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德·英才大联考长郡中学2025届高三月考试卷(六)语文试题(PDF版,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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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炎德·英才大联考长郡中学2025届高三月考试卷(六)语文试题(PDF版,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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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型 教案
版本资源 通用版
科目 语文
更新时间 2025-02-15 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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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秩序,作修正功夫,要使它理想化,结果是白费。”其所贻于后世者,只有那伦理秩序
的大轮廓。
(摘编自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
材料二:
礼法关系,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最难辨析清楚的关系。迄今为止,学术界并无确
论成说。实际上,按照近现代法律观念,传统中不少“礼”的范畴,都可以归入法之列,而
传统中不少“法”的范畴,在现代未必会被视为法。而且,礼法关系本身在传统中也是流
动的,大致可表述为三种情形:一是将礼与法相对应,如贾谊云:“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
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在这个意义上,礼为道德教条,法为禁止性规则。二是将礼与刑
相对应,如简子所云的“治之经,礼与刑”,又如东汉陈宠所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
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很显然,礼与刑在此均表示一定的规则,只是礼为第一性规
则,而刑为第二性规则,二者的关系实质上和上述第一种礼与法的关系相类似,上述的
法实质上就是刑。三是“德礼”和“刑罚”相对,最典型的表述为《唐律疏议》所云:“德礼
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此时“德礼”可简化为“礼”,
而“刑罚”亦可简化为“刑”,依旧是礼与刑的关系。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对于“礼”与“法”的关系,基本上是在“礼”与“刑”这个意义上阐
释的,此时的法的词性是缩小了的,与当今所理解的法差别巨大。我们在谈传统法律文
化中的“礼法结合”,实质上就是“礼刑结合”。如果将法的内涵限制在“刑”这一意义上
则礼法关系主要表现为:其一,礼是法的基础或渊源,“失礼则入刑”即指此义。其二,礼
与法作用不同,上文贾谊“将然”“已然”即指此义。其三,礼与法适用原则不同,所谓“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即指此义。其四,礼和法均为治理的重要手
段,上述“治之经,礼与刑”以及“德刑二柄”即指此义。如果不将法律局限于惩罚性的
“刑”或者“罚”,而理解为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总和的
话,那么礼法关系可以一言以蔽之,就是部分的礼实质上就是法。
但不管“法”作广义的“规则”解,还是作狭义的“刑罚”解,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就
是中国传统法文化呈现出道德(礼)和法律(法)的“混同”色彩,这就是所谓的“道德法律
化”和“法律道德化”。
“礼法结合”的立法模式为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正宗,同时也构成了中华法系最具
特色的一面。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古代立法所反映的优秀法律文化》)
1.下列对材料相关内容的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3分)
(
A.法律不责人以道德,而礼俗期望人以道德,这是两者的显著区别,也是中国伦理只
可演为礼俗不能成法律的重要原因。
B.与西洋不同,中国社会的组织与秩序,大部分不会出现在法律之中,因而中国社会
更加重视家人父子之间的情义关系。
C.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在对“礼”与“法”的关系进行阐释时,对“法”的理解与当今不
同,其内涵往往限制在“刑”上。
D.“礼法结合”这一立法模式构成了中华法系最具特色的一面,它的形成与传统法文
化中礼法“混同”的特点密不可分。
语文试题(长郡版)第2页(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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