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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 10.2保护人身权 课 型 新授课
教学目标 理解人身权的含义,明确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明确人身权的内容与重要性,了解民法典如何保护人身权。 学会依法维护人身权。
教学重点 明确人身权的内容与重要性
教学难点 学会依法维护人身权
教学模式 “一心二导三力”教学模式
教学准备 教材、ppt
教 学 过 程 个性思考
【故事导入】——故事提兴趣,学习更有趣 故事:“小明在学校的篮球比赛中受伤了,他的同学们都非常关心他的身体情况,并把他受伤的事情及时告诉了老师,学校医务室为小明提供帮助,并及时联系学生家长。 问题:这个故事反映了小明的什么权利受到了保护? 预设:人身权(生命权和健康权) 师总结过渡: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尊严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都希望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拥有健康的体魄和乐观的精神状态,能够有尊严地生活。那你们知道什么是人身权吗?为什么法律保护人身权?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学习的主题——人身权。 【学习目标】——心中有目标,学习更有效 理解人身权的含义,明确人身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明确人身权的内容与重要性,了解民法典如何保护人身权。 学会依法维护人身权。 【教学故事】——故事呈案例,快乐好学习 议题一:民法典为什么要保护人身权? 法治故事情境1:微视频,解读人身权 议学任务1:人身权的内容有哪些?有何重要性? 学生认真观看视频,小组讨论,每组选派一名代表发言,其他小组可以补充和质疑。 议学总结:拥有人身权,我们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我们既要保护自己的人身权,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议学补充:《民法典》中关于人身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总则编、人格权编和婚姻家庭编,以下是具体条款: 总则编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人格权编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议学活动:人身权知识问答大挑战 活动要求:分别展示问题及选项,学生开始作答。 示例问题: 以下哪项属于人身权的一部分? A. 财产权 B. 名誉权 C. 继承权 D. 债权 正确答案:B 下列哪种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 A. 借用他人的物品 B. 未经允许公开他人的隐私 C. 邀请他人参加派对 D. 向他人借款 正确答案:B 个人的生命权受到法律保护的起始时间是: A. 出生时 B. 成年时 C. 毕业时 D. 结婚时 正确答案:A 议题二:民法典如何保护生命权和健康权? 法治故事情境2: 简要案情:小华(化名)与小布(化名)均系某中学在校学生,均为未成年人。二人曾在球场打球产生矛盾,2024年2月8日,小布通过微信电话将小华约至某奶茶店,小布以小华曾经欺负过他为由,将放在裤子里长达50厘米的铁直尺抽出,对小华进行殴打,殴打完后小布将铁直尺投入河中。 案发后,公安局给予小布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小华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7天,二级护理,被诊断为右侧顶部头皮挫裂伤、头面部及右手多处挫擦伤。医疗费共产生1672.55元。 议学任务:小布殴打小华的行为侵犯了他的什么权利? 预设:生命权和健康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案件办理过程曲折,经历了和解、起诉、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撤诉,最终化解纠纷。本案发生后,承办人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积极与其监护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在承办过程中密切关注未成年的心理健康状况,彰显法律援助不仅是办案维护当事人权益,更体现了法律援助特有的人文关怀。针对被告方拒绝承认过错、不愿赔偿的情况,承办人既使用法律的“刚性”强调了被告方的赔偿责任,也运用调解的“柔性”,通过释法说理,情理法相结合,以理服人,加强了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开展心理疏通工作,最终让各方当事人能站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思考,互相理解,促进纠纷的解决。本案中,承办人凭借娴熟的业务能力和沟通技巧,精准找到案件的关键,疏通当事人的心结,促成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妥善地解决了本案,双方握手言和、冰释前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此外,本案反映的一个更深层次问题——预防校园霸凌,处于中学时期的学生身心正是成长期,情感易冲动,好胜心强,不能理性控制情绪,无法通过合理方式反映情况,加上法律意识淡薄,习惯性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该案折射出,暴力解决不了问题,只会引发进一步的纠纷或事件。一旦有校园欺凌的情况,应积极寻求家庭、学校、相关部门乃至社会的帮助,针对苗头,早发现早干预,从不同层面上构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有效预防和应对校园霸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师追问:这个案例启示我们如何对待生命权和健康权? 预设:法律保护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和健康是我们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弥足珍贵的。当自身生命和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我们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我们要关爱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做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事情。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法官提醒】 生命、身体和健康是我们最为宝贵的财富,任何时候都应当谨慎对待。无论日常生活还是工作中,都要时刻保持安全意识,避免因疏忽大意而对他人造成伤害。同时,也要学会保护自己,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要通过合法途经及时寻求救济。 在发生纠纷后,要保持理性和冷静,不要被情绪左右。要尊重法律程序和司法权威,积极配合法庭的审理工作,通过合法的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 议题三:民法典如何保护肖像权? 法治故事情境3: 具备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发布的一篇商业推广文章中,使用了一张对知名艺人甲某照片进行处理后形成的肖像剪影,文章中介绍公司即将迎来一名神秘“蓝朋友”并提供了大量具有明显指向性的人物线索,该文章评论区大量留言均提及甲某名字或其网络昵称。原告甲某认为被告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撤下并销毁相关线下宣传物料、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被告辩称,肖像剪影没有体现五官特征,不能通过其辨识出性别、年龄、身份等个人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不具备肖像的属性,被告未侵犯原告肖像权,且涉案文章刊载时间很短,影响范围较小,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议学任务:该案例中的行为侵犯了知名艺人甲某的什么权利? 预设:肖像权。 师总结过渡:你认为法院会怎么判决? 裁判结果: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以“外部形象”“载体反映”“可识别性”三要素对肖像进行了明确界定,尤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是否为肖像的最关键要素。本案中,即便被告对原告照片进行了加工处理,无法看到完整的面部特征,但剪影所展现的面部轮廓(包括发型)仍具有原告的个人特征,属于原告的外部形象,而案涉文章的文字描述内容具有较强的可识别性,通过人物特征描述的“精准画像”,大大加强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案涉文章的留言部分精选出的大量留言均评论该肖像剪影为甲某,更加印证了该肖像剪影的可识别性。综上,案涉文章中的肖像剪影在结合文章内其他内容情况下,具有明显可识别性,因此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遂判被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的新类型侵犯肖像权案件,被告试图利用规则的模糊地带非法获取知名艺人的肖像利益,引发了社会关注。本案适用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最新规定进行审理,体现了对公民肖像权进行实质、完整保护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悉、了解肖像权保护的积极变化,也促使社会形成严格尊重他人肖像的知法守法氛围。 师追问:这个案例启示我们如何对待肖像权? 预设:法律保护肖像权。肖像是每个人人体容貌的有形识别标志,再现了个人基本特征。我们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议题四:民法典如何保护隐私权? 法治故事情境4: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 ——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简要案情:原、被告系同一小区前后楼栋的邻居,两家最近距离不足20米。在小区已有安防监控设施的基础上,被告为随时监测住宅周边,在其入户门上安装一款采用人脸识别技术、可自动拍摄视频并存储的可视门铃,位置正对原告等前栋楼多家住户的卧室和阳台。原告认为,被告可通过手机app操控可视门铃、长期监控原告住宅,侵犯其隐私,生活不得安宁。被告认为,可视门铃感应距离仅3米,拍摄到的原告家模糊不清,不构成隐私,其从未有窥探原告的意图,对方应予以理解,不同意将可视门铃拆除或移位。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可视门铃、赔礼道歉并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议学任务:该案例中的行为侵犯了知名艺人甲某的什么权利? 预设:隐私权。 师总结过渡:你认为法院会怎么判决?法律会支持原告的主张吗?为什么? 裁判结果: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是在自有空间内安装可视门铃,但设备拍摄的范围超出其自有领域,摄入了原告的住宅。而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可视门铃能通过人脸识别、后台操控双重模式启动拍摄,并可长期录制视频并存储,加之原、被告长期近距离相处,都为辨认影像提供了可能,以此获取住宅内的私密信息和行为现实可行,原告的生活安宁确实将受到侵扰。因此,被告的安装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辩称其没有侵犯原告隐私的主观意图,原告对此应予容忍等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实际精神及物质损害,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可视门铃的诉讼请求,而对其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就人工智能装置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时的权利保护序位进行探索,强调了隐私权的优先保护,彰显了人文立场,对于正当、规范使用智能家居产品,避免侵害人格权益具有一定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师追问:这个案例启示我们如何对待隐私权? 预设:法律保护隐私权。隐私是我们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法律规定隐私权,划定了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保障了我们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保护我们的正常生活不受干扰、内心世界不被侵扰。尊重和保护隐私权既是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要求,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文明和谐。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师归纳总结:《民法典》对人身权全面且细致的规定,彰显了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强调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的人身权都受到平等保护,这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公平有序的社会环境,促进个人自由发展与社会整体进步。同学们,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侵犯他人人身权,都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补偿,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必然要求。同时,明确公民在维护自身人身权的同时,也负有不得侵犯他人人身权的义务,我们要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 议学拓展:以小组为单位,设计并制作一份关于人身权保护的法律宣传作品。形式可以多样化,如宣传海报、短视频、漫画书、广播剧脚本等。作品内容需突出人身权的重要性、常见侵权行为及应对方法等。之后组织学生在校园内或社区中进行宣传展示,向更多人普及人身权保护知识,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创新实践能力 。 知识卡片: 1、保护人身权的重要性和要求。 重要性:我们都希望享有充分的人身自由,拥有健康的体魄和乐观的精 神状态,能够有尊严地生活。拥有人身权,我们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要求:我们既要保护自己的人身权,也要尊重他人的人身权。 2、人身权包括哪些类型?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3、保护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意义和做法? (1)意义:生命和健康是我们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 利的基础,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弥足珍贵的。 (2)做法:①当自身生命和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我们有权依 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 ②我们要关爱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做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的事情。 4、保护肖像的意义和做法? 意义:肖像是每个人人体容貌的有形识别标志,再现了个人基本特征。 做法:我们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保护隐私权的作用。 (1)法律规定隐私权,划定了个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保障了 我们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保护我们的正常生活不受干扰、内心世界 不被侵扰。(2)尊重和保护隐私权既是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要求,有助于形成 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文明和谐。 【知识梳理】——学会思维法,知识全概括 【课堂训练】——掌握怎么样,我来试一试 1.关于对待生命健康权,以下行为正确的是( ) A. 甲在体育课上不小心撞到了乙,导致乙受伤,甲立即将乙送到医务室并告知老师 B. 乙在马路上骑自行车时逆行,认为只要自己小心就不会发生事故 C. 丙在知道某食品可能导致过敏的情况下,仍然隐瞒事实,让他人食用 D. 丁在己看到同学落水时,因为害怕自己不会游泳而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答案:A 2.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是( ) A. 警方为破案,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进行调查 B. 小莉出于好奇,偷看了同桌的日记 C. 学校公布期末考试成绩排名 D. 父母查看子女的微信聊天记录,以便了解子女的思想动态 答案:B 3.小明发现一家照相馆未经他同意,将他的照片放在橱窗里展示,以吸引顾客。照相馆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小明的( ) A. 名誉权 B. 肖像权 C. 隐私权 D. 姓名权 答案:B 4.简答题 在当今社会,校园作为孩子们学习、成长的重要场所,本应是一片充满阳光与希望的净土。然而,校园欺凌这一阴霾却如影随形,严重威胁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与人格发展。它不仅是个体间的冲突,更是社会文明与教育公平的重大挑战。因此,对校园欺凌采取零容忍态度,构建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已成为社会各界不可推卸的责任。 (1)校园欺凌与暴力侵害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2)结合材料回答,遏制校园欺凌与暴力有什么重要作用? 答案:(1)生命健康权 (2)生命健康权是我们公民特别是青少年学生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生命健康,不容他人侵犯;青少年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辨别是非能力不高,容易受到意外事故和不良行为的侵害;青少年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度过,校园安全状况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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