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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法律
地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
作用:着眼于防范与惩处。
教化
地位: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作用:着眼于教 育和引导。
关系:两者相辅相成。
单元概述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中国的法律与教化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 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
重要特点: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
西方的法律:
基础:在罗马法的基础上,
法律体系:英国和法国分别发展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特点:强调司法独立、保护个人权利。
新中国的法律与教化:
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教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就,形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单元概述
法 律
(防范与惩处)
中华法系(礼法结合)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国家统治的工具
古代:春秋(出现)-秦(确立)-隋唐(成熟)
教 化
(教育与引导)
相辅相成
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罗马法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司法独立、保护个人权利)
法律(法治)
礼教(德治)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文明)
法律(法治)
宗教(基督教)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学习目标:
1.把握历史时序,理解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演变历程,理中国古代的法治与德治从相争到融合的发展趋势。(素养目标:时空观念、史料实证)
2.理解儒家和法家的治国思想和治国手段,知道不同时期德治与法治起到的不同作用,理解秦朝依法治国的原因。(素养目标:历史解释、史料实证)。
3.了解秦汉到明清家训、家法、族规、乡约的发展及其在国家治理上产生的教化作用,分析乡约变化的原因和内容,体会政府在其中产生的作用。(素养目标:史料实证,家国情怀)。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1、德治
①夏商时期,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②西周统治者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
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的进步性。
2、法治
①战国法家思想形成之前,统治者已经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
《左传》记载,夏朝有《禹刑》,商朝有《汤刑》,周朝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②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出现在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把刑法浇铸在金属器皿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3、德治与法治之争
①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诸侯国君纷纷寻找
治国新思想,其中以儒家的德治思想与法家的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②子产“铸刑书”引发了一场辩论。
(2)表现
(1)背景
▲ 郑国子产“铸刑书”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3、德治与法治之争
(2)表现
▲ 郑国子产“铸刑书”
①实践上:早期的的德治与法治之争:子产与叔向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
刑罚适用于乱世
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②思想上:主要体现在儒家与法家之争
学派 人性论 代表 政治主张
儒家 人性善 孔子 (春秋鲁国) 提出,统治者要“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孟子 (战国邹国) 建议统治者“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法家 人性恶 商鞅 (战国卫国) 在秦国颁行了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韩非 (战国韩国) 提倡君主不要谈礼义,而要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君主赏罚分明,则臣民必能守法奉令。
为保证法令畅通,韩非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3、德治与法治之争
(3)评价
①儒家主张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
②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看来,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③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4)结果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 秦国富国强兵,最终统一六国。
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韩非子》书影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秦汉时期(律令)
①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此后,历朝法典多以“律”命名。
如:云梦睡虎地秦简
②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如:江陵张家山汉墓《二年律令》
③秦汉:朝廷还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2、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
(1)原因 :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2)表现:
①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
儒家化。
②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作为量刑的重要原则之一,目的在于维护儒家提倡的
三纲五常。
甲□(盗),臧直(值)千钱,乙智(知)其□,受分臧不盈一钱,问乙可(何)论?同论。 甲□(盗)不盈一钱,行乙室,乙弗觉,问乙论可(何)□(也)?毋论。其见智(知)之而弗捕,当赀一盾。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智(知),乙论可(何)□(也)?毋论。 甲盗窃,赃值一千钱,乙知道甲盗窃,分赃不满一钱,问乙应如何论处?与甲同样论处。
甲盗窃不满一钱,前往乙家,乙没有察觉,问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如系知情而不加捕拿,应罚一盾。
甲盗钱用以买丝,把丝寄存在乙方处,乙收受了,但不了解盗窃的事,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
士五(伍)甲□(盗)一羊,羊颈有索,索直(值)一钱,问可(何)论?甲意所□(盗)羊□(也),而索系羊,甲即牵羊去,议不为过羊。 士伍甲盗窃一只羊,羊头上有绳,绳值一钱,问应如何论处?甲所要偷的是羊,绳是拴羊的,甲就把羊牵走了,不应以超过盗羊议罪
「誉适(敌)以恐众心者,翏(戮)。」「翏(戮)者可(何)如?生翏(戮),翏(戮)之已乃斩之之谓□(也)。」 赞扬敌人而动摇军心的人,应戮。什么叫戮?先活着刑辱示众,然后斩首。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云梦睡虎地秦简》局部
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也),及诣。水雨,除兴。
翻译:发征抗命不去,罚两副铠甲。晚到3-5天的受斥责,晚到6-10天罚一个盾牌,超过10天者罚一副铠甲。若遇下雨、大雪等自然原因,免除本次征发。
——《睡虎地秦简》
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史记·陈涉世家》
妻悍而夫殴笞之,非以兵刃也,虽伤之,毋罪。32(C318)
妻殴夫,耐为隶妾。33(C317)
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34(C316)
盗臧直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55(F164)
盈百一十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一两。56(F180)
汉朝的《九章律》与以经断狱
董仲舒《决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伊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殴父,不当坐。
董仲舒《决狱》曰: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主《春秋》之义,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西汉:引经决狱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
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董仲舒《春秋决狱》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孔子
思考: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说明汉代法律实践有什么特色?
《春秋》之决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董仲舒
“原心定罪”
案件:“甲无子,拾得被遗弃之乙,乙成人后有罪杀人,
甲在知情的情况下隐瞒不报并藏匿了乙。”--《九朝律考》
《二年律令》“匿亡人,死罪”(二年律令为吕后时期的汉律)
汉宣帝时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 , 妻匿夫 , 孙匿大父母 , 皆勿坐 。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宣帝为汉武帝的孙子)
维护三纲五常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魏晋:引经注律
“准五服以制罪”的量刑原则
梁悦复仇杀人案
史载,唐宪宗年间,京畿地区富平人梁悦为报父仇而杀人,然后到县衙投案自首。该案判决引起朝廷司法争议,唐宪宗为此事专门下诏让尚书省集议讨论,诏称:“在礼父仇不同天,而法杀人必死。礼、法,王教之大端也,二说异焉。下尚书省议。”朝臣们的讨论各执己端,宪宗最终采纳了韩愈等人的意见,决定对梁悦加以宽免,“特减死,宜决杖一百,配流循州”。
——据欧阳修等撰《新唐书》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疏议·名例》序
“复仇虽礼法所许,杀人亦格律具存。孝子之情,义不顾命,国家设法,焉得容此!杀之成复仇之志,赦之亏律格之条。”[26]“凡为子,孰不愿孝?转相仇杀,遂无已时。”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名例》序
“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
——《四库全书提要》
闻父母丧,匿不举哀,流;告祖父母、父母者
绞,从者流;祝诅祖父母、父母者,流。
诸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
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
留养其亲终则从流。
——《唐律疏议》
李杰为河南尹,有寡妇告其子不孝。其子不能自理,但云:“得罪于母,死所甘分”。杰察其状,非不孝子,谓寡妇曰:“汝寡居,惟有一子,今告之,罪至死,得无悔乎?”寡妇曰:“子无赖,不顺母,宁复惜乎!”杰曰:“审如此,可买棺木来取儿尸。”因使人觇其后。寡妇既出,谓一道士曰:“事了矣。”俄而棺至,杰尚冀有悔,再三喻之,寡妇执意如初。道士立于门外,密令擒之,一问承伏:“某与寡妇私,尝苦儿所制,故欲除之。”
——桂万荣、吴讷:《棠阴比事原编》
“子无赖,不顺母。”子即处死,可见父母欲杀皆许之,原无需罪至死,亦无须提
出确证。
杰乃杖杀道士及寡妇,便以向棺盛之。
杰放其子,杖杀道士使同棺盛之。
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曾、玄妇妾亦同及己之妇妾者,各勿论。
——《唐律疏议·斗讼》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法律(律令格式):《唐律疏议》
A、过程:
①律在唐初经过多次删繁就简。
②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
③唐高宗又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
B、评价:
①《唐律疏议》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②历代王朝大多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③《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如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要求维护“孝”的伦理的相关律文有数十条之多。
3、唐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法律(律令格式):《唐律疏议》
3、唐
律是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惩罚条文;很少修改。
令是关于制度规则的规定,偏重于教诫;皇帝随时用诏制颁布。
格是必须遵守的规则。《梁官品格》关于职官铨选制度的具体规定。
式是百官诸司的办事章程。《水部式》关于灌溉设施的使用﹑维修﹐水道运输﹑桥梁和津渡的管理办法等具体规定。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2)教化:
A、礼治:《大唐开元礼》
①颁布:732年颁布。
②内容:吉、宾、军、嘉、凶五礼。
③评价: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
也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B、基层教化
在社会层面,唐朝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3、唐
吉礼:吉礼是五礼之冠,主要是对天神、地祗、人鬼的
祭祀典礼。
宾礼:宾礼是接待宾客之礼。
军礼:军礼是师旅操演、征伐之礼。
嘉礼:嘉礼是和合人际关系、沟通、联络感情的礼仪。
凶礼:凶礼是哀悯吊唁忧患之礼。
夫风化者,自上而行于下者也,自先而施于后者也。是以父不慈则子不孝,兄不友则弟不恭,夫不义则妇不顺矣。父慈而子逆,兄友而弟傲,夫义而妇陵,则天之凶民,乃刑戮之所摄,非训导之所移也。
——(南北朝)颜之推《颜氏家训·治家篇》
唐代婚姻小知识
(一)结婚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
(二)离婚
《户婚律》规定:“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从以上唐代的婚姻规定中,可以看出《唐律疏议》的内容具有哪些特点?
对儒家伦理道德特别重视(如“孝”“节”“义”等)
伦理法律化
《唐律疏议》“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如将“恶逆”、“不孝”列入“十恶”之罪,并进行了明确界定:善事父母日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在《名例律》中具体罗列了种种不孝行为:
恶逆请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不孝,请告言、诅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
只要触犯了封建统治者认定的孝行为,一律加以严惩轻则处以答、杖,重则处以绞、斩。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宋朝: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
①编纂于963年的《宋刑统》,其条目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只是有些内容
略有改变。
②天一阁所藏宋朝《天圣令》,是以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为蓝本。
(一)法律
2、元朝: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
3、明朝
①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
②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 “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4、清朝:
①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②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
(1)理学 周敦颐(开始)、程颢、程颐、朱熹(程朱理学)
①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控制教育与科举,并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在
社会上广泛传播,甚至深入族规、家训之中。
②朱熹的《家礼》和《小学》也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2)乡约: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创造者:北宋吕大钧兄弟
范本:吕大钧撰写的《吕氏乡约》
2、明朝:
①明朝后期,乡约 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 禁约成
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②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 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到处罚, 甚至
送官府治罪。
(二)教化
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
凡子受父母之命,必籍记而佩之,时省而速行之。事毕,则返命焉。或所命有不可行者,则和色柔声,具是非利害而白之,待父母之许,而后改之。
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
《家礼》书影
凡同约者: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教民榜文》也称”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3、清朝:
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4、作用:
①教化百姓;
②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二)教化
宋朝——民间自发,儒士教化乡里(约律分野)
明朝——政府介入(约律融合)
清朝——约律进一步融合(约为律用)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德治
西周: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
春秋战国:儒家的仁、礼思想
法治
春秋:铸刑书
战国:法家的法、术、势思想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汉朝:礼法结合,法律儒家化的前提
魏晋:律令儒家化
唐朝:礼法结合
秦朝:改法为律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宋朝:礼法合一
明朝:明刑弼教
清朝:以德化民,以刑弼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