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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创新是历史演进的一种常态,是推动国家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不同时期的政治制度体现了不同时期的历史需求
学习主题一:选官制度的变化与创新
学习主题二:中枢政务机构的演变
学习主题三:汉到唐赋税制度的变化
从汉到魏晋,选官制度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隋唐时期科举制在选官程序和标准方面有何创新?意义和影响是什么?
秦汉到隋唐中枢政务机构演变的过程是什么?分析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
三省六部制是如何分工的?三省六部制的作用和影响是什么?
北魏到唐前期,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分别是什么?二者有何关联
两税法实施的背景是什么?与租庸调制度比,两税法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如何评价对两税法的不同认识?
一、选官制度
政治是人的政治,人才的选拔对于国家的治理是尤为重要的,所以如何合理且方便
的选拔出优秀的人才,就是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所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中枢权力制度的演变
世官制
(血缘)
西周
军功授爵制
(军功)
战国
察举制
(品行)
汉代
九品中正制( ?)
魏晋南北朝
历代选官制度的变化
先秦:世官制——世卿世禄制
世卿世禄制是古代选官制度的称呼。世卿就是天子或诸侯国君之下的贵族,世世代代、父死子继,连任卿这样的高官。禄是官吏所得的享受财物。世禄就是官吏们世世代代、父死子继,享有所封的土地及其赋税收入,世袭卿位和禄田的制度在先秦时期十分盛行。
含义:世官制也称为世卿世禄制。是古代高级官吏的称呼。世卿就是天子或诸侯国君之下的贵族,世世代代、父死子继,连任卿这样的高官。禄是官吏所得的享受财物。世禄就是官吏们世世代代、父死子继。所世禄世卿,就是最高统治者按血缘关系的远近,分封自己的亲属;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权力,分別掌握在大大小小的贵族手中(贵族政治)原因:适应分封制和宗法制。
废除:商鞅变法。《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分之高低(军功爵制)。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
评价:是国家产生的重要标志和原因之一,是人由野蛮向文明的一种过渡,也是原始公有制向私有制演变的必然产物。但它在对社会文明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后,日益暴露出内在的弊端,又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阻碍。贵族官吏因垄断教育文化而垄断了统治经验的积累和传承,这就决定了只有贵族官吏才可能赋予统治才干,才是当官为政合适人选
战国-汉初:军功爵制
定义:军功爵制是在战国秦朝至汉初流行的一种选官授爵制度,经历了长期的发展过程。军功爵制萌芽于春秋,确立于战国,在秦及汉中期以前的政治舞台上曾起过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自西汉中期以后,年功爵制渐趋轻滥,到东汉以后趋于衰亡。
核心内容:
其一,“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这就是说凡立有年功者,不问出身门第、阶级和阶层,都可以享受爵禄,军功是接受爵禄赏赐的最必要条件。
其二,“宗室非有年功论,不得为属籍”。这是取消宗室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他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血缘关系,即“属籍”,就可以获得高官厚禄和爵位封邑。
战国-汉初:军功爵制
影响:
积极方面
①打击了旧贵族特权,树立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经济优势;提高军队战斗力;促进统一进程。
③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激励着人们建功立业,其中的尚武精神和公平理念是我们值得继承的一大笔精神财富。
战国-汉初:军功爵制
影响:
(2)消极方面
①军功爵制度也有阶级局限,普通士兵是得不到公乘以上的高爵的。
②军功爵制的极端崇尚武力,容易暴政
③军功爵制不适用于和平年代
两汉:察举和征辟
察举在汉武帝时形成固定制度,由郡国定期向中央推举人才(西汉时每年举1人),以及应中央政府的特殊需要,不定期推举若干专门人才。常见的察举名目是举孝廉,还有如贤良、文学、兵法等。 察举虽由地方官掌握,但前提往往是被选拔人当地的士人舆论, 当地舆论对所有人都有一个基本的评价,评价高者,很自然能够被推举。
——张鸣《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导论》
选官方式:由下而上,由君县长官向中央举荐
选官依据:重德才
评价:
冲破了先秦贵族血缘世袭制的藩篱,使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
为国家选拔出了一大批高素质人才,扩大了统治基础,是用人制度的进步。
但是东汉后期,选拔官吏时钻营请托、结党营私和弄虚作假之风盛行,更加注重家世门第,察举征辟制渐趋破坏。
两汉:察举和征辟
察举制:选拔权力——中央掌握
选拔依据——乡里清议、德才兼备
异化后:选拔权力——从中央掌握到世家大族控制
选拔依据——从德才兼备到门第门生
东汉民谣称:“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抱朴子》外篇卷十五《审举》)
汉末社会动荡,“人口漂移,考祥无地”,察举制所依赖的乡里清议失去了社会基础。察举制在其后期,弊端日益严重。到东汉中后期,选举权被地方少数公卿大臣、名门望族所控制,他们结交朋党,严重干扰了人才选拔。他们选士任官往往推荐名望家庭的子弟而不管其学问品质如何,如此使得察举范围越来越狭窄,被察举者也大都名不符实。
背景:
1.社会动荡,察举制所依赖的乡里清议失去了社会基础;
2.选官多操纵在地方大族名士手中,不利于中央集权、阶层流动;
3.被举荐者沽名钓誉,名不副实,不利于人才选拔
魏晋时期: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是针对察举制带来的选举权流失的弊病,而采取的选举改革,其目的就是将选举权收回中央,由乡里评议改为官方评议,便于皇帝控制,重新建立士人与朝廷官僚制的正常关系,以逐步削弱地方化的倾向。公元220年,曹丕继任魏王,代汉在即,思有所作为。他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在地方设中正官代替乡里评议考察人才。具体方法是,每州设一大中正,每郡设中正,由当地出身的朝官中“德充才盛”者担任,负责将本地士人状况考评定级,以供吏部选官参考。中正属于兼职,但也设属员,负责访问与编订士人等级。中正编订的本地人材料,在技术操作上分为两项:一是“家世”,二是“状”,即对本人道德状况、才能学识的评语。然后根据“状”,参考家世,评定每个人的“品”。品的分类,受班固评议古代人物分类的影响,将人物等级分为九个九个等级。中正所评等级越高,所受官职往往在比较清要的位置,以后升迁就快。
——张鸣《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
魏晋时期: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初创:选拔权力——从世家大族控制到收归中央(设中正官)
选拔依据——从门第门生到家世、才能并重(定品)
九品中正制
思考:九品中正制相比于察举制的优势
中央用人有标准可循,依品授官;
选举权收归中央,一定时期内加强了中央集权
魏晋时期:九品中正制
评价:
保留了察举制人才选拔的品德标准;
初期,中正官由中央任命,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中央集权。
后期,世家大族把持选官权,“累世公卿”,执政能力低下,不利于扩大统治基础和阶层流动,不利于中央集权,(“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
九品中正制的长期实施带来怎样的影响?
制度僵化
中正官长期把握选任官员的权力,九品中正制沦为世家大族维持特权的工具。
标准不公
九品中正制逐渐演变为主要以门第为选官标准,阻断了社会的阶层流动。
素质下降
长期的家族庇佑下,士人素质下降,官场上“居官无官官之事,处事无事事之心”。
初创:选拔权力——从世家大族控制到收归中央(设中正官)
选拔依据——从门第门生到家世、才能并重(定品)
异化:选拔权力——从中央掌握到又被世家大族控制
选拔依据——从家世才能并重到只看家世,成为维护士族特权的工具
与南北朝以来寒族崛起对土族世代垄断仕途的局面造成不断冲击的历史趋势相呼应,(科举制)主要是为了满足下层士人日益增长的入仕要求。在士族的长期压抑下,这些下层士人始终地位卑下,他们既无悠久的家世可以炫耀,也无深厚的社会背景可以依恃,但他们入仕从政的愿望却十分强烈……士族长期垄断选举,明显地侵害了寒族的利益,然而仅就寒族来讲,他们无力发动选举制度的变革,要完成这一变革,改变自己的地位,必须依恃君主即皇权的力量。而要想君主来发动选举制度的变革,其前提是这一变革必须符合君主自身的利益要求。所谓君主的利益,从根本上讲就是重建并不断强化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
——陈秀宏《唐宋科举制度研究》
隋唐时期:科举制创立和完善
科举制开创的原因:
(1)历史发展的客观潮流:
①经济上:封建经济发展,庶族地主的经济实力壮大
②政治上:士族门阀衰落,庶族地主兴起,他们要求
参与政权.九品中正制已无法维持。
(2)统治阶级的主观愿望:
①将选官权力收归中央,加强中央集权;
②扩大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
隋唐时期:科举制创立和完善
科举制的创建及完善 科举制特点
隋文帝 废九品中正制,始分科取士 自由报名
唯才是举
择优录取
分科考试
定期举行
隋炀帝 始置明经、进士科,科举制形成 唯才是举
唐太宗 考试分为常举、制举并增加考试科目如秀才、明法、明算等科,但仍以进士、明经为重 择优录取
武则天 创立殿试和武举 分科考试
唐玄宗 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科举考试地位 定期举行
天子重英豪,文章教尔曹;
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
少小须勤学,文章可立身;
满朝朱紫贵,尽是读书人。
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将相本无种,男儿当自强。
——汪洙《神童诗》
依据材料和教材《学习聚焦》,总结科举制的价值。
学习聚焦
科举制使官员选拔变得更加公开和公平,中国古代选官制度逐渐走向成熟与完善。
科举制度影响
积极:
A. 扩大了官吏来源,扩大了封建统治基础;打破特权垄断政权的局面,加速了社会阶层的流动,扩大了统治基础。
B.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
C.把选官权从世家大族手中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
D.有利于社会重学风气的形成,有利于提升社会文化水平。
E.促进儒家文化的传播、促进文化发展,尤其是唐诗发展;
F.有利于公平、公正,有一定的合理性。
G.影响深远:科举制度为后代历朝所沿用,为日本、朝鲜等国所采用,为中外文化交流作出贡献;
中国选官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
当然,科举制的推行,对历史的发展,也带来很大负面效应。首先,它使得学校体系从此以后就和选官制度牢牢地捆绑在了一起,学校成了科举的附庸。这种状况,使得从隋唐已经开始的学科分化和技术学习专门化、系统化的趋向被遏制。知识学习被限制在文字、文字书写、文学和道德讲求上。其他专业知识则退回到了师傅私相传承的作坊阶段。使中国本来就该发展起来的科学技术,受到了影响,以至于长期无法进化。其次,科举虽然强化了官僚制,但也使得人才都被行政体系吸走,影响了社会整体发展。其三,科举制虽然推动了人们向学,但也极大地催生了官本位文化的生长。整个社会的运行,都围绕着官僚体制打转,这对于中国社会以后的发展影响甚巨,以至于今天仍有余波。
——张鸣《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导论》
结合材料,分析科举制对王朝统治的作用
愚以为八股之害等于焚书,而败坏人材,有甚于咸阳之郊所坑者。
——(明)顾炎武:《日知录》
废除:1905年(清末新政)
消极:
标准单一,压抑个性;
忽视实用性学问,阻碍科技;
片面应试,严重禁锢了人们的思想。
同年登科的进士易结成“朋党”,’朋党之争”成为唐朝后期政治黑暗的重要因素,加速唐朝走向衰亡。
“公卷”、“行卷”(参考平时成绩)——唐朝科举考试的隐性因素
每年考期之前,考生们就从全国各地赶到京师,先将自己平时的诗作投向有文名的达官贵人,也有直接投给考官或者礼部的。投给考官和礼部的叫“公卷”,投给名人巨卿的叫“行卷”。一般来讲,通过名流向考官推荐,效果更好些,所以,“行卷”更为流行。在那个时代,所有名流都很乐意做伯乐。某些人诗名特盛,用不着行卷,还未考试,实际上大家已经认定他是状元了。不仅考官以为如此,考生也有同感。比如王维是公认的才子,考前就被定为第一名,结果也就是第一。大诗人白居易曾行卷到了当时著名诗人顾况门下,顾见白居易的名字,便开玩笑说,“长安米贵,君何居易 ”后来,读到白的诗句:“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时,不禁击节叫好,说:“有才如此,居亦不难。” 这种行卷的规矩,必须建立在士林道德水准比较高,考官和有力量推荐的人都能出于公心的前提上,否则,就会流为贿赂和舞弊。由于唐朝诗风大盛,考官和推荐者也是诗人,他们对自已诗名的看重,不亚于生命。
——张鸣《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导论》
先秦时期
战国至秦朝
两汉时期
魏晋南北朝
隋唐时期
世卿世禄制
军功爵制
察举制
九品中正制
科举制
方式:世袭
标准:血缘
方式:中央任免
标准:军功
方式: 地方举荐
标准: 品行
方式:中正官评议
标准:家世,才能
方式:考试
标准:才学
方式更加公开和公平
面向更多阶层
核心素养
时空观念
趋势:
1.选拔方式渐趋严密、科学(血缘-推荐-考试);
2.选拔标准渐趋公平、公正(血缘-家世门第-才能);
3.选官的基础日益扩大,官员素质不断提高;
4.选拔原则逐渐制度化,体现相对的公平、公开。
二、中枢权力制度的演变
学习主题一:选官制度的变化与创新
学习主题二:中枢政务机构的演变
从汉到魏晋,选官制度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隋唐时期科举制在选官程序和标准方面有何创新?意义和影响是什么?
秦汉到隋唐中枢政务机构演变的过程是什么?分析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
西汉以来,由于历史的原因,丞相多由功臣列侯充任,权力极大,他们既能参与制定国家重要政令、辅佐皇帝总管全国政务;又能督察中央百官和地方二千石郡守、王国相,大大影响皇帝的集权。
—晁福林主编《中国古代史》
秦朝-汉初中央官制——三公九卿制
皇帝
全国政务
监察百官
(位低权重)
左、右丞相
“百官之首”
御史大夫
(副丞相)
九卿
太尉
军务
(虚有其位)
汉朝中央官制——中外朝制
削弱了_____,强化了_____
皇 帝
尚书令
侍 中
常 侍
丞 相
御史大夫
太 尉
有事上报
九 卿
由皇帝亲信担任
外朝—执行机构
相权
皇权
设立中朝
中朝—决策机构
外朝官是在宫廷外办公的官员。
中朝官是指在宫内办公的官员和皇帝身边的属员。尚书本来是皇宫内收发和记录奏章的技术性工作,起在行政机关和皇帝见传达信息的作用。后来皇帝为了加强自己的权力,有意扩大尚书的机构,尚书获得了拆阅和事先批阅奏折的权力,又获得了批阅奏章下发的权力,逐渐侵蚀外朝官的权力。
亲卫武将(皇帝亲信)
尚 书 台 尚书令或中书令
侍从近臣 侍中、议郎、中大夫等
中朝官(决策)
外朝官(执行)
三公九卿等
皇帝
汉朝中央官制——中外朝制
常侍曹 尚书 掌公卿事 二千石曹 尚书 掌二千石事 户曹 尚书 掌吏民上书事 客曹 尚书 掌少数民族事 三公曹
尚书
掌刑狱事
尚书令
左仆射 右仆射
东汉名臣李固曰:今陛下之有尚书,犹天之有北斗也。斗为天喉舌,尚书亦为陛下喉舌。……尚书出纳王命,赋政四海,权尊势重,责之所归。
——《后汉书》
东汉—尚书台位高权重
自尚书台侵夺了丞相的权力,变成了实际上的中枢机构之后,兼尚书事的重臣往往变成了事实上的丞相……朝代更迭后,新朝为了强化君权,特立机构中书省,将尚书台的权力分割出去一部分,专门负责起草诏书和掌机要、自然也就成了参与最高决策的核心机构。由于中书省设在宫苑,由皇帝的近侍顾问转成,所有王朝政令皆自所出,所以权威日重,人称“凤凰池”。
——张鸣《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
魏晋南北朝—分割尚书台权力,逐步形成三省体制
魏晋南北朝—分割尚书台权力,逐步形成三省体制
进入晋朝以后,设立门下省,长官为侍中,有议论尚书奏事之职,在对尚书奏事说三道四的同时,由于其皇帝跟班的地位,所以还可以时常对皇帝的阙失提点意见,随着时间的推移,门下省的权力越来越大,渐渐地开始对中书省起草的诏书也发表批评意见,最后发展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不合适的诏书驳回重议,这就获得了“封驳权”,这就形成了对中书省的制约。
——张鸣《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魏晋南北朝是政局紊乱的时代,但又是各种创新出现的时代,原来的三公九卿依然存在,各自的机构还没有撤掉,这时的中书和门下,依然是皇帝秘书的宫臣性质,没有完全成为国家的外廷朝臣。双轨制的并行,也是制度变迁过渡时期的一大特色。
经过魏晋南北朝发展,到了隋代,作为皇帝内侍的中书省(隋改名为内史省)、门下省从宫臣正式变成为国家的朝臣,与尚书省平等运作。三省的长官共同参加国家大事的议定,这就是所谓的三省制,它标志着完善的中央决策机制的确立。
魏晋南北朝—分割尚书台权力,逐步形成三省体制
其实“宰”和“相”,在春秋时代也仅系封建贵族的家臣,但到秦汉则化私为公,变成了正式的政府执政官。此后宰相失职,却又有另一批皇帝内廷私臣变成了正式执政官的,便如唐代之三省。何谓失职?因宰相职权,本该领导政府,统治全国的;后来此项职权,被皇帝夺去了,皇帝把他们的私属像中书、门下、尚书之类来代行政府宰相的职权;这是东汉以后魏晋南北朝时代的事。现在到唐代,才又把以前宰相职权正式分配给三省。换言之,亦即是把以前皇室滥用之权重交还政府。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政务机构演变的原因——皇权和相权的消长
时期 中枢机构设置 权力配置
西汉 武帝前 三公九卿制 丞相集决策、行政、用人、审议和司法于一身
武帝后 中朝和外朝 中朝决策,外朝执行
东汉 三公和尚书台 三公荣誉,尚书台掌决策和行政
魏晋南北朝 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三省 三省共同辅助决策,行使权力
隋唐 三省六部制 尚书省掌行政、中书省掌决策、门下省掌审议
学习主题一:选官制度的变化与创新
学习主题二:中枢政务机构的演变
从汉到魏晋,选官制度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隋唐时期科举制在选官程序和标准方面有何创新?意义和影响是什么?
秦汉到隋唐中枢政务机构演变的过程是什么?分析导致这一变化的原因
唐朝三省六部制是如何分工的?三省六部制的作用和影响是什么?
魏晋 三省制初成
隋朝 正式确立三省六部制
唐朝 三省六部制完善
1、形成过程
2、三省职责
中书省 起草诏令
门下省 封驳审议
尚书省 执行诏令
分工明确
隋唐三省六部制
在唐代,凡遇军国大事,照例先由中书省中书舍人(中书省属官)各拟意见,再由宰相(中书省长官)审核裁定送经皇帝画敕后,再须送门下省,由给事中(门下省属官)一番覆审,若门下省不同意,还得退回重拟。因此必得中书、门下两省共同认可,那道敕书才算合法…皇帝不能独裁,宰相同样不能独裁。
——钱穆《国史新论》
唐中宗不经中书省和门下省封拜官职,因心怯,故他装置诏敕的封袋,不敢照常式封发,而改用斜封,所书“敕”字也不敢用朱笔,而改用墨笔,当时称为“斜封墨敕”
“斜封墨敕”
中书省与门下省位于太极宫(宫城)内南侧的东西两边,尚书省则距离皇宫较远,但居于皇城中心位置。这样的布局说明三省六部的权力格局,即中书省和门下省侧重于辅助决策,而尚书省侧重于行政执行。在专制时代,离皇帝的远近往往能体现权力的大小,由此,可知虽然尚书省在皇城中心位置,但中书省、门下省在宫城内,其权力和地位有可能逐渐超过尚书省。唐朝三省地位的升降变化,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出于维护皇权的需要,也同君权与相权之争密不可分。
唐朝三省位置示意图
三省由于职能分工不同,它们的官署位置也不同
2
唐代三省六部制的特点
相权三分:中书省制定政令,门下省审核政令,尚书省执行政令,这样既可以互相制衡。
职权分明:三省职权按行政程序划分,一切政令从起草(中书省)、审核(门下省)至执行(尚书省),都经由三省处理。分工合作,从而提高了行政效率。
节制君权:皇帝所颁政令,未经政事堂通过,不能施行,以相权节制君权,可弥补君主才干的不足。
加强皇权:分散了宰相及中央机构的权力,互相牵制;同时,将尚书省权分六部,推动部门牵制与机构运转。
3
1
4
三省六部制的特点
三省分工明确,提高了办事效率。
分散相权,集中皇权集体施政。
注重发挥集体智慧,利于决策的科学性。
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完备,为此后历代王朝沿用,对后世起到了示范作用
(担任宰相的寒门子弟渐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官僚政治的成熟。)
材料一:自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参预朝政,其后或曰“参议得失”、“参知政事”之类,其名非一,皆宰相职也。——《新唐书·百官志一》
三省六部制的发展
材料二:其后又置政事堂,盖以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
——《文献通考·职官考》
以他官加宰相衔,扩大宰相任用范围
政事堂集体议事,提高宰相工作效率
材料三:开元中,张说为相,又改政事堂号“中书门下”,列五房于其后:一曰吏房,二曰枢机房,三曰兵房,四曰户房,五曰刑礼房,分曹以主众务焉。——《新唐书·百官志一》
改称中书门下,三省出现一体化趋势
三省六部制的发展
唐太宗时常给品位较低的官员以宰相名号,扩大任用宰相的范围。宰相议事的地方叫政事堂,后改称中书门下。政事堂的设立,提高了工作效率,三省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
政事堂
政 事 堂
唐宰相议事的地方,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议事机构。唐初设政事堂于门下省。参加政事堂会议的原仅三省长官(中书令、侍中、尚书左右仆射)。其后,皇帝又以他官参加政事堂会议,称为参知政事、同中书门下三品等(以后逐渐统一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之名),亦为宰相。中宗即位后,移政事堂于中书省,由此,确立了中书省的中心地位。723年,改政事堂名为中书门下。
提高效率,减少失误;
三省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
中书门下之印
(1)皇帝通过不断压抑、削弱相权来加强皇权。宰相制度沿着相权的步步削弱,君权的逐渐强化这根主线发展演变。
(2)中朝官向外朝官转化。中朝在牵制、架空外朝的同时,久而久之逐步发展为制度化、合法化的外朝中央机构。
(3)宰相职位的设置由实位转向虚位。由实位到虚位反映的是宰相权限及权威的下降,宰相不再专职是对相权的限制压缩。
(4)宰相权力不断分化。宰相既实行分权,在同一机构中,往往设置几个宰相职位,又注重事权的相对集中,弥补分权的效率低下的弊端。
重点深化——汉唐以来中枢权力体系的演变特点
[新思维]三省六部制最大限度追求“体制内的民主”
实现权力有效监督 把朝廷的决策分成三个部分,分别由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来承担,按照决策、审议、执行的行政程序前后相继,并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通过合理分散权力来加强民主决策,并对权力运作形成监督和制约
实现权力分配均衡 “三省六部制”改变以往的个人施政,成为集体施政,其行政体制设计注重权力之间的相互或单向制约,从制度上避免政策失误和朝令夕改,通过正确的决策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
决策与行政分离 三省六部制的政权系统中,决策与行政分离已经完成并成熟,中书省和门下省成为独立于皇权之外的决策、发令系统,而尚书省的决策权转移到中书省和门下省,行政权保留下来,尚书省向职能化方向发展
部门协同机制 三省六部制具有部门协同机制,宰相集体办公的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关,一切军国大政都在这里讨论商定,集思广益,最后由皇帝裁决施行
平衡君权 任何政令未经中书、门下而发出者,均属违制,一切皇帝诏令必经中书、门下两省,这对君权有一定的限制作用
史学新研究
材料 读者不难看出,这体系(三省六部制)与时下西洋所谓“互相制衡”截然不同。李唐政府体制之内,没有任何构成的因素代表选区的利益;因此一种独立的司法机关不可能在这样的根基上出现。无论唐太宗李世民如何的开明,他的政府无可避免为一种专制政体。只不过是因为儒教的纪律,促使当今天子在内部制造了些许监督方式来警惕他本身。(如魏征)它代表着皇帝之意志力,乃是一种人身上的品德,而非组织结构上之力量。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
三省六部制下,三省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和监督,可以防止大臣专权;
设政事堂由三省长官共议国事,形式上带有民主色彩,但实质是封建君主专制。
三省六部制≠民主制
史学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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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枢机构
三、赋税制度
国家
人民
-财政支出:养兵、赈灾、工程、官吏工资···
+财政收入:赋税
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
以田亩为基础的土地税,即田税
以成年男子为基础的徭役和兵役
以户为基础的财产税,即户税(调)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因为夏、商、周三代实行的是以土地国有为基础的井田制,所以在赋税制度上行贡、助、彻之法,即“籍田以力”的劳役地租。随着井田制的瓦解,赋税制度方面也出现了相应的变革。
公元前685年,齐相管仲推行“相地而衰征”的税法,突破了井田制的局限。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实行“履亩而税”,井田制被废除。初税亩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是税收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标记。
井田制(西周)——初税亩(东周)
1、赋税制度演变
西周之前井田制下实行劳役地租;
东周以后封建土地制度逐渐确立,实行实物地租.
秦汉时期的比例农业税制度变革为魏晋至唐前期的定额农业税制。
秦统一后,征收田租“舍地而税人”即按每人应有土地亩数征税。由于没有按实际占有土地数征收,对一般农民负担苛重。 西汉初年,推行“什五而税一”,后又实行“三十而税一”。东汉初年,曾实行十一税制,但不久重新改为三十而税一。两汉时期的国家田税不仅是中国封建社会中较轻的,而且也为后世封建国家的田租租率、确定了一个大体的标准。但并不表明这一时期农民的负担的减轻,秦汉时期的赋税,除田租外还有口税、杂税等,其中人口税及各种杂税远比田赋重得多,是这一时期的赋税的特点。
魏晋至唐前期逐步改变了秦汉时期的赋税制度,至唐时实行租庸调制,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定额缴纳。这次改革取消了按土地产量分成的税制,确定了按土地数量定额缴税的制度。租庸调制是对唐以前我国两千多年来各朝代所实行的实物税的总结,并有一定的创新。
比例税(秦汉)——定额税(魏晋-唐前期)
1、赋税制度演变
秦汉时期实行比例农业税,加征杂税、徭役;
魏晋时期实行定额农业税,是实物税的总结和创新。
材料一:收田租亩四升,户出绢二匹、绵二斤。
——《三国志·魏书·武帝纪》
1、 租调制
调(人头税):帛、布
租(田亩税):粮食
曹操创立租调制
2、唐初:租庸调制
基 础
北魏孝文帝:均田制
租:粮食(粟)
调:帛或布
按户征收
定额租调
成年男子负担一定的徭役
深化拓展:均田制(北魏到唐朝前期)
公元485年,北魏颁布均田令,实行均田。
这是土地私有制确立以来最重要的一次土地制度改革,它的目的不是改变土地私有制,也没有实际地改变当时私有土地的占有状况,但它第一次在土地的分配上作了大胆的尝试,把国有土地平均分配给耕种者,在基本上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使耕者有其田,尽可能地平均使用土地,然后要求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承担同等数额的租赋。桑田不再收回,等于在一定条件下给予了农民一定的私有土地;均田土地不许买卖,抑制了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这些措施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安定社会秩序和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均田制一直沿用到唐朝中期,随着人口的增多及国有土地的减少,可供收回再分配的土地越来越少,均田制失去了得以施行的先决条件,逐渐被其他田制所取代。
背景:北魏时期长期战乱,人民流亡,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
目的:为以恢复生产,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内容:国家把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耕种、农民缴纳租税并服徭役和兵役。
实质:是封建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更没有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
影响:有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保证了国家兵役、徭役的征发和财政收入;一定程度上抑制土地兼并,缓和社会矛盾;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加强。
结果: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1、 租调制
2、唐初:租庸调制
材料二:(北魏孝文帝改革)“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老及身没则还田。……男夫给二十亩,课种桑五十株;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受田农民承担定额租调……一夫一妇,调帛(或布)一匹、粟二石。民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奴婢八人,耕牛20头,亦出一夫一妇之调。
——《魏书·食货志》
北魏孝文帝改革
以均田制为基础
均田制与新税制颁布后,授受土地、征收赋税均以“男夫”和“妇人”或“一夫一妇”为基本标准,可有效地防止过去以户为单位计征的种种弊端,同时把受田的奴婢、耕牛等也纳入计税范围内,还把麻田、桑田的征调分为绢、布两种形式,从而使新租调制完全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之上。在中国历史上,均田制第一次将土地分配与赋税征课如此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反映出封建社会土地与赋税思想日趋成熟,封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能力的提高。
以均田制接受的土地为征收标准,防止了过去以户为单位征税的弊端;使田制和税制结合得更加紧密。
为何田租是以人丁为依据固定收取?
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
核心素养
史料实证
2、唐初:租庸调制
有田则有租,(田——租——粟);有家则有调,(户——调——帛或布);
有身则有庸。(身——庸——绢或布) ——(唐)陆贽
租 粟米之征 粟二石 有田始有租
庸 力役之征 20天,可“以庸代役” 有身始有庸
调 布帛之征 随乡土所产 绢二丈、棉三两/ 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有家始有调
影响:以庸代役,保证农民有较充分的生产时间,政府的赋税收入也有了保障。
特点:征收对象以人为主
材料:(武德二年)赋役之法,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绢布)。 ——《旧唐书·食货志》
背景
均田制的实行同时,租庸调制与之相适应
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采行前代曾实行过的均田制。
均田制的推广和发展;租调制的长期实施;唐统一国家的建立;传统民本思想的影响;统治者积极有为的治国思想。
2、唐初:租庸调制
影响:
A .以庸代役,一方面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另一方面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
B .农民负担相对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为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繁荣局面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C .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
D .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唐初:租庸调制
3、唐德宗:两税法 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材料反映了什么问题?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唐代敦煌户籍残卷记载:700年,户主张玄均34岁为丁男,户内另有丁男1人,寡1人,合应授田230亩,而其实际授田为75亩;721年,董思切一户应授田131亩,而实授田为28亩。
盖口分、世业之田(即均田制)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
——《新唐书·食货志》
3、唐德宗:两税法 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唐初赋敛之法曰租庸调……玄宗之末,版籍浸坏,多非其实。及至德兵起,所在赋敛,迫趣(cù)取办,无复常准。赋敛之司增数而莫相统摄,各随意增科,自立色目,新故相仍,不知纪极。民富者丁多,率为官为僧以免课役,而贫者丁多无所伏匿,故上户优而下户劳。吏因缘蚕食,旬输月送,不胜困弊,率皆逃徙为浮户,其土著百无四五。
—《资治通鉴》卷226
背景:
战乱频繁;土地买卖和兼并,均田制、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农民大量逃亡,政府掌握的户籍人数减少;富者逃税,穷者课税;官吏盘剥严重,逃户变多。
3、唐德宗:两税法 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内容:
①量出为入,国家根据财政支出制定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
② 户无主客都要交税,即当地人和外来户均编入现居州县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主要是土地)多少定出户等,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税额。租庸调、杂徭全部废除。
③无固定居处的商人,要向所在州县缴纳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
④夏、秋两季征税
3、唐德宗:两税法 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先计州县每岁所应费用及上供之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 ,以贫富为差。为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使与居者均,无侥利 。
——《资治通鉴》卷226
(2)内容:
租庸调侧重以人丁为赋税征收标准,两税法侧重以财产主要是土地为征收标准
3、唐德宗:两税法 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①“量出以制入”:由中央政府预先确定总的税额,分配到各地征收。
②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户不分主户和客户,以当时的居住地,编入户籍。
③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
④一年赋税夏秋两征之:分夏秋两次收取。
⑤户税依据户等纳钱,地税按土地纳米粟,夏秋都要征户税地税。
⑥旧有的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役全部废除。
⑦无固定居处的商人要向所在州县缴纳商税。
内容:
①课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②征课内容: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
③课税标准: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
④征课时间:分为夏秋两季,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
⑤征课原则:“量出以制入。”两税法提出,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可以说是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
项目 内容
征税依据
征收名目
征收形式
征税对象
利
以土地、财产为主
征收钱币为主
不分主户和客户,一律就地落籍纳税
扩大了收税对象
增加了财政收入
放松了人身控制,体现了公平公正
简化了税收名目,
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减轻了人民负担
缓和了社会矛盾
推动商品经济发展
结合教材探究与拓展,讨论两税法的利弊?
弊
户税(财产)、地税,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
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税额,各州之间税赋轻重不均;
各类加征及苛敛杂税没有真正减税;
土地兼并严重;
……
没有灾害减免的规定等
……
征税时间:分夏秋两次收取
租庸调→
户税、地税
自耕农→商人、官僚、奴婢
以人丁为主→人丁和财产并重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税外加征、资产估计偏差,垦田数目不更新、实物变现受币值变化影响等问题
1
2
3
4
按户等级纳钱,垦田面积纳米粟。体现社会公平。
“客户” 纳入居住地,商人交税,纳税对象扩大,增加政府税收;
税收可以纳钱,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促进商品经济发展;
简化税收明目,纳税时间集中,既便利纳税人,又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5
否定以“丁”为基础的赋税制度,开创了封建历史上以土地和财产征税的先例。
3、唐德宗: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评价
局限:两税法并没有减轻纳税农民的负担
①没有规定全国统一税额,各州之间税赋轻重不均;
②各类加征及苛敛杂税对两税法造成破坏瓦解。
③土地兼并严重;
④长期不调整户;
⑤没有灾害减免的规定等
积极:
①两税法简化税收名目,有利于减轻人民的负担,缓和社会矛盾。
②两税法扩大收税对象,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③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有利于改变贫富不均的现象。
④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了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⑤两税法以货币为主要征税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趋势: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逐渐放松,征税的主要标准从人丁转为财产。(依附关系逐渐松弛)
3、唐德宗:两税法 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评价
新在哪?
人丁
财产
田租、户调、
力役、杂税等
户税、地税
授田农民
不分主客农商
一律纳税
一次
夏、秋两季
放松了人身控制
简化了税收名目
扩大了收税对象
增加了收税次数
3、唐德宗: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
【专题小结】汉至隋唐赋税管理方式发的变化
征税标准
人身控制
征税方式
征税名目
由人丁为主转向田亩财产为主
封建国家逐渐放松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由实物地租逐步转向货币地租
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
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步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转变。
2、农民由必须服役逐渐发展为“输庸代役”。
3、年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
4、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征收。
归纳隋唐赋税制度有什么新特点?
唐代的租庸调制,可说结束了古代井田、均田一脉相承的经济传统,而两税制则开始了此后自由经济之先河。兹将租庸调与两税法就以下各方面,分别比较如下。
一、预算方面。租庸调制先规定了田租定额,然后政府照税额征收,再把此项收来的田租作为政府每年的开支,这可说是一种量入为出的制度。但两税制之规定田租额,则是量出为入的。因当时杨炎定制,乃依照唐代宗大历十四年的田租收人为标准,而规定以后各地的征收额。这在政府的征收手续上,是简单省事得多了,可以避免每年调查统计垦田数和户口册等种种的麻烦。
二、全国各地租额方面。中国历史上的田赋制度,从井田制到租庸调制,全国各地租额,由政府规定,向来是一律平均的。租庸调制之下是四十而税一,全国各地,一律平等,无不皆然。但两税制便把这一传统,即全国各地田租照同一规定数额征收的那一项精神废弃了。因为两税制之规定田租额是量出为人的,虽然手续简单了,但这样就变成了一种硬性规定,随地摊派,而不再有全国一致的租额和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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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民制产的精神。租庸调制的精神,在于政府为民制产,然后因其产而课赋。这种办法,既没有重敛病民的弊病,又可以杜绝兼并。自两税制实行,把中国古代传统的井田、王田、均田等一贯的平均地权、还授田亩的制度打破了。从此田亩可以自由兼并,使土地又走回秦汉时代趋于集中的旧路,社会呈现更多的不安与病态,而把租庸调为民造产的精神全失掉了。
四、项目编排方面。唐之租庸调制,项目分明,有田始有租,有身始有庸,有户始有调。此制的最高用意在使有身者同时必有田有家,于是对政府征收此轻微之税额,将会觉得易于负担,不感痛苦。租庸调制每个项目分得很清楚,两税法归并在一起,虽说手续简单,但日久相沿,把原来化繁就简的来历忘了。遇到政府要用钱,要用劳役,又不免要增加新项目。而这些新项目是本来已有的,并在两税中征收了,现在再把此项目加入,岂不等于加倍征收。此即税收项目不分明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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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纳税人之范围。在实施租庸调法时,官吏九品以上及皇亲、贵戚、官学生徒、孝子顺孙等,是不负担租庸调的不课户;此外如鳏、寡、孤、独以及部曲、客女(豪族的仆妇、奴婢等),也都不课。两税法从户税、地税发展而来,而户税、地税,本来就规定官吏也要交纳的。所以从地税、户税发展而来的两税,官吏也得交纳。重要的是浮户、客户和不定居的商贾,都要负担两税。
六、税收准则。租庸调是以丁为基础,及丁则授田,年老则还官。但两税不以年龄,而以贫富为征税的标准,打破往日的所谓中男、丁男等的差别。
七、税收之主体。租庸调法是实物、力役并重,而且租庸调法规定五十天的力役可以代替全部实物,所以租庸调还是以力役为主的。但两税法是以实物为主的赋税。我们知道两税法是“定税之数,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实际征收时是实物居多的,缗钱只是由实物折算而来,所以说,两税法是以实物为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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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计算方面。租庸调制是收米谷布帛的,租则凡成丁男子,每年纳粟二石;而庸调也是征布帛,不是以钱作为计算,纯以实物计算。至于两税之征纳品,除地税之部分为谷、粟外,其户税之部分则改收钱。既以钱为定税之标准,则应征钱。然昔日庸调皆征布帛,政府支出,用布帛之处亦多。于是两税均率时,虽皆折为钱数计算,及实行征税时,又复由钱数,折合为绢帛。人民纳税,仍须用绢帛。
九、税制以外之税。唐初施行租庸调法时,还有地税和户税作为租庸调的补充税收。及安史乱后,因地税和户税占了唐代税收的很大部分,而租庸调法又益弊,乃改行以地税和户税为基础之两税制。两税的内容,主体在两种税:地税与户税。原则上两税只纳税一种,废去以前租庸调和杂税。然事实上,苛征杂税是陆续发生的。盐税本来就有,茶税也出现了。此外,又有所谓借商钱、间架、除陌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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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征收时间。租庸调的征收时间是不一致的。租庸调物于每年八月上旬起输,九月上旬则各发本州诸租,本州收获讫,十一月起发遣输往京师。至于租庸调以外的地税,大约与租同纳;户税的征收时间,不甚明了。而两税制纳税分夏秋两季,夏无过六月,秋无过十一月。但夏秋两次纳税,也不是两税法所创设的,实际上,大历五年地税的征收,就分夏秋,只是两税法将一切税都分作两期而已。
——邝士元《国史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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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治国之法——《唐律疏议》
四、治国之法——《唐律疏议》
1.隋朝:开皇律刑
变化:
废除了先秦以来车裂等酷刑,创设了“十恶”制度。
刑罚简明宽平。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2.唐朝:《唐律疏议》
又称《永徽律疏》
变化:
⑴在量刑定罪上比隋律有所减轻;.
⑵法律条文对罪行的解释和判处比前代进步。
地位:承前启后;泽被邻邦;
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最具影响力的的封建刑事法典。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特点:
(1)礼法并用,高度融合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将儒家伦理道德与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酌量古今,用刑持平
(4)语言精炼明确,立法技术高超
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古代政治思想由“礼治”到“以礼入法”的演变
1.过程
(1)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以礼入法”便成为儒家伦理道德对中国传统法律渗透的萌芽。主要表现是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改变法律条文的意义和内容。
(2)到魏晋南北朝时期,以礼入法继续深化。这一时期的法典为儒家所制订,他们尽量将儒家思想的核心“礼”渗入法典,改变了法家所制订的法律内容、精神,使法律儒家化。
(3)以礼入法在隋唐时期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一直沿用到清末。《唐律》在以礼注释经典、完善司法原则与制度方面将法律儒家化巩固了下来,由此唐律亦被称为“一准乎礼”。
2.以礼入法的核心思想
(1)礼不仅是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2)法律重视身份的差别。主张人与人之间有贵贱之别,将贵族及官吏划为特权阶层,将庶人划分为非特权阶层。
(3)强调义务与责任,维护君权、父权、夫权。三纲五常是古代法律的指导原则。
(4)以刑法为主。儒家认为“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未也”。法律以刑法为主,重惩罚和报应,兼有警告预防的作用。
当堂巩固
1.(2020.1·浙江高考·4)唐朝自太宗时起,有了以他官为宰相的记载。一些官员以“参议朝政”
“参知政事”等名号预宰相事;一些元老重臣则以“平章事”或“同三品”等名号参与决策。
唐代的宰相是一个集体,宰相议政办公的地方就是政事堂。政事堂的设立,反映了
A.相权有所分散 B.官僚政治趋向贵族化
C.“外朝”参议要政 D.政治决策走向透明开放
【解析】材料“参知政事”为副宰相,“平章事”或“同三品”等参与决策,都是为了分割相权,加强君主专制,故选A项;材料不能推断参与决策的官员是贵族身份,无法体现出贵族化趋势,排除B项;政事堂是唐朝中央中枢机构,并非“外朝”,排除C项;材料介绍政事堂官员的组成,没有涉及决策过程的透明开放,排除D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