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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课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课标要求
1、了解中国先秦时期成文法的产生过程,以及这一时期思想家对于德治、法治关系的讨论;
2、理解自西汉起历代王朝法律、礼教并用的统治手段。
融通导图
朝代 法律的发展
夏
商
西周
春秋战国
秦
汉
魏晋南北朝
唐
宋
元
明
清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日益完善
形式多样(律、令、例)
《禹刑》
《汤刑》
《九刑》
郑国子产“铸刑书”
律、令
汉承秦律,制成《九章律》,引经注律
设置律博士,解释律令
删繁就简,对律文进行逐条解释,颁布《唐律疏议》、《大唐开元礼》
以唐律为蓝本,编纂《宋刑统》;《天圣令》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上仍广为引用唐律
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以唐律为蓝本,重视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法律、礼教并用
练一练:将表格补充完成整,总结中国古代法律的变化特点。
(一)夏商西周时期
——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1)夏商:
1、德治思想的产生
君王及奴隶主贵族可以随意残害奴隶。
材料1:《史记·殷本纪》曰:“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
材料2:商代的人祭之风很盛,人牲和兽牲用于祭祀祖先神;用人和犬牲进行奠基等等。其用人之多,手段之残忍,后人无法想象。
①为了维护社会等级秩序,建立了以宗法为核心的礼制;
(2)西周:
②同时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有一定进步性。
规范秩序,缓和矛盾
材料1:“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周公旦
关注人民,体现了统治者的自我约束
材料1:“怀保小民,惠(加惠于)鲜(穷人)鳏寡”——《尚书》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儒法之争 礼法对立
①《左传》记载,夏有《禹刑》,商有《汤刑》,周有《九刑》,表明早期国家可能已经有了法律。
②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
材料:夏商周时期颁行的刑书上只有刑名、刑种的规定,而无确切的罪名,人民对罪与非罪的区别只能依据传统的观念及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去加以甄别。
——武树臣:《中国成文法的起源》
习惯法
子产:春秋郑国著名政治家、思想家
(一)夏商西周时期
——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2、法治思想的产生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儒法之争 礼法对立
(二)春秋战国时期——德治与法治之争
1.背景:
(2)思想来源:诸侯国君纷纷寻求治国新思想,儒家德治思想与法家法治思想影响最大。
(1)时代特征:东周时期,王室衰微,大国争霸,礼崩乐坏。
2.第一次德法之争:
子产作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者子产把《刑书》铸在鼎上,公之于众。史称“郑人铸刑书”。晋国的大夫叔向提出反对,理由是过去“临事制刑”,现在完全公开,老百姓知道了刑法的规定,就不害怕统治者了;再则发生争论,他们会同刑书对照,可以免去统治者任意惩罚。
对于叔向的谴责,子产坚定地回答说 :“吾以救世也。” 就是在大变动的时代潮流面前,顺应社会的发展趋向。
——摘编自张晋藩总主编:《中国法制通史》
思考1: 叔向为何反对子产“铸刑书”? “铸刑书”有什么深远的历史影响?
理由:①叔向不愿丧失贵族阶级生杀予夺的特权,认为公布刑法违反“礼治”;
②公布刑书会使老百姓更注重争端,不顾道德礼义。
(实质:维护奴隶主贵族特权)
影响:①子产“铸刑书”宣告了中国成文法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保护了平民的利益;
②为法家的“以法治国”提供了经验,也为历代王朝法制建设的发展奠定基础;
③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起到推动作用。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儒法之争 礼法对立
(一)夏商西周时期
——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3、第二次德治与法治之争:
儒家与法家之争
思考2:德治与法治之争的实质、目的是什么?
学派 主张 代表 政治主张 结果
儒家
法家
人性善,主张德治
人性恶,主张法治
孔子
孟子
“为政以德”“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不过度消耗民力
“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民贵君轻
商鞅
韩非
在秦国颁行了一系列法令,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权益
君主以法、术、势驾驭臣下;君主赏罚分明,则臣民必能守法奉令;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主张通过道德礼义教化民众,重视民生与民意,有其积极意义,但不适应兼并战争的需要,无助国君实现抱负,遭冷落
符合富国强兵的现实利益,满足了君主专制的愿望,在法家思想的指引下,秦国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实质是国家治理方式之争,二者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稳定社会秩序。
一、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儒法之争 礼法对立
(一)秦朝的法律、令和教化
1、秦朝:
法家思想治国,推动了律的编纂
①朝廷发布法律文告,称“令”;②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礼法对立
坚持轻罪重罚,严刑酷法
教化方面:“设三老以掌教化”,这是对民众实施普遍的思想教化的政策。
(1)指导思想:
(2)内容:
(3)实施:
云梦睡虎地秦简
秦简《法律答问》共一百八十七条,其中单是“盗法”就有四十余条,而且量刑极重。如规定士伍盗窃,其赃值一百一十钱,就应“黥为城旦”。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引礼入法 礼法结合
(二)汉朝时期的法律和教化
①汉朝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
②汉朝颁布法律文告,称令。律和令都有法律效力。律令并行。
1.内容: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2.实施:
“春秋决狱”(引经决狱)
礼法结合
“春秋决狱”:在审判案件时,如遇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规定却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则以儒家经义《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引经决狱——律令儒家化的开始
材料:董仲舒《决狱》曰: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伊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殴父,不当坐。
结合材料分析汉朝的律令与秦朝相比有什么变化?原因是什么?
变化:受儒家思想影响,用儒家思想来解释律令
原因: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
教化:独尊儒术,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对百姓进行道德教化。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引礼入法 礼法结合
(三)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
1.原因:
①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意识形态,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
②魏明帝在朝廷设置律博士,命令专用儒学思想来解释律令,进一步推动了律令的儒家化。
维护儒家的三纲五常。
4.目的:
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五常:仁、义、礼、智、信
2.特点:
以经注律,律令儒家化。
3.量刑原则:
(准五服以制罪)
亲属之间的尊卑亲疏
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凡是卑幼伤尊长,如杀祖父母、父母,处分重于常人相杀。反之,尊长杀卑幼,刑事任轻于杀常人。
《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原则,把“五服”制度与法律相结合,凡亲属之间犯罪,在刑法方面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如杀、伤等),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在民事方面,如财产转让时违反法律,则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北齐律》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概括为“重罪十条”,予以严惩。反映了儒家的礼义道德与法律日益紧密地结合,法律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和夫权的维护。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引礼入法 礼法结合
材料1:“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一般上呈皇帝来决定。
材料2: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儒学大族创制晋室,统制中国,其所指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齐隋,以至于唐。 实为华夏刑律不祧之正统。
——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论稿》
思考3:魏晋南北朝的律令儒家化有什么影响?
①礼法结合,强化了对君权、父权和夫权的维护,成为巩固专制的工具;
②经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正统,并延续到中国近代。
(三)魏晋时期——律令儒家化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引礼入法 礼法结合
(四)唐朝时期
——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法系定型)
(1)唐的法律:
《贞观律》
《永徽律》
《唐律疏议》
演变历程:
唐初:删繁就简
继承汉魏以来法律制定和阐释的经验
是中国现存最早、最为完整的封建法典
是中华法体系确立的标志
是历代王朝创制法律的蓝本
材料1:诸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
——《唐律疏议》
特点:重视“孝道”,对儒家伦理中的“孝”特别重视,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
材料2: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醉杀人亡窜,吏执其父下狱。兴自首请罪,以出其父。按唐律,“杀人者斩”。实际判决:诏许免死配流。理由:上官兴以其首罪免父,有光孝义。 ——摘编自《旧唐书·王彦威传》
认识: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引礼入法 礼法结合
思考4: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
材料1:《唐律疏议》:诸詈(骂)祖父母、父母者绞, 殴者斩。
材料2:《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材料3:礼的精神完全融入于唐律之中,礼允许的行为,唐律也允许,礼不允许的,唐律也基本不允许。礼是唐律内在的灵魂,唐律是礼外在的表现。《唐律疏议》中有大量的概念、原则、律条都来源于礼。
材料4:唐朝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律、令、格、式。律文之外,还要制定疏义(按:法律条款的司法解释),这也是由法学家集体完成的。
材料5:唐代的法律内容十分广泛,它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婚姻等等。唐代的刑法更是十分先进,它继承前代的成果,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不能由法官个人随意做出裁断。
①体系完备,内容广泛,审慎严密;②德主刑辅,依礼制律,礼法合一;③重视孝道,孝道入法;④语言精练,立法技术高。
(四)唐朝时期
——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法系定型)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引礼入法 礼法结合
(四)唐朝时期
——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结合,法系定型)
(2)唐朝的礼治(教化)
732年,政府颁行《大唐开元礼》
①提倡礼治:
祭祀之事为吉礼,丧葬之事为凶礼,
军旅之事为军礼,
宾客之事为宾礼,
冠婚之事为嘉礼。
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繁复。
政府推广魏晋南北朝以来重视家训的经验,强化基层教化。
②注重基层教化
整齐门内,提斯子孙。
——颜之推《颜氏家训》
家有雅风,政事规为。
——《授大理卿李坰黔中宣慰使制》
家法备,然后可以言养人。
——《新唐书·柳公绰传》
地位:秦汉以来封建礼仪制度的集大成之作。
《颜氏家训》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引礼入法 礼法结合
时 期 法 律 教 化 法律与礼治的关系
秦
汉
魏晋
唐
以法家思想治国,推动律的编纂(《秦律》)、发布“令”
“设三老以掌教化”;焚书坑儒
对立
沿袭秦律,制成《九章律》、《二年律令》;发布“令”;“以经断狱”
独尊儒术,以“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对百姓进行道德教化
儒家知识分子以经注律,礼法开始结合
律令儒家化(以经注律)
《颜氏家训》
律令儒家化发展
主要法律:《贞观律》、《永徽律》和《唐律疏议》
提倡礼治,颁行《大唐开元礼》;
重视家训,强化基层教化。
法律儒家化的完成(法礼结合)
归纳总结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引礼入法 礼法结合
材料1:《史记·太史公自序》: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然其序君臣父子之礼,列夫妇长幼之别,不可易也;法家严而少恩,然其正君臣上下之分,不可改矣。
材料2:儒家学说有多面性,如儒家也并不完全排斥法律与刑罚,儒家提倡的“礼”本身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孔子本人还做过鲁国的最高司法长官司寇。像法家一样,儒家思想也有中央集权统一思想的萌芽,只不过希望这种统一是由周天子或仁君来完成。正是这种多面性,可以说明儒家学说为什么总能发展出适合封建时代统治阶层需求的统治学说。
探究1:为什么法律与儒学的结合会越来越紧密?
1、儒学和法家各有侧重,具有互补性;
2、秦朝以严刑酷法致二世而亡的教训,为法律与儒学的结合奠定了基础;
3、汉朝确立了儒学的独尊地位,加速了向法律的渗透;
4、儒家思想适应了封建统治的需要(维护等级特权);
5、大批儒家知识分子获得修订法律的机会,用儒学思想改造现行法律。
二、秦汉至隋唐的法律与教化——引礼入法 礼法结合
三、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约为律用 礼法融合
时期 概 况
宋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基本沿用唐朝法律体系,制定法律多以唐律为蓝本,代表性法典有《宋刑统》《天圣令》等
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广泛援引唐律
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重视“例”,数次重修《问刑条例》;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
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宋朝以后的法律建设的特点
①多以《唐律》为蓝本;②开创了律例合编的新体例;
(一)法律制定
律:古代法律的基本法
例:特别法,效力在律之上
①宋朝儒学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程朱理学;
②程朱理学在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
③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2)表现:
(1)原因:
①社会层面:
②乡里层面:
通过控制教育与科举、授徒、书院讲学等方式;
乡约、族规、家训成为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乡约: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是民间儒学士人自发的道德教化组织,是理学向基层渗透的一种新形式。
乡约创立:北宋吕大均《吕氏乡约》
③家庭层面:
朱熹《家礼》和《小学》成为家庭和幼童行为规范。
三、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约为律用 礼法融合
1、儒学向基层渗透——理学
(二)社会教化
乡约是乡里中订立的共同遵守的规约
归纳乡约的发展历程并分析其作用及与法律关系的变化
(二)社会教化
北宋
明朝
清朝
北宋吕大钧兄弟是乡约的创造者。《吕氏乡约》是儒学士人教化乡里的范本。
乡约改为宣讲明太祖朱元璋的"六谕"。六谕主劝谕,但也有禁约成分,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乡约宣讲内容是康熙帝的“圣谕十六条”和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时也常常引用《大清律例》,乡约与法律合流。
自发形成
教化百姓
政府利用
带有强制力
政府利用推广
具有约束力
与法律合流
乡约成为统治工具
约律分野
约律融合
约为律用
2.儒学士人投身基层教化---以乡约教化乡里
三、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约为律用 礼法融合
一、德业相劝;二、过失相规;三、礼俗相交;四、悲难相恤。——《吕氏乡约》
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明太祖“六谕”
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做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
从宋朝到清朝,乡约所讲内容有何变化 有什么特点和作用?变化的原因是什么?
变化:宋以道德教化为主,用来教育百姓向善互助;明清增加了宣讲“圣谕” 的内容,也更多强调顺从、安分守己。
特点:教化百姓的乡约,经政府利用和推广而具有约束力,并与法律合流。礼法融合
作用:①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加强基层社会治理,②有利于发展生产;
③促进儒家文化和传统道德的传播。
原因:君主专制强化,皇权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
三、宋元至明清的法律与教化——约为律用 礼法融合
朝代 教 化 夏商 西周 春秋战国 汉 魏晋 唐 宋朝 初步
形式
深入
明朝 清朝 敬天保民,建立礼制
儒学德治
三纲五常
重视家训
颁行《大唐开元礼》;推广家训
康熙帝“圣谕十六条”,雍正帝《圣谕广训》,宣讲引用《大清律例》,儒家发起乡约,经政府利用推广具有约束力,与法律合流,沦为统治阶级统治工具,教化功能逐渐丧失。
明太祖朱元璋“六谕”,使乡约逐渐带有强制力
儒学士人基层化,乡约教化
教育、科举、书院讲学、授徒、族规、家训等;朱熹《家礼》、《小学》
儒学向基层渗透——理学,南宋后期逐步确立统治地位
礼不下庶人
归纳总结
时代 法律 教化 礼法关系
夏商西周 禹刑、汤刑、九刑 夏商:重刑轻德 西周:礼乐制、敬天保民
春秋战国 成文法诞生,法家思想盛行 礼崩乐坏,儒家德治思想
秦 秦律,严刑峻法 焚书坑儒,以法为教 汉 《九章律》,《二年律令》 独尊儒术
魏晋 以经注律,律令儒家化 唐 《唐律疏议》,中华法系确立 大唐开元礼 宋 《宋刑统》《天圣令》 《吕氏乡约》《家礼》等
元 司法实践中援引唐律 明 《大明律》、律例合编 明太祖六谕
清 《大清律例》 圣谕十六条、《圣谕广训》 礼法并存
礼法对立
德主刑辅
礼法合一
约律分立
约律融合
约为律用
夏
商
西周
春秋战国
德治与法治之争
秦朝
秦律
汉朝
以经注律
魏晋
唐律疏议
唐
乡约与法律合流
宋 元 明 清
律令儒家化
礼法之争
礼法之合
习惯法→成文法
汉:礼法
开始结合
魏晋:
进一步推动
法律与教化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相辅相成):礼法结合
唐律:
礼法结合的典范
小结
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汉书·元帝纪》
君之养民,五教五刑焉。去五教五刑而民生者,未之有也。所以五教育民之安,曰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五教既兴,无有不安者也。民有不循斯教者…五刑以加焉。五刑既示,奸顽敛迹,鳏寡孤独、笃废残疾、力弱富豪安其安,有其有,无有敢犯者。养民之道,斯矣。
——朱元璋《大诰·民不知报第三十一》
《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
—— 颜钧《颜钧集》卷5《箴言六章》
思考题:材料反映统治者什么样的治国思想?
统治者同时采用两种统治手段:礼法并用,教刑并用
霸道:武力刑罚
王道:仁义教化
教:教化
刑:刑罚
守礼教便不会触犯法律,不遵守礼教自然会触犯法律受惩罚