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

文档属性

名称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
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17.2MB
资源类型 试卷
版本资源 统编版
科目 历史
更新时间 2023-08-30 15:58:55

图片预览

文档简介

(共20张PPT)
第三单元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辱母杀人案
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假如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
法治——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理念和治国方式
教化——以德治国的重要方式,注重教育和引导
一、礼法之争
1.德治渊源:西周
夏商:统治者可以随意残害奴隶,实行“人殉”制。
西周: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尚书》里保存不少西周初年的政治文诰,每篇都说到如何治民。其中《无逸篇》说治民要“先知稼穑之艰难”,“怀保小民,惠(加惠于)鲜(穷人)鳏寡”;《立政篇》说“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勿误于庶狱庶慎。”重农与慎狱尤为封建政治的重要纲领。天子如果不能称职,皇天上帝就会改选别人,要永命必须保民。
——范文澜《中国通史》
体现统治者的自我约束
一、礼法之争
2.法治渊源
(1)夏《禹刑》、商《汤刑》、周《九刑》,这些都是习惯法。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左传·昭公六年》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
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周礼·秋官·小司寇》
(2)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子产“铸刑书”引发了辩论,这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3)特点:
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由贵族掌控,有明显的阶级性质。
一、礼法之争
子产“铸刑书”
3.德治与法治之争
(1)背景:
经济—铁犁牛耕,土地私有,生产力发展
政治—王室衰微,诸侯争霸,礼崩乐坏;诸侯国君寻求治国新思想
思想—思想活跃,百家争鸣
(2)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子产“铸刑书”而引起
一、礼法之争
(3)儒法之争
学派 治国思想 教化思想 理论来源
儒家
法家
孔子:①为政以德
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孟子: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商鞅: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韩非:①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②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必守法令
主张德治,通过道德教化民众,仁和礼的手段
主张法治(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和刑的手段
人性善
人性恶
3.德治与法治之争
一、礼法之争
(4)影响
积极:
儒家重视民生与民意,民本思想发展。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消极:
儒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
实质:在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背景下,诸侯国君们寻求理想治国道路之争。
3.德治与法治之争
法家严刑峻法,易造成暴政。
二、礼法融合
1.秦汉
1.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云梦睡虎地秦简
2.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二年律令》。
3.秦汉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礼法融合
1.秦汉
《云梦睡虎地秦简》
《法律问答》多采用答问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等作出解释。秦代“以吏为师”,《法律问答》可能就是当时培训官吏时使用的教材。
案例一:甲盗取财物价值千钱,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分赃一钱,则二人同罪。
案例四:两人持剑相斗,一人削掉了一人发髻,则应被处以城旦(筑城的苦役)徒刑。
《二年律令》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
汉朝的律令与秦朝相比有什么变化?
受儒家思想影响,汉朝重视礼治,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称“以经断狱”。
春秋决狱——律令儒家化的开端(礼法结合)
二、礼法融合
2.魏晋——律令儒家化发展
血亲复仇案
谦之年数岁,所生母亡,昭之(父)假葬田侧,为族人朱幼方(伯)燎火所焚。同产姊密语之,谦之虽小,便哀戚如持丧......永明中,手刃杀幼方,诣狱自系。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的推动因素:
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并逐渐主导律令修纂。
②魏明帝设律博士,专用儒学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
表现:法律以亲属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目的是维护三纲五常。
判决:世祖嘉其义,虑其复报,乃遣谦之随曹虎西行。
理由:杀一罪人,未足弘宪;活一孝子,实广风德。
二、礼法融合
3.唐至清:法律
唐初:律删繁就简
唐高宗时,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并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地位:
继承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标志。
标志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代表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是历代王朝创制法律的蓝本。
是礼法结合的典范,标志着律令儒家化的完成。
醉酒杀人案
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酒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
判决:诏许免死配流
理由:上官兴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
二、礼法融合
《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典范
宋朝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
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广泛援引唐律。
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
清朝沿袭《大明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横向
纵向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儒家伦理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
中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五大法系之一。
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我国古代为何形成以儒家思想构建的“礼法结合”的法律体系
经济
政治
思想
小农经济是封建社会的根基,构建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体系,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适合社会需要;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官僚制度的等级结构是礼法结合的基础;
秦二世而亡的教训;
大批儒家知识分子进居官吏行列,主导法律修纂
“天人合一”观是礼法结合的思想条件;
儒学为中国传统文化主流
二、礼法融合
4.唐至清:教化
(1)提倡礼治:开元二十年(732年)颁行《大唐开元礼》,分吉宾军嘉凶五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唐朝
吉礼:五礼之冠,祭祀典礼;
宾礼:接待宾客之礼;
军礼:师旅操演、征伐之礼;
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之礼
凶礼:哀悯吊唁、忧患之礼
《大唐开元礼》
(2)推广家训:社会层面,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颜氏家训》
家法备,然后可以言养人 。——《新唐书·柳公绰传》
宋至清
二、礼法融合
4.唐至清:教化
(1)理学
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
①背景:南宋后期程朱理学逐步建立统治地位
②传播方式:控制教育与科举,通过授徒、书院讲学,深入族规、家训
③表现: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
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则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许,而后改之。
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
《家礼》书影
二、礼法融合
4.唐至清:教化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宋《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 “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黜异端以崇正...戒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2)乡约:指在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出现了怎样的变化?
由民间道德教化为主到增加宣讲“圣谕”
①由民间道德教化为主到增加政府推出的宣讲“圣谕”,逐渐与法律合流具有约束力。
宣传统治者思想
②形式上继承儒家伦理教化精神,实际上是宣传最高统治者的思想。
与法律合流
知识探究
为什么中国古代法治与教化均出现了礼法融合的趋势?
法家法治思想
儒家德治思想
性善论
性恶论
引导
惩戒
有善有恶
惩戒与引导结合
对立
统一
“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习近平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重要讲话
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分析中国古代“社会治理”和“国家统治”过程中“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有什么影响?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如果政府官员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会贤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当政府以道德的名义滥施暴政,人民是很难判定什么是真正道德的。 ——《潘维:什么是法治?—区分法治与法律,<宪法>与宪政》
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 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积极性:
(1)利于发展封建经济。
(2)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3)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消极性:
(1)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2)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记载中国法治进程之于欢案》一书这样写道:“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天理、国法、人情的角度,准确对于欢及被害人杜志浩的行为做出评价,是二审裁判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罗翔:法律不是冰冷的理性机器,它要倾听、感受并尊重民众的血泪疾苦。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德治:西周-宗法制、春秋战国-儒家
法治
德治与法治之争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秦朝:改法为律
汉朝:礼法结合,律令儒家化的开端
魏晋:律令儒家化的发展
唐朝:礼法结合,律令儒家化的完成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宋朝:礼法结合
明朝:明刑入教
清朝:以德化民,以刑入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