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24张PPT)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时间线索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前7世纪
希腊石刻成文法
1517
宗教改革
新教伦理
392
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
宗教伦理与教化
前5世纪
罗马
成文法
3世纪
罗马
完善
6世纪
东罗马
民法大全
4世纪
西欧
教会法
5世纪
西欧日耳曼法
近代西方法律的渊源
13世纪
大宪章
1689
权利法案
英美法系
13世纪
统一法
1804
民法典
大陆法系
新教伦理与教化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古罗马法及其最高成就:《民法大全》
中世纪西方法律的发展
日耳曼法 ②教会法 ③罗马法复兴
近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基本特征
法律体系的形成
英美法系 ②大陆法系
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立法和司法独立 ②保障个人权利
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④实质是财产不平等
宗教伦理与教化
宗教改革前 ②宗教改革后
1.古罗马法及其最高成就
克里特岛上的一处遗址和石刻成文法铭文摹本
古希腊有多次著名立法活动,但大都限于城邦内部,从未出现过统一而体系化的法典。古希腊的法律中没有发达的专业术语,成文法对后世影响不大……
古罗马于公元前5世纪制定了《十二铜表法》……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汇编《民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在古罗马社会经常使用的“债权”“继承权”“契约”“借贷”“租赁”等法律术语,注重协调经济和社会关系,在今天仍被广泛使用。
——摘编自王加卫《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差异及其成因》等
古希腊法律有什么不足?
BC509年
BC450年
BC27年
BC8世纪
罗马建城
罗马共和国
习惯法
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依靠祖辈传承下来的习惯规定来调整社会关系,具有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贵族垄断并随意曲解法律。
成文法
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文件。
地位: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
目的:为了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公元前450年,罗马共和国颁布《十二铜表法》。
BC509年
BC27年
罗马共和国时期
476年
罗马帝国时期
公民法
用以调整罗马公民关系的法律,只适用于罗马公民。包括部分习惯法,《十二铜表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法律。
万民法
适用于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疆域扩大,民族矛盾,商品经济发展】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BC27年
476年
1453年
西哥特
东哥特
法兰克
汪达尔
勃艮第
阿勒曼尼
摩尔人
苏维汇
东罗马帝国
盎格鲁人
罗马帝国时期
东罗马帝国
《查士丁尼法典》
汇编罗马帝国仍生效的法律
《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历代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学说和解释
《查士丁尼新律》
535年后所颁布的法律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供当时学习法律之用的基本教材
《罗马民法大全》
2、《罗马民法大全》
地位:古罗马最高成就,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渊源
一切人非自由人即奴隶……奴隶完全不享受市民法上的结合。
自由人和奴隶不平等
男女不平等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妻的财产不论婚前或婚后所得,一律归夫所有。
维护统治者的权力
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神圣,皇帝的敕令具有法律的效力。
1.古罗马法及其最高成就
中世纪西方法律的发展 ①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是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早期封建王国后所颁布的法律的总称。中古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在记载和整理日耳曼人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编撰了一批成文法,称为“日耳曼法”,作为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
1世纪
兴起
巴勒斯坦
4世纪
罗马帝国
国教
16世纪
宗教改革
新教
教权和王权长期对立,教会法和世俗法二元并存。
人人都是基督徒
中世纪教会是“西方第一个真正的国家”,教会法影响巨大。
2.中世纪西方法律的发展 ②教会法(canon law)
12世纪,实现法律统一,取消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的束缚,实现人的权利平等、契约自由,成为新的社会经济环境的迫切要求,而当时西欧各国现有法律都不能适应这种客观需要。西欧由此兴起了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摘编自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
前5世纪
罗马共和国
成文法
3世纪
罗马帝国
完善
6世纪
东罗马帝国
民法大全
12世纪
罗马法复兴
12世纪
罗马法复兴
2.中世纪西方法律的发展 ③罗马法复兴
普通法的产生与1066年诺曼征服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征服前,英国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和集权的司法制度,各个领主在其领域内有自己的习惯性规范和制度,也有自己的地方法院……(诺曼征服后)一方面保留了这些法院的继续运作,另一方面,对司法也进行了全面的介入。
——蒋啸《判例法研究》
11世纪
诺曼底征服
王权加强
12世纪
普通法
13世纪
大宪章
王在法下
17世纪
君主立宪
体系完善
11世纪
诺曼底征服
王权加强
1.法律体系的形成 ①英美法系
11世纪
诺曼底征服
王权加强
12世纪
普通法
13世纪
大宪章
王在法下
17世纪
君主立宪
体系完善
11世纪
诺曼底征服
王权加强
1.法律体系的形成 ①英美法系
国王令王座法院法官巡回办案,意图不仅统一法律法规,而且要把正义“送到公民的门口”。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巡回法官对各地惯例和法律颇不熟悉,因此在涉及当地事物尤其是土地纠纷时利用当地多名邻人作证以辩明真相,于是产生了陪审制度的雏形。巡回法官回到伦敦,将各地分散的法律和惯例进行总结和统一,并在以后的判决中借鉴适用,遂产生了依据判例而裁决的制度。
——蒋啸《判例法研究》
11世纪
诺曼底征服
王权加强
12世纪
普通法
13世纪
大宪章
王在法下
17世纪
君主立宪
体系完善
12世纪
普通法
1.法律体系的形成 ①英美法系
英格兰中央政府统一法律、强化中央集权的过程,也是一个王室法自我完善的过程……实现了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诺曼底法、教会法的有机混合,发展成为一种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体系——普通法。
——谢红星《多元法律文化的混合》
11世纪
诺曼底征服
王权加强
12世纪
普通法
13世纪
大宪章
王在法下
17世纪
君主立宪
体系完善
1.法律体系的形成 ①英美法系
13世纪
大宪章
王在法下
《大宪章》(1215年)
——英国自由的象征
《大宪章》的规定:
第14条 为了得到王国议会对协助金或免服兵役税数量的共识……在所定的日期,按照在场者之建议进行议事。
第39条 除非经过同等人的合法审判,否则不得任意逮捕拘禁、放逐或剥夺自由人法律上的保护,或以任何手段摧残自由人。
法律至上、王权有限
1.法律体系的形成 ①英美法系
11世纪
诺曼底征服
王权加强
12世纪
普通法
13世纪
大宪章
王在法下
17世纪
君主立宪
体系完善
17世纪
君主立宪
体系完善
光荣革命后的威廉和玛丽
议会至上、王在法下、司法独立
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主权”与“法律至上”等基本宪政原则……议会上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
1701年《王位继承法》第7条则明确规定“罢免法官的决定必须由议会上、下两院联合做出”。对法官任职的有效保障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通常被认为是英国“司法独立确立的标志”。
——《革命与司法:17世纪英国普通法法院的独立》
1.法律体系的形成 ②大陆法系
13世纪
法国
统一法
1789
法国
大革命
1804
法国
民法典
1900
德国
民法典
1804
法国
民法典
法典否定封建等级制度和特权,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把大革命中形成的小土地所有制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立了现代民法体系,成为许多国家编纂民法典的参考蓝本。
——《中外历史纲要(下)》
1804年,拿破仑政府颁布《法国民法典》
国家权力结构:分权制衡、立法和司法独立
法律内容:保护个人权利
司法实践: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01
03
02
2.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个向上帝要求赋予自由的民族,没有迈出同时给予非洲人自由的第一步是不应该的。
——美国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
马丁·路德·金(1929-1968)
财产不平等 男女不平等 种族歧视
2.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升降盖寡。
——《宋书·卷九十四·列传第五十四》
(一)基督教的发展 地图册36页
公元1世纪,基督教发源于罗马帝国的巴勒斯坦省。
公元313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联合李锡尼共同颁布《米兰赦令》,正式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公元392年,基督教正式成为罗马国教
西哥特
东哥特
法兰克
汪达尔
勃艮第
阿勒曼尼
摩尔人
苏维汇
东罗马帝国
盎格鲁人
宗教伦理——宗教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完整的道德修养体系,关乎人与神、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其社会作用是通过道德的感化而影响信众。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日耳曼人逐渐接受基督教。
(二)基督教的影响
基督教影响中古时期欧洲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基督教十诫
一、信仰唯一的神。
二、毋呼天主圣名以发虚誓。三、守瞻礼主日。
四、孝敬父母。五、毋杀人。六、毋行邪淫。七、毋偷盗。八、毋妄证。九、毋愿他人妻。十、毋贪他人财物。
学习聚焦
基督教的宗教伦理不仅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教会功能。
(三)新教的宗教伦理与教化
(1)新教反对教皇权威,主张“因信称义”
(2)新教提倡节俭积极入世,鼓励人们发财致富。
【德】路德认为“信仰耶稣即可得救“,灵魂获救靠自己的信仰,不靠繁琐的宗教仪式;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主张建立独立的民族教会和廉俭教会,力主用民族语言(古希伯来文→古希腊文→古拉丁文)进行宗教改革。使人获得灵魂得救的自主权,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民族国家的形成。
1536年,【法】加尔文出版《基督教原理》,主张信仰得救和先定论。永生与永罚、成功与失败,甚至贫富荣辱,都是上帝先定的,人的意志没办法改变。从神学的角度论证了世俗生活和个人奋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意识形态方面的依据。
(三)新教的宗教伦理与教化
束缚行为 麻醉思想 排斥迫害异端
历史纵横、史料阅读
路德战胜了虔信造成的奴役制,是因为他用信念造成的奴役制代替了它。他破除了对权威的信仰是因为他恢复了信仰的权威。他把僧侣变成了世俗人,是因为他把世俗人变成了僧侣。他把人从外在的宗教笃诚解放出来,是因为他把宗教笃诚变成了人的内在世界。他把肉体从锁链中解放出来,是因为他给人的心灵套上了锁链。
——[德]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在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以四书五经为核心的儒家伦理文化,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长久占据中国传统社会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特别是在两宋之后,儒家深入地汲取了佛教与道教伦理文化之精华,形成了以程朱陆王为代表的宋明理学,对塑造中华民族的伦理文化产生了奠基性作用,至今还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伦理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以《圣经》为核心的基督教伦理文化则吸收了古希伯来人的信仰精神和古希腊人的理性精神,将两希文明融合之后形成了自身整全自洽的伦理文化体系,从根基处塑造了西方人的价值观念、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时至今日,仍然润物无声般地滋养着西方人的精神世界。
——靳浩辉《儒家与基督教伦理文化比较的逻辑体系》
儒家伦理和宗教伦理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