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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课 隋唐制度的变化与创新
一.选官制度
(一)沿革
西周、春秋
战国
秦
两汉
魏晋南北朝
世官制
军功爵制
察举制
九品中正制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二)九品中正制
1.背景:
“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
(1)东汉末年社会动荡,乡里评议失去基础
(2)汉代察举制弊端逐渐显露,选官多操纵在地方大族名士手中;
“人士流移,考详无地。”
公元220年,魏王曹丕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
2.颁布:
2.内容:朝廷在地方设“中正”,为各地人才评定等级,朝廷依此授官
家世成为唯一标准
3.标准:
家世、道德、才能并重
→
“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
4.影响
(1)积极:初期将品评人物之权收归中央,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2)消极:后期逐渐成为维护士族特权的工具。
(三)科举制(隋—清末1905年)
(2)隋炀帝:始建进士科,正式形成
常 科 秀才
明经
进士
明法
明书
明算
(3)唐太宗:增加科目
1.发展历程
(1)隋文帝:分科考试选拔官员,雏形
“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
(4)武则天:扩大取士人数,首创武举和殿试
(5)唐玄宗:任用高官主持考试
每年新科进士齐集慈恩寺的大雁塔下进行题名活动
“雁塔题名”
《唐摭言》载:“进士科始于隋大业中,盛于贞观、永徽之际。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
2.意义:
(1)积极:中国选官制度逐渐走向成熟与完善
③将官员选拔任用权力收归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
①使中下层读书人通过相对公平的考试参与政权,扩大了统治的基础;
②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
“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
②唐代科举能否考中,不仅在于考场发挥如何,更要看平时文章如何。(行卷)
两点注意
①唐代科举考试录取人数很少
唐代科举每年一次,进士大致录取数人至数十人,中唐以后固定在30人左右。
为了能获得社会贤达的荐举,唐代的举子通过投递文章、赠送礼品等手段,来拜谒社会贤达,以求知己。这种就称之为“行卷”。
杜牧
门阀士族仍然有一定影响力
出将入相
王维
玉真公主
(妙年洁白,风姿郁美)
岐王李范
《郁轮袍》
(2)消极:
①将读书和做官联系在一起,形成功利主义的读书倾向;
②到了明朝发展成八股取士,从而禁锢了思想,严重阻碍了社会进步。
宋真宗赵恒《劝学诗》
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
安居不用架高堂,书中自有黄金屋;
出门无车毋须恨,书中有马多如簇;
娶妻无媒毋须恨,书中有女颜如玉;
皇帝
尚书令
侍 中
常 侍
丞 相
御史大夫
太 尉
九 卿
内朝
外朝
决策机构
执行机构
有事上报
二.中枢机构:三省六部制
1.沿革: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三省,隋文帝时正式确立,唐朝完善
皇帝
中书省(草拟)
尚书省(执行)
门下省(审核)
吏部(官员选拔考核)
户部(户籍赋税)
刑部(刑狱司法)
礼部(文化教育外交少数民族事务)
兵部(兵籍军政)
工部(工程营建)
2.机构及职能
尚书左仆射
房玄龄
尚书右仆射
杜如晦
中书令
姚崇
门下侍中
宋璟
唐朝四大贤相
贞观之治
开元盛世
3.运行
中书省草诏
门下省审核
尚书省执行
不合适
六部
封驳
合适
皇帝同意
合并
政事堂(议政)
4.发展
合并中书省和门下省,设立政事堂(后改中书门下),作为宰相议事处所;
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给品位较低的官员以宰相名号,扩大任用宰相范围。
(1)表现
(2)影响: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三省出现了一体化的倾向。
同中书门下三品
5.意义
(1)削弱相权,加强皇权;
(2)分工明确,提高行政效率;
(4)皇权也受到一定限制;
(3)集思广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5)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大变革,对此后历朝产生了深远影响。
2.魏晋:租调制
基础
北魏孝文帝:均田制(政府把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其中大部分不能买卖)
租:粮(粟)
调:布帛
(1)按户征收
(2)定额租调
(3)成年男子负担一定的徭役
三.赋税制度
1.两汉时期:是较轻的田租;很重的人口税。
3.唐初:租庸调制
(1)内容
①租:按丁(成年男子)缴纳定额租(粟)
②调:按户缴纳布帛
③庸:纳绢或布代役
(2)特点:人丁为本
(3)影响:
①减少农民人身控制,保证农民生产时间,农民生产积极性提升;
②政府收入得到保障。
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
4.唐德宗:两税法(公元780年,接受宰相杨炎建议)
(1)原因:
①唐玄宗天宝年间开始,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破坏,租庸调制难以维持。
②安史之乱后,政府在籍户口减少。
③国家财政紧张。
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但自开元以后,“天下户籍久不更造,丁中转死,田亩卖易,贫富升降不实,其后国家侈费无节,而大盗起,兵兴,财用益屈,而租庸调法弊坏。
——《新唐书·食货志》
(2)内容:
①取消租庸调和一切杂税、杂役。
②每户按人丁和资产缴纳户税,按田亩缴纳地税。
③夏秋两次征收。
先计州县每岁所应费用及上供之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为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使与居者均,无侥利 。
——《资治通鉴》卷226
税种 缴纳依据 缴纳内容
地税 土地面积 粮食
户税 户等 布帛、钱
征税主要标准由人口税改为财产税;
土地是最重要的财产,因而少地无地的人户等低,交税少。
比较租庸调制与两税法
租庸调制 两税法
征税标准
征税项目
征税对象
减轻了人身控制
简化了税收名目
扩大了收税对象
人丁
人丁、财产
田租、户调、
力役、杂税等
户税、地税
授田农民
不分主客农商,一律纳税
(3)影响:
①积极:
A.简化税收名目,扩大收税对象,增加财政收入;
B.改变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减轻政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
C.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国家定两税,本意在爱人。……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浚我以求宠,敛索无冬春。织绢未成匹,缲丝未盈斤。吏胥迫我纳,不许暂逡巡。”
——白居易《重赋》
官吏盘剥
增加税目
②消极:两税法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减轻农民的负担。
“每州各取大历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此乃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
——陆贽《翰苑集》
制度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