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26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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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26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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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型 教案
版本资源 人教版(新课程标准)
科目 历史
更新时间 2015-06-14 20: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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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26张PPT。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19世纪德国著名罗马法专家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强调:“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思考:
何为罗马法?
罗马法有着怎样的发展历程?
罗马法为什么能够“征服”世界?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
一般指公元前六世纪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Servius Tullius 公元前578—534年)改革到六世纪中叶为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罗马奴隶制国家所有的法律制度。
但实际上,人们通常研究的,主要是以查士丁尼(Justinianus 公元527—565年在位)时编定的被后世称为《民法大全》为基础的罗马法律制度。罗马简史意大利半岛是古代罗马国家的发祥地,这个状如长筒靴的半岛把地中海一分为二。受古代两河流域和埃及文明影响,东地中海地区的文明时代开始得较早,西地中海距离东方较远,文明起步也较晚。位于意大利半岛北部的波河平原土地肥沃,平原以北高耸着阿尔卑斯山,将意大利与中欧隔开。半岛东侧,山势陡峭,多悬崖峭壁,河流短而急,不利航行,海岸线平直,港湾很少。半岛西侧,山势缓斜,多丘陵,河流较长,便于航行。几条较大的河流中,最著名的是台伯河,河的南岸有一片平原,这就是罗马人的发源地——拉丁平原。古罗马城在拉丁平原的北端,台伯河下游的左岸,距海很近,这是一片山岗地带。大约在公元前一千多年,在七座山丘上出现了几个小村庄。在远古,山间河谷溪流密布,沼泽纵横。后来,山岗上的居民们的把谷地的水排干,铺设石板路,把荒芜的沼泽变成了平坦的广场。相传,罗马人的始祖是战神与凡间公主所生的一对孪生兄弟,自幼被仇家抛弃在台伯河边,一只母狼来到河边,看到篮子里啼哭的婴儿,就用自己的奶水喂养婴儿,使他们大难不死。后来,牧人收养了两个孩子,给他们分别取名罗慕路斯和列莫斯。兄弟两人长大以后杀死了仇人,建立了一座新城,大哥罗慕路斯在竞争中打败了弟弟,以自己的名字命名新城,自立为国王,罗马由此产生。根据传统的说法,罗马城建立于公元前753年,从公元前753年到公元前509年,历史上把它叫做王政时期。在这个王政时期当中,罗马总共有七个国王,最后一个国王小塔克文,因为独断专行,厉行苛政,罗马人民不堪其苦,终于在公元前509年发动暴动,推翻了国王的统治,建立了共和国,罗马历史从此进入了共和时期。罗马法的政治制度,历经王政、共和与帝政三个时期,帝政又分帝政分权时代和帝政专权时代。
由于国土的不断扩大,为了便于管理,于公元286年分为东西两部,后经统一和分合,公元395年成立东西两个帝国。西帝国称拉丁罗马,于公元476年覆灭;东帝国称希腊罗马,延至公元1453年灭亡。一、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罗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公元前5世纪。当时平民与贵族展开激烈斗争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成文法的制定。习惯法习惯法也即不成文法。
它是由人们反复援用并确信其具有拘束力的行为规范,例如祖先遗传下来的陈规和当世民间通行的惯例等。
有学者主张:罗马的习惯法渊源于法学家的学说、法院的判例和自然法三者。习惯法特点:法律和习俗、惯例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没有固定的条文形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弊端:贵族垄断立法和司法大权,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保护自己,损害平民利益。罗马首部成文法制定过程平民强烈反对贵族官吏的徇情枉法,要求制定成文法,以限制贵族的专横,但屡遭贵族的拒绝。公元前454年双方达成协议,组织十人立法委员会,负责起草法律,并派遣一个三人考察组到希腊考察梭伦立法和收集其他法律资料。两年后考察组回国。公元前451年十人立法委员会制定出若干法律,经军伍大会通过和元老院批准,刻在十块铜板子上,并公布在罗马广场。次年,又有所增补,再刻二板,故称十二铜表法。(塞尔维乌斯改革的成果。)成文法在古罗马,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而发表而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议会通过的法律、长官的谕令、皇帝的敕令、元老院的决议和享有公开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等。《十二铜表法》请同学们阅读教材所选《十二铜表法》中部分条文,结合其制定过程,对其作出适当地评价。
?首先,它是习惯法的结晶,是人定法而不是神定法,适合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水平;
?其次,除禁止平民与贵族通婚外,罗马市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再次,禁止高利贷。《十二铜表法》颁布的意义法律内容相当广泛,条文比较明晰,审判、量刑有法可依,限制了贵族法官的专横和偏袒,平民利益得到保护,开启了罗马制定、完善成文法的传统。
局限:
※保留了一些比较野蛮的习惯法;
※制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
二、从公民法到万民法公民法
所谓公民法,原意是指一个国家所固有的法律,例如“罗马公民的法律”即专门适用于罗马市民,后来法学界简称它为公民法。
罗马公民法最初包括:习惯法、《十二铜表法》和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
罗马公民法特征:
(1)狭隘,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不适用于来罗马经商的外国人;
(2)严峻僵化,一点灵活性也没有;
(3)注重形式,程序繁琐,如买卖牛马,需要一定的形式,用一定的语言。共和末年,战乱不息,民心思治。经过前三雄(庞培、克拉苏、凯撒)和后三雄(安东尼、雷必达、屋大维)的长期争夺,最后屋大维取得政权,被元老院尊为奥古斯都(Augustus,公元前27年—公元14年在位)废止共和,实行帝制,把国土分为二部分,一部直属皇帝,一部归元老院管辖,在形式上和元老院分掌行政立法和司法大权,故称帝政分权时代。
当时,商业、手工业极为兴盛。皇帝为了缓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的不满,逐步授予他们以公民权,至公元212年各省一般居民已全部取得公民权,因此,曾出现了二百多年的繁荣时期。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由于有和平的环境,以及经济的兴盛和自然法学的影响,罗马法出现了空前的发展。公元212年,卡拉卡拉皇帝把罗马公民权授给罗马帝国境内一般居民,公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就消失了。万民法万民法是和公民法相对称的。
万民法的原意,是指各国共同适用的法律;具体到罗马,是指适用于罗马人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或专指适用于罗马国家与其他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如交战、议和等。万民法确立的意义:
?它摆脱了公民法狭隘和繁琐的形式主义,比较简易、灵活,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因而更具有生命力。
?使罗马法去除了狭隘、形式主义和严峻的性质。三、法典的编纂罗马从公元三世纪开始,内乱外患不断发生,一方面军阀割据,另一方面外敌入侵,中央权力削弱。当时,土地荒芜,交通多阻,经济倒退,民不聊生,基督教乘机风行,法学已不被重视。戴克里先(Diocletianus,公元284—305年在位)夺取政权后,大权独揽,高级官吏全由他任免,故称帝政专权时代。
自《十二铜表法》到帝政后期这八、九百年中,法令繁多,没有作过系统地整理。为了便于查阅和学习,国家和私人遂进行法令、谕令和学说的编纂。
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于公元527年执政后,励精图治,谋求罗马昌明时期的再现,出兵西征,收复失土,以求帝国的统一;排除异端,独崇基督,以图宗教的统一;重视法学,编纂法典,以求法律的统一。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期间(公元527年—公元565年)先后组织法学家编订了:
?《查士丁尼法典》——主要是集以前各种敕令汇编,加以整理,成于公元529年,公元534年又增补修订,称《修正法典》。
?《查士丁尼学说汇编》——集历代法学家的学说,成于公元533年。
?《查士丁尼法学纲要》——为学习法学的基本教材,成于公元533年。
查士丁尼一世死后,私人辑录:
?《查士丁尼新敕》——汇集《修正法典》以后所颁布的新敕令。
以上四辑均具法律效力,后世合称《法学大全》、《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是我们现在研究罗马法的主要资料。四、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基本特征:
(1)罗马法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
※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太阳神)、古印度《摩奴法典》(摩奴神)、阿拉伯帝国《古兰经》(真主安拉之意)
(2)罗马法重实际而不专尚理论。
※求实精神:一切定义,在法学上都是危险的。
(3)罗马私法特别发达。
※在古代法中,罗马法是维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同时它又体现了商品经济的一般规律,因此导致了罗马私法的高度发达,并使之独立于公法,引起法律第一次分化为公私法两个不同部门。而世界各国古代的法律都是重刑轻民,把民事问题纳入刑事法规之中。罗马则由于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使私法得到迅速发展。反思以秦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结合罗马法起源与发展的历程,试谈谈当今中国法治建设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我们对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采取怎样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