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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和教化
重点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重点二:律令儒家化与中华法系
重点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乡约教化
齐宣王欲问齐桓、晋文之事,孟子既畀之而告以王道。复指以羊易牛之心可以保民,欲其扩充以行王道也。
——(清)顾沅:《圣庙祀典图考孔孟圣迹图附》
明万历刊本《孟子全图》 图6《梁惠王问利国》
明万历刊本《孟子全图》 图7《齐宣王问治国》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商具法。鞅传授,改法为律。
——《唐律疏议》
“刑”字的演变
刑 , 罚罪也, 从井, 从刀 。 ——许慎《说文解字》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礼记·曲礼上》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 ——《左传·昭公六年》
西周刖人守囿铜挽车(现藏山西省考古研究院)
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献之厉王。厉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曰:“石也。”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及厉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曰:“石也。”王又以和为诳,而刖其右足。武王薨,文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下,三日三夜,泪尽而继之以血。王闻之,使人问其故,曰:“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和曰:“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贞士而名之以诳,此吾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遂命曰:“和氏之璧。”
——《韩非子·和氏璧》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
郑国子产“铸刑书”
《十二铜表法》在罗马街头颁布十人们围观的情形
材料一 晋邢侯与雍子争赂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翻译:晋国的邢侯和雍子争夺田地,很长时间也没有调解成功。士景伯去楚国,叔鱼代理他的职务。韩宣子命令他判处旧案,罪过在于雍子。雍子把女儿嫁给叔鱼,叔鱼宣判邢侯有罪。邢侯发怒,在朝廷上杀了叔鱼和雍子。韩宣子向叔向询问怎样治他们的罪。)
——《左传·昭公十四年》
任务三-1. 阅读下面材料并回答问题。
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指叔鱼)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翻译:叔向说:“三个人罪状相同,杀了活着的人示众、暴露死者的尸体就可以了。雍子知道自己有罪,而用他女儿作为贿赂来取得胜诉;叔鱼漠视法律,邢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就是昏,贪婪而败坏官纪就是墨,肆无忌惮地杀人就是贼。《夏书》说,‘昏、墨、贼,处死’,这是皋陶的刑法,请照办。”于是就杀了邢侯陈尸示众,并且把雍子和叔鱼的尸体同样摆在大街上示众。)——《左传·昭公十四年》
(1)根据教材表述,指出叔向反对子产刊布法律的理由。
理由① :刑罚适用于乱世
理由② :公布法律会使老百姓更加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2)材料一中叔向给犯人定罪的依据是什么?他的做法与他反对子产刊布法律的态度是否存在矛盾?并结合材料和教材内容,思考叔向反对子产刊布法律的实质是什么?
依据:《夏书》(夏朝的法律)
实质:以叔向为代表的贵族阶级垄断司法特权,主张维护等级“礼治”
材料三(改编2015年·II·40)《孟子》中记载了孟子与其学生关于法律问题的讨论。
学生:“舜做了天子后,假如其父杀人,舜的法官该怎么办呢 ”
孟子:“抓起来就行了。”
学生:“难道舜不阻止法官吗 ”
孟子:“舜怎么能阻止呢?法官是按职责办事。”
学生:“那舜又该怎么办呢 ”
孟子:“舜应当放弃天子之位,毫不顾惜。然后偷偷地背上父亲逃到海
边住下,一辈子都很快乐,把曾经做过天子的事情忘掉。”
法律高于王权
伦理高于法律
治国需要法律
说明了儒家并非完全排斥法律,只是把伦理、道德、礼教置于法律之上。
先秦儒家德治思想 先秦法家法治思想
代表人物 孔子、孟子 韩非、商鞅、李悝
思想渊源 “敬天保民” 夏商周的法律(习惯法)
人性观 人性善 人性恶
治国思想 为政以德 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变法图强
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必守法令
治国手段 主张德治,通过道德礼仪教化民众“仁者无敌”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争论结果 仁政和德治思想不适合激烈竞争的兼并战争形势,不为注重富国强兵的统治者重视 以法治国和加强对社会的控制适应了富国强兵的需要,满足了君主专制的愿望,深受青睐
任务二:阅读教材,完成下列表格
材料二 郑子产有疾。谓于太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翻译:郑国的子产得了病。他对子大叔说:“我死以后,您必定主政。只有道德高尚的人能够用宽厚的政策使民众服从,否则没有比刚猛的政策更有效的了。比如烈火,民众望见就害怕它,所以很少死在其中的。水柔弱,民众亲近并和它嬉戏,就很多死在其中的,所以宽厚的政策难以实施。”)
——《左传·昭公二十年》
(4)结合教材的内容,如果你是战国法家的官员,该如何处理材料三中的案件?
(5)结合上述材料和教材的内容,阐述社会治理中“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参考:社会治理中“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
在社会治理中,“德治”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强调道德对人行为的内在约束,“法治”主张通过严刑峻法规范民众行为,强调法律对人行为的强制约束。内在道德的约束促使民众遵守法律,外在法律的约束促使民众道德水平的提高。因此,社会治理中“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儒家并非一般地否定法律和刑罚的作用,而法家也并非一般地否定宗法道德观念,只是实现方式不同。儒家强调忠孝仁爱的内在伦理感情,故重教化;法家强调外在表现,故崇尚法律……可以说,儒家的主张由于难以操作而显得过于理想化,法家的主张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显得过于简单化。
——选自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
一、《编年记》
二、《语书》
三、《秦律十八种》
四、《效律》
五、《秦律杂抄》
六、《法律答问》
七、《封诊式》
八、《为吏之道》
九、《日书》甲种
十、《日书》乙种
爰书:某里公士甲、士五(伍)乙詣牛一,黑牝曼 (縻)有角,告曰:“此甲、乙牛殹(也),而亡,各识,共诣来争之,而亡,各識,共詣来争之。”即令令史某齿牛,牛六岁矣。(翻译:爰书:某里公士甲和乙一起带来一头牛,是黑色的母牛,系有长套绳,有角,报告说:“这是甲、乙的牛,丢失了,甲、乙都认为是自己的,一起带来争讼。”当即命令史某检查牛的牙齿,牛已经六岁了。)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争牛》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记录了从西汉建立到吕太后二年(前186年)西汉政府陆续颁布的法令。
律令儒家化与中华法系
案例:过失伤父案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 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
董仲舒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伊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殴父,不当坐。
——据董仲舒撰:《春秋决狱》
“杀伤父母...... 枭其首市。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晋制《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五服”,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五服 ” 。
“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 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定于秦,成熟于隋唐。
唐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完备。
(如何理解?提示:根据教材P46)
【概念解析】
中华法系是指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它的特点是突出成文法典,强调礼法结合,重视家族伦理,民法与刑法不分。中华法系在唐朝臻于成熟,在宋元明清时期有新的发展与变化,在清末修律和民国初年从西方移植新的法律制度后,逐渐瓦解。
材料一 西汉建立后,“约法三章”不再适应现实需要,新的法令条文不断增加。形成《九章律》。汉武帝时,《九章律》之外的“旁章科条”迅速增至359“章”,仅关于死罪的法律条文便有1000多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例汇编越编越多,《春秋》一书所记史事在判案时也用作参考。三国魏初,沿用的“秦汉旧律”竞多达906卷,770余万字,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魏晋时对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行政法规被编辑为“令”,由具体行政部门掌握。规定的新律以刑法为主体,共20篇、620条、27600字,大大降低了官吏判案时任意引用法令条文的可能性。与汉代明显不同的是,新律不少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
适应现实需要
删繁就简
刑法与行政法规分离
法律内容突出尊卑亲疏关系
任务五 3. 阅读下面材料并回答问题。
(2)结合上述材料材料与教科书的内容,分别说明儒学对汉朝、魏晋和唐朝法律的影响,并举出相应例子。(提示:西汉:汉武帝“罢黜百家,尊崇儒术”后,儒家经典开始影响法律实施,如董仲舒引用《春秋》经义作为判案原则。)
东汉:儒家学者深入影响法律条文的解释,如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魏晋:儒家观念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如《晋律》时,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唐朝: 儒家思想进一步法律化,礼法结合,如《唐律疏议·名例》引用儒家经典的内容作为法律的内容。
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一》
故宫博物院藏·武英殿刻本《钦定大清律例》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乡约教化
“二程”把天理和伦理道德直接联系起来,认为“人伦者,天理也”,“父子君臣,天下之定理”。
朱熹是理学集大成者。他特别强调,理之源在于天理,而天理就是作为道德规范的三纲五常,它是人性的最高境界;并指出人性本来与天理一致,具有仁、义、礼、智等美德,但被后天的欲望所蒙蔽,所以强调“存天理,灭人欲”。
——人教版必修二第3课《宋明理学》
影视剧《白鹿原》片段
答案提示:
1.变化:(1)内容:宋以道德教化为主,用来教育百姓向善互助;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也更多强调顺从、安分守己。
(2)主体:从民间儒学人士自发推动到政府推广,逐渐具有强制性。
2.说明:乡约已完全由教化手段沦为统治阶级的教化工具,呈现出乡约法律化的趋势,这也是礼法合流的表现。
任务七 1. 请完成教材第47页的“学思之窗”
夏
商
西周
春秋战国
秦
汉
魏晋
隋唐
宋元
明 清
《禹刑》
《汤刑》《九刑》
敬天
保民
随意
残害
奴隶
德治
法治之争
子产“铸刑书”
李悝《法经》
商鞅改法为律
以法
治国
尊崇儒术
《秦律》
《二年律令》
《九章律》
《魏律》
《唐律疏议》
《宋刑统》
《大明律》
《大清律例》
《大唐开元礼》
《吕氏乡约》理学渗透
乡约宣讲
“六谕”
“圣谕十六条”
礼法融合
律令儒家化
乡约法律化
法治与教化融合
本课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