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课 中国古代官员的选拔与管理
【学习目标】
通过了解中国古代官员选拔方式的更迭过程和不同阶段的特征,知道中央集权体制下古代中国的官员考核和监察制度。
【重点难点】
学习重点:了解中国古代在不同时期官员选拔方式的变化,以及官员考核、监察的方法。
学习难点:认识古代选官与管理方式演进的内在规律以及不同时期选官制的利弊。知道 古代官制发展为人类政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导学流程】
基础感知
(一)中国古代选官制度
1.夏商西周: 世官制
①含义: 是一种官位世袭的制度,贵族世代垄断高官
②标准方式: 贵族血缘世袭
③影响: 形成 。
春秋战国:
(1)背景: 尚贤思想兴起,各国争霸图强
(2)标准: 才能、军功
3.秦朝:——“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4.汉朝:
(1)形成: 汉武帝,先考察而后推举,再提拔任用;
(2)内容: (岁举) :有人数规定,具体标准,如孝廉、才(秀才)等;
:有具体标准但无固定时间,如贤良方正,贤良文学,明经等;
(3)作用: ①为两汉选拔了大批人才;
②后期 ,豪强大族把持察举;
5.魏晋南北朝: ——九品中正制
(1)背景: 东汉末年政治与社会秩序大乱,豪强大族控制了地方选人权。
(2)确立: 220年,魏王曹丕推行
(3)选官标准: 家世、道德和才能-->只看
(4)选官方式: 中正评定、吏部授官
(5)作用: ①将选官权收中央,加强了 ;
②后来中正选人只看家世,逐渐形成造成 的局面。
6、隋唐: 科举制
(1)背景: ① 势力上升,希望打破门阀士族垄断政治的局面;
②为加强中央集权; ③九品中正制无法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2)创立发展: ① 设进士科,科举制正式形成。
②唐太宗增加考试科目,以进士和明经两科为主
③武则天扩大科举取士的人数,首创
④唐玄宗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科举考试的地位
(3)特点: 分科考试选拔人才
(4)内容: ①制举: 皇帝自设科目考试选人
②常举:每年举行,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等
③考试合格取得为官资格,吏部选拔后方可正式为官;
(5)标准:
(6)意义: ①使出身社会中下层的读书人通过相对公平的考试参与政权,扩大了 ;
②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③加强了中央集权。
7.两宋: 科举制度进-步发展完善“ ”,科举成为官员选拔的主要途径。
8.元朝: ①部分保留了蒙古传统方式。
②1313年恢复科举制,但时断时续,录取人数不多,官员中科举出身比例不高。
9.明清科举
(1)形式: 试三级。
(2)生源: 国子监和府、州、县学的学生。
(3)范围: 只读 ,不允许考试发挥个人见解。
(4)实行南北卷制度。
(二)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
1.秦汉时期的考核:
(1)考核时间: 每年 (2)考核对象: 地方行政长官
(3)考核标准: 土地人口,财政收入,社会治安情况(4)考核主管: 御史
(5)考核功能: 考核结果是 的依据。
2.魏晋南北朝:士族门阀、战乱使考核多流于形式
3.隋唐: 尚书省 负责
(1官员的考核归尚书省吏部。(2)隋朝九品以上官员每年要考核。
(3)唐朝考核以品德和才能为标准,分为九等,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官员升降。
4.宋朝: 制定严格的考核标准
5、明朝:
6、清朝:实行考课制度,包括3年一一次的京察和大计,分别考察京官和外省文官。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1、秦汉时期:
①秦汉建立了以 为首的中央监察体系
②汉武帝设十三州 , 品级不高,权力很大,代表皇帝巡行郡国,监察地方不法行为。
隋唐:
(1)中央: 御史台一一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大夫——最高监察官
(2)地方:唐太宗将全国分为十 监察区,委派监察官巡回监察。
3.宋朝: (1)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路为监察区,设四监司、通判
(2)
4.元朝: 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
5.明清
(1)明朝: (都察院、六科)
① 都察院监察御史纠察内外百官,还代皇帝巡按各省。
②六科给事中则负责皇帝制敕与大臣奏疏的封还驳正,稽查六部百司之事。
(2)清朝: ①中央:六科并入督察院;②地方:停止御史巡按各省。
二、深入探究
探究一、
材料一:汉代察举制“四科取士”为:“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四曰刚毅多略……皆有孝悌廉公之行。”
——《后汉书·百官志注》
材料二:东汉顺帝六年,河南尹田歆掌握了察举六名孝廉的名额,当权的贵族勋戚争相请托,结果真正名士入选的只有一人,其他五人都是走后门人选的。
材料三:邓禹一家,凡公者2人,侯29人,大将军以下13人,中二千石14人,州郡长官48人,其余官职不可胜数。弘农杨氏四世为三公,汝南袁氏则四世五公。
材料四: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晋书·段灼传》
根据材料,谈谈你对察举制的评价。
探究二、
材料一 汉代是我国巡视监察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统治者十分重视保持官僚队伍的廉洁性和高效性,通过制定《九章律》《刺史六条》《监御史九条》《惩举荐非其人令》等法律明确监察人员的职责。设立御史台负责监督地方,设置刺史负责巡视郡级工作,“小事立断,大事奏裁”,举劾贪赃枉法的官吏,不受地方制约。在京畿设置司隶校尉,“监察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作为“治官之官”的监察人员,其人选最终决定权则在皇帝手中。武帝时期,改刺史作为中央派出之监察官,规定刺史每年八月开始巡视,到年末结束,每年至少保证四个月时间对郡县吏治、治安、刑狱等进行巡视,在保障官僚体系有效运转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摘编自陈兵《论汉代巡视监察制度及当代价值》
材料二 宋代监司出巡制度是强化中央对地方有效管理的重要一环。宋太宗时期,监司出巡从特殊时期出巡和不定期出巡逐渐走向每年定期出巡按察州县,规定“监司官要在一年(或二年)内,巡察所辖地区一遍”“诸监司每岁分上下半年巡按州县”,若“巡历所部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减二等”。庆历八年(1048年),朝廷规定京朝官必须有直接管理过州县的经历或者有其他亲民的经历才能担任监司之职。绍兴元年(1131年)直接规定没有此类经历的官员不能承担监司出巡任务。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作为监司机关,其监司官员品级仅为五品或六品,在对监司权力做出种种限制的同时,中央还有专门机构如尚书省对监司官员进行监察、考核和记档。
——摘编自薛存心《宋代监司出巡制度内涵解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汉代巡视监察制度能“保障官僚体系有效运转”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宋代监司出巡制度的积极影响。
三、拓展提高
【以吏为师】:以吏为师,是李斯的发明,经秦始皇认可,便成了秦朝的国家政策。事见《史记·李斯列传》和《史记·秦始皇本纪》。 “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是指“百姓”和“一般官吏”都向“法官、法吏”学习法律,加强普法教育。“以吏为师”中的“吏”不是指“所有”的官吏,而是“专指”法官、法吏。(原文:《商君书·定分》:“吏、民(预)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故圣人必为法令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师,所以定名分也。”)
【上计制】:上计制,中国古代地方政府对中央承诺、担负、履行赋税义务的制度,也是中央政府用来对地方政府实行财政监督和政绩考课的制度。 中央的重要官吏和地方的首长,每年要把自己管辖地区的户口、垦田、治安情况、赋税等预算数字写在木券上,上报国君,并把木券剖分为二,国君持右券,臣下持左券。到了年终,官吏必须到国君那儿去报核。国君根据右券亲自考核,或由右丞相协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升、降、赏、罚。“上计”制度的建立,更意味着中央对地方财政控制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