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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程标准】
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目录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1
2
3
---礼法结合
---礼法之争
---礼法融合
一、先秦时期的
德治与法治——礼法之争
1.德治与法治的思想起源(夏商西周时期)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夏朝
商朝
西周
德治
(礼)
的起源
法治的起源
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进步性
《禹刑》
《汤刑》
《九刑》
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材料: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习惯法
◎制作礼乐的周公
一、先秦时期德治与法治 ---礼法之争
《左传》记载
【敬天保民】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会被新的有德者取代。
2、春秋时期: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制定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晋)杜预《春秋左氏经传集解》
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
(子产)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自损,吾以救世也。”
——摘自《左传·昭公六年》
晋国大夫叔向
第一次德治与法治之争
●概括颁布成文法的意义:
●叔向反对公布成文法的理由:
实质:维护奴隶主、旧贵族对法律的解释特权。
①标志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出现,有利限制贵族特权,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利益。
②推动旧的政治格局瓦解、促进社会改革进步。
叔向使诒子产书,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
(子产)复书曰:“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自损,吾以救世也。”
——摘自《左传·昭公六年》
晋国大夫叔向
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仪。
你怎么看?
●叔向主张的实质?
3、第二次德治与法治之争:思想领域的儒法之争
代表
人性善
人性恶
孔:为政以德、节用爱人
孟:实行仁政、轻徭薄赋、 民贵君轻(民本思想)仁者无敌
韩:不谈礼义 、以法术势驾驭臣下、 赏罚分明;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主张
治国
人性本源
商:颁行法令,
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
不期修古,不法常可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思考:儒家、法家争论的核心是什么?
在春秋战国时期哪一派更符合统治者需要?为什么?举例说明
法
带来了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
满足了各国君主专制的愿望
不适用于变革转型的战国时期
仁政与德治思想,难落到实处
儒
核心是国家治理方式之争。
《孟子圣迹图·扩充仁心》
战国时期,孟子来到魏国都城大梁,得到梁惠王接见。梁惠王见面的第一句话是:“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却回答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整场问答中,孟子始终向梁惠王谈论君主应如何行仁政,希望君主有一颗仁义之心,自然能感化民众。当然,孟子并没有说服梁惠王。
判断最有可能是哪家学派,指出其治理国家的核心主张是什么?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礼法结合
秦 朝
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 把工作带进坟墓的秦简主人喜
◎《云梦睡虎地秦简》局部
汉 朝
沿袭秦律,
制《九章律》
◎《九章律》
(一)秦汉时期时期法律的发展
秦汉朝廷还颁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礼法结合
律令儒家化
【名词解释】律令儒家化:指的是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
原因:
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发展: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用儒家思想解释律令,
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思考:结合材料,归纳当时的量刑依据以及目的?
引经决狱
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二)魏晋时期
二、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表现:
量刑依据: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
目的: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1.唐朝的法律:
发展
过程: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
唐初:
律删繁就简
《唐律疏议》继承汉魏以来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三)隋唐时期法律教化:礼法结合
地位:
历代王朝大多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后世
影响:
特征:
重视“孝”,礼法结合的典范。
在唐律律文及疏议中涉及的与不孝相关的条款有107条,占全部条款的21%。
——卢楠《唐律疏议》之“不孝”一准乎礼
(1)提倡礼治:732年《大唐开元礼》
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 ——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南北朝)颜之推
整齐门内,提斯子孙。——颜之推《颜氏家训》
家法备,然后可以言养人。——《新唐书·柳公绰传》
体系庞大、体例严谨
内容繁复、礼仪制度集大成
(2)社会层面:
2.唐朝的教化:
3、唐朝社会治理的特点:
礼法结合,提倡礼治,重视家训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推广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三、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礼法融合
(一)法律的发展历程
宋朝时期
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
元朝时期
明朝时期
清朝时期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 重视“例",重修《问刑条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律为正文,例为附注”)。
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大清律例》。
三、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礼法融合
多以唐律为蓝本
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思考:宋朝以后的法律有什么特点?
(二)宋元明清时期的教化——乡约教化
学习聚焦
宋朝以后,理学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并以乡约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
1.宋以后教化理论基础
理学
(1)形成与代表
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从北宋周敦颐到南宋朱熹)
(3)传播方式
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控制教育与科举(程颢、程颐、朱熹)
社会层面:
通过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家庭层面:
深入族规、家训中。
乡里层面:
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2)理学地位
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2.宋以来乡约的创立与发展
(1)创立:
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
(2)范本:
吕大钧《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我国最早民间自发形成的成文“村规民约”
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3)发展
明朝后期,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的“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儒士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要受到处罚或治罪。
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清朝基本延续明朝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
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
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
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
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
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
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
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作用: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②有利于发展生产;
③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演变特点
每月朔望日,择宽洁公所,设香案。届时县中文武官俱至,衣莽衣,礼生唱,序拜,行三跪九叩首礼。兴,退班,齐至讲所,军民人等,环立肃听。礼生唱,恭请开讲,司讲生诣香案前,跪,恭捧圣谕登台,木铎老人跪,宣读毕。礼生唱,请宣讲圣谕第一条(康熙“圣谕”及《大清律例》),司讲生按至讲毕而退。
——清《仁寿县志》
明清时期乡约的发展,体现了皇权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学思之窗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悲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做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阅读材料思考:从宋朝到清朝,乡约内容有何变化 变化的政治方面原因?
变化:宋以道德教化为主,教育百姓向善互助;
明清乡约逐渐法律化,增加了宣讲“圣谕”的内容,更多强调顺从、安分守己
原因:①明清君主专制强化; ②政府加强基层社会控制的需要;
第8课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堂小结】
时期 法律 教化
先秦
秦汉
魏晋 唐
宋
元
明
清
法家:法治
律、令
唐律疏议,中华法系确立
宋刑统、天圣令
废唐宋法律,援引唐律
大明律、问刑条例
大清律例
儒家:德治
汉:以经注律
大唐开元礼,礼仪集大成
理学基层教育、乡约
乡约:六谕
乡约: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引礼入律,律令进一步儒家化
礼法之争
礼法结合
礼
法
融
合
问题探究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元帝纪》
君之养民,五教五刑焉。去五教五刑而民生者,未之有也。所以五教育民之安,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別,长助有序,朋友有信。五教既兴,无有不安者也。民有不循斯教者……五刑以加焉。五刑既示,奸顽敛迹,鰥寡孤独、驾废残疾、力弱富豪安其安,有其有,无有敢犯者。养民之道,斯矣。
——朱元璋《大浩·民不知报第三十一》
《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 ——颜钧的《顺钧集》卷5《箴言六章》
上述材料反映了统治者什么样的治理思想 有如何认识?
礼法结合,儒法并用
局限性:①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②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积极性:①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②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感谢您的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