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考历史一轮复习课件(共27张PPT) 法律与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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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新高考历史一轮复习课件(共27张PPT) 法律与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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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历史
更新时间 2023-09-01 19: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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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7张PPT)
法律与教化
法律与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法律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着眼于教育与引导,两者相辅相成。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
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就,形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西方法律发展也有自己的路径,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英国和法国分别发展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强调司法独立、保护个人权利。
1.古代中国的法律与教化
(1)一大特征:引儒入法,礼法结合;(2)三个事件:子产铸刑鼎、《唐律疏议》、《吕氏乡约》。
2.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1)一大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两大事件:法治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并重。
3.西方法律制度与教化
(1)两大特征:由习惯法到成文法;宗教伦理与教化、法制并存;
(2)三大法律文件:《十二铜表法》、《罗马民法大全》、《法国民法典》。
法律国家统治的工具
教化社会治理的工具
两者并用,相辅相成
古代中国 中华法系 礼法结合
近代西方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宗教伦理教化
新中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精神文明建设
各具特色
多元文化
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思想,主张以法治国,它与现代意义的法治不同,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在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思想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立足点在于保障自由、维护平等、发展民主、保障人权,故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和“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
德治
法治
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要求统治者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充分发挥道德感化作用;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德主刑辅”。
中国社会治理的两种方案:法治与教化(德治)
儒家
社会引领者
法家
社会督促者
一、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德治思想的渊源
《尚书》里保存不少西周初年的政治文诰,每篇都说到如何治民。其中《无逸篇》说治民要“先知稼穑之艰难”,“怀保小民,惠(加惠于)鲜(穷人)鳏寡”;《立政篇》说“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勿误于庶狱庶慎。”重农与慎狱尤为封建政治的重要纲领。……天子如果不能称职,皇天上帝就会改选别人。……要永命必须保民。 ——范文澜《中国通史》
夏商: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实行“人殉”制。
西周:统治者建立起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左传·昭公六年》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
“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周礼·秋官·小司寇》
2、法治思想的渊源
夏商周时期:《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
春秋时期: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出现在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并且子产的“铸刑书”引发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特点: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
3、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叔向曾写信反对:“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谓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自损,吾以救世也。” ——摘编自徐喜良:《中国通史》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的背景:
①政治: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 礼崩乐坏。诸侯国君们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
②经济:铁农具牛耕兴起,解放了生产力,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土地私有制出现。
③阶级:奴隶主贵族衰落,新兴地主阶级兴起,士人阶层出现。
④思想:学术下移,思想活跃,百家争鸣。
⑤成文法产生: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引发了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在思想界表现为儒家与法家之争。
子产“铸刑书”引发了辩论,这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法治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德治
思考: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2)争论双方:
儒家与法家
第一次德法之争:
子产“铸刑书”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叔向不愿丧失贵族阶级生杀予夺的特权,所以反对子产“铸刑书”,认为公布刑法违反“礼治”。
第二次德法之争:儒法之争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王如施仁政於民,省刑罚,薄税敛,深耕易耨,壮者以暇日,修其孝悌忠信,入以事其父兄,出以事其长上,可使制梃以挞秦楚之坚甲利兵矣。” ——《孟子·梁惠王上》
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6篇,历史上称为“改法为律”。律字原意指定音的竹笛,后来也指音乐的旋律、节拍,主要含义是稳定。商鞅用“律”字代替了“法”字,主要是为了阐明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把法律解释为一种稳定的必须普遍遵守执行的条文。
法:法治,韩非主张"立法于君",“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不阿贵”。术:君主统治的手段。包括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员的手段。势:主要指君王手中的权势、权威即君主统治所依托的权力和威势。
德治与法治思想之争的评价:
①思想是现实的反映。春秋战国时期,周王室衰微,礼崩乐坏,社会处于大变革、大动荡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寻求新的治国思想。德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思想和手段。
②“战胜强立”是战国时期的历史主线,战争是其显著的特点。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其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实际上无助于国君实现强国抱负;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正是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不断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特别提醒】先秦儒家在力主“德治”的同时并不排斥“法治”,先秦法家在力主“法治”的同时也承认基本的道德存在,“德治”与“法治”在中国封建历史中一直都不是相互排斥的,水火不容的,而德治与法治相互结合的社会治理方法也是古往今来越来越明显的一种共识。
4.秦汉时期法律的发展——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①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
②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③秦汉朝廷还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④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律令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
材料1: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晋书》
材料2:后人生意,各为章句(许多的学者根据儒家经典之中的章句,各自理解法律的意思,并且著书立传)。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 ——《晋书》
春秋决狱:以儒家经义作为指导思想的审判方式(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春秋决狱 ”是指遇到有关伦常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的案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 ,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这种量刑原则称为“原心定罪”。
以经注律:经学家用儒家经典来解释现法律条文
董仲舒《决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伊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殴父,不当坐。
原则:“原心定罪”(犯罪者的“心”:主观动机;法官的“心”: 道德伦理)
实质:是强调根据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等主观因素来定罪量刑。
特色:伦理道德高于法律
春秋决狱 体现了经义对法律的主动渗透,法律与经义的双相融合。
原因:
①汲取秦朝实行暴政、严刑峻法导致速亡的教训。
②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统治地位。
③儒家和法家在强调社会等级差异性方面具有共同特征。
影响: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司法审判强调情感道德的作用,推动了礼法并用的中国法律传统的形成,有利于强化儒家伦理道德的教化作用量刑趋向宽松,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巩固统治,同时容易造成“人治”局面;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5.魏晋时期的律令——律令儒家化的发展
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②魏明帝设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律令儒家化。
(2)表现:
(1)原因
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
(3)目的:维护三纲五常
(4)重要变化: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此时被纳入法典,成为确定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实施的原则。它规定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法律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
秦汉时期法律制定有何特点
①形成以律为本、律令结合的法律体系
②法律内容不仅涉及刑事,还包括了行政、土地、财经等方面内容
③具有鲜明的捍卫君主专制、巩固地主阶级专政的色彩
6.唐朝的法治与礼治——律令儒家化的完成
(1)唐朝的法治
表现:
①律在唐初经过删繁就简。
②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
③后来,唐高宗又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标志着律令儒家化的完成,推动民间礼俗的成文法化。)
评价:
①《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此后,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②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要求维护孝的伦理的相关律文有数十条之多。
特点:
唐律号称“一准乎礼” ,明确宣称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作为德礼的孝道成为立法和司法必须尊奉之圭臬,在法律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龙大轩《孝道:中国传统法律的价值核心》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朝的本质和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了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
孝道入法,礼法结合 、重视家族伦理、礼法并用的典范、
强化基层教化、体系完整、不断完善、服务皇权
补充:我国古代形成以儒家思想构建的“礼”“法”结合的法律体系的原因
政治:中国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官僚制度的等级结构是礼法融合的基础;
经济:小农经济是封建社会的根基,构建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体系,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适合社会的需要;
思想:中国古代由自然经济孕育“天人合一”观,是人们作为社会规范礼和国家规范法结合的思想条件。
补充:法律与儒学结合愈发紧密的原因
①秦朝推行严刑峻法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长效维系统治;
②宗法观念与礼制思想在社会中有深远影响,民间重视亲疏尊卑;
③汉武帝确立儒学正统地位,儒家思想渗透入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
④儒家思想讲求中庸、和谐,对调和矛盾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⑤历代统治者与儒家官僚对法律的修订与调整。
立法指导思想:儒家倡导的“德主刑辅”学说
南北朝的颜之推《颜氏家训》,直接开后世“家训”的先河,是我国古代家庭教育理论宝库中的一份珍贵遗产。
自汉初起,家训著作随着朝代演变渐丰富多彩。家谱中记录了许多治家教子的名言警句,成为人们倾心企慕的治家良策,成为“修身”、“齐家”的典范。在家谱中有不少详记家训、家规等以资子孙遵行的。当中,最为人称道的名训,如颜氏家训、朱子治家格言等,至今脍炙人口。
(2)唐朝的礼治
①国家层面:723年,唐朝政府颁行《大唐开元礼》,分吉、宾、军、嘉、凶五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②社会层面: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7.宋元至明清法律的发展演变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宋朝 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
《唐律疏议》 《宋刑统》;《开元二十五年令》 《天圣令》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元朝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明朝 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清朝 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时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宋朝以后的法制建设特点: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8.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教化
(1).宋代教化
①理学的渗透:从北宋周敦颐开始,到南宋朱熹集大成,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
②传播途径: A、社会层面:控制教育与科举;
B、乡里层面: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族规、家训之中。
C、家庭层面: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③乡约开创: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开创:北宋吕大钧的《吕氏乡约》
(2).明清乡约——乡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地位: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是我国最早的成文乡约,对明清的乡村治理模式影响很大
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
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原本由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宋代到明清时期乡约制度的特点、变化、积极作用?
特点:都以理学为指导思想;由儒学士人发起发展到政府利用、推动;由乡约逐渐与法律合流;
都以强化封建道德礼教对人民的控制、加强中央集权为目的;
变化: ①内容方面由宋代以道德教化为主到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
②乡约组织从民间自发建立到由地方官吏推动设立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作用: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②有利于发展生产;③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明清乡约特点:
①乡约的兴办者多为地方官吏(或体制内政治精英);
②内容以宣讲圣谕为主;
③以治理管辖为目的;管辖范围扩大;与法律合流;
④更具有约束力(或实施效果更容易得到保证)。
中国古代乡约教化的演变趋势
(1)由民间性自治组织为主演变为政府主导为主。
(2)以地缘性乡约组织为主,宗族性乡约组织为辅。
(3)社会基层的自治组织演变为里甲、保甲等基层管理组织。
(4)宣讲内容由劝善惩恶、治安防御的道德教化演变为宣讲“圣谕”,与法律逐步趋于合流。
(5)乡约组织机构日益健全、活动逐步趋于规范。
补充:中国古代家训的特点:
①创作主体:中国古代家训的作者上至皇帝,下至百姓,来源广泛,身份多样。
②呈现形式:中国古代家训形式丰富多样,比如“家书”“家训”“家训诗”等。
③主要内容:中国古代家训与儒家思想关系密切,体现了忠孝仁义等儒家思想;中国古代家训与时代政治关系密切,比如在家训中引用朱元璋圣谕等;中国古代家训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变迁,比如商品经济发展,商人家训流行。④主要功能:中国古代家训重视教化功能,起到价值引领的作用。
⑤传承发展:历史悠久,中国古代家训不断总结前人经验,吸取同时期人的经验。
补充:古代中国法律的特点:
①刑法为主,诸法合一:中国封建时代颁行的法典,基本上都是刑法典,但它包含了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等各个方面的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结构,且始终以刑法为主,并以统一的刑罚手段调整各种法律关系。
②德主刑辅,以礼入刑:中国古代的法律深受多种思想的影响,而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儒家法律化。“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③法有等级,法外特权:中国古代的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
④以法治吏,维护统治:封建专制制度下,中国古代社会所说的人治其实就是官治。为了发挥官治作用,那就需要治官,控制官吏的权力,防止权力乱用。
补充:辩证地评价律令儒家化作用:
①积极性:律令儒家化、引礼入法,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为封建制度的确立、巩固和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进一步巩固儒家的正统地位;将“天下为家”深深根植于国人心中,有利于中华民族的认同观念形成。
②局限性:根本目的是维护君权、父权、夫权,本质上成为维护封建统治和等级秩序的工具,禁锢了中国人的思想,最终成为近代中国民主法治前进的阻碍力量。
二、当代中国的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其成果为广大人民
所享用。精神文明是物质文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1)性质: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实施的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制度。
(2)新中国法制建设初创时期的成就:
①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等文件,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②20世纪50年代,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法律、法令。
③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初创时期
补充:“1954年宪法”的特征,1954年宪法为防止权力过于集中作了哪些规定。
1954 年宪法既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又在原则实现的具体方法和步骤上,不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它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又总结了建国五年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特点:法律集中在政治领域,主要是建章立制。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历史与现实的结合。
规定:坚持主权在民;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接受群众监督。
(3)意义: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2、文革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
文革”时期,民主和法制观念淡薄,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人权遭践踏。
3.20世纪80年代前后
背景:①“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②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历程:
①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中共中央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②1982年,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此前后,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一批基本法律。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③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我国当前现行宪法。12月4日,是我国的“宪法日”。
④1988年宪法修正案把“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写入宪法。
82年宪法特点:
(1)继承性:①继承五四宪法的成果和原则,②继承社会主义业发展的丰富经验;③吸取文革的教训。
(2)时代性:①增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规定;②借鉴西方国家的修宪原则。
意义:标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标志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4.20世纪90年代以来
背景:20世纪90年代,中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历程:①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报告第一次完整地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以往的“法制” 改为“法治”。
②1999年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先后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法治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③到2010年,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字之改的认识
“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是实现“法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法治”是指依据法律和制度对国家的治理。【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法制的前途和归宿】
背景:①历史教训:依法治国是对新中国历史经验进行深刻总结的结果;
②发展需要: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民主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意义: ①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②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保证;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⑤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
5.中共十八大(2012年)以来:法治建设的完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①中共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②我国切实贯彻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方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进入一个新阶段。
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评价: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③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中共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体现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
④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呈现出的特点:根本特征:中国特色
①:宪法主体;②:曲折发展;③:与时俱进;④:以人为本;⑤:注重实践;⑥:继承发展。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精神文明建设:
(1)背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面对百废待兴、物质匮乏的困难局面,中国人民发扬英勇奋斗的革命传统和艰苦奋斗的精神,谱写了无数重整河山的壮丽诗篇。中国社会涌现出了大批英雄模范集体和个人。
(2)代表:全国劳动模范孟泰、时传祥,“铁人”王进喜,党的好干部焦裕禄,解放军好战士雷锋,科学家李四光、华罗庚、邓稼先等。
(3)内容、影响:在全社会形成了健康向上的道德风尚;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的政治氛围;关心集体、无私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动准则;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的新型人际关系。这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热情和干劲。
2、改革开放后的精神文明建设:
(1)背景:改革开放后,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中共中央颁布有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号召并鼓励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2)表现:
①20世纪80年代: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是20世纪80年代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最响亮的口号。
②1986年提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③20世纪90年代:我国又开展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为主要内容的三大创建活动,对促进社会风气好转起了积极作用。1994年中共中央先后颁布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把爱国主义教育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工程加以推进。
④2001年中共中央在总结以往思想道德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从以德治国的高度进一步规划思想道德建设。
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形成:
a.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战略任务。
b.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
c.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进一步提炼、概括,形成简明扼要、便于传播和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意义:A、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若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
B、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纽带;C、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正能量;D、是社会和谐的价值支撑;E、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内核。F、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落实基本方略的新举措,是掌握意识形态话语权的新需要,是提升文化软实力的新策略。
三、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1、古罗马时期罗马法(公元前6世纪末—公元7世纪)
(1)概念: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的总称。
起源 阶段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习惯法 时间:公元前6世纪末-----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共和国早期),法律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界限,多由贵族担任的法官常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保护自己,损害平民利益。
成文法 公民法 原因:缓和平民与贵族的矛盾标志:公元前5世纪中期《十二铜表法》的颁布
内容:①包括民法、刑法、诉讼程序;②基本是过去未成文的习惯法的汇编;③它明确维护私有财产权和贵族的既得利益。
特点:内容广泛;条文明晰;审判有法可依;调整公民内部关系。
影响:①以往习惯法的汇编,维护贵族既得利益;②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③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始终是古罗马的基本法,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局限实质: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维护私有财产。
发展 阶段 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公民法 时间:罗马共和国早期到公元前3世纪中期(主要是共和国时期)适用范围:限于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
局限性:主体范围小;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
万民法 时间:前3世纪中期以后 原因:①公民法的局限性;②疆域扩大带来的矛盾和问题:不同民族间的矛盾、被征服者与征服者间的矛盾、政治经济活动产生的新问题。
适用范围:罗马统治范围内的一切自由民代表:212年的《卡拉卡拉敕令》
特点: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突破了公民法的局限,变得简便灵活而又实用有效,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纠纷。
完善 阶段 系统化和法典化 《罗马民法大全》 时间:6世纪
背景:①对西罗马帝国覆灭的反思②统治区域的扩大和人口的激增,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组成:《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查士丁尼新敕》地位:标志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2)罗马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罗马法时代,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地位,主张平等原则。该原则发展为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②物权法定原则:罗马法强调物权的范围和种类都由法律规定,所有权为自然权,为核心权利。该原则后来发展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③在法庭审判方面确立了注重程序的原则、没有证据不能定罪的原则、在继承制度方面的遗嘱至上原则,等等。
如何理解“《罗马民法大全》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A、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B、为近代西方法律提供了现成形式;是自然法理论的思想渊源;
C、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的有力武器。
2、中古时期的法律
(1)日耳曼法:各日耳曼王国在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其等级色彩浓厚,成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
(2)教会法:教会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
325年,《尼西亚信经》,教会法形成。
392年 ,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国教。395年,罗马帝国分裂。
476年,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罗马法衰落,日耳曼法占主,教会法发展。
在一起疑难的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担任法官的神父给烧红的铁块洒上“圣水”,祈祷道:“圣父圣子圣灵,请降临到这块热铁上,显示上帝的正确裁判吧。”然后,被告人手持热铁走过九英尺的距离。他的手会被洁白的纱布包扎好。三天之后验伤,化脓则被判有罪,反之则无罪释放。显然,这让现代人觉得瞠目结舌;可在那个年代又显得理所当然。
中世纪欧洲国家奉行的神明裁判成为司法裁决的职能
不是掌握在人的手里,而只能掌握在神的手里。
中世纪法律的特征?日、教、罗,多元并存,既有矛盾,又融合发展
蛮族国家建立后,各王国在适用法律方面因袭固有的习惯,因人而异,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对罗马人适用罗马法。两种法律发生冲突时,以日耳曼法为准;日耳曼各部族法律之间的冲突,则按不同问题确定不同的解决办法。10世纪之后,欧洲出现了突破黑暗的中世纪的曙光:王权的加强、城市的兴起、大学的建立。
当时欧洲的商品经济迅猛发展,但法律制度仍然比较落后,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而罗马法是古代最发达的法律,尤其是它的市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活动的最完备的法律,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
(3)11世纪后罗马法的复兴:
原因:①欧洲法律体系混乱,给司法审判带来麻烦;②王权的加强;
③商品经济发展,市民阶层兴起;④高等教育的发展
表现:11世纪以后,欧洲国家出现了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欧洲大陆的法律纷纷以罗马法为仿效对象,形成大陆法系的雏形,促进了罗马法的传播。
意义:①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阶层的力量不断加强;同时也推动了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②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民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法学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改变了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关系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
3.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英美法系形成过程——13世纪的英国
①背景:11世纪,英国诺曼王朝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设立法院,并派法官定期到各地进行巡回审判。
②形成:12世纪,在习惯法基础上,形成全国普遍适用的“普通法”
③发展:13世纪——英国《大宪章》;原则:法律至上、王权有限
④完善: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如《权利法案》等。
⑤扩展: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的形成(民法系):——19世纪的法国
①开端:13世纪以后,随着王权的加强,法国统一法律的步伐加快,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
②出现: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在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法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
③形成:1804年, 拿破仑颁布了《法国民法典》,与此后制定的四部法典一起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与此前颁布的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资产阶级法律制度。
④发展:后来,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称为“大陆法系”或“民法系”。
【《法国民法典》体现的民法原则:自由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财产自由原则(或者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等。】
拿破仑是《拿破仑法典》的热忱宣传者;这部法典是一只船,它把法国革命的行政和社会原则输送出去,远达伊利里亚(亚德里亚海东岸地区)和波兰。——A.W.克劳利《新编剑桥世界近代史》
法国民法典的意义:践行了启蒙思想:巩固了法国大革命成果;与法国此前颁布的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最终确立了法国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民法系)的重要代表;是近代资产阶级最早的一部民法典;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法的渊源 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 法官作用突出,可以遵循先例或对判例做出新的解释 强调立法与司法分工,法官必须依据法律做出判决
受罗马法 影响程度 吸收的是罗马法的精神,只采纳罗马法部分原则 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罗马法很大一部分继承取得
涵盖的范围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 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①本质:都是建立在近代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上的法律体系。
②法律指导思想:都受到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学说的深刻影响。
③法律背景:以资产阶级商品经济、资产阶级民族统一国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为基础。
④传统:都继承中古时期的罗马法、教会法、日耳曼法。
4、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孟德斯鸠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陪审团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但当时只适用于奴隶主和自由民。…11世纪,英国确立了陪审团制度。…律师制度的起源也可以追溯到罗马时期。…1878年德国颁布的国家律师法,奠定了近代律师制度的基础。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近代西方法律的基本思想来源?继承传统法律思想,融合启蒙思想
特征:
(1)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
①立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
②行政权: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
③司法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
(2)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①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
②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为了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的每个程序的公开公正,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
律师制度:为被审判者提供辩护,减少法官对法律的误读;
陪审团制度:从民众中产生,参与审理和判决,使民众直接参与法律事务。
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所有被审判者在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
评价:
(1)积极:
①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与权威性。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②可以及时反映社会发展对法律调整提出的不同要求,确立合乎社会需要的法律规范。
③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防止法官专断和任意处理问题,保持法律的公正。
④捍卫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巩固了资产阶级统治,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2).消极:
①过于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②私有财产的多少决定着法律地位的高低,存在等级性
③黑人、原住民和妇女没有完全的公民权。
中西法律对比
欧洲近代:基础上:强调法律至上;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等原则;
中国古代:基础上:强调为君主专制服务;司法实践中:人治色彩强烈,突出教化作用。
原 因
经济:中国自然经济始终占统治地位;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较快、程度较高;
政治:中国古代封建君主专制不断强化;欧洲君主专制统治相对薄弱;
思想:中国古代封建儒家思想长期处于正统思想;欧洲先后经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解放了民众思想。
(二)、宗教伦理与教化
1、中世纪的基督教(宗教改革前):
(1)基督教的发展演变及其地位:
①公元1世纪,诞生于巴勒斯坦的耶路撒冷地区,此后两百多年间受压制,教徒受到迫害;
②313年,罗马帝国君士坦丁大帝颁布《米兰敕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性;
③392年,狄奥多西一世宣布基督教为罗马国教;
④395年,罗马帝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基督教随之开始分裂,形成东西两派;
⑤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在帝国废墟上建立的日耳曼人国家为了取得罗马人和教会的支持,逐渐都接受了基督教。这样,基督教影响了中古时期欧洲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⑥1054年,东西两派教会正式分型,东派自称正教(即东正教),西派自称公教(即天主教)
⑦16世纪宗教改革,从天主教中分离出新教(路德派、加尔文派和英国国教等)。
①教士们搜集和抄录经典,保存了一些宝贵的古典文化,他们更重要的任务是宣讲教义;
②开办学校,学校主要讲授宗教内容,学习内容虽然都以宗教为目的,但在教育和文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③人们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基督教会都要介入,几乎所有的节日都与基督教有关;
④教会时刻不忘告诫人们必须孝敬父母、不许偷盗、奸淫、杀人,贪念别人的财物等,要求人们逆来顺受,忍受世间的一切痛苦等。
(2)中世纪基督教的教化表现:
中世纪的基督教影响了中古时期欧洲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和教化作用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宗教戒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严重束缚了人性的发展。
政治上,为封建主阶级提供了现实的统治思想,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精神支柱,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文化上,客观上起到保留文化、促进文化交流的作用;法律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社会教化作用。
(3)中世纪基督教的教化作用:
2、宗教改革后的基督教:
材料1: 16世纪马丁·路德的改革给人们带来一个新的概念“天职”,其意指上帝所希望个人完成在现世里所处地位赋予他的责任和义务。加尔文教派进一步认为要增加上帝的荣耀,以乞求上帝的恩宠唯一的办法就是经受职业的考验。劳动是上帝的旨意,而财富是上帝恩宠状态的标志。教徒们通过辛勤劳动、节俭和摒弃享乐而增加财富,把获得财富看作个人能力的证明。对牟利的约束被消除了,财富既能增加上帝的荣耀,也能完全实现自我。加尔文教徒们遵循着严谨的职业道德,十分关注现世的生活,不断转化为经济冲动,取得事业成功。 ——-摘编自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1)背景:
①政治原因:天主教会是当时西欧封建政治统治和精神统治的集中代表,与欧洲各国王权和人民矛盾尖锐。
②经济原因:天主教的统治阻碍了西欧资本主义的发展。
③民族观念:民族观念崛起,民族国家形成,要求打破中世纪天主教会“一统天下”的局面。
④思想因素:文艺复兴的推动。
⑤直接原因:1517年教皇为敛财兜售赎罪券。
(2)新教新的主张:
新教适应了原始积累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诉求,提出了一些新的主张。
①反对教皇权威,主张信徒通过自己阅读《圣经》理解教义。(肯定个人在宗教信仰中的主体地位,具有鲜明的个人主义和个性解放的人文主义色彩)
②还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的态度。(有利于资本的原始积累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③新教认为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证明自己是不是上帝的选民,激发了人们追求发财致富的热情。
(3)宗教改革后新教的教化作用
进步性:
新教适应了原始积累时期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诉求,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的态度,鼓励人们发财致富,客观上刺激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推动了西欧社会的转型。
局限性:
①新教仍然坚持基督教的基本教义,束缚人们的行为,麻醉人们的思想;
②排斥其他教派,引起了多次宗教冲突,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③对教义持有不同意见的人被斥为“异端”,遭到迫害。
(1)法律与教化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社会治理的两大工具。法律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着眼于教育与引导,两者相辅相成,这一点在东西方没有区别,区别的是谁占主导地位。
(2)中国古代更加重视以德治国,法律呈现出儒家化的趋势,儒家伦理道德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内容,很多属于社会伦理道德范畴的家规、乡约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
(3)西方法律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英国和法国分别发展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强调司法独立、保护个人权利。法律具有强制性,与起着引导和教育作用的社会道德截然分开,法律在社会上起着主导作用。西方的社会教化主要是由基督教会承担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吸收西方现代法治精神,逐渐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认知深化
古今中外法律与教化的规律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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