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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侧重、关系
“灋者,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许慎《说文解字》
灋
公平
正直
惩罚
“礼”的本义是举行礼仪、祭神求福。后引申为行为规则、道德规范和各种礼节的总称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夏商西周
①法治传统
:《禹刑》《汤刑》《九刑》
——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乱)世也。 ——《左传·昭公》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习惯法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夏商西周
①法治传统
:《禹刑》《汤刑》《九刑》
——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习惯法
②德治传统
:礼制;“敬天保民”思想
周公曰:“君子所(在位),其无逸。先知稼穑之艰难,则知小人(百姓)之依(苦衷)。” ——《尚书·无逸》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行修言道,礼之质也。
——《礼记·曲礼上》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夏商西周
①法治传统
:《禹刑》《汤刑》《九刑》
——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习惯法
②德治传统
:礼制;“敬天保民”思想
评价:
商周天命观的变化
①“殷人尊神,先鬼后礼”,他们通过占卜方式,托祖先转达,这样先祖成为天帝与王之间的中介,王成了天帝意志的贯彻者。故而商纣王坚信“有命在天”。
②周统治者则认为“天惟时求民主”(即上天时刻都在寻求适合做百姓君主的人),上天只辅助有德之人。基于人事决定天命的认识,周人提出了“敬德”“慎罚”“保民”的治国思想。
:天命在天——天命有德
减轻负担,缓和矛盾,巩固统治;为民本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但其本质是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
由贵族掌控,有明显的阶级性
③特点: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2.春秋战国
①背景
——德法之争
②表现
子产“铸刑书”
(子产临终对后继者的遗言)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左传·昭公二十年》
影响:
成文法;限制贵族特权,一定程度保护平民利益;对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起到推动作用;为法家实践和历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定基础
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给予)子产书,曰:始吾有虞(期望)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针对具体事情来制定刑法),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
——《左传·昭公六年》
叔向反对“铸刑书”的实质:
维护奴隶主贵族解释法律的特权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2.春秋战国
①背景
——德法之争
②表现
子产“铸刑书”
儒家与法家之争
人性论 代表 政治主张
儒 家
法 家
人性善
人性恶
孔子
孟子
为政以德
节用爱人
施行仁政
民贵君轻
商鞅
韩非
颁行法令
法、术、势
以法为教
——焦点:
治国手段
主张德治
道德教化
主张法治
结果:
民本思想,相对于君本(国本)、官本而言,指中国古代的明君、贤臣为维护和巩固其统治而提出的一种统治观,主要表现为重民、贵民、安民、恤民、爱民等。
法家更符合时势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礼与刑,德与法 是否有相结合的可能性
法家固然绝对排斥礼治、德治,儒家却不曾绝对排斥法律,只是不主张以法治代替礼治、德治而已……荀子思想中杂有法家思想,韩非、李斯俱出其门,绝非偶然……“以至善者待之以礼,以至不善者待之以刑”……他的书中常德刑礼法相提并论。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
①秦
——律令并行
律,法也。——《尔雅》
令者教也,所以教民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盐铁论》
“律”为法典, “令”是对规章制度的规定
“律”重在惩戒,“令”重在教谕
“律”“令”区别?
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仪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
——班固《汉书》
:礼法对立
法:轻罪重罚,严刑峻法
礼:“设三老以掌教化”(基层教化)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
①秦
——律令并行
:礼法对立
2002年出土的里耶秦简是秦始皇二十五年至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22年—公元前208年)洞庭郡迁陵县遗留的公文档案。 “上造(爵位名,秦、汉二十等爵的第二级)、上造妻以上有罪,其当刑及当城旦舂(一种刑罚,男犯筑城,女犯舂米),耐(不剃发,仅去其鬓)以为鬼薪白粲(一种刑罚,比城旦舂的刑罚轻)。”
1983年,张家山汉墓出土的简牍《二年律令》记载了从汉高祖五年到吕后二年(公元前202年—公元前193年)施行的律令。简82记载了以下内容:“上造、上造妻以上……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
(1)指出材料的史料类型,分析其史料价值。
(2)辨析里耶秦简和汉简《二年律令》的内容,能够得出哪些结论?
:在审判案件时,如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却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则以儒家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
①秦
——律令并行
:礼法对立
②汉
:汉承秦律
董仲舒《决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
或曰:藏匿也,当枭首。
论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春秋决狱
;礼法结合,律令儒家化开始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
汉代的国家治理手段:
外儒内法
武帝受教于大儒赵绾与王臧,并接受董仲舒的建议“以教化为大务”,同时“立太学以教于国”,设痒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 ——《汉书》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
①秦
——律令并行
:礼法对立
②汉
:汉承秦律
;礼法结合,律令儒家化开始
2.魏晋
——律令儒家化
①特点:
方式、量刑原则
②目的:……
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卑幼伤尊长,如杀祖父母、父母,处分重于常人相杀。反之,尊长杀卑幼,刑事任轻于杀常人。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
①秦
——律令并行
:礼法对立
②汉
:汉承秦律
;礼法结合,律令儒家化开始
2.魏晋
——律令儒家化
①特点:
方式、量刑原则
②目的:……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卑幼伤尊长,如杀祖父母、父母,处分重于常人相杀。反之,尊长杀卑幼,刑事任轻于杀常人。
“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一般上呈皇帝来决定。“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魏律》中首次入律。
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五常:仁、义、礼、智、信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
①秦
——律令并行
:礼法对立
②汉
:汉承秦律
;礼法结合,律令儒家化开始
2.魏晋
——律令儒家化
①特点:
方式、量刑原则
②目的:……
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儒学大族创制晋室,统制中国,其所指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论稿》
魏晋南北朝的律令儒家化有什么影响?
进一步推动律令儒家化,为后世所继承,最终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正统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
①秦
——律令并行
:礼法对立
②汉
:汉承秦律
;礼法结合,律令儒家化开始
2.魏晋
——律令儒家化
①特点:
方式、量刑原则
②目的:……
《颜氏家训》直接开后世“家训”的先河,颜之推根据自己的人生经历、处世哲学,在生活、仕宦、处世、文章、修养等各个方告诫子孙,这也促使《颜氏家训》一书内容丰富,见解独特,成为家庭教育的典范。
整齐门内,提斯子孙。
——颜之推《颜氏家训》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
——律令并行
2.魏晋
——律令儒家化
3.唐朝
——礼法结合的典范
十恶 解释 法理出典
谋反 《春秋》
谋大逆 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谋叛
恶逆 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
不道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大不敬 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礼记》
不孝 《甫刑》
(儒家)
不睦 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不义 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内乱
《唐律疏议》: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
——律令并行
2.魏晋
——律令儒家化
3.唐朝
——礼法结合的典范
①法律
:《唐律疏议》
——影响、特点
材2:唐律的修撰以礼为指导思想、指导原则。《唐律疏议》中有大量的概念、原则、律条都来源于礼。
材4:唐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格、式。律文之外,还要制定疏义(法律条款的司法解释),这也是由法学家集体完成的。
材3: 《唐律疏议卷第一·名例》:因政教而施刑罚……刑罚不可弛于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材1:《唐律疏议》:诸詈(骂)祖父母、父母者绞, 殴者斩。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 徒三年。诸犯死罪非十恶, 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 家无期亲成者,上请。
重视孝道,孝道入法
德主刑辅,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语言精练,立法技术高
②教化
材5:唐代的法律内容十分广泛,它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婚姻等等。唐代的刑法更是十分先进,它继承前代的成果,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能由法官个人随意做出裁断。
体系完备,内容广泛,审慎严密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
——律令并行
2.魏晋
——律令儒家化
3.唐朝
——礼法结合的典范
①法律
:《唐律疏议》
②教化
——影响、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中国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
为什么《唐律疏议》能够影响深远?
(法律自身,儒学影响力,继承发展关系,国力,中华文化圈)
特点是突出成文法典,强调礼法结合,重视家族伦理,民法与刑法不分。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
——律令并行
2.魏晋
——律令儒家化
3.唐朝
——礼法结合的典范
①法律
:《唐律疏议》
②教化
——影响、特点
提倡礼治
社会层面
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
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
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
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
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
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
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
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材料1: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材料2:儒家学说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孔子本人还做过鲁国的最高司法长官司寇。像法家一样,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
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
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儒学和法家具有互补性
儒家思想的多面性适应了封建统治的需要
汉朝确立儒学的独尊地位,加速向法律的渗透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思考“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有何影响?
材料: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 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消极:道德和法律界限模糊化,判案主观性和随意性强,导致民众法治意识淡薄
积极:推动中华法系的发展,传播儒家传统道德伦理,缓和社会矛盾
法律 教化
宋
元
明
清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三、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
宋以后的法律实践
有何特点?
多以《唐律》为蓝本;
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问刑条例》是《大明律》的子法律。
由于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不可更改,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着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情况。为适应社会的需要,矫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在明朝中期以后,条例成为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法律形式。
弘治13年(1500年)整理修订了279条条例,颁行天下,“永为常法”,这就是《问刑条例》。
——曾代伟主编 《中国法制史》
《宋刑统》《天圣令》;沿用唐律
司法实践援引唐律
《大明律》;
开创律例合编
《大清律例》
法律 教化
宋
元
明
清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三、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
《大明律》
①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恶”为“常赦所不原”的重罪,而有关风俗、教化等不严重的犯罪行为,量刑较轻。
②官吏徇私犯罪行为的惩处也比前代更加周密、严厉,如《刑律》中“受赃”单列为1卷。
③《课程》《钱债》《市廛》等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允许土地买卖﹐但典卖田宅必须税契﹑过割﹐并严禁正常土地买卖之外的土地兼并。
④还规定庶民不准蓄奴﹐田主不得随意役使佃客抬轿﹑佃户对田主只行“以少事长”(即以弟事兄)之礼。
《大明律》的特点?
“重其重罪,轻其轻罪”,礼法结合
重典整顿吏治
加强经济立法
立法肯定人身地位的变化
《宋刑统》《天圣令》;沿用唐律
司法实践援引唐律
《大明律》;
开创律例合编
《大清律例》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三、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
法律 教化
宋
元
明
清
《宋刑统》《天圣令》;沿用唐律
司法实践援引唐律
《大明律》;
开创律例合编
《大清律例》
①理学渗透
②乡约约束
——背景,传播方式
(社会、乡里、家庭层面)
——《吕氏乡约》
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
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
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是民间儒学士人自发的道德教化组织,是理学向基层渗透的一种新形式。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三、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
法律 教化
宋
元
明
清
《宋刑统》《天圣令》;沿用唐律
司法实践援引唐律
《大明律》;
开创律例合编
《大清律例》
①理学渗透
②乡约约束
——背景,传播方式
(社会、乡里、家庭层面)
——《吕氏乡约》
吕大钧兄弟受《周礼》《礼记》的影响,在北宋王安石变法提出治理乡村的保甲法之后,为了证明儒家思想同样可以为治理乡村社会做出贡献,在辞官回乡后创制《吕氏乡约》。它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对后世影响甚大。《吕氏乡约》的宗旨在于使乡民能“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要求乡民按照“长幼有序”原则遵守相关礼仪规定。它列举了酗酒、赌博、斗殴、失信、造谣等不良行为,制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吕氏乡约》规定“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且所约四事,偏重道德。经济教育诸要务,均在合作范围之外。”
乡约: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三、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
法律 教化
宋
元
明
清 《宋刑统》《天圣令》;沿用唐律
司法实践援引唐律
《大明律》;
开创律例合编
《大清律例》
①理学渗透
②乡约约束
——背景,传播方式
(社会、乡里、家庭层面)
——《吕氏乡约》
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主要功能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制度。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设立乡约组织,每月召集百姓宣讲、教化。康熙九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上谕十六条》,内容包含“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
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的变化、变化的原因和积极作用?
变化:
①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强调顺从;
②乡约组织从民间自发建立到由地方官吏推动设立;
③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约律合流,逐渐从教化手段沦为统治者的工具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三、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
法律 教化
宋
元
明
清 《宋刑统》《天圣令》;沿用唐律
司法实践援引唐律
《大明律》;
开创律例合编
《大清律例》
①理学渗透
②乡约约束
——背景,传播方式
(社会、乡里、家庭层面)
——《吕氏乡约》
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主要功能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制度。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设立乡约组织,每月召集百姓宣讲、教化。康熙九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上谕十六条》,内容包含“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
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的变化、变化的原因和积极作用?
变化:
原因
①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②有利于发展生产;③传播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
①明清君主专制强化;
②明清商品经济的发展;
③理学在南宋确立统治地位;
④政府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需要
积极: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时代 法律 教化 礼法关系
夏商西周 禹刑、汤刑、九刑 夏商:重刑轻德 西周:礼乐制、敬天保民 略
春秋战国 成文法诞生,法家思想盛行 礼崩乐坏,儒家德治思想
秦 秦律,严刑峻法 焚书坑儒,以法为教 汉 《九章律》,《二年律令》 独尊儒术
魏晋 以经注律,律令儒家化 唐 《唐律疏议》,中华法系确立 大唐开元礼 宋 《宋刑统》《天圣令》 《吕氏乡约》《家礼》等
元 司法实践中援引唐律 明 《大明律》、律例合编 明太祖六谕
清 《大清律例》 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礼法对立
礼法合一
德主刑辅
约律分立
约律合流
约为律用
第0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材料1: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从秦汉时开始形成。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
——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2: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到清末却始终未变。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商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无别的法律结构。所谓“往昔律书体裁虽专属刑事,而军事、民事、商事以及诉讼等项错综其间”,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
分析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影响因素
①自成体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②法律是维护君权的工具;③司法从属于行政,无独立性;④礼法结合;⑤诸法合体,民刑不分,重刑轻民;⑥深受儒家思想影响
(自然经济;宗法观念;专制统治;儒家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