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25张PPT)
防范
与惩处
教育
与引导
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中国
西方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第10课 当代中国的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9课 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中华法系的特点:礼法结合
单元解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罗马法
西方法律的发展也有自己的路径,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英国和法国分别发展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强调司法独立、保护个人权利。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和惩处。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与引导,两者相辅相成。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礼法结合是中华法系的重要特点。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就,形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课程标准】知道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知道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中华法系的特点:礼法结合
选必一《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第三单元 法律与教化
目录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二、封建王朝的法律与教化
许慎《说文解字》释为“灋fǎ,解廌兽也,似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者”。公平裁判、明断曲直,乃是我国古代先哲赋予“灋”字的基本涵义;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即有突出君主无上权威之意。
“礼”的本质是异,用来显示社会中各等级之间的差异,也就是说,贵与贱、尊与卑、长与幼、亲与疏的各色人等之间,必须遵守各自的行为规范。
概念解析
法律: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具有强制约束力,着眼于防范与惩处。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
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古代和现代的“法治”有本质区别。(君权至上vs法律至上)中国古代法治有着“法自君出”的特点,突出君主的无上权威,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所以,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
教化:着眼于教育和引导的社会治理工具,强调道德感召与自律,是对法治的有效补充。包含礼治、德治。形式多种多样。
礼制:关于礼仪的制度。
礼治:儒家以礼治国的方式主张。
德治:儒家的重要主张,包含在礼治之中。也是中国古代治国的方式之一。
礼教:即礼仪教化,礼教是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乐文化,因其重视名份,又称名教。礼教思想统治影响中华民族两千余年。对名教系统的破坏行为称为"僭越"。
禮
灋
法
治
教
化
禹刑
汤刑
九刑
铸刑书
商
韩
法
治
夏
商
西周
秦朝
汉
魏晋
宋
元
清
春秋
唐
明
战国
秦律
九章律
二年律令
尊卑
亲疏
量刑
唐律疏议
宋刑统
天圣令
援引
唐律
大明律
问刑条例
大清律例
礼乐
制度
叔向、
孔子
德治
孟子
德治
尊崇
儒术
乡约“圣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
习惯法阶段
成 文 法 阶 段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
礼法分离,法胜礼衰
律令合一
律例合编
与法律合流
律令格式
家训、
《大唐开元礼》
理学下渗
《吕氏乡约》
乡约
《六谕》
以经释律
引经入律
礼法合一
律令儒家化趋势不断加强
法律与教化并重;既重视礼法的制定,也重视向社会和基层推广。
法律与教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相辅相成):礼法结合
律令
儒家化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导致社会矛盾尖锐
西周统治者借鉴殷商灭亡的教训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
材料二: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习惯法
材料一: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行修言道,礼之质也。
——《礼记·曲礼上》
①德治思想的渊源
1.夏商西周时期
用礼制来区分贵贱,明确等级,维护统治秩序。
夏朝
商朝
西周
②法治思想的渊源
左传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三辟之刑,皆叔世(乱世)也。
体现统治者的自我约束,有一定的进步性
特点:夏商重刑轻德,西周明德慎刑
子产作刑书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制定了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法治
子产
叔向反对刊布法律,理由是刑罚适用于乱世,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而不顾道德礼义。
德治
叔向
思考: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什么?
子产“铸刑书”引发了辩论,这是早期的德治与法治之争。
(1)背景:
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分封宗法体系破坏。
铁农具牛耕兴起,解放了生产力,土地私有趋势出现。
思想活跃,百家争鸣,诸侯国寻求治国新思想。(儒法影响最大)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2.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争
(2)表现:
第一次:“铸刑书”之争
影响:①开创了古代公布法律的先例
②冲击了贵族统治,反映礼乐制度的崩溃
③促进了思想解放
④为法家提供经验,影响后世
商鞅:颁行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韩非:提倡君主以法、术、势驾驭臣下;君主赏罚分明,则臣民必能守法奉令。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孔子:统治者要“为政以德”不要过度消耗民力。
孟子: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
孔子、孟子
代表人物
1
商鞅、韩非
人性本善
德治
主张
2
人性本恶
法治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2.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争
(2)表现:
第二次:儒家与法家之争
代表人物
1
主张
2
3
观点
3
观点
儒:以孝治天下
君子治国、士人政治、重教化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法:以文法吏治国
民弱国强。
民强国弱,民弱国强,
故有道之国,
务在弱民。
故以法治国,
举措而已矣。
法不阿贵,
绳不绕曲。
VS
焦点:治国手段
有积极意义
符合时代需要
孟子与梁惠王
商鞅与秦孝公
儒家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但不适用于兼并战争激烈的战国时期。在重视富国强兵的君主看来,儒家的仁政与德治思想,难以落到实处。
思考:谁的主张会被君主接纳?为什么?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2.春秋战国时期:德法之争
(3)结果:
VS
统治者更加重视法家思想。
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秦朝建立。
法家思想既能带来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又满足了各国君主集权的愿望。法家思想更适合战国时期各国富国强兵、政令统一的需要。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汉承秦律,制定《九章律》
材料1:至于秦始皇,兼吞战国,遂毁先王之法,灭礼仪之官,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
——班固《汉书》
材料2:律,法也。——《尔雅》
材料3:令者教也,所以教民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
——《盐铁论》
汉武帝时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
立法原则:亲亲尊尊、纲常礼教、宽刑宥罪(德主刑辅)
原心定罪——根据行为人主观心理动机的善良与凶恶,来断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并给予处罚的司法原则。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
封建王朝的法律
1.秦汉时期
律
令
秦
汉
云梦睡虎地秦简
秦汉朝廷还颁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具有法律效力。
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礼法对立
丰富了人们对秦律和汉律的认识
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称“引经决狱”也叫“春秋决狱”。
法律开始儒家化
原因:
以经注律、律令儒家化
材料:《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封建王朝的法律
2.魏晋时期
表现:
目的:
法律以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为量刑原则之一
维护儒家提倡的三纲五常。
“ 五服 ”,即以丧服为标志表示亲属间血缘亲疏及尊卑,共分五等,故称 “ 五服 ” 。
“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八议”自曹魏《新律》始正式载于律文。“八议”制度的出现是礼法结合的产物,贵贱不同罚、轻重各有异,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②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
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封建王朝的法律
3.唐朝时期
法律儒家化的完成
过程:
特点: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德主刑辅,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
影响:
继承了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历代王朝大多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的法律。
材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唐律疏议》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伦理法为基础,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国法律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东亚、东南亚等封建国家法律的总称。中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的特点:礼法结合(典型特征);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儒家思想影响深厚;重刑轻民,重公法轻私法;皇权至上,法律是维护君权的工具;司法从属于行政,无独立司法。
(唐初)
律删繁就简
《贞观律》
《永徽律》
《永徽律疏》
即《唐律疏议》
儒家和法家在强调社会等级差异性方面具有共同特征。
源远流长、影响深远
合作探究:为什么说《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
在唐律律文及疏议中涉及的与不孝相关的条款有107条,占全部条款的21%左右。
——卢楠:《(唐律疏议)之“不孝”一准乎礼》
《唐律疏议》在内容的技术性排序上,是先总则后分则,先原则性制度后具体条文,先实体法后程序法;而在内容的精神性排序上,是先皇室后国家,先中央后地方,先政治后经济,先重罪后轻罪。这与当时的中国社会和国家体制温和,反映出法典与社会同构的立法原理。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说,这不仅达到而且代表了那个时代的最高水准 。 ——张中秋:《为什么说(唐律疏议)是一部优秀的法典》
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条基本上都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 ——据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整理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唐代前期关于律、令、格、式的立法有16次和20次之多……通过频繁的修订律、令、格、式,来调整法律,从而达到适应统治者需要的目的。
孝道与法律高度结合、礼法合一
立法水平成熟
为后世蓝本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
多以《唐律》为蓝本;开创了律例合编新体例
法律:“万世之常法”
条例:“一时之旨意”
【思考】宋以后的法律制定的什么特点?
《问刑条例》是《大明律》的子法律。
由于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不可更改,在实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着法律与现实脱节的情况。为适应社会的需要,矫正《大明律》不可更改的弊端,在明朝中期以后,条例成为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法律形式。“律为正文,例为附注。
封建王朝的法律
4.宋元明清 继承发展
宋朝
清朝
明朝
元朝
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963年《宋刑统》、《天圣令》。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广泛援引唐律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律例合编的体例。
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小农经济是封建社会的根基,构建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体系,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适合社会需要;
经济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官僚制度的等级结构是礼法结合的基础。
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训;重新审视法家思想。
大批儒家知识分子进居官吏行列,参与法律解释,以经注律,主导法律修纂。
为维护统治需要,统治者采取外儒内法统治策略。
“天人合一”观是礼法结合的思想条件;
汉武帝以后儒学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主流,儒家经义为最高指导思想。
政治
合作探究:我国古代为何形成以儒家思想构建的“礼法结合”的法律体系
思想
合作探究:律令儒家化之影响?
积极:1.推动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一步弘扬了儒家传统道德伦理。
2.以礼入法,以仁为本,慎用刑罚,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消极:1.礼法结合,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模糊化,使判案有相当主观性及随意性。
2.不利于人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法治意识淡薄。
夏商时期:礼不下庶人
西周时期:敬天保民,建立礼制
儒家:主张德治,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宣扬民贵君轻,社稷次之,仁和礼的手段。
西周“敬天保民”思想反映了西周时期统治思想在重视天的前提下强调保民的重要性,(重视民众的力量以及民众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这一思想实际上开启了后代重民思想的先河)
封建王朝的教化
1.夏商周
2.春秋战国
通过教化的方式宣扬儒家礼义,乡民们在日常生活中按照礼的要求来行为,也就不知不觉地遵行了法的规范。
——汪雄涛∶《法律文化视野下的教化——大小传统之间的沟通桥梁》
确立了儒学的正统地位,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对百姓进行道德教化,两汉朝廷将儒家的这种价值观融入进了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之中。
材料1:武帝受教于大儒赵绾与王臧,并接受董仲舒的建议“以教化为大务”,同时“立太学以教于国”,设痒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谊,节民以礼。 ——《汉书》
东汉灭亡后,中国历史进入了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一个战争连年不断、政权频繁更替的大分裂时期,官学兴废无时,对子弟教育的任务因此逐渐由家庭来承担,从而使家训理论趋于成熟。
(南北朝)颜之推
封建王朝的教化
4.魏晋:重视家训
3.汉:三纲五常
《颜氏家训》直接开后世“家训”的先河,颜之推根据自己的人生经历、处世哲学,在生活、仕宦、处世、文章、修养等各个方告诫子孙,这也促使《颜氏家训》一书内容丰富,见解独特,成为家庭教育的典范。
材料1:唐朝的礼乐制度主要体现在开元礼中,……其中吉礼的内容主要是祭祀,宾礼的主要内容是接待周边国家的君主和使节,军礼的主要内容是军事活动中的仪式,嘉礼主要包括成人、婚嫁、朝议、养老等嘉庆仪式,凶礼主要内容则是有关丧、葬及凶年赈抚、劳问疾苦等。——赵毅、赵轶峰《中国古代史》
材料2:家法备,然后可以言养人。 ——《新唐书·柳公绰传》
材料3:能君之德,靖人于教化,教化之兴,起于家庭,延于邦国,事之体大。 ——唐朝宰相崔祐甫
封建王朝的教化
5.唐朝
提倡礼治、强化基层教化
标志性法典:
内容:
732年,颁布《大唐开元礼》
分吉、宾、军、嘉、凶五礼
特点:
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的礼仪法典,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之作。
社会层面:
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理学从北宋周敦颐开始,到南宋朱熹集大成,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
①社会层面:通过控制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②家庭层面:朱熹的《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的行为规范
③乡里层面: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族规、家训教化乡里。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传播方式:
背景:
朱熹
封建王朝的教化
6.宋朝
特点:①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②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材料:吕大钧兄弟受《周礼》《礼记》的影响,在北宋王安石变法提出治理乡村的保甲法之后,为了证明儒家思想同样可以为治理乡村社会做出贡献,在辞官回乡后创制《吕氏乡约》。它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对后世影响甚大。《吕氏乡约》的宗旨在于使乡民能“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要求乡民按照“长幼有序”原则遵守相关礼仪规定。它列举了酗酒、赌博、斗殴、失信、造谣等不良行为,制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吕氏乡约》规定“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若约有不便之事,共议更易”。“吕氏乡约于君政官治之外别立乡人自治之团体,尤为空前之创制”。“且所约四事,偏重道德。经济教育诸要务,均在合作范围之外。” ——选编自侯少龙《传统乡约与古代乡村治理研究》
1.宣讲明太祖的“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2.明朝儒学士人常常引用《大明律》来解释“六谕”,不遵乡约的百姓受到处罚,甚至送官府治罪。
材料:朱元璋继承“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传统,要求“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就是以封建礼教来束缚人民,用封建刑罚来镇压人民。
——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
基本延续明朝模式,但宣讲内容变成康熙帝“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
原本有儒学士人发起的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
圣谕十六条
圣谕广训
清朝乡约仪式
政府和儒学士人的良性互动
封建王朝的教化
7.明朝
8.清朝
【思考】哪些力量推动儒学向基层渗透?
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做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材料:宋代一些地方实行乡约制度,其功能主要是扬善惩恶,制定规约进行道德教化,并建立民间组织和相关的赏罚,明清时期,宣讲“圣谕”成为乡约最重要的内容。当时,由地方官吏广泛推行乡约制度,设立乡约组织,每月召集百姓宣讲,教化,康熙九年颁布了乡约组织必须宣讲的《上谕十六条》,内容包含“重农桑以足衣食”“训子弟以禁非为”等。 ——据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等
合作探究: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和形式有何变化?为何会出
现这种变化?说明了什么?说明乡约制度的积极作用。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悲难相恤。 ——《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明太祖“六谕”
变化:(内容)道德教化为主 → 增加“圣谕”、法律
(形式)民间自发建立 → 官方政府推动,约律结合
原因:君主专制强化,皇权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说明:乡约已完全沦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也是礼法合流的表现
积极作用:
①有利于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
②有利于发展生产;③促进了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时期 法治 教化 礼法关系
夏朝 《禹刑》 礼不下庶人 刑礼分野
商朝 《汤刑》 西周 《九刑》 敬天保民、礼制 春秋战国 铸刑书(成文法)、法家法治 儒家德治 礼法对立
秦 《秦律》、严刑峻法 焚书坑儒 汉 沿袭秦律、《九章律》 尊崇儒术、以经注律 德主刑辅
礼法合一
魏晋 律令儒家化,以经注律,纳礼入律 唐 刑罚为用《唐律疏议》 德礼为本《大唐开元礼》 宋 《宋刑统》《天圣令》 《吕氏乡约》《家礼》 约律分立
元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上仍广为引用唐律 明 《大明律》、律例合编 明太祖六谕 约律合流
清 《大清律例》 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本课小结
材料一: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从秦汉时开始形成。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
——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二: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到清末却始终未变。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商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无别的法律结构。所谓“往昔律书体裁虽专属刑事,而军事、民事、商事以及诉讼等项错综其间”,指的就是这种情形。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
材料三: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精华;以维护纲常礼教为核心内容,体现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以国家法为主体的同时,承认民间法的效力;中央机构具有最终立法权和审判权;对特定人群有豁免和议罪制度,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各种特权;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内容;司法权不独立。
合作探究:结合材料分析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
以皇权为法律的基本渊源,刑法、民法、行政诸法合一,司法行政不分。
司法从属于行政,不同等级的行政官员同时也是不同范围的司法官员。
以礼法并用的方式,把“天理、人情、国法”有机融合在一个法律体系之中。
(实质)法律出于皇权,是维护皇权的工具,人治色彩浓厚……
结束语
今天的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那是否还需要“德治”呢?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
鉴古话今 畅所欲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