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必修1 第 8 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共19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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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选择性必修1 第 8 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件(共19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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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历史
更新时间 2024-10-10 23: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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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9张PPT)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德治
法治
VS
防范与惩处
教育与引导
(三)
(二)
(一)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目录
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的讨论
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重点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一)背景
材料: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行修言道,礼之质也。 ——《礼记·曲礼上》
《尚书》里保存不少西周初年的政治文诰,每篇都说到如何治民。其中《无逸篇》说治民要“先知稼穑之艰难”,“怀保小民,惠(加惠于)鲜(穷人)鳏寡”;《立政篇》说“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勿误于庶狱庶慎。”重农与慎狱尤为封建政治的重要纲领。……要永命必须保民。
——范文澜《中国通史》
①西周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建立了以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
②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进步性。
(二)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1、夏商西周时期
1、夏商西周时期:
夏朝
商朝
西周
《禹刑》
《汤刑》
《九刑》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习惯法
德治的起源
法治的起源
制作礼乐的周公
特点:
由贵族掌控,有明显的阶级性质
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
2.春秋战国时期
第一次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子产的“铸刑书”
子产
叔向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限制奴隶主贵族,随意解释法律
思考:成文法产生的时代背景是什么?
背景:
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诸侯国君寻求治国新思想
(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晋)杜预《春秋左氏经传集解》
第二次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儒家与法家之争
(人性本源)人性善
为政以德、节用爱人
实行仁政、轻徭薄赋

(人性本源)人性恶
实行法治、赏罚分明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思考:
儒家、法家争论的核心是什么?
哪一派更符合时势?
儒家:并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法家: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推动秦统一
有积极意义
符合时代需要

1.秦汉时期——律令并行
(1)秦朝:重法轻儒
①指导思想:
②内容:
③实施:
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朝廷发布法律文告,称“令”;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坚持轻罪重罚,严刑酷法
睡虎地秦简
礼法对立
教化方面,“设三老以掌教化”,这是对民众实施普遍的思想教化的政策
(2)汉朝: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一)秦汉至隋唐时期法律的演变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汉承秦律,制定《九章律》;律令并行。
①内容:
②实施:
“春秋决狱”(引经决狱)
律令儒家化的开始
礼法结合
律,均布也。令,发号也。——《说文解字》
材料1:或与人斗,缚而尽拔其须眉,论何也?当完城旦。士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何论?当完为城旦。 —云梦睡虎地秦简
材料2:贼杀人、斗而杀人,弃市。其过失及戏而杀人,赎死;伤人,除。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未杀,黥为城旦舂。 ——江陵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2、魏晋 律令儒家化
材料一: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不可不以相顺,故君子重之也。——《春秋繁露·精华》
材料二:董仲舒《决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伊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殴父,不当坐。
材料三: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
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②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专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特点: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之一
目的: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原因:
汉武帝
魏明帝
3.唐朝 礼法合一,重视孝道,法系定型
(1)编纂《唐律疏议》或《永徽律疏》
过程: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
唐初:
律删繁就简
◎《唐律疏议》
②评价:
①《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②历代王朝大多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
以《唐律疏议》为例,概括中华法系的特点
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谓非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而故告者。
议曰:父为子天,有隐无犯。如有违失,理须谏诤,起敬起孝,无令陷罪。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
注云:“谓非缘坐之罪”,缘坐谓谋反、大逆,及谋叛以上,皆为不臣,故子孙告亦无罪。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
成文法典
礼法结合
家族伦理
民法与刑法不分
(2)唐代教化
提倡礼治
国家层面:732年,唐玄宗颁行《大唐开元礼》,内容分吉、宾、军、嘉、凶五礼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
②社会层面: 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祭祀之事为吉礼
丧葬之事为凶礼
军旅之事为军礼
宾客之事为宾礼
冠婚之事为嘉礼
《大唐开元礼》
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集大成者
整齐门内,提斯子孙。——颜之推《颜氏家训》
家法备,然后可以言养人。——《新唐书·柳公绰传》
(南北朝)颜之推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
对唐宋法律整体弃而不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司法中重视“例”数次重修《问刑条例》,开创律例合编体例
法典沿袭《大明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法律:
思考:宋朝以后的法律有什么特点
多以《唐律》为蓝本
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2、教化
宋朝----约律分立
凡诸卑幼,事无大小,毋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
凡为人子者,出必告,反必面 ——朱熹《家礼》
(2)表现:
(1)背景
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程朱理学;
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
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通过控制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乡约、族规、家训成为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社会层面:
乡里层面:
家庭层面:
朱熹《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行为规范。
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吕大钧《吕氏乡约》
②明清:
约律融合,约为律用
明朝
清朝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
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引用《大明律》解释《六谕》,违反要受处罚或治罪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做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乡约基本延续明朝的模式,
宣讲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
常引用《大清律例》,并与法律合流
时期 法律继承发展 礼法普及(基层教化)

元 明

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以唐律为蓝本。
《宋刑统》(963年),其条目与《唐律疏议》基本相同,只是有些内容略有改变。
《天圣令》以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为蓝本。
宋代儒学向基层渗透,发展出理学,程朱理学在南宋确立统治地位,并广泛传播,以乡约形式直接向底层百姓宣讲。(深入家训、族规。)朱熹:《家礼》、《小学》,成为家庭、幼童行为规范。
儒学人士:投身基层教化,乡约教化。
北宋吕大钧:乡约创造者,《吕氏乡约》是儒学教化的范本。
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元朝的法律贯串着民族压迫的通则。
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明朝后期:"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要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
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清朝乡约基本延续了明朝的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了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总结:
结合材料分析,分析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及影响因素
材料1: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从秦汉时开始形成。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
——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2: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到清末却始终未变。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商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无别的法律结构。所谓“往昔律书体裁虽专属刑事,而军事、民事、商事以及诉讼等项错综其间”,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
自成体系,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法律是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
司法从属于行政,法治为人治服务
以礼教为指导原则,礼法结合
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法律以刑为主(刑法与民法)深受儒家思想影响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德治
西周:宗法制为核心的礼制
春秋战国:儒家的仁、礼思想
法治
春秋:铸刑书
战国:法家的法、术、势思想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汉朝:礼法结合,法律儒家化的前提
魏晋:律令儒家化
唐朝:礼法结合
秦朝:改法为律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法律
教化
课堂总结:
法治


西周
春秋战国
秦朝
尊崇儒术
汉朝
《大唐开礼》家训
魏晋


习惯法 → 成文法
引经注律
《汤刑》
《禹刑》
《九刑》
秦律
《唐律疏议》
《九章律》
《宋刑统》
天圣令
乡约宣讲六谕引用《大明律》解释
教化



援引唐律
《大明律》
《大清律例》
乡约宣讲圣谕;引用
大清律例
理学渗透
乡约教化乡里
《吕氏乡约》
封建社会乡约法律化趋向
德治与法治之争
法律儒家化
相争
礼法结合
汉:礼法
开始结合
唐:礼法结合的典范
1.据统计,唐前期重大立法活动16次,有关经济民事的唐律和唐令在初唐即已完成;唐朝后期比较重大的立法活动只有7次,主要集中于涉及经济、民事行为的皇帝的敕令的分类整理,国家成文法制度建设停滞,作为民事法源的礼的重要性在唐后期则迅速上升。导致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 )
A.唐前期立法使法律体系完备无缺 B.国家对社会的制度化强制力削弱
C.商品经济发展和专制皇权的强化 D. 皇帝的敕令具有灵活制宜的优势
B
巩固练习
答案:B
解析:唐朝前期立法活动频繁,后期法制建设趋缓,主要是因为经“安史之乱”的冲击,唐中央权威衰落,均田、赋税、府兵等多项制度崩溃,国家制度化了的全面强制力的下降,社会迫切需要相应的规范加以调整。于是,灵活制宜的敕令和习惯成为应对社会、填补空缺的重要法源,作为民事法源的礼的重要性在唐后期迅速上升。权衡其间主次,可排除A、C、D选项,正确选项为B项。
答案:A
解析:据材料可知,春秋时期,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律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法律由秘密变为公开,习惯法变为成文法。故答案选A。
2.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具有“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传统;到春秋后期,一些诸侯国开始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如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赵鞅铸刑鼎。这说明当时的中国( )
A.由习惯法进入成文法 B.统治者以法律治理国家
C.礼乐秩序已正式建立 D.社会阶级矛盾十分尖锐
巩固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