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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标要求】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统编版(2019)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
法律和教化第三单元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和教化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和教化
第10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法律:中华法系
教化:儒家的礼教
法律: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教化:宗教伦理
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教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法律着眼于防范和惩处,教化着眼于教育与引导;
两者相辅相成,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法治: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礼教:即礼仪教化,礼教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乐文化,因其重视名份,又称名教,即以名为教,礼教思想影响中华民族两千余年。对礼教系统的破坏行为称为"僭越"。
法治——政令、刑罚——约束行动 德治——礼制、教化——内心自律
律令儒家化 礼法合一
法律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着眼于教育与引导,二者相辅相。
概念解析
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按唐律,“杀人者斩”。实际判决:诏许免死配流。理由:上官兴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
——摘编自《旧唐书·王彦威传》
德治思想的渊源:
西周
夏朝
商朝
西周
《禹刑》
《汤刑》
《九刑》
左传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材料二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说明当时只有习惯法
材料一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行修言道,礼之质也。
——《礼记·曲礼上》
法治思想的渊源:
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①时代特征: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②思想来源:诸侯国君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儒家德治思想与法家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③历史渊源: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形成之前,统治者已经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
(子产临终对后继者的遗言)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
1、德法之争的背景
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
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
昔先王议事以制(先王衡量事情的轻重来断定罪行),不为刑辟(不公布刑法),惧民之有争心也。(法律公布后)民知有辟(法律),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
若吾子之言,侨(子产)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
晋国大夫
叔向
郑国卿
子产
(1)叔向和子产在争什么?
第一次德法之争
(2)子产为什么要“救世”?
(3)“铸刑书”有何影响?
问题:
要不要公布刑罚。
大变革大动荡时期(礼崩乐坏)
子产“铸刑书”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限制贵族特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对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习惯法
(秘密法)
2、两次德法之争:
人性本恶
代表人物
1
人性
2
治国
3
第二次德法之争
儒家与法家之争
儒家
法家
代表人物
1
人性
2
治国
3
孔子 孟子
商鞅、韩非
人性本善
为政以德、节用爱人
实行仁政、民贵君轻
实行法治、赏罚分明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VS
争论实质:寻求理想治国道路之争。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儒家
法家
儒家思想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看来,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法家思想更适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VS
结合所学,思考:谁的主张会被接纳?为什么?
有积极意义
符合时代需要
1、汉代——以经注律
★思考:汉代的统治思想有什么特点?
二、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律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 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徐世虹 《中国法制史》
案情:甲没有儿子,在路边捡到一个被遗弃的孩子乙,把他当作自己的儿子抚养长大。乙长大后,犯了杀人罪,把杀人的事情告诉了甲,甲把乙藏起来不告诉别人下落。甲应该怎么判?
判决:根据《诗经》:“螟蛉有子,蜾蠃负之”。证明养父子关系等同于生父子关系。又根据《春秋》: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证明藏匿罪犯不适用于父子之间。
案例先用《诗经》来证明父子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再用《春秋》来证明父子之间不适用藏匿罪。因此甲被判无罪。
——摘编自赵复强,杨金元著《古代判案评析》
1、汉代——以经注律
3、唐朝——
2、魏晋——
(一)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律
律令儒家化
材料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思考:“准五服以制罪”的量刑原则是什么?目的是什么?
特点: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之一,目的是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唐律疏议》书影
唐朝的法律
①发展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唐律疏议》)
地位:《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影响: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唐朝的法律
②特点:
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
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绞,从者流;祝诅祖父母、父母者,流。
诸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
——《唐律疏议》
阅读材料,分析上述材料体现了唐律有何特点?
重视孝道,孝道与法律高度结合,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1、汉代——以经注律
3、唐朝——礼法结合的典范
2、魏晋——律令儒家化
(一)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律
4、宋之后——礼法合一发展
①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
②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
③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④清朝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特点: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材料1: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材料2:儒家学说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孔子本人还做过鲁国的最高司法长官司寇。像法家一样,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 ——《教师教学用书》选必1第113页
材料3: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汉书·董仲舒传》
儒学和法家各有侧重,
具有互补性
儒学的多面性,
适应统治阶级需要
儒学被确定为主流,
向法治渗透
思考:汉代以后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陈忠实在《白鹿原》扉页上,写着巴尔扎克一句话:“小说被认为是一个民族的秘史”。
白鹿村的祠堂里每到晚上就传出庄稼汉们粗浑的背读乡约的声音,从此偷鸡摸狗之类的事顿然绝迹,搓麻将掷骰子等赌博营生全踢了摊子,打架斗殴的争斗事件不再发生,白鹿村人一个个都变得和颜可掬文质彬彬,连说话的声音都柔和纤细了。——《白鹿原》
(二)汉至明清时期的教化
1、汉代
确立了儒学的正统地位,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对百姓进行道德教化,2、唐朝
提倡礼治,颁布《大唐开元礼》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者;社会层面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3、宋
①理学在社会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
②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4、明朝
宣讲明太祖的“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5、清朝
原本有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二)汉至明清时期的教化
学思之窗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做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阅读材料,想一想,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及作用
(1)变化: 宋代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并与法律合流;乡约已完全由教化手段沦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
(2)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有利于发展生产;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①有利于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
②有利于维护家庭、宗家内部的团结、稳定和发展(凝聚家庭、宗族乃至中华民族);
③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稳定社会秩序(和谐社会),缓和社会矛盾,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④有利于发展生产,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⑤有利于儒家思想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传承和发展。
发散思维:
思考:家训、族规和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
(P48问题探究)汉宣帝教育儿子所说的“王”与“霸”,就是主张仁义、教化的“王道”与主张武力、刑罚的“霸道”。
朱元璋说皇帝治理百姓,靠的就是“教”与“刑”,分别指伦理教化与刑罚。
颜钧说《大明律》这样一部法律,其实也是“一部礼经”,守礼教便不会触犯法律,而不遵守礼教则自然就会触犯法律,必定受到刑罚,所谓“出礼入刑”。因此,整个社会实际上统治者要求教与刑(礼与法)这两种“软”与“硬”统治手段并行。
1.中国古代专制王朝的社会治理都是因时而变,应势而新,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需要。
2.德治教化和法治约束作为社会治理的两种有效手段,在中国古代专制王朝发展历程中逐渐呈现二者结合,即从德法之争,到引礼入法,再到礼法结合。
3.宋代以后,随着理学的兴盛,儒家伦理道德不断下移,对社会基层进行传播和渗透。
4.明清以后,乡约等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总结提升:结合材料分析,分析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影响因素
材料1: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从秦汉时开始形成。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
——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2: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到清末却始终未变。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商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无别的法律结构。所谓“往昔律书体裁虽专属刑事,而军事、民事、商事以及诉讼等项错综其间”,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
(1)自成体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2)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法律是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
(3)司法从属于行政,法治为人治服务
(4)以礼教为指导原则,礼法结合
(5)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律以刑为主(刑法与民法)
(6)深受儒家思想影响
影响因素:自然经济;宗法观念;专制统治;儒家思想。
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分析中国古代“社会治理”和“国家统治”过程中“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有什么局限性、以及积极性?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如果政府官员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会贤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当政府以道德的名义滥施暴政,人民是很难判定什么是真正道德的。 ——《潘维:什么是法治?—区分法治与法律,<宪法>与宪政》
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 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消极性:
(1)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2)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积极性:
(1)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2)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
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课堂小结】
时期 法律 教化
先秦
秦汉
魏晋
唐
宋
元
明
清
法家:法治
律令结合,汉:以经注律
《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典范
以唐律为蓝本
援引唐律
《大明律》、《问刑条例》,律例合编
《大清律例》
儒家:德治
三纲五常
《大唐开元礼》,礼仪集大成
理学、乡约
六谕
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律令儒家化
夏
商
西周
春秋战国
德治与
法治之争
秦朝
尊崇儒术
汉朝
《大唐开元 礼》、家训
魏晋
唐
明清:
约律合流
宋 元 明 清
律令儒家化
礼法之争
礼法结合
习惯法 →成文法
汉:礼法
开始结合
魏晋:
进一步推动
法律与教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相辅相成):礼法结合
唐:
礼法结合的典范
律令儒家化
引经注律
时空坐标:构建知识体系
《汤刑》
《禹刑》
《九刑》
以法治国
秦律
《唐律疏议》
《九章律》
《宋刑统》、《大清律令》等
基层教化
乡约
法律
教化
宗法
礼制
小结:
总结提升:辩证理解法治和教化的关系
统一
法治
教化
礼法融合
律令儒家化
乡约法律化
法家法治思想
人性恶
惩戒
儒家德治思想
人性善
引导
儒表法里
有善有恶
对立
二者相辅相成(中国古代“法礼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