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29张PPT)
选择性必修一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调和阶级矛盾和冲突、经济职能)
政治职能
社会职能
第三单元
法律
与
教化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防范与惩处
教育和引导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第10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中华法系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儒家礼教
宗教伦理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名称 内容 适用范围 适用时期
大陆 法系 包括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蓝本。 欧洲大陆国家及其曾经的殖民地、民国和现代中国 近代以来至今
英美 法系 英国中世纪以来法律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统称 英美及英国曾经的殖民地和附属国(如中国香港) 中世纪以后期以来至今
伊斯兰法系 以伊斯兰法(源于《古兰经》)作为基本法律制度的诸国所形成的“法律” 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 中世纪以来至今
印度 法系 公元5~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为主 古印度及周边仿效这种法律的亚洲国家 公元5~7世纪以前,目前已解体。
中华 法系 中国的封建法律为主 中国的封建社会及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 中国秦朝至清朝,目前已解体
单元结构
请你来断案
舆论反应:
讨论:你认为应该怎么判决?依据何在?
《记载中国法治进程之于欢案》一书这样写道:“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天理、国法、人情的角度,准确对于欢及被害人杜志浩的行为做出评价,是二审裁判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
《记载中国法治进程之于欢案》一书这样写道:“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天理、国法、人情的角度,准确对于欢及被害人杜志浩的行为做出评价,是二审裁判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选择性必修一第三单元:法律与教化
第8课
——以“尽孝违法”的审判为例
【课标】知道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左传·昭公六年》
夏商: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一 回到先秦,溯源审判依据
周公制礼作乐
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 ——《乐记 乐论》
1.德治与法治的思想渊源
指出西周的两种统治工具,并思考有什么作用?
西周:礼制,“敬天保民”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一 回到先秦,溯源审判依据
2.德治与法治之争
郑子产有疾。谓于太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左传》
叔向: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法律文件),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
之世,郑其败乎!——《左传》
根据材料,指出双方争论的焦点。
春秋时期,为何会出现如此激烈的争论
春秋早期,子产铸刑书,自称“吾以救世也”
法治: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成文法),以保护民众利益。
德治: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实质:奴隶主旧贵族和平民力量之争
一 回到先秦,溯源审判依据
2.德治与法治之争
(1)春秋:子产“铸刑书”之争
①背景:
东周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诸侯国寻求治国新思想;
士阶层兴起,百家争鸣局面出现;
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下层力量崛起,反对奴隶主贵族曲解法律。
②表现: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法治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德治
一 回到先秦,溯源审判依据
2.德治与法治之争
孟子和商鞅分别进献了什么治国主张?结局如何?
德治与法治之争
儒家与法家之争
在思想界体现为
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
——商鞅
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
——韩非子
夏,许悼公疟。五月戊辰,饮大子止之药,卒。大子奔晋。书曰:“弑其君。”君子曰:“尽心力以事君,舍药物可也。”
——《左传·昭公·昭公十九》
法家、儒家会分别如何裁决“尽孝犯法”案? 目的何在?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孔子
一 回到先秦,溯源审判依据
2.德治与法治之争
法家:以客观行为定罪,法外无情。目的在于杀一儆百。
儒家:原心定罪,情大于法。目的在于重视教化。
一 回到先秦,溯源审判依据
2.德治与法治之争
(2)春秋战国:儒家与法家之争
核心观点 代表人物及其主张 评价
儒家
法家
人性善,德治;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民贵君轻”
人性恶,
法治
孔子
孟子
商鞅
韩非
“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颁行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提倡君主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君主赏罚分明;
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德治思想有积极意义;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
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①汉初的法律承秦制
②汉武帝独尊儒术。
③儒生以经决狱,以经注律。
二 秦汉至隋唐,审判中的儒法互动
【案情】(西汉武帝年间)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董仲舒《春秋决事》
【判决】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固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董仲舒《春秋决事》
子贼(伤害)杀伤父母……皆枭其首市。
——(吕后二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
Q1.汉代“尽孝违法”判决发生了什么变化?
为什么?
死刑
免刑
二 秦汉至隋唐,审判中的儒法互动
秦 朝
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1.秦朝:
汉 朝
沿袭秦律,
制《九章律》
秦汉:律令并行
张家山汉简
《二年律令》
云梦睡虎地秦简
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六艺从此缺焉。
——《史记·儒林列传》
以法治国
二 秦汉至隋唐,审判中的儒法互动
2.汉朝:
(1)律令并行(《九章律》、《二年律令》)
(2)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律令儒家化的开端
孝元皇帝,……柔仁好儒,见先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尝侍燕,从容曰:“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 ——《汉书·元帝纪》
霸王道杂之
二 秦汉至隋唐,审判中的儒法互动
3.魏晋:
(1)概况: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儒家化。
(2)表现: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
(3)目的:
律令儒家化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
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案情】康年仅十四,因救父心切而将与父亲扭打之张莅打死。按当时的法律规定,父亲为人所殴,儿子为救父如果致死,则依常律斗殴致死定罪。
【判决】《礼记·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敕付法司,减死。 ——整理自《旧唐书》
Q3.结合所学,分析唐朝“尽孝违法”审判的继承和发展。
继承:礼法结合
发展:以《唐律疏议》为判案依据;特别重视孝。
二 秦汉至隋唐,审判中的儒法互动
二 秦汉至隋唐,审判中的儒法互动
4.唐朝:
(1)法律:唐高宗时期,编纂《唐律疏议》
诸诬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
议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敬起孝,无令陷罪。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
注云:“ 谓非缘坐之罪”,缘坐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
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唐律疏议》
以《唐律疏议》为例,概括唐律(中华法系)的特点。
法自君出,司法从属于行政
礼法结合
注重家庭伦理
刑法与民法不分
突出成文法典
二 秦汉至隋唐,审判中的儒法互动
4.唐朝:
(1)法律:唐高宗时期,编纂《唐律疏议》
★评价:①地位: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
②横向影响: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③纵向影响:成为以后历代王朝创制自己法律的蓝本;
④特点: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历史概念】 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
二 秦汉至隋唐,审判中的儒法互动
4.唐朝:
(1)法律:唐高宗时期,编纂《唐律疏议》
(2)教化
①官方:提倡礼治,颁行《大唐开元礼》
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特点: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
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之作。
②社会:推广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二 秦汉至隋唐,审判中的儒法互动
同时,唐朝完成了礼仪制度正统的构建。
小结
三 宋元至明清,“尽孝违法”处理的袭旧与创新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宋刑统》、《天圣令》
对唐宋法律整体弃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重视“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开创律例合编的体例
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袭旧:
创新1:
宋元明清大多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创制法律。
律例合编。
至释回之犯向死者子孙寻
衅争闹或用言讥诮,有心欺凌,
……死者子孙忿激难堪,因而起
意复仇致毙者,拟以杖一百、流
三千里。
——《大清律例·刑律·父祖被殴》
创新2:
理学教化,乡约教化
三 宋元至明清,“尽孝违法”处理的袭旧与创新
凡同约者: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吕氏乡约》伴随北宋灭亡而无人问津。南宋朱熹重新发现了这个乡约,据此编写了《增损吕氏乡约》。由于朱熹在学术上的名气,加上他对乡约热心地编辑和改写,使吕氏乡约在出世后的一百年,重又声名远播。
南宋·朱熹(集大成)
1.理学教化
背景:理学从北宋周敦颐开始,到南宋朱熹集大成,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
传播:控制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规范。
三 宋元至明清,“尽孝违法”处理的袭旧与创新
2.乡约教化
(1)宋朝: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乡约】
是民间儒学士人自发的道德教化组织,是理学向基层渗透的一种新形式。
三 宋元至明清,“尽孝违法”处理的袭旧与创新
凡同约者: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讲法律以儆愚顽,……息诬告以全良善,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从宋朝到清朝,乡约发生了哪些变化?
2.乡约教化
①内容:从教育百姓向善互助,到改为宣讲“圣谕”(内容上强调顺从、安分守己,宣传国家的经济政策、文化政策等)。
②强制力:从民间规约到具有约束力,与法律合流。
三 宋元至明清,“尽孝违法”处理的袭旧与创新
从宋朝到清朝,乡约发生了哪些变化?
2.乡约教化
清代的乡约仪式图
和事牌:天地神明纪纲法度
③主导者:从民间自发到地方官府推动设立。
课堂小结
1.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越来越紧密
①政治:适应大一统需要,统治者支持推动;
②经济:稳定小农经济的需要;
③思想:儒学成为官方正统思想,理学广泛流传;
④历史:单一思想治国的局限。
课堂小结
2.如何评价汉代以后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积极性:
(1)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2)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消极性:
(1)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2)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鉴古以知今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罗翔:法律不是冰冷的理性机器,它要倾听、感受并尊重民众的血泪疾苦。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同时进行了微博直播。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法律的生命力源自其对人类基本伦理情感的尊重,只有符合人性的法律才会得以永恒。
学完本课,你认为如何处理好“国法”与“人情”的关系?
课堂小结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礼教
先秦
德治:西周“敬天保民”——春秋战国儒家的仁、礼
法治:春秋“铸刑鼎”——战国法家“法、术、势”
秦——唐
秦汉:改法为律,律、令皆法
魏晋:律令儒家化
唐朝:《唐律疏议》中华法系确立
宋——清
法治:明清律例合编
教化:宋代理学、乡约组织
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