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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课
中国古代
的法治与教化
课标要求: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概念解析
法治: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法家的“法治”是“君权之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教化:礼仪教化,儒家所提倡的政以体化;教以效化;民以风化。《诗·周南·关雎序》:"美教化,移风俗。"
法律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着眼于教育与引导,二者相辅相成。
目录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法治 ⑴《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⑵夏商时期,法律严酷。
德治 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治与德治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法治 ⑴《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⑵夏商时期,法律严酷。
德治 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治与德治
思考1:西周时期的社会治理有什么特点?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
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周礼·秋官·小司寇》
已用法律治理国家,但贵族拥有解释法律的特权。以宗法为核心,等级制度森严。敬天保民,有进步性。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左传·昭公六年》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东周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礼法之争
第一次礼法之争:叔向与子产之争
第二次礼法之争:儒家与法家之争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东周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背景
背景: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大变革时期
①经济上:井田制破坏,土地私有制产生,社会经济阶级发生变动。
②政治上:礼崩乐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实力衰微。
③文化上:春秋时期,私学兴起,教育发展,为法律的公布创造了文化条件。
材料一 公元前536年的“铸刑鼎”——把惩治犯罪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春秋时期,上层贵族社会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决不能让国人知道。这样才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子产这个做法,遭到很多贵族反对。晋国大臣叔向专门为此给子产写了一封措词严厉的信。信中说,本来民众怀着恐惧之心,不敢随便乱来。你把法律公布了,民众就会钻法律的空子,争相琢磨怎么做坏事而不至于被制裁,这样就不怕长官了,反而会导致犯法的事情越来越多,腐败贿赂到处泛滥,郑国也会因此而完蛋。子产给叔向回了一封信,表示要坚定不移地公布法律。结果犯罪案件减少了。晋国在子产“铸刑鼎”之后20多年,也把刑法铸在鼎上,向社会公布。孔子知道后,仰天长叹说:“晋国就要灭亡了!他们不守唐叔和晋文公的旧法,造作刑鼎。老百姓只看鼎上的条文不看贵人面孔了,贵人还能做什么!贵贱没有次序,怎么立国啊!”
⑴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说明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铸刑鼎”改革的实质及遭到反对的原因。
实质:否定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原因:①公布法律损害了贵族的利益;②守旧大臣担心公布法律会引起社会动荡(社会混乱或违法、腐败贿赂等现象严重);③孔子主张克己复礼,法律的公布与之矛盾。
(二)东周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铸刑书成,成文法生——叔向与子产之争
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
中国古代的制与法,相当于西方的成文法;中国古代的理与礼则相当于西方的习惯法。——吴于厪
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使民众有法可依,是中国法制史的一大进步;打击了奴隶主贵族;有利于郑国稳定社会秩序;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推动了晋国等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不同观点
周天子势衰时,周朝法律制度失去作用后,各强国在政治上争霸的同时,也在制定和公布自己的法律制度(以争霸),其中尤以郑国“铸刑书”和晋国“铸刑鼎”为典型。叔向和孔子对此提出的批评意见,并不是反对公布成文法,而是反对这些国家抛弃周朝的法律制度而代之以自己国家的法律制度。
——廖宗麟《如何看待春秋期间郑铸刑书、晋铸刑鼎的法律意义》
有人认为叔向反对子产是因为其代表贵族阶级的特权利益,你认为呢?
儒家VS法家——德治VS法治
代表 时代 治国思想 治国手段 来源
孔子 春秋 ①为政以德 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主张德治, 通过道德教化民众 人性本善
孟子 战国 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儒家VS法家——德治VS法治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 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 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谬,绌美齐非,一民之轨, 莫如法。 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韩非子·有度》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 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 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 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礼记·曲礼》
法家
儒家
儒家VS法家——德治VS法治
思考:战国时期儒家、法家争论的焦点是什么?哪一派更符合时势?
焦点在于治国手段,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富国强兵。法家更符合君主专制的需要。古代儒法两家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并未导致政治制度上民主或专制的不同立场,相反,他们在政治制度上都维护君主专制。
秦朝—以法为本、法令出一、皆有法式、重刑轻罪
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
以法为本。以法为本,实行法治,注重法制建设。《琅邪刻石》:"端平法度,万物之记;"又说:"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表明了秦始皇力图普及法律,实行法治的主张,体现了法家以法为本的治国思想。
法令出一。秦始皇是第一个统一中国的封建帝王,而统一中国的重要条件,就是在战国异制的基础上统一法令,使“法令出一”。
皆有法式。根据《史记》记载,秦统一后的法制模式是:“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也就是要用法律规范人们在各个方面的行为,以致从中央到地方,从生产到生活,从思想到行动,都以法律为准绳。
重刑轻罪。与秦朝的繁法密刑相联系的,是秦朝的重刑轻罪。 <汉书.刑法志>总结秦王朝灭亡的原因,就是因为重刑轻罪,刑罚残酷,致使最后的灭亡。
两汉—汉承秦制、儒法合流、引经决狱、以经注律
汉承秦制: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律、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儒法合流:“独尊儒术”形成以儒家思想为主、法家思想为辅的法律思想。
引经决狱:以儒家经义为指导思想的审判方式。(案例)
以经注律:经学大师用儒家经义来解释现行的法律条文,这些注释之言或经过朝廷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或通过改变司法。早在汉武帝时已有专门解释法律的学者,如杜周、杜延年父子。经他们解释的法律,世称“大杜律”、“小杜律”。东汉时,私人解释法律的风气更加盛行。
董仲舒《决狱》曰: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主《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活动思考:两则案例中董仲舒判案的依据有何异同?
《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这说明汉代法律实践有什么特色?
都依据《春秋》之义,前者为“《春秋》经义”,后者为“圣王判例”。《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是“原心定罪”,根据案情事实来探究当事人动机。这体现了经义对法律的主动渗透,法律与经义的双相融合。
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董仲舒《决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伊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殴父,不当坐。
案例一
案例二
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春秋决狱”这种断狱方式的核心在于“经义”:当遇到疑难案件,现行法律条文不足以征引为据,特别是经义与法律发生冲突时,经义便承担起了法律的功能,在法典之外构筑成细密的法律解释权。它更表明,儒家经义具有等同甚至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并得到最高统治者的认可,也可以说儒家的某些道德原则具有替代某些现行法律条文的作用。这样,儒家思想便通过“春秋决狱”的形式而被引入司法实践领域,从而开启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之门,并进而使儒家思想进入实践领域成为可能。春秋决狱的特色在于,它不是引用法律条文的正文进行断罪,而是依据儒家所奉行的礼义道德即圣言微义进行司法断狱。
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元帝纪》
思考1:汉代的统治思想有什么特点?
儒家和法家在强调社会等级差异性方面具有共同特征。
思考2:这种统治思想得以实现的基础是什么?
外儒内法(儒表法里)
两汉—汉承秦制、儒法合流、引经决狱、以经注律
魏明帝减省《魏律》,设置律博士准用儒学思想解释律令。“八议”、“以服制论罪”、“子孙违犯教令”、“同姓不婚”、“义绝”、“七出”、“三不去”、“十恶”等纳入法律条文或制度。
思考:魏晋时期法律的发展有何特点?
以经注律是法律实践的主要方式;
引礼入律是最重要的变化;
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
目的是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魏晋—引礼入律,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
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祝诅祖父母、父母者,流。
诸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
——《唐律疏议》
在唐律律文及疏议中涉及的与不孝相关的条款有107条,占全部条款的21%左右。
——卢楠:《<唐律疏议>之“不孝”一准乎礼》
思考:唐律的特点是什么?
礼法结合,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唐律继承了汉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是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成为历代王朝的立法蓝本。
编纂以礼为原则;定罪以礼为依据;
量刑以礼为标准;不平之中的宽平
唐朝—“一准乎礼”,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
二,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中国古代法律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
三,法律以刑为主。受小农经济、“重农抑商”与儒家思想影响,中华法系呈现重刑轻民的特征。“且诸法合体”“刑民不分”。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
中华法系的特点
《大唐开元礼》:732年,唐朝政府颁行《大唐开元礼》,分吉、宾、军、嘉、凶五礼,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在社会层面,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家有雅风,政事规为。
——《授大理卿李坰黔中宣慰使制》
家法备,然后可以言养人。
——《新唐书·柳公绰传》
《大唐开元礼》
《颜氏家训》
2、唐朝的教化
朝代 法律实践活动
宋朝 天一阁所藏《天圣令》以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为蓝本。
元朝 对唐宋法律整体弃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明朝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重视“例”,重修《问刑条例》,开创明朝律例合编的体例。
清朝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思考:宋朝以后的法制建设有什么特点?
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1、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
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朱熹把封建道德伦理观念和封建国家、法律打扮成“天理”在人间的体现,把违反上述事物的行为贬为“人欲”的产物,从而扯起“存天理灭人欲”的旗帜,不如强化封建道德与法律的轨道。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
朱元璋继承“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传统,要求“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就是以封建礼教来束缚人民,用封建刑罚来镇压人民。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
思考:请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宋明两代法律实践共同的指导思想与方式?
宋明两代立法都以强化封建道德礼教对人民的控制、加强中央集权为目的。共同的指导思想是理学。
2、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教化
南宋后期,以程颐、朱熹为代表的程朱理学逐步建立统治地位,控制教育与科举,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家训之中。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
......
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则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许,而后改之。
.......
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
《家礼》书影
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理学的世俗化
三国·诸葛亮《诫子书》 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澹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
唐·刘禹锡《名子说》 夫忠孝之于人,如食与衣,不可斯须离也,岂候余易哉。
宋·刘清史《戒子通录》 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饮食衣服,若思得之艰难,不敢轻易费用。
明·姚舜牧《药言》 士、农、工、商各居一艺,士为贵,农次之,工商又次之。
清·张英《恒产琐言》 人家宝贵两字,暂时之荣宠耳。所恃以长子孙者,毕竟是耕读两字。
根据材料二,概括中国古代家训的基本思想。
思想:①重视道德修养;②灌输忠孝观念;③提倡节俭治家;④重农抑商;⑤重视耕读立业传家。
2、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教化
(2)家训
材料三:以下是清朝时期某地《刘氏族规》的节选:
一、敦孝悌:孝悌为人之本,人惟孝悌为先。孝在养其身而顺其心,悌在不藏怒而不宿怨。……四、严家教:子弟一言一行俱要端庄。妇女声音不闻于外,性情正而品节明。五、笃宗族:族中我果有余,多方设法,分润族人,将见祖宗,默佑其衷。……七、务本业:读书明理,自是有用,农工商贾亦自成一家。人必有业,务业须正。……十、重名节:族中如有贞女节妇,孝父母、立节操,请旨旌奖,以培风化。
阅读材料三,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刘氏族规》的出现与哪些因素有关。
因素:①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观念(宗法制的影响);②儒家思想发展,理学居统治地位并向基层渗透;③社会经济(特别是工商业)的发展。
2、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教化
(3)族规
材料四:乡约是宋代地主阶级士大夫在社会变迁面前提出的挽救社会危机的基本建制,其途径就是通过士大夫自觉地义务地在乡村建立起开展思想教化的组织或机构,向全体民众宣传传统政治统治的合理性。陕西蓝田的吕大临、吕大防兄弟于神宗熙宁九年(1076)首先创立了吕氏乡约。该乡约规定:“在地方上推举年高德劭者一人为都约正,另外推举两位有学行者为约副。每月另选一人为直月。”年高有德、堪身体力行之人是可能被推举为乡约正副的基本条件,即声望和学识是乡约凝聚力之形成的基本要求,其主要任务是扬善惩恶,对乡里社会实行教化,在乡里社会提倡互敬互爱、患难与共的淳朴社会风气。这本是过去历朝乡里制度所一贯坚持的宗旨,汉代至唐代的三老教化属于官方控制,但到了宋代,这一任务却日渐转由吕氏乡约这样的民间组织加以执行。
根据材料四并结合所学,分析宋代乡约制度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特点:①自觉性(民间性、自治性);②义务性;③侧重道德教化;④选贤任能。
原因:①士大夫的积极推动;②社会变迁(商业和城市发展)冲击传统伦理道德;③挽救社会危机,加强基层管理的需要;④民间自治的传统;⑤宗法性社会结构的延续。
2、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教化
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4)乡约教化
宋明乡约是传统中国一种典型的基层治理模式。乡约依倡办者身份不同分为官办乡约与民办乡约,前者更重官府强制性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治理成效,后者更重百姓自主性却往往导致约束力不足。乡约注重道德教化,通过定期聚会表彰善行、纠正恶行来提高约众的道德修养,聚会议事注重道德理性原则。乡约在治乡实践中逐渐与保甲、社学、社仓等治理方式结合,统合处理赋税收缴、治安维护、百姓教育、灾困救济等事务。宋明乡约注重百姓在基层治理中的自主性、注重基层协商中的道德理性、注重道德感化方法与强制性法规的互补以及注重统合处理基层各类事务等特点对于当代中国的基层协商治理具有一定启发。
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4)乡约教化
《吕氏乡约》全文仅1 700余字, 大致可以分为4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乡约正文, 规定了同约之人需要做到的4方面, 分别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第二部分详细规定了违约后的惩罚措施 (罚式) ;第三部分规定了乡约的日常活动 (聚会) 方式及领导与管理人员 (主事) 的筛选办法;最后一部分为吕大忠所述的后记性质的一小段文字 (共117字) , 主要记录了发起乡约的缘由、必要性及对同道“众君子”的呼吁。
(一) 强调道德教化, 以礼教作为乡村治理的思想基础
(二) 主张赏罚分明, 以明确的惩罚规条作为乡村治理的制度基础
(三) 宣扬守望相助, 打造乡村治理的社会关系基础
(四) 明确组织形式, 构建乡村治理的组织基础
思考:结合材料分析,从宋朝到清朝, 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
凡同约者: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综合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说明家训、族规和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
积极作用:①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②有利于维护家庭、宗家内部的团结、稳定和发展(凝聚家庭、宗族乃至中华民族);③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和谐社会),加强基层社会治理;④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⑤有利于儒家思想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传承和发展。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习近平
法——古今之平
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颜钧:《箴言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