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课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课件(共15张PPT)

文档属性

名称 第12课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课件(共15张PPT)
格式 pptx
文件大小 3.1MB
资源类型 教案
版本资源 统编版
科目 历史
更新时间 2024-08-17 18:59:26

图片预览

文档简介

(共15张PPT)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西欧在近代以前是没有民族国家观念的,那时候基督教会在整个西欧建立了强大的精神统治。各级封建贵族频繁征战,国王在贵族们眼里只是“平等人中的第一人”,一场战争和一次联烟便可以轻易导致领土易主。15世纪以后,各国君主权威加强,频繁变动的各领主分界线被稳定而不可侵犯的国家疆界取代,各国居民也不再只认同自己所属的教派或家乡的小村庄,而是首先认同自己是某国国民的身份。在这个进程中,国家主权概念明确起来,并超越了宗教神权和各级地方权力。19世纪以后,民族国家观念传播到欧洲以外的亚非拉各地区
何为民族国家?
欧洲专制王权国家的产生
背景 ①15世纪前后,西欧国家中央集权得到加强
②宗教改革运动使各国的世俗权力得到强化,国家和民族认同观念日益显现
亨利八世是英国都铎王朝第二任国王,在位期间为了休妻另娶新皇后,与当时的罗马教皇反目,推行宗教改革
至尊法案是1534年亨利八世促使议会通过的有关宗教改革的法令。宣布国王为英国教会的首领,拥有任命教会各种神职和决定教义的权力,拒绝接受这一法案者以叛国罪处死。改革后的英国教会摆脱罗马教皇的控制,称英国国教会,亦称安立甘教会。国王既是世俗领袖,亦是宗教领袖
1534年,英国国王亨利八世授意议会通过《至尊法案》,宣布国王是英国教会的首脑,建立起国王的专制统治
16—19世纪,西方国家从专制王权国家发展为民族国家
路易十四统治时期,法国王权到达顶峰。欧洲国家纷纷成为专制王权国家
路易十四,自号太阳王,是法国波旁王朝的国王。在位长达72年110天,是世界上在位时间最长的君主之一。在位期间,路易十四在法国建立了一个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王国。他把大贵族集中在凡尔赛宫居住,将整个法国的官僚机构集中于他的周围,以此强化法王的军事、财政和机构的决策权
“法兰西从今天起,朕即天下!”
欧洲各专制王权国家逐渐变为具有独立主权的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有的由单一民族组成,更多的则是包括了多个民族
①13世纪,英语开始成为英国人广泛使用的语言。16世纪,法语成为法国的官方语言。对民族语言的重视强化了民族认同,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形成
②法国大革命及拿破仑战争,促进了欧洲各国民族意识的觉醒。个人对国家的忠诚越来越超过对国王和宗教的忠诚,出现了国旗、国歌和各种国家节日,国家在人们的意识中越来越重要
民族国家产生的原因
1337—1453年,英法之间的“百年战争”,唤醒了两国人民之间的民族感情。从14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出现了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浪潮,用英语翻译的《圣经》奠定了英国民族语言的基础。恩格斯说:“语族一旦划分……这些语族就成了建立国家的一定基础。”
——李肇忠《近代西欧民族主义》
国际法的形成
荷兰人格劳秀斯在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提出君主应该制定条约并接受约束,确定了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即国际社会之法,或者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关系中所接受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简单说来,是有关国家之间的法律,是调节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相互关系、有一定约束力的法律系统。”
——牛津法律大辞典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产生后,随着国家主权意识的加强,各国都强调国家利益至上,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加剧。人们希望通过建立一定的法律制度来处理国家之间的关系,减少武力冲突
历史背景:欧洲三十年战争
中世纪后期,神圣罗马帝国日趋没落,内部诸侯林立纷争不断,宗教改革运动之后又发展出天主教和新教的尖锐对立,加之周边国家纷纷崛起,于1618年到1648年爆发了欧洲主要国家纷纷卷入德意志内战的大规模国际战争,又称“宗教战争”。这场战争是欧洲各国争夺利益、树立霸权的矛盾以及宗教纠纷激化的产物,是历史上第一次全欧洲大战,战争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而宣告结束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形成
欧洲三十年战争使德意志各邦国大约被消灭了25%—40%的人口,其中男性有将近一半阵亡,可谓是十分惨烈,也给了控制神圣罗马帝国的哈布斯堡王朝以沉重的打击
确立了国际关系中的国家领土、主权与独立等原则
开创了用国际会议和通过谈判达成协议的形式解决国际争端、结束国际战争的先例
确认了缔约国必须遵守条约、各缔约国可以对违约国集体制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所有罗马帝国的选侯、邦君和各邦,应根据本协议确定和确认享有他们自古以来的权利、特权、自由、优患、自由行使领土权,不论是宗教的,还是政治的或是礼遇性的权利,因而他们永远不能,也不应受到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进行的骚扰。
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和约的每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不论其信奉何宗教……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拓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况有何不同,一律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的责任
互不侵犯原则 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武力侵犯他国,也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他国,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互不干涉原则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
平等互利原则 各国在法律上必须是平等的,在事实上必须是互利的
和平共处原则 根据国际法的要求,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
民族自决原则 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权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
和平解决争端 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当通过和平的方法予以解决
善意履行义务 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近代外交制度的建立
17世纪时,欧洲国家的君主们不再满足仅仅派遣临时使者与他国保持联系,而是派遣常驻外交使节和外交使团。在此基础上,近代外交制度逐渐建立
外交制度的建立和国际法的形成为国际关系确立了一些规则,为用和平方式解决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减少战争行为开辟了新的途径
近代中国第一位驻外公使
郭嵩焘
外交人员衔级的出现
维也纳会议后,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逐渐建立起来。第一等级是大使和教皇使节或教廷大使,他们被认为具有“代表”的特性;特使、常驻公使和代办分别构成第二、第三和第四等级。另外,还明确规定,在国际关系中,主权者或国家自封的头衔要得到其他国家的认可
维也纳体系
拿破仑帝国崩溃后,在制裁法国的基础上,以英、俄、奥、普为首的战胜国在1815年召开了维也纳会议,在会上及此后签订了一系列条约,从而建立起以大国协调、欧洲均势为特征的国际关系体系,即维也纳体系
积极影响:在维也纳体系下,外交制度进一步发展,国际法的应用范围扩大到美洲、亚洲等其他许多地方。各国之间还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制定了一系列战争法规,试图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消极影响:西方各国在国际法应用中实行双重标准,引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
维也纳体系的影响
20世纪国际法的发展
①十月革命后,苏俄提出了不兼并不赔偿的原则,宣布侵略战争为反人类罪,为国际法开辟了新的发展阶段
②一战后,战胜国建立了凡尔赛—华盛顿体系,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由主权国家参加的政治性国际组织——国际联盟。 由于国联缺乏普遍性和权威性,规定了形成决议的“全体一致”原则,使之难以履行制止战争、维护世界和平的国际责任
凡尔赛—华盛顿体系的设计,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设计了一个超国家的行为主体“国联”。但是由于该体系的主要设计者之一美国退出,而苏联又受到排斥。没有美国和苏联这两个新兴世界大国的参加,大国之间的均势就难以维持,国联的权威性也就不够。后来日本、德国等先后退出国联,更证明了国联并不是进行大国合作的有效机构。而其他超国家的行为体和相关机制还不健全
国联总部——日内瓦万国宫
③1928年8月,美法等国签订了《非战公约》,宣布废弃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但是,公约并未真正得到实行
④1945年6月,50个国家的代表签署《联合国宪章》,确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制裁侵略的机制,并赋予安理会制裁的权力,确定了 “大国一致”原则,集体安全体制进一步完善
《非战公约》是在世界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战争的强大压力下签订的,它只是一般地反对战争而不区分战争的不同性质,订约时,美、英、法等大国都对公约提出保留条件,因而公约既不能解决任何国际纠纷,更不能废除帝国主义战争。但该公约在国际关系中对反对帝国主义战争的斗争有一定的作用,在国际法上也有一定的意义
⑤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的民族国家纷纷独立,各类国际组织数量激增,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在此期间,国际法的领域大大扩展,在裁军、防止核武器及生化武器扩散、人权、环境、海洋、外层空间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公约或宣言
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立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联合国宪章·序言》
中国代表董必武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
海牙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全称是联合国国际审判法院,是联合国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机关,是主权国家政府间的民事司法裁判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