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共25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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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共25张PPT)
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21.7MB
资源类型 教案
版本资源 统编版
科目 历史
更新时间 2024-08-17 18: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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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5张PPT)
2015年全国Ⅰ卷高考作文题:“女儿举报父亲违反交通法规”事件
因父亲总是在高速路上开车时手持电话接听,家人屡劝不改,女大学生小陈迫于无奈,更出于生命安全的考虑,通过微博私信向警方举报了自己的父亲;警方查实后,依法对老陈进行了教育和处罚,并将这起举报发在官方微博上。此事赢得众多网友点赞,也引发一些质疑,经媒体报道后,激起了更大范围、更多角度的讨论。
对于以上事情,你怎么看?请给小陈、老陈或其他相关方写一封信,表明你的态度, 阐述你的看法。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防范与惩处
教育与引导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中国
西方
第 8 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第10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 9 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罗马法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二、秦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1、渊源:
夏商西周时期
夏朝
商朝
西周
《禹刑》
《汤刑》
《九刑》
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西周统治者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习惯法
德治思想的渊源:西周
法治思想的渊源
p45指出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的渊源和具体表现?
目的:维护西周统治秩序
作用:对统治者有一定制约作用;关注人民群体,有一定进步性,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统治
一、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1、渊源:
夏商西周时期
2、德治与法治之争:春秋战国时期
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
思考: 叔向为何反对子产“铸刑书”? “铸刑书”有什么深远的历史影响?
第一次德法之争:子产“铸刑书”
第二次德法之争:儒家与法家之争
理由:违背礼仪,破坏了贵族等级秩序;公布刑书会使平民视法而动,引发争端。(实质: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
历史影响:
社会矛盾:缓和了…
法律发展:当时??后世(奠基作用)???
社会转型:促进了封建经济和封建社会的形成
学派 代表及治国思想 治国手段 理论来源
儒家
法家
孟子:
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②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主张德治,通过道德教化民众,仁和礼的手段
人性善
韩非:
①君主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②君主赏罚分明,臣民必守法令。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法和刑的手段
人性恶
商鞅: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奖励耕战、奖励军功、重农抑商)
第二次德法之争:儒家与法家之争
孔子:
①为政以德 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p45引言,对比孟子和商鞅的遭遇,说明谁的主张会被接纳?为什么?
评价
战国战乱不断,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无助于国君实现他们的强国抱负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1、秦汉
(1)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律的编纂,称《秦律》
(2)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被誉为律令之宗,“百代不易之道”)
(3)秦汉朝还颁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有法律效力
秦简《法律答问》共一百八十七条,其中单是“盗法”就有四十余条,且量刑极重。
二、秦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一)法律
云梦睡虎地秦简
现藏于湖北省博物馆。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图片为《法律答问》。《法律问答》多采用答问形式对秦律条文、术语等作出解释。秦代“以吏为师”,《法律问答》可能就是当时培训官吏时使用的教材。
案例一:甲盗取财物价值千钱,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分赃一钱,则二人同罪。......
案例四:两人持剑相斗,一人削掉了一人发髻,则应被处以城旦(筑城的苦役)徒刑。......
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妻殴夫,耐为隶妾(汉代处罚女犯的一种刑名)
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
盗臧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刑法名);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
盈百一十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
汉朝的律令与秦朝相比有什么变化?
受儒家思想影响,汉朝重视礼治,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称“以经注律”。
春秋决狱——律令儒家化的开端(礼法结合)
董仲舒《决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伊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殴父,不当坐。
春秋决狱 体现了经义对法律的主动渗透,法律与经义的双相融合。
1.“春秋决狱 ”是指遇到有关伦常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的案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 》所载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 ,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这种量刑原则称为“原心定罪”。
原则:“原心定罪”(犯罪者的“心”:主观动机;法官的“心”: 道德伦理)实质是强调根据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等主观因素来定罪量刑。
特色:伦理道德高于法律
【概念阐释】 “春秋决狱 ”和法律儒家化
2.法律儒家化: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量刑依据:
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原因?有什么目的?
(2)表现(特点):以经注律法律以亲属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
(3)目的:维护三纲五常
(1)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的推动因素:
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并逐渐主导律令修纂
②魏明帝设律博士,专用儒学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
儒法合流,形成“德主刑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一步发展)
二、秦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一)法律
1、秦汉
2、魏晋
唐初:律删繁就简
唐高宗时,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并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3、唐朝
《唐律疏议》书影
地位:
继承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标志(集大成者)
标志中国古代法制的完备与成熟,代表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是历代王朝创制法律的蓝本;(影响深远)
是礼法结合的典范,标志着律令儒家化的完成(立法结合)
——律令儒家化的完成
二、秦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一)法律
《唐律疏议卷第一·名例》因政教而施刑罚……刑罚不可弛于国…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疏议》诸詈(骂)祖父母、父母者绞, 殴者斩
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 徒三年
诸犯死罪非十恶, 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 家无期亲成者,上请。
唐律的修撰以礼为指导思想、指导原则。礼的精神完全融入于唐律之中,礼允许的行为,唐律也允许,礼不允许的,唐律也基本不允许。礼是唐律内在的灵魂,唐律是礼外在的表现……《唐律疏议》中有大量的概念、原则、律条都来源于礼。
唐代前期关于律、令、格、式的立法有16次和20次之多……通过频繁的修订律、令、格、式,来调整法律,从而达到适应统治者需要的目的。
——黄涛《唐代五刑实施情况研究》
孝道入法
德主刑辅
礼法结合
体系完整
二、礼法结合——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
成为中华法系主体的原因: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以儒家伦理思想为其理论基础;为以后历代法律蓝本
宋朝时期
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
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
元朝时期
明朝时期
清朝时期
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4、宋元至明清的法律:发展完善
思考:宋朝以后的法律有什么特点?
多以《唐律》为蓝本
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二、秦汉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二)教化
1、汉代:三纲五常
2、魏晋南北朝:家训
3、唐:
4、宋朝以后:
①国家:提倡礼治,732年颁行《大唐开元礼》
②社会层面: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特点:
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之作。
背景:理学从北宋周敦颐开始,到南宋朱熹集大成,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
传播方式:
4、宋朝以后:
(1)理学的渗透
社会层面:通过控制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乡里层面:乡约、族规、家训成为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家庭层面: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①创立:宋朝以后,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北宋吕大钧是乡约的创造者,其撰写的《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是我国最早的成文乡约,对明清的乡村治理模式影响很大
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能治其身,能治其家,能事父兄,能教子弟,能御僮仆,能肃政教,能决是非,能兴利除害,能居官举职。读书治田,营家济物,畏法令,谨租赋,如礼乐射御书数之类,皆可为之。非此之类,皆为无益。 ——《吕氏乡约》
(2)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②发展: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并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③延续:清朝乡约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也常引用《大清律例》
乡甲会图(明乡约仪式)
p48 学思之窗 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
为何会出现这种变化呢?有什么特点和作用?
变化:①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
②乡约组织从民间自发建立到由地方官吏推动设立。
原因:君主专制强化,皇权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特点: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礼法结合)
作用: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②有利于发展生产;③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三、古代法律与教化的关系和特点
1、总结中国古代法律与教化的变化特点?
礼法关系
礼法对立
礼法结合
思想和制度日臻成熟,体系日益完备
制度化;
多样化;
礼法结合
材料1: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史记·太史公自序》
材料2:儒家学说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孔子本人还做过鲁国的最高司法长官司寇。像法家一样,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
——《教师教学用书》选必1第113页
材料3: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辟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
——《汉书·董仲舒传》
弥补不足
加强思想控制的需要
主流地位确立
【思考】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2、礼法结合的原因:
思想:弥补不足;统治阶级加强思想控制;主流地位确立
政治: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
经济:小农经济建立和发展 (小农经济是封建社会的根基,构建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体系,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适合社会需要)
(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秦二世而亡的教训;国家和政府的重视,历朝历代大批儒家知识分子进居官吏行列,主导法律修纂;
(1)积极性:
①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②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2)消极性:
①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合作探究】“礼法结合,儒法并用”这一特点有什么积极性、以及局限性?
实质:中华法系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
材料一:在中国的传统社会……如果政府官员受儒家道德思想熏陶,尊奉儒家思想,就会贤明有德,就奉公守法。然而,当政府以道德的名义滥施暴政,人民很难判定什么是真正道德的。
——《潘维:什么是法治?—区分法治与法律,<宪法>与宪政》
材料二:由于礼的侵入,法律思想的德化,法律制度的儒化,使道德高于一切,法律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在人们的意识中道德的标准高于一切,道德意识较强,法律意识是服从于道德意识的。另外,由于德礼为先,属主导,将法的作用限制到一个极小的范围即罚以内,人们对于法的认识仅在于是镇压、惩罚,这样一来,人们避犹不及,更谈不上运用和掌握。
——郑永流 萧伯符《再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基本线索》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先秦时期
秦汉至明清时期
发展过程
特点:
原因和评价
礼法结合
积极:
局限:
①经济上:小农经济建立和发展
②政治: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
③文化:儒学正统地位的建立
①推动法律发展,弘扬儒家伦理
②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界限模糊;意识淡薄
材料一:夏商西周时代的“先王”们都是“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他们“临事设刑,不豫设法”的做法,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把法的历史推进到成文法时代。春秋人之所以频繁的引用制、常、典、则等多种法律形式,说明他们的时代不存在大规模的法典。到了战国时期,平民数量急剧上升,在社会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平民已经有了诉讼要求,在这样的时代,法治思想就不应再表现为当政者的“临时制刑”,而应当是事前“为刑辟”,制定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形式较为统一的成文法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 ——摘编自徐祥民《法家法律思想研究》
材料二:秦朝的法律已初步确立了我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经过两汉以及魏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日臻成熟,体系日益完备,《唐律疏议》的颁布代表着中华法系的完备……以《唐律疏议》的完成为标志,儒家学派的某些基本主张被精巧地纳入成文法典之中,此时法律便与儒家思想的“礼”完美结合,以礼为主,出礼入刑,礼法合,体现了刚柔相济的管理模式。基于宗法家庭观念长期作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礼作为民间的风俗习惯在寻常百姓中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法治”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礼治”则维护这个政体的社会基础。
根据材料和所学,概括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特点、原因及对其评价。
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特点、原因及对其评价:
特点:
①由临时设法到形成固定的成文法;
②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日臻成熟,体系日益完备;
③法律逐渐儒家化;
④以礼为主、出礼入刑、礼法合一。
原因:
①政治:
②经济:
③思想:
统治阶级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需要
小农经济的发展
儒家思想的发展
评价:
①实质:中华法系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
②影响:它能最大限度地将人类伦理道德方面的潜能发挥出来,在维持社会生活和谐方面,有着不可磨灭和不可估量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