴赋役。古代中国政府的解决之道是户籍制度和基层组织。其二,在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背景下,基层人民抗“天灾人祸”的能力较差,遇到重大险情,往往会引发社会动荡,进而危及统治。为维护自身统治计,古代中国逐步形成“政府救济的重点在赈灾”和“社会力量的救济活动侧重于日常生活中的赈济”两种救济方式。 概括而言,就是古代政府既需要构建制度、组织从基层征发赋役以维持自身运转,又要采取相关措施,对基层人民基本的生产、生活进行保障,以稳定基层的生产生活秩序,最终实现统维护自身统治的终极目的。 一、基层治理 1.历代户籍制度演变:征发赋役的依据 户籍,即以户为单位登记人口、户数的薄籍,登载性别、年龄、身体状况、亲属关系等信息。 治平在庶功兴,庶功兴在事役均,事役均在民数周。民数周,为国之本也。 ┄┄ 民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焉。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食禄,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五礼用修,九刑用措者,其惟审民数乎! ——(曹魏)徐斡《中论》 “谷者,人之司命也;地者,谷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也。有其谷则国用备,辨其地则人食足,察其人则徭役均。知其三者,谓之‘治政’。”
——(唐)杜佑《通典》 人口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周知民数”是一个国家治理的根本。户籍制度就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手段和维持国家统治的重要工具。 (1)商周萌芽 殷墟甲骨卜辞“辛巳卜,贞,登帚好三千,登旅万呼伐”,“登人三千呼战”等等皆是。《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 商王朝已有了人口登记制度,即临时登记兵员的记载是为我国户籍制度的萌芽 “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辩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 ——《周礼·秋官·司民》 西周时创建了人口登记办法。周王朝已经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对生齿(男孩满8 个月,女孩满7 个月为生齿) 以上的人进行登记。 (2)战国开始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为户籍相伍”,即将民户以五家为单位编著在册。 战国法家学派的代表作《商君书·境内》说:“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这是指无论男女都在政府的簿籍上有登记。 国家大规模的编排民户,制定户籍,应当始于战国时期。这是与正在形成的集权制国家的军事、治安、赋役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反映出国家对民众的控制得到了全面加强,从而也为专制主义集权奠定了基础。 (3)秦汉确立 从秦汉起,户是政府征派赋役的单位。户籍就是政府徭役和人头税的凭证,又是政府向农民分地的依据,户籍制度是和土地制度、赋役制度相结合的。政府为掌握人口数,也会定期进行人口调查。政府会通过一年一度或三年一次的人口核查将逃避登记的人口搜刮出来,成为“刮户”。 ①秦朝, 秦始皇十六年(前231 年) 规定男子不论成丁与否,一律登记年龄 。对不报、虚报、假报户口者严加惩罚。 “东城户人士五夫,妻大女子沙、子小女子泽若、子小女子伤。” ——里耶秦简·户籍簿 东成,为里名 。户人,指户主。士五,是身份称谓,指无爵或免爵者。女子,即女性。大、小,为课役身份的标志,登记于户籍,作为征发赋役的依据。夫、沙、泽若、伤,均为人名。 户籍实行分类登记制度,除一般百姓的户籍外,还有宗亲贵族的宗室籍、官吏的宦籍、商贾的市籍等。 ②汉朝, 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萧)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沛公为汉王,以何为丞相┄┄汉王所以具知天下阸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 ——《史记·萧相国世家》 丞相主管全国户籍工作,各级地方政府也均有专门人员主管户籍。户籍上要登记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状貌等内容。百姓编户入籍后,变成了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 (4)两晋重建 郡国诸户口,黄藉,藉用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 ——《晋令》 西晋短暂统一中国,重建户籍,以黄纸登记户主姓名、年龄、家庭情况,装订成册,称为“黄籍”。 “自夷狄乱华,司、冀、凉、青、并、兖、豫、幽、平诸州一时沦没,遗民南渡,并侨置牧司,非旧土也。” ——(南朝梁)沈约《宋书·州郡志一》 晋自中原丧乱,元帝寓居江左,百姓之自拔南奔者,并谓之侨人。皆取旧壤之名,侨立郡县…… ——(唐)魏征等撰《隋书·食货志》 东晋政府对南方土著居民仍然以黄籍进行登记,对从北方南渡而来侨居的州、郡、县人口以“白籍”进行登记,不向白籍人口佂发赋役。东晋后期和南朝,政府为增加赋役,不时将侨居户口编入所居郡县户籍,称作“土断”,使白籍人口土著化,承担赋役。 土断的原因:社会动乱和人口流动打破了原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封建政府无法掌握人口、田亩等信息;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导致部分人口失去土地成为地主阶级的依附阶层;为保障赋役征发,封建政府不得不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重新制定新型户籍分类标准。 (5)隋唐成熟 ①东汉末年,战事频繁,人口波动加剧,豪强地主与国家争夺人口,户籍散乱。隋建立后,重新核定户籍,严防不实。 (开皇三年(583年)),是时山东尚承齐俗,机巧奸伪,避役惰游者十六七。四方疲人,或诈老诈小,归免租赋。高祖令州县大索、貌阅,户口不实者,正长远配。而又开相纠之科,大功以下,兼令析藉,各为户头,以防容隐。于是,记账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 高熲又以人间课输,虽有定分,年常征纳,除注恒多,长史肆情,文帐出没,復无定簿,难以推校,乃为输籍定样,请徧下诸州。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寻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一样定户上下。帝从之。自是奸无所容以。 ——(唐)魏征等撰《隋书·食货志》 高颖设轻税之法,浮客(佃户)悉自归于编户,隋代之盛,实由于斯。 开皇三年(583年),文帝下令州县官吏命州县官“大索貌阅”,将人口体貌与户籍登记相比较,查出那些已达成丁之岁,而用诈老、诈小的办法逃避承担赋役的人。 采用“输籍法”,规定每年正月初五各县派员下乡限令巡查,重新核定户等,规定应纳税额,以防止人民逃税和抑制士族、豪强占有劳动人口,造成税负不合理现象。通过“输籍法”使大量不承担国家赋役的隐匿户口,从豪强之家分离出来,成为国家编户,从而确保政府收入,加强中央集权。 ②唐 每岁一造计账,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 ——《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 承隋制,管理更严,户籍三年一造。户籍人口依其年龄而有“黄小中丁老”的分类登记,这与政府的均田和赋役有关。 (6)宋元发展 ①宋朝:户籍制度征税派役的功能开始分化 然天下郡县所受版籍,随其风俗,各有不同。或以税钱贯百,或以地之顷亩,或以家之积财,或以田之受种,立为五等。 ——(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6 乡墅有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庸而耕者,谓之客户。 ——(北宋)石介《徂徕集》 户籍分主户与客户。主户指拥有土地缴纳赋税的税户,客户指没有土地的佃户。北宋初,客户占总人口的40%,到1072年,客户所占比例下降到30%,为国家承担服役的主户人口所占比例也就相应上升了。 宋朝户籍制度变化的原因:宋朝“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允许产权自由流动,“贫富无定势”,世家大族被进一步削弱,社会各阶层流动性强,原有户籍制度影响国家的赋税收入;另一方面,沿用唐朝的两税法,由于两税法征税对象是土地而非人丁,从而导致宋代的佃农人数增加,宋代根据居民有无不动产,划分“主户”“客户”;宋代城市化与商品经济发展迅猛,打破了传统的农耕经济藩篱,商业税收远超农业税。 ②元朝 户籍册称“青册”,登记人丁、事产、孳畜、营生(即职业)等信息。 户口类型比较复杂,按职业可以分为军户、民户、匠户、站户、僧道户、儒户、灶户、渔户等,统称为“诸色户计”。“色”是种类的意思,一旦定藉,就得“各安生理”,不得更易,世代相袭,承担不同的赋役。 (7)明清削弱: ①明朝 太祖籍天下户口,置户帖、户籍,具书名、岁、居地。籍上户部,帖给之民。……洪武十四年诏天下编赋役黄册,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 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毕以其业著藉。 ——《明史·食货志》 “官司所据以征敛者黄册与鱼鳞而已。黄册以户为主而田系焉,鱼鳞册以田为主而户系焉。一经一维,互相为用”。 ——清人王庆云 继承了元朝以职业定户籍的做法,户籍分民藉、军藉、匠藉等。明朝户籍册称“黄册”,以里甲制为基础,每里一册,详列各户人口、田土、房屋。 ②清朝:户籍制度不再具有财政上的功能。 今丁银既皆摊入地粮,而滋生人户,又钦遵康熙五十二年皇祖恩旨,永不加赋。则五年编审,不过沿袭虚文,无裨实政……嗣后编审之例,著永行停止。 ——乾隆三十七年上谕(1772年) 普通户籍基本沿袭明制。但由于政府赋役越来越倾向于向土地摊派,户籍管理相对松弛。到清朝前期赋役实行固定丁银、摊丁入亩后,户籍的作用大为削弱。 乾隆年间,朝廷谕令户籍永停编审,此后政府只是按照一定的组织制度登记人口数量。 思考1:历代户籍制度演变的原因和特点? 原因: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发展;生产力的发展,人身依附关系的不断松弛;政府的改革,如土地制度与赋税制度的变化。 特点:户籍编制以家庭为单位,具有征发赋役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功能;由征发赋役为主的经济职能转向基层治理的政治职能;户籍制度下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减弱。 2.历代基层组织:征发赋役和维护稳定 户口漏于国版,夫家脱于联伍,避役逋逃者有之,弃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于是奸心竟生,伪端并作矣。小则盗窃,大则攻劫,严刑峻法不能救也。 ——(曹魏)徐幹《中论·民数》 (1)基层管理体制:以赋役征发为主 中国官治,至县而止 ———吕思勉 从秦汉到明清,县是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中央任免官吏到县一级为止。县以下的地方治理设直接管理民众的基层组织。 ①乡里制度起源 据说在夏朝时候已经有“里居(君)”,即“一里之长”。西周时期有国(即国都)野之分,国设六乡,而乡之下有“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的相统属的基层组织,野则设六遂,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这是《周礼》中记载的情况,当然《周礼》形成于汉朝,未必真实反映了周朝乡治的情形。到春秋战国时期,乡里制度初步定型,如《史记》便记载老子李耳是“楚苦县栗厉乡曲仁里人”,县之下有乡里。 《史记·商君列传渗》:“令民为什伍,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②秦汉时期,乡里制度 “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者,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 ——《汉书·高帝纪上》 县下设乡和里两级基层组织。大约百户为里,十里为乡。乡设三老,掌教化;设啬夫,掌宋讼狱、赋税;设游徼,掌捕盗。里设里正。乡、里之外有亭,设亭长,负责传递政令和维护治安。 后代沿袭这种乡里制度,但设官及内容稍有变化。 ③唐朝,乡里制、村坊制 大唐令:住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原注:若山谷阻远,地远人稀之处,听随便量置)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查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如(不)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需别置村镇。 ——(唐)杜佑《通典·食货·乡党》 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城内设坊,郊外设村,设里正、坊正、村正。里正更大意义上是为了保证赋役而设,地位更高,而坊正、村正的设置更多的是行政管理和治安的需要。 唐朝的乡政由所属五里的里正主持,从而使“乡”逐渐演变为人文地理单元。 ④北宋,都保(图)制 初期,县以下仍实行乡里制,但王安石变法时期发展出后来的都保(图)制。 在此之后,县以下的基层组织发生了较比较大的改变:一是基层组织在之前的乡、里、村的名字外,又新添了都、保、图的名称,虽然县以下基层组织一般都维持在二级或三级,但名称却因地而异,在元朝之后有“社”的名称;二是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替政府完成税粮征收等差事是职役,而不是乡官,职役不享有俸禄;三是虽然没有了“乡”的正式的基层组织,但乡作为一个地域文化单位却一直延续着。不仅乡作为一级人文地理单元一直存在,而且宋朝的都、图,以及金、元时期的村、社等称呼,也都在明清时代的基层组织形式中时有体现。例如,明朝嘉靖年间编撰的《永丰县志》中说:“分里六十又。附县曰隅,在野曰乡,管摄有里长:在隅五人,在乡六十二人、凡六十七人。”这说明隅、乡这样的地域单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为便于统治和征收税粮,将城乡居民分为六十七里。四是国家对乡村治理的干预和控制逐步增强,乡村自治功能逐步减弱。 ⑤元朝,村社制 《元典章·户部·农桑·立社》录至元二十八年(1291)尚书省奏申《劝农立社事理》,对社制作了具体规定,其第一款谓:“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立社。令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立为社长。如一村五十家以上,只为一社;增至百家者,另设社长一员;如不及五十家者,与附近村分相并为一社;若地远人稀不能相并者,斟酌各处地面,各村自为一社者听,或三村五村并为一社,仍于酌中村内选立社长。” ⑥明朝,里甲制 明朝以里、甲两级构成基层的赋税征收单位。十户为一甲,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甲首、里长。甲首、里长也都不是乡官,而是职役。 《明太祖实录》载:“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 ⑦清初延续明朝的里甲制,由于摊丁入亩以及不再实行人丁编审,负责赋役征收的里甲就逐渐融入具有治安性质的保甲制之中。 (2)基层民众的自我管理与相互监督机制:强调治安、自治、互保 ①秦汉时期的什伍组织,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为里,互相监督。 什伍相结互保连坐,使“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 ②唐朝在乡里之下有邻保制度,以四家为邻,五邻为保,彼此之间相互监督。 ③北宋王安石实施的保甲制源于唐朝的邻保制,规定“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这种保甲制所形成的保与都构成了基层的都保制。 ④明朝王守仁任南赣巡抚任上推行“十家牌法”,要求十家总编为一牌,开列各户姓名,由十家轮流收掌,每日沿门按牌察看动静,发现有面生可疑之人就向,官府举报。 ⑤清初实行里甲制,后来改而推行编制严密的保甲制: (乾隆)二十二年更定保甲之法:一、顺天府五城所属村庄暨直省各州县乡村,每户岁给门牌。十户为牌(奇零散处,通融通列),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三年更代。十甲为保,立保长,一年更代。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报官点充。┄┄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行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耗,责令随时报明,于门牌内改换填给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一》 从城市到乡村,以十户为牌,设牌长,十牌为甲,是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至此,兼具区划和户籍管理性质的乡里制与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的保甲制合一。 思考2:分析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的特点和意义? 在历史的长河中,宗族及其领袖——乡绅是发展地方自治,推动基层治理的重要力量。明清以降,宗族组织不仅遍布中国乡村,而且迅速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承担者。国家政权仅到县一级,县以下则主要依靠乡绅领导的宗族组织的自治。国家在县以下虽然也设立保长、里长之类,但人数极少,且只负责赋税以及兵役、劳役等重大的国家事务。其他诸如和谐稳定、文化教育、扶贫济困等,则完全依赖宗族等社会组织。 ——摘编自韩海浪《宗族与古代基层社会治理》 特点:自我管理与相互监督;地方自治色彩鲜明;宗法关系扮演了重要角色;官员治理与士绅管理相结合。 意义:有效治理基层地方;稳定基层社会秩序;一定程度上推动基层经济发展。 第2课时 二、历代社会救济与优抚政策 1.社会救济 (1)原因: 国无九年之蓄,曰不足;无六年之蓄,曰急;无三年之蓄,曰国非其国也。 ——《礼记·王制》 仓无备粟,不可以待凶饥。 ——《墨子 七患》 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每逢自然灾害发生时,人民生活缺少保障,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及时的救助。孟子尖锐批评了统治者“途有饿殍而不知发”的行为。 (2)作用:社会救济为民众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以保证人口繁衍和正常生产活动的进行,有利于维护统治。 (3)救济的主体: 历代社会救济的主体是掌握大量资源的政府、民间组织处于辅助地位。 《周礼·地官·遗人》中有各级机构储蓄和备荒的设计: 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厄;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 范文正公,苏人也。平生好施与,则其亲而贫、疏而贤者,咸施之。方显贵时,于其里中买负郭常稔之田千亩,号曰义田,以养济群族。族之人日有食,岁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赡。择族之长而贤者一人主其计,而时出其纳焉。……以其所入给其所聚,沛然有余而无穷。仕而家居俟代者预焉,仕而之官者罢其给。 ——钱公辅《义田记》 ①政府实施 汉朝建立常平仓制度,积谷备仓,调节粮价。 隋唐时期,政府既重视官方储备,也大力提倡民间积储。隋文帝置仓积谷,预防荒年,还鼓励民间自置义仓,令各州百姓在收获时按贫富分三等出粮,与当地造仓积蓄。 官仓救大灾,义仓防小灾。后世社仓、义仓的设置较为普遍。 (开皇三年)又于卫州置黎阳仓,洛州置河阳仓,陕州置常平仓,华州置广通仓,转相灌注,漕关东及汾、晋之粟,以给京师。 ——《隋书·食货志》卷24 ②社会力量 宋朝以后,宗族内部的救助活动逐渐兴起。北宋范仲淹在族内创设义田,赈济族人,影响深远。宗族通过设立义田、义学、义宅、义冢等族产,在衣食、住行、婚娶、蒙养、丧葬等方面资助族中贫困者。 明清时期,慈善组织开始兴起,出现了善堂、善会等慈善机构。 (4)特点: 在古代社会,政府救济的重点在救灾,核心在于保证粮食供应,或直接实施赈济,或鼓励各地余粮向灾区流通,同时还会疏导和安置流民。鼓励民间富户救济灾民。 社会力量的救济活动侧重于日常生活的赈济,如收养弃婴和孤儿、接济平民、资助贫困人口的教育、安抚无人埋葬的骸骨等。 2.社会优抚: 中国古代一直有优抚老弱贫苦等弱势群体的传统,尊敬与赡养老人,保障鳏寡孤独的生活。 秦汉时期,皇帝有时会赐给高龄老人手杖——鸠杖,以示尊重。明初朝廷令各地有司优抚高年平民,八十岁以上月给米五斗、酒三斗、肉五斤。 从唐朝开始,政府设有收容贫老、孤儿和乞讨流浪人员的专门机构,如唐朝的养病坊、宋朝的福田院、元朝的众济院、明清的养济院。 思考3:想一想,古代政府为什么要以法律形式对于贫苦无依的人群进行救助?这样的法律规定能落实吗? 凡鳏寡孤独及笃疾之人,贫穷无亲依靠,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大明律》 古代国家有两方面的重要职能:一是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用暴力来维持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和生活条件,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二是处理全社会的公共事务,管理和协调社会生产的运行。 古代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对贫苦无依的人进行救济,显示出其对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的重视,出发点则是为了保证人口繁衍与生产力的发展,同时可以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但是这种法律规定注定不可能长时间得到执行。其不可能执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古代的生产力还达不到能普遍予以救助的水平,而各级封建政府的阶级属性也决定了其不可能对剥削对象予以全力的救助。因此,这种救济也没有形成普遍化和经常化的机制,往往表现为统治者个人恩赐性的“仁政”,时有时无,覆盖面和力度都很有限,并不可能真正解决无助群体和贫困农民的温饱问题。
课后作业
课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