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学目标】
分析古代中华法系的产生、发展、成熟脉络,概括出不同时期古代中国法律的发展概貌,提升时空观念和史料实证素养。用唯物史观解释“法律儒家化”趋势,理解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对整个封建统治的双重作用。通过法律发展过程中反映在意识形态两家学派法家与儒家在不同时期的争论,由“礼法相分”到“礼法融合”,实现中华法系的完善、辉煌,并构成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懂得儒家思想中“礼”既促成古代中华法系的鼎盛也限制其进一步发展。
【基础知识】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德治思想的渊源
(1)夏商:实行“人殉”制。(重刑轻德)
(2)西周:建立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德治思想的渊源)
2、法治思想的渊源
(1)夏商周:习惯法。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特点)。
(2)春秋时期:郑国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3.春秋战国:德治与法治之争:(礼法之争,法胜礼衰)
(1)背景: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周王室礼制社会秩序崩坏。诸侯国君们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
(2)思想:
儒家:主张德治,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
孔子:
①为政以德
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主张德治,通过道德教化民众,仁和礼的手段人性善
孟子:
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法家:以法治国,严刑峻法
商鞅: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颁行法令,奖励耕战)“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和刑的手段
人性恶
韩非:
①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②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必守法令。
(3)儒家和法家思想抉择:春秋战国,君主选择了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的法家。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不断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二、法律
1、秦汉:
律令并行:秦汉朝廷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1)秦朝:改法为律,以法家思想治理国家,推动律的编纂。(秦法严苛)
(2)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春秋决狱
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律令逐渐儒家化。(开端)
拓展:
“春秋决狱”是指遇到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的案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这种量刑原则称为“原心定罪”。原心定罪强调犯罪动机,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根本是利用儒家的三纲去评判是非,实质是维护皇权的不可侵犯性。这样儒家的道德原则通过“春秋决狱”的形式而被引入司法领域,开启了道德法律化的进程。
2、魏晋:律令儒家化的发展
(1)原因:
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②魏明帝设置律博士。
(2)影响:
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重要原则之一,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3、唐朝: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
(1)法律(律、令、格、式)
唐高宗命人对《永徽律》。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2)《唐律疏议》意义
a.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b. 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4、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
963年编撰的《宋刑统》,天一阁所藏《天圣令》。
拓展:义理决狱”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作为司法审判的标准, 以调解为手段,以宁人息讼为目的,在调解和息讼中都贯穿着教化的原则。
5、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广泛援引唐律。
6、明清:例律合编
(1)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2)清朝: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三、评价“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
(1)积极性:
①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②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2)消极性:
①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四、教化
1、汉:以德化民,礼法结合(开始)
2、唐朝:
(1)教化
①提倡礼治:颁行《大唐开元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②社会层面: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2)唐朝社会治理的特点:
礼法结合,提倡礼治,重视家训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3、宋朝
①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
②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建立统治地位,甚至深入族规、家训之中。
③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④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
4明清:约律合流
明朝(约律融合)
①明朝后期,乡约为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
②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族规、乡约处罚,甚至被递解官府治罪。
清朝(约为律用)
乡约内容变成了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