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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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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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型 教案
版本资源 统编版
科目 历史
更新时间 2025-08-05 1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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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教科书分析】
本课将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分为“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三个阶段。根据教科书“学习聚焦”栏目可以明确三个阶段的重点和逻辑关系,即“儒家的德治思想有积极意义,但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汉魏以后,儒家思想作为主流思想逐步融入法典,礼法结合。唐律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完备”“宋朝以后,理学在社会上广泛传播,深入社会基层,并以乡约形式直接面向底层百姓宣讲”。
通过对“学习聚焦”栏目内容的概括和梳理,本课的内容可以提炼出两条线索,一条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变迁,即由先秦时期的法律萌芽,到唐朝中华法系的确立,再到宋元明清基本沿袭唐律各有损益的发展过程,形成对于中华法系“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特征的认识;另一条是从宋元至明清,强调基层治理也就是乡里教化的方式和内容,宋朝以后的教化更侧重其与法律制度发展之间的关系,即政府逐渐利用和推广乡里教化,教化也与法律逐渐合流,从而加强对于法律与教化都是统治工具、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认识。
从先秦时期开始,中国古代的法律就已萌芽,西周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具有了一定的约束和规范社会秩序的功能。至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的大变革促使思想领域出现百家争鸣,而目前推断中国最早的成文法也诞生于这一时期,即子产“铸刑书”。叔向与子产之争在某种程度体现了后来儒家对于德治与法治的认识。儒家和法家两个学派,由于对人性的认识有差别,因此提出了不同的统治方法,这也就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儒家强调以道德来教化人,用礼来规范人的行为。但这一时期礼崩乐坏,原有的社会秩序已经被打破,想要靠道德说教来建立秩序已不可行。法家认为必须要依靠法律才能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且推崇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统治。这不仅给各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更满足了君主的专制愿望,成为符合时代诉求的思想理论而被广泛吸纳。
秦朝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古代历史进入全新时期。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和“令”的应用。汉初承袭秦律并继续加以发展,直到汉武帝统治时期,儒学思想逐渐占据了统治地位。这不仅体现在政治制度设计上,也反映到法律应用与制定中,这一时期出现的“春秋决狱”“引经注律”等现象,都是儒家推崇的“礼”之精神融入法律中的典型表现,也就是律令的儒家化趋势。这种趋势在魏晋时期得到进一步强化。
汉朝以后,大部分统治者都倾向于采取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方针,只是在不同时期的表现形式稍有差异,而这种“礼法合用”的特征在唐朝尤为突出。《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唐朝不仅有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也有诸如《大唐开元礼》这样“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唐朝还非常重视强化基层教化,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唐朝承前启后,在继承和发展前代法律与教化成果的同时又作出新的阐释,对后世王朝的影响极为深远。
宋朝以后的历代王朝在法律制定上基本沿袭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是在《唐律疏议》的基础上作出的调整,元朝虽然对唐宋法律整体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广泛援引唐律,唐律的影响和地位,由此可见一斑。除了重视法律的制定之外,宋朝以后对社会教化也越发重视,其中有理学发展成熟并逐渐世俗化的原因。理学家非常重视社会传播,经常会深入基层,覆盖家族与家庭,这就使得儒家思想借由理学向基层渗透,与基层的社会教化更紧密地结合,乡约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古代基层教化新形式。教科书的“学思之窗”栏目引用宋朝的《吕氏乡约》、明朝的太祖“六谕”和清朝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旨在说明宋至明清,统治阶级充分利用乡里教化这个载体,使原本由儒学人士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变成统治阶级的教化和普及法律的工具。至此,乡里教化也逐渐与法律合流,亦回应了本课标题的逻辑关系,法律与教化两种统治手段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运用“背景与条件”“联系与区别”等概念范畴,梳理教科书中关于中国古代法律与教化的形成、发展与变迁过程,可以对本课的核心观点进行归纳,即中国古代的统治不仅强调律令刑法,也重视教化引导。礼与法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的土壤,服务于国家社会治理的需求,历代的相争与并施使礼法逐渐合流,成为中华法系的显著特点。明确这一点,也就为本单元之后两课横向认识中西方古代法律的联系与区别,以及纵向厘清不同时期中国法律与教化的发展趋势奠定了基础。
【教学目标】
运用“背景与条件”“联系与区别”等概念范畴,梳理中国古代主要朝代的法律制度与基层教化形成、发展和变迁过程及主要特点,认识两者作为统治工具所发挥的作用。理解礼与法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认同“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实施国家统治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认识自古以来中国就是一个强调法治与教化的国家,强化法律意识,自觉提高道德素养。
【教学过程】
环节一:导入
材料一 三月,郑人(子产)铸刑书。……(叔向认为)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
——(春秋)左丘明《左传·昭公六年》
引导学生阅读材料,思考:子产和叔向的争论反映了什么?
学生回答后教师归纳:子产的行为是用成文的方式明确“法”的框架,而叔向则担心这会导致人民放弃“礼”的约束而去钻研法律条文的空子。两者争议的核心就在于究竟治理国家要依靠“礼”还是依靠“法”。虽然叔向不能被作为正式的儒家人士来看待,但是他的思想与后来儒家对于法律的认识基本一致。
过渡:子产与叔向口中强调的“礼”与“法”究竟指什么?它们源自哪里呢?
【设计意图】由子产“铸刑书”事件导入,引导学生了解中国最早成文法的诞生,初步感受先秦时期“德治”和“法治”争论的雏形。
环节二: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材料二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东汉)许慎《说文解字》
《礼》《乐》,德之则也。
——(春秋)左丘明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春秋)左丘明《左传·昭公六年》
引导学生阅读材料,认识“礼”源于古代宗教祭典上的仪式,从时间上来看,大致判断最迟在夏朝就已有“礼”。这种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范,逐渐变成了人们遵行的准则。西周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建立起一套以宗法为核心的礼乐制度,同时也提出了“敬天保民”的思想,这些都在强调一种朴素的“德治”观念。但是,任何社会都会有不遵守和破坏社会规范的言行,在夏商时期已经出现早期国家的法律,即“刑”。言行如果超出了礼仪规范的要求,就会落入刑罚惩罚的范围,也就是所谓的“出礼入刑”。从夏商时期的奴隶主随意残害奴隶到西周的宗法制度加强礼制,是社会治理的进步。“礼”和“刑”的出现表明“德治”和“法治”的开始,也意味着社会治理方式的日益完善。
【设计意图】通过阅读材料和教科书,培养学生找到有效信息,归纳和总结课文内涵和历史现象深层原因的能力,加强学生对民族文化的认识。
阅读教科书中儒家和法家有关德治和法治的争议,思考:儒家和法家的主要观点是什么?反映了什么问题?
教师在学生回答的基础上归纳:法家主张人性恶,强调以法治国;儒家认为人性善,主张“德治”,强调教化的作用。反映了儒家和法家对社会治理方式的不同认识。这也体现了法律与教化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说明了中华文明的悠久。
过渡:这也就是儒家的“德治”与法家“法治”之辩的雏形。
教师出示一组材料:
材料三 为政以德。
——(春秋)孔子《论语·为政》
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春秋)孔子《论语·学而》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战国)孟子《孟子·尽心章句下》
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
——(战国)韩非《韩非子·有度》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和法家关于“德治”与“法治”的理念,谁更易被统治阶级采纳?为什么?
引导学生回顾《历史 必修 中外历史纲要(上)》中的学习内容后回答:虽然儒家思想毫无疑问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在那个时代难以被统治阶级采纳,而法家的法治思想更符合这一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自然受到了绝大多数诸侯国君主的追捧,秦国更是在法家思想指引下一统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过渡:事实上,《荀子·成相》中就有“治之经,礼与刑”的说法,已经可以看出关于“礼”“法”“德”“刑”等治理手段复合应用的思想。秦朝建立之后,律法得到进一步发展。
【设计意图】本环节旨在呈现儒家与法家关于治国思想之争,引导学生理解“法治”是满足各国富国强兵目标和君主专制愿望的,即符合时代背景的最“优”选择,进一步加深对特定时空框架下国家制度和社会治理的认识。
环节三: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教师结合教科书内容,讲述:秦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法典的编纂,即所谓的“律”,此外还发布了许多法律文告,被称为“令”,律和令都有法律效力。西汉初年多承袭秦制,所以秦律与汉律多有相似之处。秦朝的云梦睡虎地秦简、西汉初年的《九章律》《二年律令》都体现了律令的不断发展。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主流地位,开始出现“春秋决狱”“引经注律”的现象,在强调“恤民”的同时更注重“忠君”,这一思想为历代所延续和发展。儒家思想受到重视,并不意味着放弃法治,而是更加强调二者的配合,即所谓“外儒内法”。儒家思想的律令化更是配合法治的重要体现。法治与教化在中国古代社会治理中进一步融合,礼法结合,强化了社会治理的效果。
继续出示《三国志·魏志》中曹操的一段话:
材料四 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西晋)陈寿《三国志·魏志·高柔传》
阅读材料,提出问题:由西汉到魏晋,可以看出律令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它有什么样的作用?
引导学生从材料中辨析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与教化的发展过程:秦以法家思想治国;西汉初多以黄老之学治国;而汉武帝时期儒家思想成为主流;魏晋时期,“礼”“刑”(“法”)更是结合应用,相得益彰。这一过程体现出律令儒家化的趋势,“法”“礼”逐渐融合,作用是进一步强化了社会治理。
过渡:至唐朝,礼法并施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唐高宗在永徽三年(公元652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最终形成《唐律疏议》,这成为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教师出示《唐律疏议》的记载:
材料五 《疏议》曰:“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嗣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
——《唐律疏议》
提出问题:《唐律疏议》的条文体现出唐朝的法律具有怎样的特点?
引导学生认识:从条文中不难发现,唐朝的法律严别“君臣”,重“亲缘”、重“孝道”,也就是重视儒家伦理。
教师进一步指出:唐朝提倡礼治,《大唐开元礼》是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唐朝的法律制度可谓传承与发展了前代经验,《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早的、最完整的封建法典。引礼入法使礼法逐步结合,国家统治与基层教化也逐步密切。
过渡:宋元至明清发展出符合自身统治需要的法律体系,明清在“律”之外也非常重视“例”,“例”是对“律”的补充,多是一些具体的判例或案例,作为司法实践的参考。
【设计意图】本环节引导学生在分析《唐律疏议》具体条文的基础上,感受其“引礼入法”的特征,并进一步了解唐朝提倡礼治的特点以及重视儒家伦理、强化基层教化的国家治理理念。
环节四: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教师出示《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大清律例》中的具体条文:
材料六 诸祖父母在、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材料七 七曰不孝: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称祖父母、父母死。
——《大清律例》
阅读材料,提出问题:从宋元到明清的法律规定有何相似甚至相同之处?这反映了什么?
教师指导学生回答: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体系虽各有不同,但多以唐律为蓝本,许多法令律例都与《唐律疏议》一致。这反映了礼法结合适应了历代王朝统治的需要,也体现了中华文化的一脉相承和中华法系的继承与发展。
【设计意图】引导学生理解宋元至明清多以唐律为蓝本,或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进一步加强对于《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的认识。
过渡:宋朝理学发展壮大,其思想深入族规、家训,逐步在社会基层中产生广泛影响。宋朝以后礼制乡约逐渐成为乡里教化的主要载体,其内容也不断发展完善。
教师出示《吕氏乡约》、明太祖“六谕”和康熙帝“圣谕十六条”等史料中的内容:
材料八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患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阅读材料,提出问题:从宋朝到清朝,我们可以看出乡约的主要内容有何变化?这种变化意味着什么?
引导学生回答:比较不同时期乡里教化宣讲的内容,首先可以得知,理学在教化中居于主导地位,以乡约形式面向百姓;其次,乡约从道德教化逐渐转向宣讲“圣谕”;最后,乡约由儒学士人发起演化成被统治者利用和推广。从而理解,这表明乡约已经融合了上层统治和基层治理的需要,由道德自觉到逐渐形成强制力,这也意味着礼法的进一步合流。
过渡:中华法系的内涵植根于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深受“礼”与“法”的影响,在历代王朝对治国方针和治理手段的探索与实践下,中华法系不断发展,成为中国古代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请同学们根据板书,对本课内容作小结。
【设计意图】本环节旨在说明宋至明清,统治阶级充分利用乡里教化这个载体,使原本由儒学人士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变成统治阶级的教化和普及法律的工具。至此,乡里教化也逐渐与法律合流,而封建王朝的统治借此进一步加强。
环节五:本课小结与拓展思考
教师出示板书,引导学生结合板书内容归纳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进一步思考为什么中华法系会形成“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特点。
教师在学生讨论后归纳:中国古代以血缘关系为社会纽带,以血缘亲疏确定行为标准,形成了以封建君主为最高家长的宗法式社会。这个社会具有“亲亲”和“等级”的特点。“亲亲”重温情,有仁义,尚亲和;“等级”重身份,有规矩,尚恭顺。这样的社会存在必然要求社会治理以德为核心,以礼为载体。“礼法结合”的思想还源于我国古代的经济基础。中国古代长期以来以小农经济为主体,自给自足,以家族为农业生产单位,家族亲属观念烙印在每个人的思想中,使得宗族礼法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宗族礼法为中心的“法”在自然经济基础上不断发展,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一套独特的道德评判标准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这也使得中华法系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特点。
【设计意图】本环节一方面重点关注学生运用“背景与条件”“联系与区别”等概念范畴,将法律与教化置于特定时空框架下进行梳理和分析,厘清中华法系的发展脉络,加强对于法律、教化作为两种统治手段并行不悖、相得益彰的认识。另一方面,引导学生基于现有材料,归纳中华法系“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特征,并尝试理解形成这种特征的原因。基于此,进一步强化学生对于礼法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的认识,认同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国家统治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
【板书设计】
【优化反思】
本课的设计,继续强化由教师示范到学生模仿的过程,引导学生运用“背景与条件”“联系与区别”等概念范畴思考、解释历史问题。如在讲授“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时,由教师示范如何通过先秦文献、春秋战国时期各学派思想家的观点,获取有效信息,来认识早在先秦时期就已存在的有关“德治”与“法治”的争论,并且能够进一步提炼出这种争论的实质是对中华传统文化中“礼”与“刑”产生背景及其作用的认识。到“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时,由学生模仿,通过对秦律、汉律等材料,以及汉武帝时期“春秋决狱”“引经注律”现象的分析,厘清秦以法家思想治国,到汉初统治者采用黄老思想,再到汉武帝之后出现律令儒家化趋势的整个脉络,明确不同时期法律制度发展的背景与条件。
对于“联系与区别”这一概念范畴的运用则更多贯穿在中华法系形成、发展与变迁的过程分析中,围绕法律制度的传承与发展来阐释这一概念范畴背后所蕴含的历史现象与特征。本课以唐律为核心,明确其与之前历代法律制度的联系,厘清其对之后历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宋元至明清不仅强调与唐律的联系,也关注法律制度层面关于“例”的内容,以及在乡里教化方面与唐朝的区别。
在此基础上,教师还可以作进一步的提升,其一是对中华法系发展过程的梳理,在归纳其特征的基础上阐述对中华法系的认识,旨在强化学生运用“背景与条件”“联系与区别”等概念范畴进行历史解释的能力。其二则可以补充近代在社会转型背景下的中国法律制度变迁的内容,在强化“背景与条件”概念范畴应用的同时,也将本课与之后西方近代的法律与教化,以及《历史 必修中外历史纲要》的学习内容勾连起来,形成对于中国不同时期、中西方不同地域法律与教化更全面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