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48张PPT。第7课 古罗马的政制与法律你听说过罗马城起源的传说吗? 特洛伊城陷落后,全城遭到大屠杀,混乱之中只有特洛伊国王的驸马阿伊尼阿斯幸存。他的后人建立了一个王国,传到一个公主时,公主的叔父篡夺了王位,为了防止公主结婚生子威胁自己的王位,便任命未婚的公主为巫女。这是主管祭神的职位,象修女一样不得结婚。然而美丽的公主和战神玛尔斯(Mars)一见钟情, 生了一双胞胎,起名罗莫路和勒莫。 叔父闻知此事大怒,将公主投入大牢,又把那双胞胎放在篮子里抛入台伯河,指望那篮子漂入大海将那双胞胎淹死。兄弟俩的篮子被河口附近茂密的灌木丛钩住而停了下来,俩人哭声引来的一只过路的母狼。意大利的狼都带点慈悲心,不但没吃了俩人当点心,还用自己的奶去喂他们,这才救了俩小命。有一天,一个放羊人在这地盘上溜哒,发现了兄弟俩,将他们抱了回去扶养成人。这两人便是罗马的建造者。“辉煌属于希腊,
宏伟归于罗马”The Glory is Greece!The Grandness is Rome!一、从共和国到帝国1、贵族共和制课堂设问请思考:罗马共和国建立于何时?
它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个人专权、协调贵族
与平民的利益?罗马共和国的建立公元前6世纪末,罗马建立共和国。
执政官:最高行政官职两名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元老院:国家决策机构,由全体贵族共商政事,少数服从多数。
公民大会:平民参加,选举公职并通过元老院提案。
保民官:平民争夺民主权利而设官职6至10名,有权否决元老院决议。执政官:最高权力者
元老院:贵族后花园
公民大会:平民舞台
平民保民官:人民利益维护者
注意:古罗马的公民大会与古希腊的公民
大会是不同的,切勿混淆。
贵族共和制三层机构:古罗马共和国具备民主建制: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三权分立,相互制衡,被视为现代议会制度的古典渊源。一、从共和国到帝国1、贵族共和制2、帝国君主专制罗马的的扩张:
罗马人是好战的,喜欢用自己的金戈铁马在千里征程激起滚滚尘埃……征服了整个地中海,成了地中海上的大霸主。建立了一个横跨亚、非、欧三大洲、水兼四海的超级大帝国。共和国末期,共和政体逐渐转变为帝制。罗马武士希腊地中海公元前2世纪的版图罗马共和国扩张:成地中海霸主元首制的确立 苏拉的个人独裁→恺撒的个人独裁→ 屋大维的个人独裁和元首制的建立。
元首制是从共和政体向君主政体过渡的中间环节,其实质在于共和政体形式下的君主专制。元首制时期,元老院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形同虚设,实际权力由元首操纵。但由于确立了较完整的统治秩序,内外战争减少,罗马帝国也因此进入200年的相对稳定时期,史称“罗马和平”。奥古斯都屋大维(公元前63年—公元14年),古罗马皇帝。他是凯撒的外甥及养子。凯撒死后,他被元老院奉为“奥古斯都”(拉丁文意为:“神圣的”“至尊的”)尊号。后来,屋大维建立元首政治,从此,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奥古斯都后来也成为罗马和欧洲帝王习用的头衔。古罗马的政制演变君主制—贵族共和制—皇帝制(元首制-君主制)执政官(行政)元老院(决策)公民大会(监督)保民官屋大维确立实质:君主专制元老院被控
集大权一身 戴克里先公开的君主专制假如你是古罗马的统治者,你将怎样治理国家?
以法治国
因此,古罗马历经1000多年,制定、发展、完善了一套千古流传的法律制度。“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 许是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
——耶林格(德国) 世上有很多美好的词汇,可以分配给欧洲各个城市,例如精致、浑朴、繁丽、畅达、古典、新锐、宁谧、舒适、奇崛、神秘、壮观、肃穆……其中不少城市还会因为风格交叉而不愿意固守一词,产生争逐。
只有一个词,它们不会争,争到了也不受用,只让它静静安踞在并不明亮的高位上,留给那座唯一的城市。
这个词叫伟大,这座城市叫罗马。
——余秋雨《罗马假日》罗马为什么称得上“伟大”?罗马具有悠久的历史
古罗马曾是世界上最大的帝国
古罗马曾诞生过许多影响世界的伟大人物
古罗马产生、发展、完善了一套千 古流传的法律制度。罗马法形成过程: 部落首领约束成员——习惯法
《十二铜表法》——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集罗马法之大成,标志着罗马法体系最终的完成。
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习惯法? 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如部落首领)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习惯法作为最早的行为规范,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过。
例:某部落首领规定:凡偷东西者要砍掉一只手。久而久之,便成为一种习惯性的惩罚手段被部落成员接受。习惯法有何缺陷?具有随意性,容易被修改。
内容简单,无法应对庞杂的事物。
无具体量刑标准,容易引起分歧与纠纷。
多为维护统治阶级而定,易引起平民不满。
……
因此习惯法渐渐被成文法所替代。
一、从共和国到帝国二、从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法典1、罗马法的雏形
——《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
第一表 传唤
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
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审理。
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
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
第二表 审理
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则应延期审讯。
三、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
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
第三表 执行
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第四表 家长权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一、除维斯塔贞女外,妇女终身受监护。
二、在族亲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其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三、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
五、如无族亲时,由宗亲继承。
六、遗嘱未指定监护人时,由族亲为法定监护人。
七、精神病人因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
浪费人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
八、获释奴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
九、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各继承人按其应继分的比例分配之。
十、遗产的分割,按遗产分析诉处理。
十一、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该奴隶在付足金额后,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让受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第六表 所有权和占有
一、凡依“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
二、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
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四、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
五、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
六、于诉讼进行中,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应裁定该物归事实上的占有者,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
有关自由身份之诉,应裁定由主张该人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争的对象。
七、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
八、凡依“要式卖买”或“拟诉弃权”的方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
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所有人有权取回。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
一、建筑物的周围应用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
三、有关园子……祖产……谷仓……的规定(原文有缺漏)。,
四、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该空地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五、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处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将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者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
八、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
九、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
十、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第八表 私犯
一、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二、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三、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四、对人施行其他强暴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
五、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责任。
六、牲畜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负赔偿责任,或将该牲畜交与被害人。 七、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中吃食,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中而被牲畜吃掉的,则不需负责。
八、不得以蛊术损害他人的庄稼;不得擅自把一地的庄稼移置他地……。
九、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十、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
十一、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以25阿斯的罚金。
十二、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将其杀死为合法。
十三、白日行窃,除用武器拒捕外,不得杀之。
十四、现行窃盗被捕,处笞刑后交被窃者处理;如为奴隶,处笞刑后投塔尔佩欧岩下摔死。如为未适婚人,由长官酌处笞刑,并责令赔偿损失。
十五、正式搜查赃物时,搜查人应赤身光体,仅以亚麻布围腰,双手捧一盘。凡以正式方式在窃贼家搜出赃物的,以现行盗窃罪论处;如以非正式方式搜出或在他处查获的,则处盗窃者三倍于脏物的罚金。
十六、对非现行盗窃提起的诉讼,仅得处盗窃者两倍于赃物的罚金。
十七、对盗窃的物件,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十八、利息不得超过一分,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
十九、受寄人不忠实的,处以双倍于所致损害的罚金。
二十、监护人不忠实的,任何人都有权诉请撤换;其侵吞受监护人财产的,处以双倍于该财产的罚金。 二十一、恩主诈骗被保护人的,“应作祭神的牺牲品”。
二十二、法律行为中的证人或司秤,如事后拒绝作证的,即为“不名誉者”,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亦不得请他人为之作证。
二十三、作伪证的,投于塔尔佩欧岩下摔死。
二十四、杀人者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公羊一只祭神,以代本人。
二十五、施魔法或以毒药杀人的,处死刑。
二十六、夜间在城市举行扰乱治安的集会的,处死刑。
二十七、士兵或其他社团的成员,得订立其组织的章程,但以不违背法律为限。
第九表 公法
一、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二、对剥夺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国籍的判决,是专属百人团大会的权力。
三、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
四、执行死刑时由刑事事务官监场。对一切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上诉。
五、凡煽动敌人反对自己的国家,或把市民献给敌人的,处死刑。
六、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
第十表 宗教法
一、不得在市区内埋葬或焚化尸体。
二、对丧事不宜过份铺张……,火葬用的木柴,不得用斧削光。
三、埋葬或火化时,死者的丧衣以三件为限,紫色的以一件为限,奏乐的人以十名为限。四、出丧时,妇女不得抓面毁容,也不得无节制地嚎哭。
五、不得收集死者的骸骨为之举行葬礼,但死于战场或异邦的,不在此限。
六、禁止:对奴隶的尸体用香料防腐;举行丧事宴会、奢侈地洒圣水、长行列的花环、用香炉焚香。
七、如果死者本人或其奴隶和马,因受奖而获得的花环,则在丧礼期间,准死者或其亲属佩戴。
八、不得为一人举行二次丧礼,亦不得为他备置两付棺木。
九、死者不得有金饰随葬,但如牙齿是用金镶的,准其随同火化或埋葬。
十、非经所有人同意,不得在离其房屋六十尺以内进行火葬或挖造坟墓。
十一、墓地及坟墓周围的余地,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
一、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补充
一、,对购买牲畜供祭神之用而不付价金,或出租牲畜将租金供祭神之需而租用人不付租金的,则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扣押。
二、家属或奴隶因私犯而造成损害的,家长、家主应负赔偿责任,或将其交被害人处理。
三、凡以不诚实的方法取得物的占有的,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处理之,如占有人败诉,应返还所得孽息的双倍。
四、系争物不得作为祭品,违者处该物价款双倍的罚金。
五、前后制定的法律有冲突时,后法取消前法。罗马十二铜表法案例:
罗马共和国早期,卢修斯是一个仁慈、善良的贵族,也是罗马一支军队的首领。生前立遗嘱,希望把他一半的财产捐给那些跟随他作战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但卢修斯死后,他的家人却不履行其遗嘱,受伤或战死士兵的家人因此告上了法庭,请同学们想一想:③如果还是这个案例,根据《十二铜表法》,法官会怎么判?(该法规定: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遣嘱进行处理)①法官会怎样判决?为什么?④通过这个案例分析一下《十二铜表法》颁布的意义是什么?②如果你是平民面临上述的结果,你是否愿意?当你的权利受到不公正的损害,你会怎么做呢?《十二铜表法》 产生内容评价民法、刑法、诉讼程序,习惯法的汇编。
规定债务奴役制,维护贵族利益。强烈要求 长期斗争,第一部成文法典。对平民而言:一定程度上的胜利。
对罗马而言:罗马法的渊源,基本法。
根本目的:维护奴隶主的统治。一、从共和国到帝国二、从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法典1、罗马法的雏形
——《十二铜表法》2、罗马法的完备
——《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一世及其大臣《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产生组成评价:《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查士丁尼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敕》历代法律规模庞杂,使用不便;
拜占庭皇帝有感西罗马的覆灭而编。对罗马政治而言:稳固统治,大肆扩张。
对罗马法而言:《查士丁尼法典》标志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对后世影响: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罗马法的地位和评价请结合本课学的知识,回顾:罗马法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思考:我们应该怎样评价罗马法?历程:罗马法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评价:世界史上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它也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严格界定了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阐明了相关的法理,为人们提供了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它是现代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础。 “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皇帝敕令具有法律的效力。”
- --罗马皇帝哈德良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
——《民法大全》
以上规定能否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罗马法实质是体现谁的利益?罗马法维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利益,维护奴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