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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课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课标要求 素养解读
了解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形成情况,以及国际法的发展。 1.掌握中央集权加强、专制王权建立、宗教改革等在推动近代西方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2.以唯物史观为指导分析国际法和外交制度出现的原因。3.明确20世纪以来国际法发展的主要表现,认识两次世界大战形成的国际组织的不同。
一、近代西方民族国家的产生
1.民族认同观念显现
(1)原因
①15世纪前后,西欧国家的封建割据势力遭到削弱,中央集权得到加强。
②宗教改革运动沉重打击了教会势力,强化了各国的世俗权力。
(2)表现
①1534年,英国国王亨利八世授意议会通过《至尊法案》,宣布国王是英国教会的首脑,摆脱罗马教廷的控制,建立起国王的专制统治。
②路易十四统治时期,法国王权达到顶峰。
③特点:国家的版图常常因为国王的婚姻或继承关系发生改变。
2.民族语言地位上升
(1)表现
①13世纪,以伦敦方言为基础形成的英语出现在英国官方文件中,英语开始成为英国人广泛使用的语言。
②16世纪,法国国王签署敕令,规定法国的法律文件必须用以巴黎方言为主形成的法语撰写,法语成为法国的官方语言。
(2)意义:对民族语言的重视强化了民族认同,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形成。
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是指近代以来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或民族独立运动建立起来的,以一个或几个民族为国民主体建立起来的国家,其成员的效忠对象是有共同认同感的“同胞”及其共同形成的体制。认同感的来源可以是传统的历史、文化、语言或新创的政治体制。其基本特征包括民族独立和民族统一、中央集权制、主权人民化、国民文化的同质性、统一的民族市场等。
3.专制王权演变为民族国家
(1)原因:法国大革命及拿破仑战争,不仅传播了自由平等思想,还促进了欧洲各国民族意识的觉醒。
(2)表现:个人对国家的忠诚越来越超过对国王和宗教的忠诚,各国纷纷鼓励和组织对爱国人士的崇拜,出现了国旗、国歌和各种国家节日,国家在人们的意识中越来越重要。
(3)特点:这些民族国家有的由单一民族组成,更多的则是包括了多个民族。
二、国际法的形成与外交制度的建立
1.国际法的形成
(1)原因
①随着国家主权意识的加强,各国都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加剧。
②人们希望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制度来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减少武力冲突。
(2)过程
①《战争与和平法》:荷兰人格劳秀斯在1625年出版,提出君主应该制定条约并接受约束,确定了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②《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签订,结束了欧洲的混战局面,形成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了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领土、主权与独立等原则,开创了用国际会议和通过谈判达成协议的形式解决国际争端、结束国际战争的先例,确认了缔约国必须遵守条约、各缔约国可以对违约国集体制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影响:奠定了近代欧洲国际关系的基础。
2.外交制度的建立
(1)17世纪,欧洲各国君主派遣常驻外交使节和外交使团到他国,近代外交制度逐渐建立。
(2)1815年,欧洲各国召开维也纳会议,建立起以大国协调、欧洲均势为特征的国际关系体系,即维也纳体系。外交制度进一步发展。
(3)国际法的应用范围从欧洲扩大到美洲、亚洲等其他许多地方。
(4)各国之间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制定了一系列战争法规,试图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3.对国际法和外交制度的评价
(1)积极:外交制度的建立和国际法的形成为国际关系确立了一些规则,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减少战争行为开辟了新的途径。
(2)局限:西方各国在国际法应用中实行双重标准,为了谋取利益经常违反国际法,导致国际冲突不断,最终引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
三、20世纪国际法的发展
1.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的发展
(1)十月革命后,苏俄提出了不兼并不赔偿的原则,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为国际法开辟了新的发展阶段。
(2)战后,战胜国建立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由主权国家参加的政治性国际组织——国际联盟。但是,国联缺乏普遍性和权威性,它规定了形成决议的“全体一致”原则,使之难以履行制止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责任。
(3)1928年8月,美、法等国签订了《非战公约》,宣布缔约各国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废弃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意义: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局限性:没有涉及裁军问题,对破坏公约的国家及其战争行为缺乏实际可行的制裁措施。)
2.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法的发展
(1)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法西斯国家的侵略活动使国际法再次遭到极大破坏。
(2)表现:1945年6月,50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宪章确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制裁侵略的机制,并赋予安理会制裁的权力,确定了“大国一致”原则,集体安全体制进一步完善。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的发展
(1)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的民族国家纷纷独立,各类国际组织数量激增。
(2)表现:国际法的领域大大扩展,在裁军、防止核武器及生化武器扩散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公约或宣言。
(3)评价
①积极:对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②局限:一些大国为了一己私利,不惜退出国际条约,甚至不经联合国授权就进行制裁或发动战争,严重威胁着世界和平。
[深化认知]
国际联盟与联合国的异同点
(1)同: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和各国友好关系;反对以战争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主张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2)不同:
组织方面:美、苏等大国长期没有加入国联,削弱了国联的影响力;大会和行政院职能分工不清,影响解决问题的效率;没有直接指挥的军事力量,无法有效展开维护行动。联合国吸收世界主权国家广泛参与,成为广泛性的国际组织。
表决程序:国联大会的决议需要一致通过,造成决策困难;行政院决议需一致通过,没有强制执行决议的权力,缺乏执行力。联合国采取“大国一致”原则,加强了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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